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公司內部控制審計工作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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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內部控制審計工作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內部控制審計,提高審計工作效率,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根據中國****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標準《內部控制審計規范》和****分公司《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結合公司內部控制審計工作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內部控制是公司為了保證信息資料的可靠性和完整性,保證遵循政策、計劃、程序、法律和法規,保護資產安全,經濟、有效地利用資源,以及保證完成所制定的經營計劃任務或目標,使各項業務活動正常、有效進行而在內部設立的管理控制程序。

  第三條

  內部控制審計是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的健全性、符合有效性及科學合理性所進行的測試與評價。

  第四條

  內部控制審計既可以作為獨立的審計項目組織實施,用以完善內部控制,也可以作為實施其他審計項目的一個程序或方法,以便確定對其依賴程度和進行實質性測試(即審計)的范圍、重點及方法,提高審計工作效率和質量,減少審計風險。

  第二章內部控制的范圍、措施及方式

  第五條

  內部控制的范圍指與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或審計事項有關的控制制度,一般分為:

  1.內部財務會計控制:針對財務會計信息的完整、真實的控制,包括為保證會計信息的正確性、財務收支的合法性,以及維護財產物資的安全與完整而采取的有關組織、分工、程序、方法和標準等方面的控制。

  2.內部經營管理控制:針對經營管理活動過程的控制,包括為保證經營決策、方針和政策的貫徹執行,保證經濟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以及實現經營目標而采取的有關組織分工、程序、方法和標準等方面的控制。

  第六條

  內部控制的措施有:

  1.預防性控制:為防止錯誤和舞弊的發生而采取的控制;

  2.檢查性控制:把已經發生和存在的錯誤檢查出來的控制;

  3.糾正性控制:對那些由檢查性控制查出來的問題的控制;

  4.指導性控制:引導或促使期望發生的有利結果實現而采取的控制;

  5.補償性控制:針對某些環節的不足或缺陷而采取的控制。

  第七條

  內部控制的方式包括:

  1.組織機構控制:通過對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分工,明確劃分職責范圍而形成的控制制度。

  2.責任分工控制:通過確定不同工作崗位任務、責任和權限,以及對不相容崗位職務進行分離、分工而建立的控制制度。

  3.業務程序控制:通過制定有關經濟業務處理程序和操作規范而進行的控制。

  4.授權批準控制:對經濟業務處理進行一般授權審批和特殊授權審批方面的控制。

  5.計劃預算控制:在經營計劃、財務預算等方面對經濟活動的控制。

  6.會計質量控制:為保證經濟活動信息真實、準確、公允、可靠,確保財產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而采取的控制。

  7.人員素質控制:對業務經辦人員思想品質、業務技術和工作能力與其所擔任的控制責任是否相符的控制。

  8.內部審計控制:通過設立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對單位內控制度及經營活動進行監督、鑒證、檢查和評價而實施的再控制。

  第三章審計的內容和依據

  第八條

  內部控制審計的內容是對構成內部控制的財務會計控制及經營管理控制的各要素進行測試與評價。

  內部控制審計內容包括:內部控制健全性檢查評價;內部控制符合有效性測試;內部控制合理科學性綜合評價;內部控制實質性測試。

  第九條

  內部控制健全性檢查評價,是通過檢查被審計單位現有的內部控制制度,評價各項業務系統應設置的控制環節和控制措施是否齊全完整,各個控制環節的控制功能是否達到內部控制的設計要求,是否適應本單位的特點和管理需要,能否起到應有的控制作用。

  第十條

  內部控制符合有效性測試,是在內部控制健全性檢查評價基礎上,測試被審計單位有關經濟業務活動的運行與相關內部控制的符合程度,評價各控制措施在實際經濟活動中是否得到貫徹執行,是否取得了應有的效果。

  第十一條

  內部控制合理科學性綜合評價,是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設置的合理性、科學性,控制的有效性、適度性,以及能否保障企業經營目標的實現和規范化管理進行的總體評價。

