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職學院內部審計工作的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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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學院內部審計工作的暫行規定

  為了加強審計監督,維護財經紀律,促進廉政建設,進一步規范學院內部審計工作,保障學院資金的合理使用,保證國家財產的保值、增值,提高教育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審計法》、《教育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國家教委24號令《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結合學院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規定。

  第一章 審計范圍和任務

  第一條 內部審計監督的范圍。

  (一)本院及所屬部門;

  (二)本院及所屬部門興辦的校辦產業和經濟實體;

  (三)本院工會經費及其興辦的產業和經濟實體;

  (四)應該接受內部審計機構對本單位和其他單位或部門。

  第二條 學院內部審計機構對本單位和所屬單位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

  (一)財務收支計劃,單位預算執行情況和年度財務決算;

  (二)預算內外、各項教育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所屬單位、校辦產業、經濟實體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四)所屬單位、校辦產業、經濟實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

  (五)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六)國家財經法規和上級部門及本單位財經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七)辦學效益和經濟效益;

  (八)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

  (九)基建經費的使用,基建、維(裝)修考察工程的概算和預決算;

  (十)本單位負責人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如干部任審計等。

  第三條 學院內部審計機構對本單位和所屬單位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計調查,向上級部門和本單位領導反映情況,提出加強宏觀管理和宏觀調控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條 學院內部審計機構對本單位與境內、外經濟組織全資、合資興辦企業及聯合辦學合作項目等投入資金、財產的經營狀況及其效益,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內部審計或審計調查。

  第五條 每年12月上旬,配合財務部門,對學院有收入的單位進行一年一度的財務大檢查,檢查其收支是否合理,是否有亂收費和私設“小金庫”等違規現象。

  第二章 審 計 程 序

  第六條 根據上級部署和本單位具體情況,由審計室擬定審計項目計劃,或經院黨委和院辦公會議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制定審計方案,并在實施審計三天前向被審單位下達審計通知書,被審單位應當配合審計部門的工作,并提供必須的工作條件。

  第八條 審計組進入被審單位后,應首先聽取被審計單位的自查報告或被審計單位領導的述職報告并通過審查有關會計資料,調查有關單位或個人等方式,進行審計取證。

  第九條 在審計中,審計人員應對審計和調查的情況隨時進行記錄,并寫好審計工作底稿。工作記錄或工作底稿需經被審計或被調查的單位個人簽字蓋章。審計終結,根據審計記錄和審計工作底稿出具《審計報告》,經被審計單位簽署意見后,再擬定《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連同《審計報告》報送學院領導或下達委托審計的單位審批后送達被審計單位執行。

  第十條 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如有異議,可在收到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后五日內,向審計部門負責人提出,該負責人應及時處理。在未重新下達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前,原文件照常執行。

  第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和審計評議書的執行情況報送審計部門。

  第十二條 對主要項目進行后續審計,檢查執行審計決定、采納審計意見和建議的情況。

  第十三條 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 對基建、維(裝)修工程預決算審計程序。

  (一)配合后勤基建管理部門,監督并參與基建、維(裝)修工程項目的招投標及施工合同的簽定。嚴格監督執行上級部門批準的基建計劃和經學院及所屬部門批準制定的維(裝)修計劃,做到“項目有計劃、資金有渠道、施工有預算、審計有結論”。

  (二)基建項目和5000元以上的維(裝)修工程的預決算進行審計,建立“先審計后結算”制度,財務部門必須憑審計部門負責人簽署的審計結論并加蓋審計室公章后方可辦理結算手續;對不足5000元維(裝)修工程的預決算,相關建設單位(部門)應報送審計部門實施監控,必要時審計進行跟蹤審計。

  (三)審計人員經常深入施工現場,做好隱蔽工程記錄,參與隱蔽工程數量驗收,設計變更工程量驗收和質量監督,做好事前審計和動態審計。

  (四)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搞好工程項目竣工決算,對當年度竣工項目盡量在當年辦好審計;對確屬年底完工項目需跨年度完成審計任務的;財務部門支付工程價款時必須憑審計部門簽署的意見,控制在已批預算的70%以內,余款待審計完成后結算。

  第十五條 對大型儀器設備、物資、資產的購置及報廢審計程序。

  (一)凡使用學院預算資金和單位自籌資金買價值在1萬元以上和種類教學儀器設備(包括在批行政辦公室設備、勞保用品、木器家具、學生公寓用品等);審計部門需配合國資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監督并參與其招投標工作。

