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學院學費減免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立德樹人、幫困育人的重要思想,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享有接受教育的機會,使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13號)和《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實施意見》(滬府發〔20**〕3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我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上海外國語大學賢達經濟人文學院學費減免經費由學校從教育事業收入提取資金中支出。
第二章 減免標準
第四條學費減免主要資助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學費開支。
學費減免具體標準,依據《上海外國語大學賢達經濟人文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細則》(上外賢達學〔20**〕2號)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分為三檔:
(一)屬于“特別困難”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每生每學年享受學費減免2000元。
(二)屬于“突發事件特殊困難”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每生每學年享受學費減免1500元。
(三)屬于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月純收入不高于上海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50%為限)的學生,每生每學年享受學費減免1000元。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五條申請學生需同時滿足以下四條:
(一)申請學年,學生需在國內并處于在校就讀狀態;
(二)申請學年,學生需獲國家助學貸款(含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三)申請學年,學生應為學校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四)自二年級起,學生需至少在所申請學年的上一學年內參加過2次公益活動,其中,至少1次公益活動由學?;驅W院組織;一年級學生參考當學年的公益活動記錄(社會公益活動需提供有效證明材料;校內公益活動,由各學院、職能部門提供證明材料)。
第四章減免方式
第六條符合申請條件的學生每學年可申請一次,經審批通過后,學校按學年一次性給予減免。
第五章評定原則與工作職責
第七條 學費減免的評定工作遵循立德樹人、幫困育人的宗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八條 學費減免的評定工作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四級機構負責實施。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部署、審批、監督學費減免的評定工作。學校學生資助工作審議組統籌、管理、復核學費減免的評定工作。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組織、評審、監管本學院學費減免的評定工作。學院學生資助工作組貫徹、落實所在專業(或班級)的學費減免的評定工作和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六章申請與評審程序
第九條 學費減免按學年申請和評審。
(一)每學年春季學期,學生根據本細則規定的學費減免的基本申請條件,向所在學院學生資助工作組提出申請,并遞交《上海外國語大學賢達經濟人文學院學費減免申請表》(詳見附件1)(以下簡稱學費減免申請表)、《上海外國語大學賢達經濟人文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評議與資助評議表》(詳見附件2)(以下簡稱評議表),接受學費減免資格評議。
(二)學院學生資助工作組組長根據申請學生及其提交的《學費減免申請表》、《評議表》,有針對性地提名本專業(或班級)的學院學生資助工作組組員。學院學生資助工作組組長由學生輔導員擔任,組員由本專業(或班級)學生黨員和學生骨干組成的委員與能反映被評議者生活情況的學生成員組成,學生委員和成員人數原則上以5:5的比例配置;如有局限,可在兼具廣泛代表性的前提下,視專業(或班級)實際情況對人員配置作合理調整,學院學生資助工作組組員一般不少于專業(或班級)總人數的10%。組員名單應在本專業和學院范圍內公示。評議工作應對照本細則第四條和第五條中的內容,確定本專業(或班級)申請學費減免學生的受助資格和標準,報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進行審核。
(三)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要認真審核工作組申報的初步評議結果。如有異議,應在征得工作組意見后予以更正。
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通過后,將學費減免受助初審名單及資助檔次,以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中要提供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有效的聯系方式)。如師生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本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提出質疑。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后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對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的答復仍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學校學生資助工作審議組提請復議。學校學生資助工作審議組原則上應在接到復議提請后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情況屬實,應作出調整。并根據相應規定,復核其正在申請的其他資助項目,并依據復核結果,做出相應調整。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審議組會同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批復的有關學生資助調整或取消的決定,填寫《上海外國語大學賢達經濟人文學院變更資助檔次與取消資助資格告知書》(詳見附件3)(以下簡稱告知書),以書面或其他有效形式告知學生資助變更信息。
(四)學校學生資助工作審議組負責匯總、復核各學院審核通過的《學費減免資助初審名單》、《學費減免申請表》、《評議表》,并以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通過后,填寫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信息檔案。
(五)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審批學校學生資助工作審議組上報的申請評審材料,公布評審結果;復核批準有關學生資助調整或取消的動議。
第十條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學生資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學校將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七章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一條 經學校財務處審核后,如有欠繳學費,財務處依照減免標準為受助學生辦理學費抵扣;如無欠繳學費,財務處通過學校指定銀行,以劃款方式將學費減免金發放到受助學生本人銀行卡中。
第十二條 學校財務處、學生工作處將嚴格按照學校財務相關規定,對學費減免金實行分賬核算,??顚S?,不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接受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和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單位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經20**年6月16日校長辦公會議通過,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頒布的有關條例條文與本細則相悖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解釋權歸學生工作處。
篇2:人文學院學生學費減免條例
人文學院學生學費減免條例
為了幫助部分經濟特困的學生解決實際困難,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國家教委教財【1995】30號文件滬教委財【95】第17號文件精神及《上海高校經濟困難學生學費減免辦法》,結合本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一、享受減免的條件
1、在本校取得學籍并在該學年注冊后的學生;
2、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學習努力、生活儉樸;
3、有《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并由學生家長單位或家庭所在地區蓋章證明;
4、申請辦理國家助學貸款;
5、有下列情況之一:
(1)因父母喪失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及單親家庭、殘疾人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區生活水平)經濟困難者;
(2)來自農村、邊遠貧困地區及少數民族地區且家庭經濟特別困難者;
(3)烈屬子女、孤兒等經濟困難難以支付學雜費者;
(4)家庭發生意外造成經濟困難難以支付學雜費者;
(5)其他特殊情況。
二、申請手續
1、凡符合以上申請條件的學生,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上海外國語大學賢達經濟人文學院學生學費減免申請表》一式二份交輔導員。
2、由申請者的班主任或輔導員初審后交申請者所在學院核審,再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核準,最后報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審批。
三、審批原則
1、各級組織必須本著對國家、學生負責的原則、實事求是,從嚴控制,嚴格把關。
2、根據申請者的家庭經濟情況及在校的實際生活費用、獲獎、貸學金、生活困難補助和勤工助學收入等情況確定減免等級。
3、對于品行較差、不守紀律、學習不努力和揮霍浪費者,酌情降低其減免或取消其減免資格。
4、對因違法亂紀受到處罰者,必須令其補交減免的費用,并取消減免資格。
5、對于弄虛作假騙得減免待遇者,必須令其做出檢查,除需補交減免的費用外,還應視情況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酌情取消其今后減免資格。
四、申請、審批時間
學費減免的申請和審批工作每年4月進行。
五、本條例的解釋權在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六、本條例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