  第十二條

  內部控制實質性測試,是指審計人員為了檢查被審計單位具體經濟業務信息、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正確性和完整性,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報告及相關資料項目金額進行的實證性審核檢查。

  第十三條

  內部控制審計依據:

  1.進行內部控制的健全性檢查評價,應當依據規定的管理規則和模式,并考慮是否與被審計單位的生產經營規模及特點、管理機制、管理層次相適應。

  2.進行內部控制符合有效性測試,應當依據被審計單位制定的內部控制制度。

  3.進行內部控制實質性測試,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股份公司及分公司有關規定。

  第四章審計程序、方法和要求

  第十四條

  審計人員對內部控制進行審計時,應遵循中國****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標準《內部審計規范》規定的審計工作基本規范。通常按下列程序進行:首先進行內部控制健全性檢查,這包括調查內部控制和描述內部控制,并進行初步評價;然后進行內部控制符合有效性測試、內部控制實質性測試和內部控制綜合評價。

  第十五條

  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性檢查及初步評價的審計程序包括:

  1.調查內部控制:

 ?、賹徢盎蜻M駐被審計單位后,審計人員應通過查閱組織系統圖,收集、審閱和分析被審計單位各項有關的規章制度、業務處理程序和人員職責分工等資料,以及向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調查,了解和掌握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情況。

 ?、趯徲嬋藛T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進行調查時,應當考慮被審計單位業務規模、復雜程序、控制類型和控制程序等,恰當地確定調查范圍。

 ?、蹖徲嬋藛T對被審計單位的控制現狀進行調查時,應當關注被審計單位的控制環節、控制執行憑證、控制執行記錄形式和控制程序運用的連續性。

  2.描述內部控制:

 ?、賹⒈粚徲媶挝换驅徲嬍马椀膬炔靠刂七\行情況通過文字敘述或流程圖等書面形式重新描述出來,以供測試和評價。

 ?、诟鶕F有內部控制描述有關業務的運行流程和控制點,再根據理想模式和專業判斷,著重描述應設立的控制點,特別是關鍵控制點設立情況。

 ?、蹖徲嬋藛T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進行調查時,可采取下列方法進行描述:文字敘述法,即用文字說明內部控制;調查表法,即利用預先編制的表格形式,通過回答回答表格中設計的提問,來說明內部控制;流程圖法,即以圖解形式,運用符號說明內部控制。

  3.內部控制健全性檢查,是根據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的調查和描述,分析和評價已建立的內部控制與其生產經營規模、特點、管理機制、管理層次的適應情況、覆蓋程度,以及業務處理程序控制中應該設立的各項控制點是否設立,各項控制措施是否齊全、完整。

  4.檢查、評價內部控制的健全性,應當考慮下列因素:控制措施存在與否;存在的控制程序是否準備執行,有無可操作性;是否存在失控環節;失控的性質和原因;失控對控制系統的影響;審計方案對內部控制的依賴程度;內部控制的局限性。

  5.符合有效性測試的重點是:對內部控制的執行記錄、制約職能分工、操作狀況等,這些有助于確定內部控制執行情況和有效程度。

  第十六條

  內部控制符合有效性測試一般采用審計抽樣證據檢查、重復檢查、實地觀察等方法,其內容包括:

  1.業務測試:針對業務控制程序,在確定審計的業務系統中,選擇若干筆業務,沿著規定的業務處理程序進行穿行測試,觀察、檢查制度中規定的各項控制措施(即控制點,特別是關鍵控制點)在實際經濟活動中的執行情況。

  2.穿行測試:既可采取順查法,也可采取逆查法,重點是檢查在這些事項的業務處理過程中,各控制環節的處理手續是否按規定辦理,內部控制是否按規定發揮了作用。

  3.功能測試:針對業務控制程序中的關鍵控制點,選取若干筆業務,檢查各項控制措施在實際工作中的運用效果。

  第十七條

  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進行實質性測試,應按照審計工作程序的有關規定,采取檢查、監盤、觀察、計算、分析性復核、查詢及函證等審計方法,對被審計單位財務會計報告及相關資料項目金額進行實證性審核檢查。

