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中科大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學校內部審計制度,規范學校內部審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湖南省內部審計辦法》和《湖南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學校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對學校及所屬單位和部門的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獨立監督、評價的行為。
第三條 學校定期研究、部署和檢查審計工作,聽取審計工作匯報,及時審批審計工作年度計劃、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督促審計意見和審計建議的執行。
第四條 學校內部審計業務及審計委托事項歸口審計處統一管理。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 學校按照職責分明、科學管理和審計獨立性的原則設置審計處,實施內部審計工作。審計處在校長的領導下依法開展工作,對校長負責并報告工作。同時接受國家審計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檢查。
第六條 學校保障內部審計工作所必需的專職人員編制,配備具有經濟、管理、法律、工程、計算機等專業背景和專業資格的審計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特約審計人員和兼職審計人員,面向社會招錄審計專業技術人員。
第七條 審計機構變動及主要負責人變更,應當事先征求上級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的意見。
第八條 審計處應建立健全學校內部審計工作的各項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努力提高審計質量和工作效率,充分發揮審計工作在學校發展中的監督和保障作用。
第九條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準則和職業道德規范,做到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審計人員不得兼任或從事可能影響其依法依規履行職責的經營管理或財務工作。
第十條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如遇與被審計單位或審計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審計人員的回避,由審計處負責人決定;審計處負責人的回避,由校長決定。
第十一條 學校應為內部審計工作的開展提供經費保證和必要的工作條件。審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崗位資格培訓和后續教育。
第十二條 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障礙和打擊報復。
第三章 職責和權限
第十三條 審計處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和開展專項審計調查:
(一)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情況;
(二)財務預算編制、執行和決算情況;
(三)各類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四)專項資金的籌措、撥付、管理和使用情況;
(五)物資、服務的采購,固定資產的管理、使用、處置及其效益性情況;
(六)基本建設、修繕工程項目;
(七)對外投資項目及合作項目情況;
(八)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風險管理情況;
(九)干部管理權限內的相關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履職情況;
(十)經濟合同(協議)的簽訂及其執行情況;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和校長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以上審計事項,必要時可以進行延伸審計。
第十四條 審計處應根據審計情況,對一些共性、傾向性問題進行專項審計調查,提出加強內部管理的意見和建議,在職責范圍內為學校所屬單位和部門提供審計咨詢服務。
第十五條 審計處根據工作需要,經校長批準,可以委托社會機構對有關事項進行審計,或者與社會審計機構合作實施有關審計事項,并負責對委托審計事項進行質量控制和業務考評。
第十六條 審計處在履行職責時,具有下列主要權限:
(一)根據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單位、部門按時報送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等;
(二)要求被審計單位、部門或者被審計對象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的與審計事項相關的資料;
(三)參加學校有關會議、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參加或者列席學校及所屬單位和部門的重大投資、資產處置、財務收支預算與決算、財經工作及其他重大經營管理決策的相關會議;
(四)參與研究制定有關的規章制度,起草學校內部審計規章制度;
(五)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向有關單位、部門和人員進行調查和詢問,獲取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
(六)審查會計憑證、賬簿等財務和會計資料,檢查資金和財產及相關經濟活動資料,檢查有關計算機系統及其電子數據和資料,勘察現場,核實實物;
(七)對工程項目進行預算、結算、竣工決算審計,檢查合同、招投標資料以及被審計單位或被審計對象提供的其它審計資料,并要求配合進行現場勘查、測量等;
(八)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嚴重損失浪費行為,作出臨時制止決定并報告學校主要負責人;
(九)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告以及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或資產,報經校長批準,有權采取暫時封存的措施;
(十)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的行為,在職權范圍內提出處理的建議;對審計發現的重大違法違紀案件線索,除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外,還應出具審計移送處理建議書,依法向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部門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十一)對模范遵守和維護財經法紀成績顯著的單位、部門和個人提出表彰、獎勵的建議;
