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學院學生德智體綜合測評實施辦法
一、總則
(一)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不斷提高學生思想水平、政治覺悟、道德品質、文化素養,讓學生成為德才兼備、全面發展的人才,特制訂本辦法。
(二)學生素質綜合測評,是按照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基本要求,根據黨的教育方針和學校有關規定,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記分相結合的方法,對學生在校的表現進行較科學合理的評價,測評學生德、智、體綜合成績。
(三)綜合測評的成績,作為學生評獎學金、評優以及推薦畢業生就業的主要依據。
(四)綜合測評成績= 德育成績(占總成績20%) + 智育成績(占總成績70%) + 體育成績(占總成績10%),總成績保留兩位小數。
二、德育成績評分標準
德育成績(滿分100 分) = 基礎分 + 德育獎懲分
(一)基礎分
基礎分70分,具體要求如下:
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主席xxx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
(二)德育獎懲分
德育獎懲分滿分30分,具體標準見表一、表二、表三。
表一:突出事跡獎勵分標準
項目
獎 勵 要 求
加分
突出
事跡
1.為社會、學校做出突出貢獻者(由學校相關部門認定)
1-6
2.積極向黨組織靠攏,表現優良;學生黨員能起到模范帶頭作用(由學院認定)
1-2
3.見義勇為,舍己救人(由學校相關部門認定)
5-15
4.助人為樂,做好人好事,或在學習、生活方面主動幫助同學,表現優良者(由學院認定)
1-3
5.積極參加義務獻血但體檢未通過(由學生工作處認定)
1
6.積極參加義務獻血并獻血成功(由學生工作處認定)
5
7.參加軍訓獲得“軍訓標兵”稱號(由學生工作處認定)
8.所在寢室被評為文明寢室(由學生工作處認定)
表二:社會工作獎勵分標準
職務
加分
校團委學生書記、校學生會主席
0.5-8
校團委各部部長、校學生會副主席、校社團聯合會主席,學院分團委學生書記
0.5-6
校團委各部副部長,校學生會各部部長,校社團聯合會副主席,藝教、易班、紅會、心協會長或第一負責人,學院學生會主席,學生黨支部學生書記,宿舍樓樓長
0.5-5
校學生會各部副部長,校社團聯合會各部部長,藝教、易班、紅會、心協各部部長,學院分團委各部部長、學院學生會副主席,宿舍樓副樓長,班長、團支部書記
0.5-4
校聘學生助理(須經主管部門審批且無經濟報酬),校級社團(經校團委批準并持續活動滿一年,下同)第一負責人,藝教、易班、紅會、心協各部副部長,學院分團委各部副部長、學院學生會各部部長,宿舍樓層長
0.5-3
校級社團第二負責人,學院學生會各部副部長,學生黨支部委員,副班長、團支部副書記,宿舍樓副層長
0.5-2
校團委、校學生會、校社團聯合會、藝教、校級社團學生干事,易班、紅會、心協學生干事,學院分團委、學院學生會學生干事,班級委員、團支部委員,宿舍樓寢室長
0.5-1.5
其他學生干事、干部,因社會工作受到各學院或部門表揚者
0.5-1
注:1.根據管理權限,由相關部門和學院提供證明材料和建議加分分值(證明材料為學生述職報告和考評表);
2.獲取建議加分最高分值的人數不得超出該部門(或學院)出具證明材料人數的25%,若超出則該部門(或學院)所出具的所有證明材料無效;
3.工作態度差、不負責任、未完成本職工作、在該部門(或學院)工作考核不合格或任職未滿一學期者,不加社會工作獎勵分;
4.證明材料和建議加分分值應于每學期開學后2周內提供給各學院;
5.兼任數項社會工作者,以最高項加分,不累加。
表三:違紀懲罰分標準
懲罰理由
扣分
每一學期因《學生違紀計分實施辦法》獲得的違紀計分
按實際違紀計分
批評教育
6
警告
12
嚴重警告
24
記過
36
留校查看
48
注:1.獎勵總分不超過30分,懲罰總分不超過70分。
2.德育表現中同一違紀行為受多項扣分時,以最高扣分為準,扣分應從德育基本分中扣除,不同違紀行為累計扣分。
三、智育成績評分標準
智育成績(滿分100分)= 平均成績分 + 智育獎懲分
根據教務處提供的教學計劃安排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作為評分依據。
(一)平均成績分
