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中科大內部控制審計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學校內部控制體系,規范內部控制審計工作,保障審計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4號--高校內部審計》《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和《第 2201 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內部控制審計》的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內部控制,是指學校及所屬單位和部門為實現學校發展目標,保證資金、資產、資源的安全完整并得到合理有效利用,保障相關行為和活動合法合規,通過制定制度、規范舉措和程序,對經濟活動風險進行的防范和管控。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內部控制審計,是指學校審計處依法依規對學校及所屬單位和部門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運行的有效性做出的審查和評價。
第四條 開展內部控制審計工作時應遵循以下原則與方法:
(一)內部控制審查與業務活動、財務活動審查相結合;
(二)內部控制審查與風險管理審查相結合;
(三)內部控制審查與促進推動內部控制自我評估相結合;
(四)內部控制審查與反腐倡廉、制約權力濫用相結合;
(五)根據不同的審計對象,審計目標和審計所需的證據選擇不同的方法,以保證審計工作的質量和審計資源的有效配置。
第五條 審計處根據實際情況,既可獨立開展內部控制審計,也可將其與其他審計類型結合實施。必要時可以委托社會審計機構進行內部控制審計,由審計處負責組織協調和質量控制。
第二章 內部控制審計內容
第六條 內部控制審計應當在對內部控制全面評價的基礎上,關注重要業務單位、重大業務事項和高風險領域的內部控制。主要包括學校層面內部控制審計和業務層面內部控制審計兩個方面:
(一)學校層面內部控制審計
全面調查了解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內部監督等內部控制要素,重點評價內部控制工作的組織情況、內部管理制度和機制的建立與執行情況、內部控制關鍵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加強對學校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的跟蹤審計與專項審計調查,更好地發揮內部審計在學校發展和風險防控中的作用。
(二)業務層面內部控制審計
主要包括各業務層面管理制度和機制的建立與執行情況,以及關鍵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等進行審計調查。重點審計預算業務、收支業務、采購業務、資產業務、建設項目和合同業務的內部控制情況。
第三章 學校層面內部控制審計
第七條 控制環境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學校是否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建設的總體目標,明確牽頭部門或崗位負責組織協調內部控制工作;
(二)學校經濟活動的決策、執行和監督是否相互分離;
(三)“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落實執行情況;
(四)是否建立健全集體研究、專家論證和技術咨詢相結合的議事決策機制;是否建立健全決策事項督辦制度;
(五)是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關鍵崗位責任制,明確崗位職責及分工,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和相互監督;
(六)是否全面梳理學校各類經濟活動的業務流程,明確業務環節,實行歸口管理。
第八條 風險評估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是否建立經濟活動風險評估制度,能否準確識別與判斷學校經濟活動的內部風險和外部風險;
(二)是否建立學校風險預警、防范機制,是否把經濟活動風險評估結果作為完善本單位內部控制的依據;
(三)是否建立學校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和應急預案,并有效處理突發事件。
第九條 控制活動審計的主要內容
是否建立了預算管理制度、收入管理制度、支出管理制度、政府采購管理制度、資產管理制度、建設項目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決策機制制度。
第十條 信息與溝通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是否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進行會計記錄和財務報告編制,是否定期開展財務分析,并傳達給管理層;
(二)是否建立了內部控制管理信息系統,功能覆蓋主要業務控制及流程;系統設置不相容崗位賬戶并體現其職權;
(三)是否建立了嚴格的用戶管理制度、系統數據定期備份制度,是否對信息系統進行了安全策略的保護;
(四)是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的實際情況,確定信息公開的內容、范圍、方式和程序,并按照規定及時進行信息公開;
(五)是否建立有效的信息傳遞與反饋機制。
第十一條 內部監督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明確各相關部門或崗位在內部監督中的職責權限,規定內部監督的程序和要求;
(二)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對學校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進行內部監督檢查和自我評價,及時發現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改進建議;
(三)是否對監督檢查中提出的相關改進建議和處理意見督促整改落實。
第四章 業務層面內部控制審計
第十二條 預算業務內部控制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預算管理制度,對各類經濟活動實行預算管理;
(二)預算編制是否做到程序規范、方法科學、數據準確,預算調整程序是否規范;
(三)是否根據批復的預算安排各項收支,有效發揮預算對經濟活動的管控作用;
(四)是否建立健全學校預算與決算相互反映、相互促進的機制,是否加強決算管理,確保決算真實、完整、準確;
(五)是否建立預算執行結果分析及預算績效管理機制。
第十三條 收支業務內部控制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收入支出管理制度,明確劃分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二)各項收入是否及時、足額入賬,集中核算;是否存在設立賬外賬、“小金庫”的現象;
(三)是否嚴格按照規定的項目和標準進行收費,做到收繳分離、票款一致,有無坐收坐支、挪用、私分的現象;
(四)各項支出是否經過必要的審批程序;大額度支出是否經過集體討論決定;
(五)是否建立健全票據管理制度,各類票據的申領、使用、核銷是否履行規定手續。
第十四條 采購業務內部控制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采購業務管理制度,明確劃分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做到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二)是否對采購業務實行預算與計劃管理;
