1.0目的:
確保所需維修項目的及時進行,高質量地完成維修,滿足業主的服務要求,保證小區內的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2.0適用范圍:
2.1小區內各類公共設施設備及公共部分維修過程的檢驗。
2.2業主(住戶)委托的各種維修的維修過程檢驗。
3.0職責:
3.1技工班長每日對《維修單》進行檢驗。
3.2維修部主管負責公共設施設備及公共部分的周巡視,負責維修工作的檢查及回訪,以及組織對發現的問題實施整改。
3.3客戶中心主任組織維修記錄月檢
4.0基本內容:
4.1維修過程的檢驗要求:
4.1.1維修服務及時性的檢驗:如無特殊情況從接到維修要求起至到達維修現場時間不超過30分鐘。維修時間視工藝復雜程度而定。一般性維修不超過當天, 對于特別困難的,從接到維修要求到維修完成最多不超過三天(工藝要求特殊的例外)。不能當天完成的,應向業主(住戶)解釋原因。
4.1.2維修服務質量的檢驗,按維修服務標準進行檢驗:功能性維修,以恢復原有功能為準。外觀性維修,表面應無色差、高低不平現象出現,與原有部位相比較,應無凹凸感
4.2檢驗:
4.2.1日檢:技工班長及時收回每日的《維修單》,以檢驗維修的及時性和住戶對維修服務過程是否滿意,檢查當天維修任務的完成情況,并向主管匯報。
4.2.2周檢:維修部主管每周對小區各公共設備設施的維修、保養進行檢查,有問題及時督促技工解決。
4.2.3回訪:維修部主管按規定的時間對業主(住戶)進行電話或上門回訪,并在《維修單》上作好相應記錄,對業主感覺不滿意的維修服務應立即安排返工或采取相應措施進行處理。
4.2.4月檢:客戶服務中心每月組織監督檢查時應對維修記錄進行抽查,檢驗維修記錄填寫是否規范,維修回訪滿意率是否達到要求等。
4.2.5對以上檢驗中發現的嚴重不合格立即查找原因,及時采取措施進行糾正,在檢驗過程中發現隱患應及時采取預防措施。
4.3
內容 |
服務標準 |
備注 |
上樓時間 |
接到維修要求,到目的地不超過30分鐘,如與業主(住戶)約定時間必須準時到達 |
若負責該項維修人員暫時不得空閑時,應向住戶解釋并再約時間 |
服務態度禮儀 |
熱情、禮貌、使用文明用語 |
|
提供維修材料 |
應向住戶提供合格維修材料 |
|
維修服務時間 |
視工藝復雜情況而定,一般不超過當天,最長不超過三天 |
如超出上述時間,應向住戶說明原因 |
服務對象滿意率 |
應達到90% |
對不滿意的應根據實際情況征得住戶意見,組織二次維修 |
洗臉(菜)盆漏水 |
經反復試用不漏水,住戶滿意,此項維修不超過1.5小時 |
|
洗臉(菜)盆堵塞 |
達到暢通,對切口處的修補應盡力恢復原樣維修時間不超過2小時 |
|
浴缸堵塞及漏水 |
達到暢通,對切口處的修補盡力恢復原樣,經使用保證暢通、不漏水,維修時間不超3小時 |
|
維修墻內水管 |
應摸準管路,打墻時盡量少破壞磁片,維修完后外觀恢復原樣,維修時間不超過72小時 |
|
疏通馬桶 |
往馬桶中扔少許紙巾試水不影響暢 通,維修時間不超過3小時 |
嚴重堵塞除外, 如馬桶內掉進梳 子等 |
疏通地漏 |
達到暢通,對切口恢復原樣,清理現 場,維修時間不超過2小時 |
|
內容 |
服務標準 |
備注 |
房間沒水 |
此項原因較多,應在2小時內解決住戶用水問題(市政停水除外) |
閥門,濾網等可能造成房間沒水 |
水龍頭漏水 |
維修后應達到原來標準,保證密閉、開關自如,維修時間不超過1小時 |
|
水管接頭漏水 |
應達到緊固、密封,維修時間不超過1小時 |
|
樓上水漏到 樓下 |
盡快找到原因,以達到不漏水為標準,并將墻地面等污染處清理干凈 |
|
馬桶漏水 |
以不漏水為標準,如需拆馬桶安裝,應予以恢復,維修時間不超過6小時 |
|
房間無電 |
以恢復房間正常用電為標準,在維修完畢后應盡量保持原狀,維修時間不超過3小時 |
比較復雜的不超過24小時 |
房間插座無電 |
以使用方便、安全為標準.并把故障原因告訴住戶,維修時間不超過3小時 |
比較復雜的不超過24小時 |
5.0
5.1《維修單》WG-CS-12-02
篇2:醫院上墻制度:檢驗科服務規范
醫院上墻制度:檢驗科服務規范
1.準時開窗,掛牌上崗,態度和藹,語言文明禮貌,服務主動熱情。
2.嚴格履行職責和操作規程,認真執行“三對”(對姓名、對項目、對編號),避免差錯。
3.嚴格執行消毒要求,采血做到一人一針、一帶、一紙。
4.及時告知病人取報告的時間和地點。報告單字跡端正,印章清晰。
5.急診檢驗結果報告時間:臨檢≤30分鐘,生化≤60分鐘。
6.危急值報告及時,登記完善。
篇3: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檢驗室工作制度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檢驗室工作制度
1.收集標本時,應認真查對,標本不符合要求,應重新采集。不能立即檢驗的標本應妥善保管。特殊標本發出報告后,應保留24小時。
2.認真核對檢驗結果,填寫檢驗報告單,作好登記,按規定及時發出報告。
3.檢驗結果與臨床表現不符合時,主動與全科醫師聯系,可重新檢驗。發現檢查項目以外的陽性結果應主動報告。
4.一般標本和用具使用后應立即消毒。被污染的器皿應高壓滅菌后方可洗滌,對可疑病原微生物的標本應黃袋雙層嚴密包扎,注明可疑微生物名稱、產出日期、科室,由醫療廢物處置專門機構統一處置,防止交叉感染。
5.實行實驗室內質量控制和室間質量評價,定期檢查試劑和校對儀器的靈敏度,保證檢驗質量。
6.菌種、毒種、劇毒試劑、易燃、易爆、強酸、強堿及貴重儀器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