(十二)對審計報告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督辦或后續審計;
(十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七條 審計處可以利用國家審計機關、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機構的審計結果;學校內部審計結果經校長批準同意后,可提供給有關部門。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條 審計處根據學校工作部署和上級內部審計機構的指導意見,制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報校長批準后組織實施;校領導交辦的臨時審計任務,由校長簽發審計指令后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審計處實施審計前應組成審計組,在調研的基礎上確定審計重點,編制審計方案,并在實施審計前3日向被審計對象送達審計通知書。
第二十條 審計人員實施審計,需進行必要的調查,取得有關證明材料,做好審計工作記錄,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審計人員實施審計調查時應不少于2人。
第二十一條 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編制審計報告,并征求被審計對象意見。被審計對象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逾期則視為無異議。審計組應當核實、研究被審計對象對審計報告的意見,必要時修改審計報告。
第二十二條 審計處負責人對審計報告進行審核后,報校長審批。經校長批準的審計文件,由審計處及時送達被審計對象,同時抄送有關單位或部門。
第二十三條 審計文件送達被審計單位后,被審計對象要切實做好審計整改工作。被審計單位、部門或項目的主要負責人為審計整改第一責任人,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和提出的審計建議,應負責組織制定整改方案,在限定期限內整改落實,并在審計規定的時限內將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審計處。
第二十四條 審計處對重要審計事項進行后續審計,檢查被審計對象執行審計文件的情況,以及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所采取的糾正措施及其效果。審計處將后續審計的情況以書面報告的形式提交學校。
第二十五條 審計結果要按照有利于問題整改、規范管理、促進發展的原則,經校長批準后,可在校內進行通報或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審計結果及其整改情況將作為對有關單位、部門和人員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審計事項結束后,審計處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和管理審計檔案。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部門或個人,審計處可根據情節輕重提出警告、通報批評、經濟處理或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等建議,報學校主要負責人處理:
(一)拒絕或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會計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二)轉移、隱匿、篡改、銷毀有關文件和會計資料的;
(三)轉移、隱匿違法所得的財產的;
(四)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五)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六)拒不執行審計意見和建議的;
(七)報復陷害審計人員和檢舉人的。
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審計人員,學校應根據情節輕重,進行通報批評或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職守,給國家和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形。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學校審計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林業科技大學審計工作規定》(〔20**〕97號)同時廢止。
篇2:某發展總公司內部審計規定
**發展總公司內部審計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中國EE發展總公司(以下簡稱總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以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促進系統內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規范化和制度化,防止錯弊,改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審計規定,并結合總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總公司投資管理部設立監審處(以下簡稱監審處),主管總公司及下屬各公司的審計工作。
第二章 審計范圍
第三條對總公司所屬企業的綜合審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年度財務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終決算情況;
(二)與經營活動相關的財務收支情況及經營效益情況;
(三)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四)國家財經法紀和總公司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四條對總公司所屬企業的專項審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主要領導調離時應進行的離任審計;
(二)公司因合并、分立或其它原因解散時應進行的清算審計;
(三)在建工程的投資控制及決算審計;
(四)總公司交辦的其它特殊審計事項。
第三章 審計辦法
第五條監審處應根據本規定的要求,擬訂審計項目計劃,報投資管理部總經理批準后實施。原則上專業公司每半年進行一次綜合審計,子公司每年進行一次綜合審計。根據總公司部署和所屬企業的具體情況,監審處還將進行不定期的專項審計。
第六條總公司所屬企業應及時向監審處報送年度財務預算和年終決算,按月和季度報送財務報表及相關經營報表,季度報表應附財務說明。
第七條監審處應做好審計項目的準備工作,并提前通知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和財務主管。實施審計時,應認真審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應如實提供。