(三)達到學校集中采購限額標準的采購項目,是否按照學校有關規定進行招標,并按照權限簽訂采購合同;
(四)集中采購項目是否經過申請、審批、購置、驗收等相關手續,并做好各業務環節記錄;
(五)是否建立預算編制、采購業務和資產管理等部門或崗位之間的溝通協調機制;是否對采購業務實施歸口管理。
第十五條 資產業務內部控制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明確劃分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做到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二)是否對資產實施歸口管理,是否對各類資產實行分類管理;
(三)是否建立資產臺賬,購入資產是否及時登記、入賬,是否定期進行資產清查盤點,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四)各類資產的配置、使用、調劑、租借和處置等是否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審批、執行;
(五)是否建立資產信息管理系統,財務管理、資產管理、資產使用等部門或崗位是否定期對賬,實現對資產的動態管理;
(六)是否建立健全對外投資管理制度,投資論證和決策程序是否規范,投資收益管理是否及時、全面、準確,投資處置是否按照相關規定報批;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業務內部控制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建設項目管理制度,明確劃分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做到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二)建設項目的計劃、方案是否經過集體決策,決策過程及結果是否形成書面意見,是否履行相應的報批手續;
(三)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是否按照規定確定,是否規范簽訂合同;
(四)是否按照經審批的投資計劃進行建設資金管理,實行??顚S?如有投資概算調整,是否按照規定報經批準;是否存在未經批準,超計劃使用建設資金的現象;
(五)建設項目工程洽商和設計變更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是否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辦理工程價款結算;
(六)建設項目竣工后,是否按照規定的時限及時辦理竣工決算,組織竣工決算審計,并按照規定辦理建設項目檔案和資產移交等工作。
第十七條 合同業務內部控制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明確劃分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做到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二)簽訂合同是否經授權審批,是否存在未經授權擅自對外簽訂合同的現象;
(三)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以及價款結算等是否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四)是否對合同實施歸口管理,包括合同的登記、保管、歸檔和統計等;
(五)是否建立財務部門與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實現合同管理與預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結合;
(六)合同糾紛、違約責任的處理是否按約定條款或依法進行,處理是否及時。
第五章 內部控制審計的組織與實施
第十八條 審計處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和學校內部管理的需要,確定內部控制審計項目,列入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報校長批準后實施。
第十九條 審計處成立審計組,在實施內部控制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如有特殊情況,經校長批準,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第二十條 被審計單位或業務活動責任主體應積極配合審計工作。按照審計要求,及時提供審計所需的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做出書面承諾。
第二十一條 內部控制審計主要包括下列程序
(一)審計準備。審計組在實施現場審查之前,應要求被審計單位或業務活動責任主體提交內部控制自查報告,充分收集被審計單位或業務活動的內部控制設計和運行相關的資料;
(二)編制方案。審計組應結合所收集的內部控制資料及內部控制自查報告,確定審計的具體內容及重點,編制審計方案;
(三)審計實施。審計組應當綜合運用訪談、問卷調查、專題討論、穿行測試、實地查驗、抽樣和比較分析等方法,重點關注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運行有效性;
(四)缺陷認定。審計組應當根據內部控制制度審計結果,結合被審計單位或業務活動責任主體的自查情況,綜合分析后提出內部控制制度缺陷認定意見,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審核后予以認定;
(五)做出評價。對被審計單位或業務活動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性、合理性和運行有效性做出評價。在評價時,按照項目的性質和需要,既可以對全部控制要素進行評價,也可以只對部分控制要素進行評價;
(六)提出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當包括審計目標、依據、范圍、程序與方法,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運行有效性的審計結論,內部控制缺陷的認定意見,以及改進內部控制和加強風險管控的建議等。
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根據獲取的證據資料,對內部控制缺陷綜合分析后提出內部控制缺陷認定意見,并按照其性質和影響程度分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重大缺陷,是指一個或者多個控制缺陷的組合,可能導致單位嚴重偏離控制目標。
(二)重要缺陷,是指一個或者多個控制缺陷的組合,其嚴重程度和經濟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導致單位偏離控制目標。
(三)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認定標準,由審計處根據上述要求,結合相關單位具體情況確定。
第二十三條 審計組按規定程序實施審計后,形成審計報告,并以書面形式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被審計單位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交書面反饋意見,逾期則視為無異議。
第二十四條 審計處按照規定的程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定,經校長簽發后,出具正式的審計報告。
第二十五條 審計處將審計報告等結論性文書報送學校領導,同時發送有關單位。