平均成績分=∑(修讀課程成績×該課程學分)/修讀課程總學分
修讀課程總學分:
1.經批準免修的課程成績按免修考試成績計算;
2.重新學習課程及輔修課成績不計入評獎學年的平均成績分;
3.各門課程成績均按第一次考試(考核)成績計算。
(二)智育獎懲分
智育獎懲分標準見表四、表五。
表四:智育能力獎勵分標準
獎勵要求
加分
1.作品在電臺、電視臺正式播出或在展覽中展出且經學校認可的,酌情給予加分
1-3
2.雅思考試(IELTS)成績達到7分(含)及以上者;托??荚?TOEFL-ibt)成績達到100分(含)及以上者;參加全國專業英語八級(TEM-8)考試成績為80分(含)及以上者;(小語種參加本專業的專業八級)
3.參加全國專業英語四級(TEM-4)考試成績為80分(含)及以上者;參加全國專業英語八級(TEM-8)考試成績合格者;(小語種參加本專業的專業四級和專業八級)
4.參加全國大學英語四級(CET-4)考試成績為550分(含)及以上者;參加全國大學英語六級(CET-6)考試成績為550分(含)及以上者
5.參加全國大學英語六級(CET-6)考試成績為425分(含)及以上者
1
注:加分以最高項為準,不累加。
表五:智育獎項獎勵分標準
等級
條件(排名須在前五名)
加分
一類
1.國家級競賽一等獎;
2.國家科技進步獎;
3.國家級科研成果及專利、發明獎
5-25
二類
1.國家級競賽三等獎及以上,省、市級競賽一等獎;
2.論文在專業核心刊物上發表;
3.省、市級科研成果或科技進步獎
5-15
三類
1.省、市級其他各等獎;
2.論文在一般刊物上發表;(排名須在前三名)
3.校級競賽一等獎;
4.設計、實習或論文有獨創成果并經學校認可
5
四類
1.校級競賽三等獎及以上;
2.院級競賽二等獎及以上
1
注:1.智育成績總分不超過100分;
2.所有文章署名必須用原名,不能用筆名;
3.同一篇文章同時在內部和公開刊物上發表,以最高加分為準,不累加;
4.論文或其它成果應提供正本或有效證明,經核準后方可加分;
5. 競賽項目由教務處核定;
6.加分以最高項為準,不累加。
四、體育成績評分標準
體育成績(滿分100分)= 基礎分 + 體育獎懲分
(一)基礎分
1.學生有體育課時,以體育課成績為準;
2.無體育課或由于健康原因免修時,基礎分70分,要求:堅持參加體育鍛煉和各種文體活動,能參加各種文體活動中的后勤組織工作,身體素質良好。未能達到此要求者酌情扣分。
(二)體育獎懲分
具體標準見表六、表七、表八。
表六:體育獎懲分標準
獎勵要求
加分
懲罰理由
扣分
參加校、院級文體代表隊
凡要求參加的文體活動,無故不參加
1-3
參加體育競賽的運動員及獲獎者,以及集體項目的主力隊員,每項加分 (非主力隊員減半)
表七
校文體代表隊員無故不參加訓練者
1
參加文娛演出、競賽加分
表八
校文體代表隊成員中途無故退出者
5
表七:參加體育競賽的加分標準
等級
破記錄
另加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市級以上
10
15
10
5
校級
6
1
表八:文娛演出、競賽分標準
等級
一等獎
二等獎
三等獎
其他獎
市級以上
15
10
8
6
校級
6
院級
1
注:1.體育成績總分不超過100分;
2.其他未列出的比賽項目,比照表內標準酌情加分,但須經各學院審核同意后方可加分;
3.所有競賽加分均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4.同一競賽項目以最高項加分,不累加。
五、組織領導和實施方法
(一)綜合測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指導,各學院負責組織實施。
(二)各學院要成立學生綜合測評領導小組,加強對綜合測評工作的領導,抓好測評工作。
(三)各班要成立由輔導員主持,班長、團支部書記、學生代表組成的綜合測評小組,負責本班級學生綜合測評工作。
(四)為了做好綜合測評工作,各班應建立健全學生平時表現的原始材料的搜集、整理、考核、管理制度,由輔導員、學生干部將學生信息及時記錄。
(五)綜合測評每學期進行一次,一學年綜合測評成績取兩學期測評成績的平均值。開展綜合測評工作時,要在全體學生中進行一次動員,讓每個學生了解測評辦法,理解測評意義。
(六)測評工作程序
1.個人申報:學生本人填寫《上外賢達學院學生德智體綜合測評表》,提交至班級綜合測評小組。
2.班級考評:由各班成立的綜合測評小組參考本班學生平時表現記載,依據本辦法進行審核、測評、匯總、排名,并填寫《上外賢達學院學生德智體綜合測評表》。