  (二)對因各種原因不能實行公開招投標的,如成批圖書資料、教材、低耗品的購置,并且一次性購買價值在1萬元以上,需經審計部門會簽后,財務方能報銷。

  (三)對大型儀器設備、物資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調查、監督檢查其設備利用率,開展效益審計。

  (四)對國有資產出賣、出租、抵押或有償轉讓,要經審計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內部評估后,才能辦理有關手續;

  (五)對財產盤盈、盤虧、毀損、報廢進行處理時,屬于本單位處理權限內的要經審計部門核實并簽署意見,需上級審批的在上報前征求審計部門意見。

  第三章 審 計 權 限

  第十六條 根據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單位及時提供財務計劃、決算報表、會計憑證、帳薄和有關文件資料。

  第十七條 審核憑證、帳表、預算,核查資金和財產使用情況。檢測財務會計軟件,調閱各種經濟檔案。

  第十八條 參與學院大型設備、物資采購、招投標及基建工程招投標等有關經濟活動。

  第十九條 參加研究學院財經工作的會議及重大經濟決策的可行論證。

  第二十條 對審計中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并索取有關文件、資料和證明材料,有關部門不得拒絕。

  第二十一條 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經學院主管領導批準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第二十二條 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虛假資料的,經學院主管領導批準,可采取封存帳冊和資財等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第二十三條 提出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建議和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

  第二十四條 對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向上級審計部門或國家審計機關反映。

  第二十五條 檢查經學院主管領導批準的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的執持情況。

  第二十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依法使職權,手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四章 審計管理及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學院內部審計機構接受上級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加強基礎工作建設,逐步實現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

  第二十八條 學院內審機構對辦理的審計事項,應當建立審計檔案,妥善保管審計資料,并不得泄密。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審計法》的規定,視違反規定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學院審計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年元月1日起執行。

篇2:某發展總公司內部審計規定

  **發展總公司內部審計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中國EE發展總公司(以下簡稱總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以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促進系統內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規范化和制度化,防止錯弊,改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審計規定,并結合總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總公司投資管理部設立監審處(以下簡稱監審處),主管總公司及下屬各公司的審計工作。

  第二章 審計范圍

  第三條對總公司所屬企業的綜合審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年度財務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終決算情況;

  (二)與經營活動相關的財務收支情況及經營效益情況;

  (三)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四)國家財經法紀和總公司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四條對總公司所屬企業的專項審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主要領導調離時應進行的離任審計;

  (二)公司因合并、分立或其它原因解散時應進行的清算審計;

  (三)在建工程的投資控制及決算審計;

  (四)總公司交辦的其它特殊審計事項。

  第三章 審計辦法

  第五條監審處應根據本規定的要求,擬訂審計項目計劃,報投資管理部總經理批準后實施。原則上專業公司每半年進行一次綜合審計,子公司每年進行一次綜合審計。根據總公司部署和所屬企業的具體情況,監審處還將進行不定期的專項審計。

  第六條總公司所屬企業應及時向監審處報送年度財務預算和年終決算,按月和季度報送財務報表及相關經營報表,季度報表應附財務說明。

  第七條監審處應做好審計項目的準備工作,并提前通知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和財務主管。實施審計時,應認真審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應如實提供。

  第八條監審處進行審計時,可以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造行調查,索取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配合、協助監審處工作,如實向審計人員反映情況、提供證明材料、履行簽字確認手續,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第九條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過程中發現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及導致公司重大損失的行為,有權直接向總公司總經理匯報井做出臨時的制止決定。

  第十條總公司所屬企業如需聘請外部審計機構進行審計,應事先上報監審處,獲準后方可實施。

  第四章 審計報告及處理

  第十一條監審處在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向被審計單位提出改進意見。審計終結,提出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單位領導意見,報送總公司總經理,并抄送財務本部和被審計單位。

  第十二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和決定如有異議,可以在收到審計報告三日內向投資管理部提出申訴,投資管理部應會同財務本部及時處理。劉未提出申訴的審計結論和決定,或雖提出申訴但復審后己經總公司總經理批準的審計結論和決定,被審計單位必須嚴格執行。

  第十三條監審處對辦理的審計事項,必須建立審計檔案,按總公司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違反財經法紀和違反公司財務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審處將視情節輕重提請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及所在單位領導予以經濟、行政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一)因工作疏忽發生的技術差錯或未按財務制度及時規范記帳、未按會計制度孩算,經監審處指出而未予改正的;