第二十六條 對于審計報告所提出的審計意見和建議,相關單位必須認真落實整改,應在規定時間內將執行情況以書面形式反饋審計處。審計處對落實處理情況進行監督和后續審計。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審計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于20**年1月10日經校長辦公會議審定通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食品公司業務員離職審計管理辦法
食品公司業務員離職審計管理辦法
一、目的
防止或減少業務員離職后繼續以公司名義或其他名義與公司原有客戶從事相同或類似業務,或轉移公司客戶,保護公司利益免受侵犯和損害。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所有業務員,包括已離職但尚未辦理完離任審計和離職手續的業務員。
三、離職審計主要事項
1、在離職前是否有“炒單”行為或損害公司利益的企圖;
2、離職后的審計期內,是否與自己開發或跟蹤的原有客戶繼續保持往來;
3、離職后的審計期內,是否與自己聯系過的公司原有客戶有過實質性接洽;
4、離職后的審計期內,是否有與公司競業的合同行為(含口頭合同);
5、離職后的審計期內,是否有詆毀公司形象的行為;
6、離職前后是否有轉移公司客戶的侵權預備或實質行為;
7、到離職時止是否有私自帶走或毀損公司客戶資料的行為;
8、離職前后是否有以公司名義或假冒公司名義私自從事與公司業務相同或類似業務的行為。
四、侵權行為及其處理
1、禁止“炒單”。凡在離職前有炒單行為的,不予支付暫押工資;同時公司保留其追究離職人員經濟與法律責任的權利。
2、禁止與原有客戶進行業務交往。凡在離職后與客戶往來的,不論是否業務性質,一律將三個月的離職審計期順延一個周期。
3、競業禁止。凡在離職后與公司客戶有實質性接洽或有合同行為的,一律不與離職者辦理離職審計手續,但公司所做的審計結論及相關證據將用來支持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除離職者的暫押工資等不予支付外,公司保留追究其經濟與法律責任的權利。
4、不得破壞公司的客戶資源。凡擅自帶走或毀損公司客戶資料的,在離職審計結束時扣除其在公司暫押工資500元以上;離職前后實施轉移公司客戶的預備行為或實質行為的,扣除其在公司暫押工資的1000元以上;如果轉移公司客戶成功的,除不予支付其未結算的工資外,公司仍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5、凡詆毀公司形象的,不予發放公司暫押的離職人員最后一個月工資。
6、凡假冒公司名義從事業務的,一律不發放離職人員最后一個月工資,并依法提交公安、司法部門處理。
五、離職審計的執行
1、審計小組是負責離職審計的組織。離職審計小組由公司人事行政部、離職者原所在部門、公司財務部等部門人員組成,小組推舉一人為小組長,對審計工作全面負責。離職審計小組在業務員離職時即成立,開始相關審計事務。
2、人事行政部負責離職者辦公資材、設備審計并進行相關人事調查;離職者原所在部門負責本辦法第三條內容的調查與審計;財務部從其與公司的經濟往來關系上進行審計。
3、離職審計工作應重事實,擺證據,合法理,不能模棱二可。
4、對離職者上述第三條審計事項的調查,在必要情況下,不排除由人事行政部配合,并尋求公安、司法部門的支持。
5、調查過程應有記錄,并由相關人員或單位在調查資料上簽名或蓋章。
6、離職審計結果即《離職審計報告》由人事行政報匯報總經理并存檔。
六、審計流程
1、業務員在離職時應向公司人事行政部呈送離職審計申請。
2、離職審計流程如下:①離職人員向人事行政部遞交離職申請;②人事行政部通知業務員原所在部門和財務部開始審計;③業務員原所在部門、財務部、人事行政部各自履行審計職責;④業務員原在部門、財務部向人事行政部遞交審計報告;⑤人事行政部決定時間并通知相關人員召開審計會議;⑥召開審計會議并做出審計結論;⑦通知被審計人到公司辦理清結手續;⑧有關部門辦理清結手續并提交相關資料至人事行政部備案。
七、注意事項
1、離職審計期限為三個月。除特殊情況外,相關部門一般應在三個月內完成審計工作并做出結論。
2、各部門在審計中應本著對公司利益高度負責的精神嚴肅執行審計。
3、業務員離職后一周內,業務部門應完成與公司客戶的接洽,以文件或函件或通知的形式對客戶單位做出說明,表明離職業務員的工作繼任者、今后的業務往來注意事項等內容,并盡量取得對方簽章(名)或復函。
八、附則
1、本辦法未盡事宜,適時修訂。
2、本辦法解釋權在人事行政部。
附:《離職審計報告》
篇3:中層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
中層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促進領導干部正確履行經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辦國辦《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和教育部《關于做好教育系統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層領導干部(以下簡稱領導干部),是指學校黨委任命或行政聘任的機關部門、學院(研究院)、直屬單位、附屬單位等負有經濟責任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以及資產公司委托審計的企業主要領導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責任,是指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因其所任職務,依法對其所在單位、部門(以下簡稱單位)財務收支和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義務。
第四條 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根據干部管理監督的需要,可以在領導干部任職期間進行任中經濟責任審計,也可以在領導干部不再擔任所任職務時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第五條 經濟責任審計的指導原則是“積極穩妥、量力而行、提高質量、防范風險”。根據審計的必要性和審計力量的可能性,對不同崗位的領導干部實行“必審”或“抽審”的分類審計制度,確保審計重點和審計質量。
第六條 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依照干部管理權限確定。學校中層黨政領導干部、校辦企業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分別由黨委組織部、資產公司委托。審計處長的經濟責任審計,由組織部報請學校黨政主要領導批準后實施。
審計主要領導干部時,應根據組織部、資產公司的委托,同時對分管財務的副職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第七條 審計處依法實施經濟責任審計,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干涉,不得打擊報復審計人員。
第八條 審計人員應當遵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自律的職業道德以及回避制度,對國家及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九條 學校應當保證審計處履行經濟責任審計職責所必需的機構、人員和經費。
第二章 組織協調
第十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領導,建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紀委(監察處)、組織部、審計處、人事處、財務處、國資處和資產公司等單位組成。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審計處,負責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 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指導和協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研究制訂有關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通報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匯報經濟責任審計開展和審計結果運用情況,討論重要問題的處理意見,研究解決審計工作的困難與問題。
