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師范大學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6513

  師范大學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

  為了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正確評價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促進領導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教育系統內部審計準則》、《高等學校有關行政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和《*zz師范大學委員會干部管理工作暫行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黨政領導干部,是指經濟活動較多的學校機關黨政職能部門、群眾團體、教學科研單位、后勤產業部門、直屬和附屬單位的主要行政負責人和分管經濟、財務工作的負責人(以下簡稱領導干部)。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是指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對其所在部門、單位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責任,包括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

  第三條 領導干部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動、退休、辭職、免職、撤職等事項前,應當接受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四條 根據干部管理、監督工作的需要和學校黨委、行政的決定,由學校組織人事部門委托審計處對領導干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以近兩年的情況為主,必要時可延伸審計至其它年度。

  第五條 審計處在校黨委、行政的領導下,依法獨立實施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被審計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部門必須積極配合。

  審計處在審計中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公道、保守秘密,并遵守審計回避制度。

  第六條 審計處應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同時抄送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本人。

  第七條 接到審計通知書后,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審計處的要求,及時如實提供有關資料;領導干部本人應當按照要求,寫出自己負有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的財務收支事項的書面材料,并于審計通知書送達后三日內送交審計處。

  第八條 審計處實施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應當通過對其所在部門、單位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審計,分清領導干部本人應當負有的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

  第九條 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是:

  (一)對一般部門、單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1.是否依法履行財務管理的職責;

  2.財務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3.預算外資金的收入和管理情況,有無私設“小金庫”、濫發錢物等問題;

  4.專項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5.各項支出是否納入預算管理,是否真實、合法,效益如何,有無違規違紀和損失浪費現象;

  6.經濟決策是否按規定的程序進行,有無重大失誤;

  7.國有資產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況;

  8.各項合同、協議的執行情況如何,債權、債務是否清楚,有無糾紛和遺留問題,有無提供擔保、未決訴訟等或有事項;

  9.各項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10.本人是否遵守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有無違紀違規問題;

  11.提請審計的部門和審計處認為需要審計的其它事項。

  (二)對財務管理部門領導干部還應審計以下內容:

  1.學校預算的編制、調整和執行是否符合規定;

  2.資金管理是否符合規定,有無亂設銀行帳戶和出租、出借、轉讓銀行帳戶及公款私存等問題,現金和支票的管理是否合規,有價證券的購買及其資金來源是否合法,管理和使用是否安全、妥善;

  3.年度決算和財務報告及有關的會計報表、會計帳簿、會計憑證等會計資料是否完整、真實、合法,并按規定報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三)對產業經營部門領導干部還應審計以下內容:

  1.是否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和學校規定對產業進行管理;

  2.產業的效益和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及盈虧狀況,能否按照規定、協議或合同及時足額向學校上交有關費用和利潤;

  3.有無無償占用學校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的現象。

  (四)對基建、后勤、資產管理部門領導干部還應審計以下內容:

  1.基建、修繕項目是否納入計劃管理,基建、后勤、資產投資計劃是否履行了報批手續,有無自行改變項目或擴大建筑面積、提高建設標準等問題;

  2.基建、修繕、物資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規定,有無截留、挪用等問題,使用效益如何,工程質量、工期如何,工程概預算、竣工結算是否真實、合法并按規定經審計后付款;

  3.工程招(議)標、承包、物資采購是否符合規定,有無損害學校權


益的問題,手續是否完備、合法,合同、協議的執行情況如何;

  4.對基建財務、后勤財務、材料和設備管理的情況如何。

  第十條 在審計的基礎上,查清領導干部任職期間是否依法履行經濟管理的職責,財務收支工作目標完成情況以及遵守國家財經法規和學校財務制度情況等,分清領導干部對本部門、本單位財務收支中不真實、資金使用效益差以及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和學校財務制度問題應當負有的責任;查清領導干部在財務收支中有無侵占國家、集體資產,違反領導干部廉政規定和其他違法違紀的問題。

  第十一條 審計處在對領導干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當聽取教職工的意見,并充分利用國家審計機關、上級內審機構和自己的有關審計成果,以及經核實后的社會審計組織的有關審計成果。

  第十二條 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初稿應征求委托部門意見,經審計處修定后,報主管審計的校領導批準形成正式報告,交委托單位并抄送有關部門和被審計人。