  第十八條

  對內部控制進行綜合評價重點是以下幾個方面:

  1.內部控制的適用性、科學性,即被審計單位所設立的內部控制,是否有利于促進股份公司進一步深化改革、搞好持續重組,有利于調動全體員工的積極性,有利于大力推進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增強公司的發展動力,以及促進股份公司完善全面預算管理,實行低成本戰略,其滿足性、最優性和適度性如何。

  2.各項控制措施方面存在的缺陷對相應的控制點的影響及控制點方面存在的缺陷對各項業務系統內部控制的影響,揭示可能產生的后果。

  3.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的系統性、牽制性、協調性進行整體的分析與評價。

  4.針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所存在的缺陷、薄弱環節,建議從哪些方面進行完善和加強。

  第十九條

  對內部控制進行綜合評價的要求:

  1.要突出重點,著重評價與審計事項有密切管理的內部控制及與審計目標和范圍有關的業務控制;

  2.評價既要著眼于內部控制是否能夠起到保護財產、防止弊端的作用,又要看其是否能夠保證和促進經濟業務活動的順利進行;

  3.對內部控制的評價及提出的建議、措施應明確、具體,針對性強。

  第二十條

  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進行健全性檢查初步評價后,是否進行符合有效性測試,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一般比較健全、完善的控制制度,才對其進行符合有效性測試。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進行健全性檢查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不進行符合有效性測試,而直接進行實質性測試:

  1.相關內部控制不存在;

  2.相關內部控制雖然存在,但并未有效運行,或存在嚴重弊端;

  3.易于發生錯弊的業務環節,存在固有風險,以及控制風險高的業務;

  4.符合性測試的工作量可能大于進行符合性測試所減少的實質性測試的工作量;

  5.對被審計企業規模小的,不進行符合性測試,直接實施實質性測試程序。

  第二十一條

  審計人員確定對內部控制的可依賴程度時,應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重點關注可能存在的構成內部控制局限性的主要因素為:

  1.內部控制的設計和運行受制于成本與效益原則;

  2.內部控制一般僅針對常規業務活動而設計;

  3.控制程序可能因管理部門無視其存在而失效;

  4.即使是設計完善的內部控制,也可能因執行人員的粗心大意、精力分散、判斷失誤以及對規定的誤解而失效;

  5.內部控制可能因有關人員相互勾結、內外串作弊而失效;

  6.內部控制可能因執行人濫用職權或屈從于外部壓力而失效;

  7.內部控制可能因經營環境、業務性質的改變而削弱或失效。

  第二十二條

  內部控制審計如作為獨立審計項目,應按規定編寫審計報告,書寫審計意見書;如作為進行其他審計的一個程序或方法時,可將測評結果在有關審計工作底稿或審計報告中予以反映。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審計監察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篇2:房地產集團公司內部審計控制

  內部審計控制由總部審計法務部負責實施。

  (一)審計法務部直接向董事下設的審計委員會負責,接受審計委員會的領導和監督。

  (二)審計法務部部門負責人的任免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審計通過。

  (三)審計法務部內部設置專職內部審計人員,這些內部審計人員至少應具備會計、法律、管理或與公司主營業務相關專業等任一方面的專業知識。審計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審計人員職務行為規范及專業審計系列要求。(具體內容見附件7"內部審計控制"中的7-1)

  (四)審計法務部審計主要工作是針對房地產業務主要環節進行專項審計,建立營銷、設計、工程、成本、物業、離任審計等工作程序,并逐步完善。審計工作嚴格按照《內部審計實施細則》、《銷售專項審計方案》、《設計專項審計方案》、《工程專項審計方案》、《成本專項審計方案》、《物業專項審計方案》、《離任審計方案》。(具體內容見附件7"內部審計控制"中的7-2-1--7-2-7)

  (五)審計法務部每年擬訂年度審計計劃,每季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并報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及分管領導審閱后執行。

