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學院學生學費減免條例
為了幫助部分經濟特困的學生解決實際困難,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國家教委教財【1995】30號文件滬教委財【95】第17號文件精神及《上海高校經濟困難學生學費減免辦法》,結合本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一、享受減免的條件
1、在本校取得學籍并在該學年注冊后的學生;
2、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學習努力、生活儉樸;
3、有《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并由學生家長單位或家庭所在地區蓋章證明;
4、申請辦理國家助學貸款;
5、有下列情況之一:
(1)因父母喪失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及單親家庭、殘疾人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區生活水平)經濟困難者;
(2)來自農村、邊遠貧困地區及少數民族地區且家庭經濟特別困難者;
(3)烈屬子女、孤兒等經濟困難難以支付學雜費者;
(4)家庭發生意外造成經濟困難難以支付學雜費者;
(5)其他特殊情況。
二、申請手續
1、凡符合以上申請條件的學生,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上海外國語大學賢達經濟人文學院學生學費減免申請表》一式二份交輔導員。
2、由申請者的班主任或輔導員初審后交申請者所在學院核審,再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核準,最后報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審批。
三、審批原則
1、各級組織必須本著對國家、學生負責的原則、實事求是,從嚴控制,嚴格把關。
2、根據申請者的家庭經濟情況及在校的實際生活費用、獲獎、貸學金、生活困難補助和勤工助學收入等情況確定減免等級。
3、對于品行較差、不守紀律、學習不努力和揮霍浪費者,酌情降低其減免或取消其減免資格。
4、對因違法亂紀受到處罰者,必須令其補交減免的費用,并取消減免資格。
5、對于弄虛作假騙得減免待遇者,必須令其做出檢查,除需補交減免的費用外,還應視情況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酌情取消其今后減免資格。
四、申請、審批時間
學費減免的申請和審批工作每年4月進行。
五、本條例的解釋權在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六、本條例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篇2:市場監督管理局培訓教育費和學歷教育學費報銷辦法
市場監督管理局培訓教育費和學歷教育學費報銷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培訓效率和質量,加強教育培訓和學歷教育報銷經費管理,依據《銀川市本級黨政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舉辦培訓實行單位內部統一管理,各部門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增強培訓計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提高培訓項目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保證培訓質量,節約培訓資源,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
第三條本規定報銷的培訓費,是指按照當年市委組織部印發的《全市干部教育培訓項目計劃的通知安排》開展的教育培訓工作。市局內部組織的培訓;根據當年市局下發的《干部教育培訓工作實施意見》,由各部門開展干部教育培訓工作;各部門根據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業務主管部門的要求,選派市局系統工作人員參加各類培訓。
參訓人員參加培訓往返和異地教學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以及在途伙食補助費,按照銀川市差旅費有關規定報銷。參訓人員參加在工作所在地舉辦的培訓,不得安排食宿。
第四條培訓費實行分類、分地區綜合定額標準,分項核定、總額控制,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綜合定額標準如下:
單位:元/人.天
培訓類別 | 住宿費 | 伙食費 | 場地費、資料費 交通費、師資費 |
其他費用 | 合計 |
區外二類培訓 | 340 | 100 | 130 | 30 | 600 |
區內二類培訓 | 220 | 100 | 100 | 30 | 450 |
二類培訓是指參訓人員主要為處級及以下人員的培訓項目。
以其他人員為主的培訓項目參照上述標準分類執行。
綜合定額標準是相關費用開支的上限。銀川市本級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結算報銷。
15天以內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準控制;超過15天的培訓,超出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80%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出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上述天數含報到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
第五條師資費在綜合定額標準中統一核算。
(一)講課費(稅后)執行以下標準:中級職稱專業技術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300元,副高級職稱專業技術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500元,正高級職稱專業技術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1000元,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學時一般不超過1500元。
講課費按實際發生的學時計算,每半天最多按4學時計算。
其他人員講課費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同時為多班次一并授課的,不重復計算講課費。
(二)授課老師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按照銀川市差旅費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原則上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委托培訓機構培訓的,由培訓機構承擔。
第六條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游;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