  (二)由于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造成差錯、弊端、損失和浪費的;

  (三)為了小集團利益,隱瞞公司經營情況,采用不轉、少轉成本,或擠占、虛列成本等不正當手段虛報利潤的;

  (四)利用職務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物,非法侵吞、挪用公司財物及揮霍浪費公司資財的;

  (五)阻撓、破壞審計工作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或拒絕配合審計人員工作的;

  (六)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的;

  (七)其他重大違章、違紀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總公司投資管理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六條現行有關內部審計規定,凡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篇3:股份公司關于審計建議執行工作暫行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審計建議執行工作暫行規定

  公司各單位:

  1.目標

  為使審計發現的問題能夠得到及時的處理和解決,減少風險,增進公司價值。

  2.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對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投資公司進行的審計及后續審計工作。

  3.術語解釋

  3.1A類問題:指被審計部門在本部門內就可以立即改善和解決的問題。

  3.2B類問題:指被審計部門在本部門內可以解決的但涉及到人員調配等相對復雜事項的問題。

  3.3C類問題:指被審計部門需要與其他部門進行工作協調后才可以改進的問題。

  3.4D類問題:指被審計部門需要高管層的決策后才可以解決的問題。

  3.5E類問題:上述A、B、C、D類問題中未涉及的其他方面的問題。

  3.6被審計部門負責人:指被審計部門總經理、所長、主任等正職;若無正職,則指被審計部門負責主持工作的副總經理、副所長、副主任或其他被臨時指派的召集人等。

  3.7被審計部門負責審計建議改進的直接責任人:指被審計部門中按崗位職責的規定對審計中發現的待改進領域負有第一責任的員工,如庫房管理不佳的直接責任人為庫房管理員;當一項工作由不同環節和程序的員工共同完成因而需要技術判斷第一責任人時,由被審計部門負責人指定直接責任人。

  4.職責

  4.1審計部的職責

  4.1.1向被審計部門提出可行的、建設性的審計建議,并在報告中充分考慮被審計部門的現狀,合理劃分A、B、C、D、E問題的種類。

  4.1.2經高管層審批后的報告返回本部門三個工作日內,審計部負責以會議等形式將報告及后續跟蹤記錄表傳達給被審計部門。

  4.2被審計部門的職責

  4.2.1按照審計部的要求,按時報送后續跟蹤記錄表等書面資料。

  4.2.2在后續跟蹤記錄表規定的時間內,改進報告中提出的各類問題。各類問題的改進時限如下:

  問題種類改進時限(以報告送達日為時間起點)

  A類1-10個工作日內

  B類1-20個工作日內

  C類1-30個工作日內

  D類1-40個工作日內

  E類具體情況具體確定

  4.2.3當問題涉及到與其他部門的協調時,被審計部門應主動關注問題進展和推動問題改進,或者要求更高層次的管理層給予協調,不得以其他部門不予配合作為本部門工作不能改進的理由。

  5.罰則

  5.1對被審計部門未能按時保質報送審計部要求的跟蹤記錄表等書面資料的,第一次將給予警告;累計兩次將在每周召開的辦公會上進行通報;累計三次,審計部將對被審計部門負責人處以300元罰款,通知人力資源部對該負責人業績協議中"綜合管理"一項扣減1分,同時對被審計部門負責審計建議改進的直接責任人處以400元罰款。

  5.2經審計部抽查,被審計部門未能按時改進提出的問題,對于A、B類被審計部門內部可以解決的問題,審計部將對被審計部門負責人處以500元罰款,通知人力資源部對該負責人業績協議中"綜合管理"一項扣減1分,同時對被審計部門負責審計建議改進的直接責任人處以600元罰款;對于C、D類問題,對被審計部門負責人處以400元罰款,通知人力資源部對該負責人業績協議中"綜合管理"一項扣減1分,同時對被審計部門負責審計建議改進的直接責任人處以500元罰款。

  5.3在審計處罰通知下達后,相關人員應在通知送達之日(在外地出差的人員為回到公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罰款交到公司經營財務部。

  5.4在審計中發現被審計部門或有關人員出現違法、違規或其他導致公司遭受損失的處理處罰遵照[20**]審字1號──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審計處理處罰規定進行處理,不能用來抵消上述處理處罰。

  6.相關支持文件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審計處理處罰規定([20**]審制字1號)

  7.試行實施時間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開始試行。

  8.解釋權

  本暫行規定解釋權在審計部。

  二Ο**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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