  (六)審計人員開展專項審計工作需要編制工作底稿、收集相關資料,并且出具專項工作審計報告;內部審計人員應對報告中反映的問題提出建議后加以追蹤,并定期撰寫落實情況報告,對相關部門的整改措施進行評估。上述工作底稿、專項工作審計報告、整改落實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等至少應保存五年。

  (七)專項審計報告和整改落實報告應及時向集團管理層和董事會提交。

篇3:E地產公司內部控制審計作業指引

  E地產公司內部控制審計作業指引

  1.目的:

  為了合理保證公司實現合法經營、信息真實可靠、資產安全完整、提高經營效率和效果的目標,對內部控制進行審查和評價的活動。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對E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及其控(參)股公司/項目部的內部控制審計。

  3.術語和定義:

  3.1.內部控制包括: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對控制的監督。

  4.職責:

  4.1.質量部

  4.1.1.根據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組織實施內部控制審計。

  4.1.2.選擇適當的標準,實施適當的審計程序。

  4.1.3.在實施審計時,可以對被審計項目的內部控制進行整體評價,也可以選取內部控制要點進行專項評價。

  4.1.4.在必要時可以對被審計項目進行后續審計。

  4.1.5.定期向公司主管內部審計工作的總經理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工作結果。

  5.內容及要求:

  5.1.審計程序

  5.1.1.質量部做好審計有關準備工作,確定審計組成員,并于審計實施前3日發出審計通知書,要求被審計單位做好準備工作,并向審計組提供下列資料:

  a)組織架構和部門職責說明書;

  b)董事會會議決議、記錄和紀要,監事會會議決議、記錄、紀要;

  c)內部經營運作管理制度;

  d)合同授權書、付款授權書和其他授權文件;

  e)合同臺賬和相關管理資料;

  f)被審計期間的會計憑證、賬簿、決算報表及財務狀況說明書。

  g)歷年外部審計報告;

  h)審計組認為需要的其他有關資料。

  5.1.2.審計人員運用審核、觀察、詢問和分析性復核等方法進行審計;

  5.1.3.審計組根據審計實施的結果,起草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反映的問題要實事求是,定性要準確,意見和建議要切實可行。

  5.1.4.審計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a)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

  b)審計范圍、發現的問題;

  c)審計意見和建議。

  5.1.5.審計報告初稿確定后,要與被審計單位交換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在3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作答復的,視為沒有異議。審計組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異議,應當進行審核研究,并根據實際情況對審計報告作相應修改。

  5.1.6.質量部將修改后的審計報告報公司主管內部審計工作的總經理批準后正式下發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如無特殊情況必須執行審計意見,并依據下發審計報告通知中的相關要求進行整改。

  5.1.7.審計檔案的歸檔:質量部對審計方案、審計證據、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報告等文檔按項目編號立卷歸檔。

  5.2.審計要點

  5.2.1.控制環境審計的要點:

  a)管理層的經營理念;

  b)法人治理結構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管理權限的集中程度;

  c)各項職責的分工,重要崗位人員的權責相稱程度及其勝任能力;

  d)管理層對逾越既定控制程序的態度;

  e)員工聘用程序及培訓制度;

  f)員工業績考核及激勵機制。

  5.2.2.風險評估和控制活動審計的要點:

  a)風險管理的具體方法及效果;

  b)授權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c)不相容職務的分離;

  d)有效控制憑證和記錄的真實性;

  e)對資產和記錄接近限制設置的適當性;

  f)項目經營計劃大綱執行情況;

  g)工程界區管理方式對成本控制的影響;

  h)招標質量對成本控制的影響;

  i)合同管理工作質量對成本控制的影響;

  j)客戶索賠事項對銷售和成本控制的影響。

  5.2.3.信息與溝通審計的要點:

  a)信息系統是否安全有序運行;

  b)信息是否及時、準確、完整地記錄;

  c)內部溝通與外部溝通的渠道是否開放有效。

  5.2.4.監督審計的要點:各部門是否對所分管控制活動執行情況進行自我監督和檢查。

  6.附則

  6.1.本辦法由質量部負責解釋。

  6.2.本辦法自從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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