第八條監審處進行審計時,可以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造行調查,索取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配合、協助監審處工作,如實向審計人員反映情況、提供證明材料、履行簽字確認手續,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第九條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過程中發現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及導致公司重大損失的行為,有權直接向總公司總經理匯報井做出臨時的制止決定。
第十條總公司所屬企業如需聘請外部審計機構進行審計,應事先上報監審處,獲準后方可實施。
第四章 審計報告及處理
第十一條監審處在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向被審計單位提出改進意見。審計終結,提出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單位領導意見,報送總公司總經理,并抄送財務本部和被審計單位。
第十二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和決定如有異議,可以在收到審計報告三日內向投資管理部提出申訴,投資管理部應會同財務本部及時處理。劉未提出申訴的審計結論和決定,或雖提出申訴但復審后己經總公司總經理批準的審計結論和決定,被審計單位必須嚴格執行。
第十三條監審處對辦理的審計事項,必須建立審計檔案,按總公司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違反財經法紀和違反公司財務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審處將視情節輕重提請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及所在單位領導予以經濟、行政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一)因工作疏忽發生的技術差錯或未按財務制度及時規范記帳、未按會計制度孩算,經監審處指出而未予改正的;
(二)由于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造成差錯、弊端、損失和浪費的;
(三)為了小集團利益,隱瞞公司經營情況,采用不轉、少轉成本,或擠占、虛列成本等不正當手段虛報利潤的;
(四)利用職務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物,非法侵吞、挪用公司財物及揮霍浪費公司資財的;
(五)阻撓、破壞審計工作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或拒絕配合審計人員工作的;
(六)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的;
(七)其他重大違章、違紀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總公司投資管理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六條現行有關內部審計規定,凡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篇3:股份公司關于審計建議執行工作暫行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審計建議執行工作暫行規定
公司各單位:
1.目標
為使審計發現的問題能夠得到及時的處理和解決,減少風險,增進公司價值。
2.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對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投資公司進行的審計及后續審計工作。
3.術語解釋
3.1A類問題:指被審計部門在本部門內就可以立即改善和解決的問題。
3.2B類問題:指被審計部門在本部門內可以解決的但涉及到人員調配等相對復雜事項的問題。
3.3C類問題:指被審計部門需要與其他部門進行工作協調后才可以改進的問題。
3.4D類問題:指被審計部門需要高管層的決策后才可以解決的問題。
3.5E類問題:上述A、B、C、D類問題中未涉及的其他方面的問題。
3.6被審計部門負責人:指被審計部門總經理、所長、主任等正職;若無正職,則指被審計部門負責主持工作的副總經理、副所長、副主任或其他被臨時指派的召集人等。
3.7被審計部門負責審計建議改進的直接責任人:指被審計部門中按崗位職責的規定對審計中發現的待改進領域負有第一責任的員工,如庫房管理不佳的直接責任人為庫房管理員;當一項工作由不同環節和程序的員工共同完成因而需要技術判斷第一責任人時,由被審計部門負責人指定直接責任人。
4.職責
4.1審計部的職責
4.1.1向被審計部門提出可行的、建設性的審計建議,并在報告中充分考慮被審計部門的現狀,合理劃分A、B、C、D、E問題的種類。
4.1.2經高管層審批后的報告返回本部門三個工作日內,審計部負責以會議等形式將報告及后續跟蹤記錄表傳達給被審計部門。
4.2被審計部門的職責
4.2.1按照審計部的要求,按時報送后續跟蹤記錄表等書面資料。
4.2.2在后續跟蹤記錄表規定的時間內,改進報告中提出的各類問題。各類問題的改進時限如下:
問題種類改進時限(以報告送達日為時間起點)
A類1-10個工作日內
B類1-20個工作日內
C類1-30個工作日內
D類1-40個工作日內
E類具體情況具體確定
4.2.3當問題涉及到與其他部門的協調時,被審計部門應主動關注問題進展和推動問題改進,或者要求更高層次的管理層給予協調,不得以其他部門不予配合作為本部門工作不能改進的理由。
5.罰則
5.1對被審計部門未能按時保質報送審計部要求的跟蹤記錄表等書面資料的,第一次將給予警告;累計兩次將在每周召開的辦公會上進行通報;累計三次,審計部將對被審計部門負責人處以300元罰款,通知人力資源部對該負責人業績協議中"綜合管理"一項扣減1分,同時對被審計部門負責審計建議改進的直接責任人處以400元罰款。
5.2經審計部抽查,被審計部門未能按時改進提出的問題,對于A、B類被審計部門內部可以解決的問題,審計部將對被審計部門負責人處以500元罰款,通知人力資源部對該負責人業績協議中"綜合管理"一項扣減1分,同時對被審計部門負責審計建議改進的直接責任人處以600元罰款;對于C、D類問題,對被審計部門負責人處以400元罰款,通知人力資源部對該負責人業績協議中"綜合管理"一項扣減1分,同時對被審計部門負責審計建議改進的直接責任人處以500元罰款。
5.3在審計處罰通知下達后,相關人員應在通知送達之日(在外地出差的人員為回到公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罰款交到公司經營財務部。
5.4在審計中發現被審計部門或有關人員出現違法、違規或其他導致公司遭受損失的處理處罰遵照[20**]審字1號──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審計處理處罰規定進行處理,不能用來抵消上述處理處罰。
6.相關支持文件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審計處理處罰規定([20**]審制字1號)
7.試行實施時間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開始試行。
8.解釋權
本暫行規定解釋權在審計部。
二Ο**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