第十二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草擬經濟責任審計的制度和文件,根據組織部和資產公司提出的委托建議提出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草案,總結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經驗,督促落實聯席會議決定的有關事項。
第十三條 聯席會議是部門之間的聯動協作機制,成員單位要相互配合,支持審計處履行職責,共享并用好校內外審計及檢查結果,共同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組織部、資產公司及時提出經濟責任審計委托建議,審計處組織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紀委(監察處)對審計發現的領導干部違反財經法規制度等問題進行處理,人事處、財務處、國資處根據職責配合審計工作。
第十四條 經濟責任審計應當有計劃地進行。組織部、資產公司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經濟責任審計委托建議,經聯席會議辦公室征詢紀委(監察處)等部門意見并報主管校長批準后確定經濟責任審計計劃,由審計處納入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并根據組織部和資產公司的書面委托組織實施。
第三章 審計內容
第十五條 經濟責任審計應當以促進領導干部推動本單位科學發展為目標,以領導干部守法、守紀、守規、盡責情況為重點,以領導干部任職期間本單位財務收支和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為基礎,嚴格依法界定審計內容。
第十六條 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預算執行以及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
(二)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履行經濟管理和監督的職責情況;
(四)重要投m.airporthotelslisboa.com資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情況;
(五)重要經濟事項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六)對下屬單位財務收支和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監督情況。
第十七條 校辦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
(二)有關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三)履行經濟管理和監督的職責情
況;
(四)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
(五)任期經營目標的完成情況。
第十八條 在審計以上主要內容時,應當關注領導干部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情況
(一)貫徹落實***,推動學校事業科學發展情況;
(二)遵守國家、學校有關經濟法律法規制度情況;
(三)制定和執行重大經濟決策情況;
(四)與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情況;
(五)遵守有關廉潔從政(從業)規定情況等。
第十九條 有關單位的主要領導干部屬于兼任且實際履行經濟責任的,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審計內容僅限于該領導干部所兼任職務應當履行的經濟責任。
第四章 審計實施
第二十條 審計處應當根據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組成審計組并實施審計。
第二十一條 審計處應當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以下簡稱所在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審計處長批準,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十二條 審計處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當召開有審計組主要成員、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安排審計工作有關事項。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參加。
審計處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應當進行審計公示。
第二十三條 審計處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應當聽取被審計單位以及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審計處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當充分利用國家審計機關、上級主管部門、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或檢查結果以及校內紀檢、監察、財務的專項檢查結果。
有關職能部門應及時、完整地向審計處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 審計處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以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提供與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下列資料:
(一)預算執行及財務收支相關資料;
(二)工作計劃、工作總結、會議記錄、會議紀要、經濟合同、審計或檢查結果、業務檔案等資料;
(三)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述職報告;
(四)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應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作出書面承諾。
第二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要積極支持配合審計工作,審計處履行職責時可以提請學校有關部門予以協助。
第二十八條 審計組實施審計后,應當將審計報告書面征求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的意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征求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的意見。