  第十三條 被審計人對審計報告如有異議,可在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向委托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部門提出書面意見;被審計人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第十四條 本規定學校授權審計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篇2:中層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

中層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促進領導干部正確履行經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辦國辦《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和教育部《關于做好教育系統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層領導干部(以下簡稱領導干部),是指學校黨委任命或行政聘任的機關部門、學院(研究院)、直屬單位、附屬單位等負有經濟責任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以及資產公司委托審計的企業主要領導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責任,是指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因其所任職務,依法對其所在單位、部門(以下簡稱單位)財務收支和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義務。

  第四條 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根據干部管理監督的需要,可以在領導干部任職期間進行任中經濟責任審計,也可以在領導干部不再擔任所任職務時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第五條 經濟責任審計的指導原則是“積極穩妥、量力而行、提高質量、防范風險”。根據審計的必要性和審計力量的可能性,對不同崗位的領導干部實行“必審”或“抽審”的分類審計制度,確保審計重點和審計質量。

  第六條 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依照干部管理權限確定。學校中層黨政領導干部、校辦企業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分別由黨委組織部、資產公司委托。審計處長的經濟責任審計,由組織部報請學校黨政主要領導批準后實施。

  審計主要領導干部時,應根據組織部、資產公司的委托,同時對分管財務的副職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第七條 審計處依法實施經濟責任審計,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干涉,不得打擊報復審計人員。

  第八條 審計人員應當遵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自律的職業道德以及回避制度,對國家及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九條 學校應當保證審計處履行經濟責任審計職責所必需的機構、人員和經費。

第二章 組織協調

  第十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領導,建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紀委(監察處)、組織部、審計處、人事處、財務處、國資處和資產公司等單位組成。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審計處,負責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 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指導和協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研究制訂有關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通報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匯報經濟責任審計開展和審計結果運用情況,討論重要問題的處理意見,研究解決審計工作的困難與問題。

  第十二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草擬經濟責任審計的制度和文件,根據組織部和資產公司提出的委托建議提出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草案,總結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經驗,督促落實聯席會議決定的有關事項。

  第十三條 聯席會議是部門之間的聯動協作機制,成員單位要相互配合,支持審計處履行職責,共享并用好校內外審計及檢查結果,共同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組織部、資產公司及時提出經濟責任審計委托建議,審計處組織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紀委(監察處)對審計發現的領導干部違反財經法規制度等問題進行處理,人事處、財務處、國資處根據職責配合審計工作。

  第十四條 經濟責任審計應當有計劃地進行。組織部、資產公司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經濟責任審計委托建議,經聯席會議辦公室征詢紀委(監察處)等部門意見并報主管校長批準后確定經濟責任審計計劃,由審計處納入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并根據組織部和資產公司的書面委托組織實施。

第三章 審計內容

  第十五條 經濟責任審計應當以促進領導干部推動本單位科學發展為目標,以領導干部守法、守紀、守規、盡責情況為重點,以領導干部任職期間本單位財務收支和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為基礎,嚴格依法界定審計內容。

  第十六條 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預算執行以及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

  (二)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履行經濟管理和監督的職責情況;

  (四)重要投m.airporthotelslisboa.com資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情況;

  (五)重要經濟事項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六)對下屬單位財務收支和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監督情況。

  第十七條 校辦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

  (二)有關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三)履行經濟管理和監督的職責情

  況;

  (四)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

  (五)任期經營目標的完成情況。

  第十八條 在審計以上主要內容時,應當關注領導干部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情況

  (一)貫徹落實***,推動學校事業科學發展情況;

  (二)遵守國家、學校有關經濟法律法規制度情況;

  (三)制定和執行重大經濟決策情況;

  (四)與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情況;

  (五)遵守有關廉潔從政(從業)規定情況等。

  第十九條 有關單位的主要領導干部屬于兼任且實際履行經濟責任的,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審計內容僅限于該領導干部所兼任職務應當履行的經濟責任。

第四章 審計實施

  第二十條 審計處應當根據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組成審計組并實施審計。

  第二十一條 審計處應當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以下簡稱所在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審計處長批準,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十二條 審計處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當召開有審計組主要成員、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安排審計工作有關事項。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參加。