培訓住宿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培訓用餐不得上高檔菜肴,不得提供煙酒;除必要的現場教學外,7日以內的培訓不得組織調研、考察、參觀。
第七條報銷培訓費,參加上級部門培訓的,應提供培訓通知文件、出差審批單、費用明細等憑證;市局內部組織的培訓,應當提供培訓通知、課程安排表、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報組織人事科備案;師資費范圍內的,應當提供講課費簽收單或合同,異地授課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按照差旅費報銷辦法提供相關憑據。
計劃財務科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審核培訓費開支,對未履行審批備案程序的培訓,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八條報銷在職學歷(學位)學費需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在本單位工作滿1年以上;
2、全局系統在編在崗工作人員參加各類學歷(學位)教育必須提前到組織人事科登記審批備案,未經組織批準而自行參加學歷(學位)教育的不予報銷;
3、報銷學歷(學位)費用前,必須與市局簽訂《服務三年協議書》,時間從報銷之日起算起;本人不愿意簽訂的,不予報銷。
第九條報銷在職學歷(學位)學費標準:
1、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發揮現有人才作用和引進急需緊缺人才的若干規定(試行)》,按照所學專業與本職業務工作結合緊密的報銷學費80%,不夠緊密的報銷學費70%比例執行。
2、在讀期間學費先由個人墊支,取得學歷(學位)證書后,市局組織人事科對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原件)、培訓費正式發票(收據)及與單位簽訂的協議書進行審核;通過后,按照財務規定予以報銷。
3、學習期間的有關費用(含差旅費、住宿費、論文答辯、書本等其他與學習相關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十條學歷(學位)費用報銷之后,服務期不滿三年,調離本單位(除銀川市本級財政單位)必須全額退還報銷費用。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此前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此為準。
篇3:山西大學商務學院學生學費收繳管理辦法
山西大學商務學院學生學費收繳管理辦法
一、我院是按新機制和新模式舉辦的一所高等學校,學費是學院辦學經費的主要來源。為保證教學科研經費正常使用,促進學院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學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二、高等教育是非義務教育,學生應當按國家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三、學院必須按照政府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學費。學費標準實行“老生老辦法,新生新辦法”。學費由學院財會處統一收取,統一開具財政部門監制的票據。
四、學費按學年度收取。每學年開學兩周內為學生繳費期,學生必須在學院規定的時間內將學費及其他有關費用交到財會處,憑交費票據到各系部注冊。財會處要建立學生學費臺帳,隨時給學生提供查詢、對帳服務,每學期要為各系及有關部門提供兩次學生交、欠費名單。
五、教育和督促學生按時、足額繳納學費是財會處、教務處、學工部和各系部的重要工作職責。學費收繳實行系責任制,和各系經費掛鉤,以各系部為單位,學生綜合實際繳費率達到98%是基本工作要求,因學生家庭困難等特殊原因,允許有2%范圍內緩交。緩交期限不超過一個學期。
六、學院積極鼓勵和資助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由于國家政策原因,原則上學院不受理第三批本科學生的困難申請,其經濟困難的學生應積極自籌,學院通過校內助學貸款、獎學金、困難補助和勤工助學等形式予以幫助。對于緩交學費的學生,要由本人提出申請,學生家庭地方政府證明,班主任簽字,所在系部書記審查提出意見,由主管教學副院長批準。減免學費者須經院長批準。
七、學生應自覺履行按時足額繳納學費的義務。對無故不能按時繳費的學生按以下規定辦理:
1、各系部不準辦理學籍注冊,不準參加學院組織的各種考試,如強行參加考試成績無效,繳納學費以后可以參加重修。此項工作責任者為教務處和各系部負責注冊的人員及教學干事。
2、督促學生按時交納學費是系部學生管理人員的一項重要工作職責,并作為聘評職級的條件之一。對無故不交學費的學生不得列入入黨培養對象,取消各種評優、評獎資格,不得享受學院困難補助,勤工助學等補助。輔導員應向欠繳學費的學生家長轉達學院的有關規定,協商解決辦法,仍堅持不交費的學生應勸其離校。此項工作責任者為學工部和各系部輔導員。
3、學生在畢業離校前未交清學費,緩發畢業證和學位證,不予辦理派遣手續,不予辦理戶口遷移,此項工作的責任者為教務處、就業指導中心和保衛處。
4、各系部要將因特殊困難經批準緩交費學生名單,在開學后一個月內報財會處、教務處、學工部。此項工作責任者為各系部書記和班級輔導員。
5、每學期末,學生考試和畢業之前,各系部輔導員必須將學院關于交納學費的有關規定要告知未交學費學生,對于經批準緩交學費的學生,如逾期未交費,視為無故欠繳學費,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6、對長期(一年以上)無故拖欠學費的學生,按學院學籍管理有關規定,自動失去學籍,教務處負責注銷學籍,系部和公寓中心負責要求學生離校。
八、學生因故不能堅持上學,要求退學,要由本人寫出申請,班主任簽字,所在系部提出意見,教務處審核,由分管教學副院長批準,教務處通知財會處辦理退學手續。退費按以下規定辦理:
1、入學后半個月內申請退學者,退還所交全部學費。
2、入學第十六日至一個月內退學,扣本學期學費的五分之一,其余學費全部退還。
3、入學一個月以后二個月以內退學,扣本學期學費的二分之一,其余學費全部退還。
4、入學二個月以后退學,本學期學費不退,只退以后學期的學費。
5、學年第二學期退學按照1—4條辦理,以后學年以此類推。
6、公寓費根據學生實際住宿時間按日計退(一學年按10個月300天計算)。
7、教材領取后一概不退,預交的教材費,扣除所領教材費用后,其余如數退還。
8、休學期間已交學費暫不退,可頂以后年度學費。公寓費相同。
9、退學費以辦理離校手續之日為基準日。退公寓費以辦理退床位手續之日為基準日,由公寓中心出示證明。
九、獎罰措施:
1、凡學生繳費率達98%的系部,每增加1個百分點,增加系部學生活動經費8%。每年10月末為學生綜合繳費率的考核時間。綜合繳費率由財會處具體提供,學工部進行考核。并列入學院對系部年度責任制的重要指標。
2、有關部門和系部相關責任人,工作成績突出,完成本辦法規定工作任務,作為職級、職評、評優評先的條件之一。
3、對在規定交費期內交費率達到基本要求的班級,按學生人數每生15元獎勵,達到100%的班級每生獎勵25元,此項獎勵作為班級活動經費。
4、學生無故欠繳學費嚴重的系部,低于基本工作要求繳費率,每低一個百分點,扣減學生活動經費4%。
5、對因不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和有關程序的有關部門和責任人要進行通報批評,并扣除年終獎金。
十、本辦法由教務處、學工部、財會處負責解釋。
十一、本辦法從20**—20**學年第一學期開始執行,原《山西大學商務學院學生學費收繳管理辦法》([20**]5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