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10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第二十九條 審計處按照規定的程序,對審計組提交的審計報告進行審定,出具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第三十條 審計處應當將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等結論性文書報送學校黨政領導,提交委托審計的部門,發送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和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
第三十一條 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存在違反國家、學校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處可以根據《蘭州大學內部審計工作實施辦法》等規定,按照學校規定的程序,在職權范圍內提出制止、糾正、經濟處罰等處理意見;對審計發現的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問題,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二條 被審計領導干部對審計處出具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持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30日內向審計處申訴,審計處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查決定。被審計領導干部對復查決定仍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復查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學校財經領導小組申請復核,財經領導小組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學校財經領導小組的復核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五章 審計評價
第三十三條 審計處應當根據審計查證或者認定的事實,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學校有關規定及經濟責任考核目標等,在規定職權范圍內,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作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評價。審計評價應當與審計內容相統一,評價結論應當有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
第三十四條 審計處對被審計領導m.airporthotelslisboa.com干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問題所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應當區別不同情況作出界定。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直接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對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一)直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學校有關規定和單位內部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學校有關規定和單位內部管理規定的行為;
(三)未經民主決策、相關會議討論而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后果的行為;
(四)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于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后果的行為;
(五)其他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主管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對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一)除直接責任外,領導干部對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行為;
(二)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數人同意的情況下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于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后果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責任,是指除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外,領導干部對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其他行為應當承擔的
責任。
第六章 審計結果運用
第三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審計整改以及責任追究等結果運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
各有關單位對外公開審計結果時,應當遵守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要主動整改存在的問題、落實審計建議并以書面形式及時反饋審計處。領導干部離任要做好經濟事項的交接工作,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是交接的重要內容之一。新任領導負責全面落實審計意見,離任領導有配合的責任。
第四十條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根據各自職責以及干部管理監督的要求,主動運用審計結果。紀委(監察處)、組織部、人事處、資產公司要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歸入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檔案,并以適當方式將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反饋審計處。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在審計力量不足的情況下,經主管校長批準,審計處可聘請專業人員或委托社會審計機構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校辦企業、附屬醫院等直屬、附屬單位的委托審計費用由被審計單位各自承擔。
第四十二條 第一醫院、第二醫院應按照相關規定制定中層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辦法,加強對關鍵部門、重要崗位的審計監督,增強干部的經濟責任意識,規范各類經濟行為。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原《蘭州大學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