  審計處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應當進行審計公示。

  第二十三條 審計處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應當聽取被審計單位以及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審計處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當充分利用國家審計機關、上級主管部門、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或檢查結果以及校內紀檢、監察、財務的專項檢查結果。

  有關職能部門應及時、完整地向審計處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 審計處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以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提供與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下列資料:

  (一)預算執行及財務收支相關資料;

  (二)工作計劃、工作總結、會議記錄、會議紀要、經濟合同、審計或檢查結果、業務檔案等資料;

  (三)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述職報告;

  (四)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應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作出書面承諾。

  第二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要積極支持配合審計工作,審計處履行職責時可以提請學校有關部門予以協助。

  第二十八條 審計組實施審計后,應當將審計報告書面征求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的意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征求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的意見。

  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10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第二十九條 審計處按照規定的程序,對審計組提交的審計報告進行審定,出具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第三十條 審計處應當將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等結論性文書報送學校黨政領導,提交委托審計的部門,發送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和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

  第三十一條 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存在違反國家、學校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處可以根據《蘭州大學內部審計工作實施辦法》等規定,按照學校規定的程序,在職權范圍內提出制止、糾正、經濟處罰等處理意見;對審計發現的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問題,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二條 被審計領導干部對審計處出具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持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30日內向審計處申訴,審計處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查決定。被審計領導干部對復查決定仍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復查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學校財經領導小組申請復核,財經領導小組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學校財經領導小組的復核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五章 審計評價

  第三十三條 審計處應當根據審計查證或者認定的事實,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學校有關規定及經濟責任考核目標等,在規定職權范圍內,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作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評價。審計評價應當與審計內容相統一,評價結論應當有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

  第三十四條 審計處對被審計領導m.airporthotelslisboa.com干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問題所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應當區別不同情況作出界定。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直接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對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一)直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學校有關規定和單位內部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學校有關規定和單位內部管理規定的行為;

  (三)未經民主決策、相關會議討論而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后果的行為;

  (四)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于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后果的行為;

  (五)其他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主管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對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一)除直接責任外,領導干部對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行為;

  (二)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數人同意的情況下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于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后果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責任,是指除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外,領導干部對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其他行為應當承擔的

  責任。

第六章 審計結果運用

  第三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審計整改以及責任追究等結果運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

  各有關單位對外公開審計結果時,應當遵守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要主動整改存在的問題、落實審計建議并以書面形式及時反饋審計處。領導干部離任要做好經濟事項的交接工作,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是交接的重要內容之一。新任領導負責全面落實審計意見,離任領導有配合的責任。

  第四十條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根據各自職責以及干部管理監督的要求,主動運用審計結果。紀委(監察處)、組織部、人事處、資產公司要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歸入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檔案,并以適當方式將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反饋審計處。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在審計力量不足的情況下,經主管校長批準,審計處可聘請專業人員或委托社會審計機構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校辦企業、附屬醫院等直屬、附屬單位的委托審計費用由被審計單位各自承擔。

  第四十二條 第一醫院、第二醫院應按照相關規定制定中層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辦法,加強對關鍵部門、重要崗位的審計監督,增強干部的經濟責任意識,規范各類經濟行為。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原《蘭州大學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篇3:醫學院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醫學院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和完善學院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加強對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的管理監督,推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

  學院處級部門(單位)正職領導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上級領導干部兼任部門(單位)的正職領導干部,且不實際履行經濟責任時,實際負責本部門(單位)常務工作的副職領導干部。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經濟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因其所任職務,依法依規對本部門(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義務。

  第四條 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根據干部管理監督的需要,可以在領導干部任職期間進行任中經濟責任審計,也可以在領導干部不再擔任所任職務時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第五條 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依照干部管理權限確定。

  審計部門主要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報請學院院長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學院審計部門依法獨立實施經濟責任審計,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干涉,不得打擊報復審計人員。

  第七條 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八條 學院保證審計部門履行經濟責任審計職責所必需的機構、人員和經費。

  第二章組織協調

  第九條 學院為加強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領導,建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紀檢、組織、審計、監察、人事、計財、國資等部門組成。

  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掛靠審計部門,負責日常工作。

  第十條 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有關經濟責任審計規章制度,監督檢查、交流通報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情況,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一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研究起草有關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草案,總結推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經驗,督促落實聯席會議決定的有關事項。

  第十二條 經濟責任審計有計劃地進行。學院組織部門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經濟責任審計委托建議,經聯席會議辦公室研究后提出經濟責任審計計劃草案,由審計部門報請學院院長審定后,納入審計部門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三章審計內容

  第十三條 經濟責任審計以促進領導干部推動本部門(單位)科學發展為目標,以領導干部守法、守紀、守規、盡責情況為重點,以領導干部任職期間本部門、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為基礎,嚴格依法界定審計內容。

  第十四條 學院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是:本部門(單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重要投資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情況;重要經濟事項內控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對下屬部門(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情況。

  第十五條 在審計以上主要內容時,主要關注領導干部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情況:貫徹落實***,推動學院事業科學發展情況;遵守有關經濟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和學院有關經濟工作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制定和執行重大經濟決策情況;與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情況;遵守有關廉潔從政規定情況等。

  第十六條 有關部門(單位)的主要領導干部由上級領導干部兼任,且實際履行經濟責任的,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審計內容僅限于該領導干部所兼任職務應當履行的經濟責任。

  第四章審計實施

  第十七條 審計部門根據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組成審計組并實施審計。

  第十八條 審計部門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部門(單位)或者原任職部門(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院長批準,審計部門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第十九條 審計部門實m.airporthotelslisboa.com施經濟責任審計時,召開有審計組主要成員、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部門(單位)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安排審計工作有關事項。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參加。

  審計部門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應當進行審計公示。

  第二十條 審計部門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應當聽取學院黨委、行政


和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有關領導同志,以及本級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審計部門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部門(單位),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提供與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下列資料:

 ?。ㄒ唬┴斦罩?、財務收支相關資料;

 ?。ǘ┕ぷ饔媱?、工作總結、會議記錄、會議紀要、經濟合同、考核檢查結果、業務檔案等資料;

 ?。ㄈ┍粚徲嬵I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述職報告;

 ?。ㄋ模┢渌嘘P資料。

  第二十二條 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部門(單位)應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作出書面承諾。

  第二十三條 審計部門履行經濟責任審計職責時,可以提請學院有關部門(單位)予以協助,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條 審計組實施審計后,應當將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書面征求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部門(單位)的意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征求黨委、行政有關領導,以及本級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的意見。

  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部門(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10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第二十五條 審計部門按照審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出具審計部門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和審計結果報告。

  第二十六條 審計部門應當將經濟責任審計報告送達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部門(單位)。

  第二十七條 審計部門應當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等結論性文書報送學院院長;提交委托審計的組織部門;抄送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

  第二十八條 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存在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由審計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

  審計部門在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的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問題,依照規定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九條 被審計領導干部對審計部門出具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30日內向審計部門申訴,審計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查決定。

  第五章審計評價與結果運用

  第三十條 審計部門根據審計查證或者認定的事實,依照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政策,以及責任制考核目標等,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作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評價。審計評價應當與審計內容相統一,評價結論應當有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

  第三十一條 審計部門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問題所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區別不同情況作出界定。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直接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對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ㄒ唬┲苯舆`反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內部管理規定的行為;

 ?。ǘ┦谝?、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內部管理規定的行為;

 ?。ㄈ┪唇浢裰鳑Q策、m.airporthotelslisboa.com相關會議討論而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后果的行為;

 ?。ㄋ模┲鞒窒嚓P會議討論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于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后果的行為;

 ?。ㄎ澹┢渌麘敵袚苯迂熑蔚男袨?。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主管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對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ㄒ唬┏苯迂熑瓮?,領導干部對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行為;

 ?。ǘ┲鞒窒嚓P會議討論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數人同意的情況下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于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后果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責任,是指除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外,領導干部對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其他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學院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審計整改以及責任追究等結果運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六條 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根據干部管理監督的相關要求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將其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并以適當方式將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反饋審計部門。

  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應當歸入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檔案。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部門(單位),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在經濟責任審計中的職責、權限、法律責任等,本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學院有關部門(單位)履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職責時,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開展的經濟責任審計,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學院審計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學院原有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相關文章

MM1313亚洲国产精品无码试看|91久久偷偷做嫩草影院免|国产原创剧情经理在线播放|国产精品亚洲А∨无码播放麻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