3.公示和上報:綜合測評結果應在班級內部進行公示,如無異議,經班級考評小組簽名確認后上報學院測評領導小組;經審核匯總,在學院范圍內公示,公示無異議,上報學生工作處;由學生工作處組織復查并將復查結果公布。如果學生對測評結果有異議,可向學生工作處反映。
(七)凡在綜合測評中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參評學年獎學金的資格;并視其情節輕重,在其綜合測評成績中扣5-10分。
六、附則
(一)各學院可根據本院專業特點、學生人數等實際情況,根據本辦法的相關條款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或在具體操作中對個別項目的加減分提出統一意見,并向本院學生公布,同時做好解釋工作,報學生工作處備案。
(二)本辦法各考核條文中未包括的其他情況可參照本辦法中相近條款執行。
(三)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此前頒布的有關辦法條文與本辦法相悖的,以本辦法為準。
(四)本辦法解釋權屬學生工作處。
篇2:人文學院學生德智體綜合測評實施辦法
人文學院學生德智體綜合測評實施辦法
一、總則
(一)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不斷提高學生思想水平、政治覺悟、道德品質、文化素養,讓學生成為德才兼備、全面發展的人才,特制訂本辦法。
(二)學生素質綜合測評,是按照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基本要求,根據黨的教育方針和學校有關規定,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記分相結合的方法,對學生在校的表現進行較科學合理的評價,測評學生德、智、體綜合成績。
(三)綜合測評的成績,作為學生評獎學金、評優以及推薦畢業生就業的主要依據。
(四)綜合測評成績= 德育成績(占總成績20%) + 智育成績(占總成績70%) + 體育成績(占總成績10%),總成績保留兩位小數。
二、德育成績評分標準
德育成績(滿分100 分) = 基礎分 + 德育獎懲分
(一)基礎分
基礎分70分,具體要求如下:
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主席xxx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
(二)德育獎懲分
德育獎懲分滿分30分,具體標準見表一、表二、表三。
表一:突出事跡獎勵分標準
項目
獎 勵 要 求
加分
突出
事跡
1.為社會、學校做出突出貢獻者(由學校相關部門認定)
1-6
2.積極向黨組織靠攏,表現優良;學生黨員能起到模范帶頭作用(由學院認定)
1-2
3.見義勇為,舍己救人(由學校相關部門認定)
5-15
4.助人為樂,做好人好事,或在學習、生活方面主動幫助同學,表現優良者(由學院認定)
1-3
5.積極參加義務獻血但體檢未通過(由學生工作處認定)
1
6.積極參加義務獻血并獻血成功(由學生工作處認定)
5
7.參加軍訓獲得“軍訓標兵”稱號(由學生工作處認定)
8.所在寢室被評為文明寢室(由學生工作處認定)
表二:社會工作獎勵分標準
職務
加分
校團委學生書記、校學生會主席
0.5-8
校團委各部部長、校學生會副主席、校社團聯合會主席,學院分團委學生書記
0.5-6
校團委各部副部長,校學生會各部部長,校社團聯合會副主席,藝教、易班、紅會、心協會長或第一負責人,學院學生會主席,學生黨支部學生書記,宿舍樓樓長
0.5-5
校學生會各部副部長,校社團聯合會各部部長,藝教、易班、紅會、心協各部部長,學院分團委各部部長、學院學生會副主席,宿舍樓副樓長,班長、團支部書記
0.5-4
校聘學生助理(須經主管部門審批且無經濟報酬),校級社團(經校團委批準并持續活動滿一年,下同)第一負責人,藝教、易班、紅會、心協各部副部長,學院分團委各部副部長、學院學生會各部部長,宿舍樓層長
0.5-3
校級社團第二負責人,學院學生會各部副部長,學生黨支部委員,副班長、團支部副書記,宿舍樓副層長
0.5-2
校團委、校學生會、校社團聯合會、藝教、校級社團學生干事,易班、紅會、心協學生干事,學院分團委、學院學生會學生干事,班級委員、團支部委員,宿舍樓寢室長
0.5-1.5
其他學生干事、干部,因社會工作受到各學院或部門表揚者
0.5-1
注:1.根據管理權限,由相關部門和學院提供證明材料和建議加分分值(證明材料為學生述職報告和考評表);
2.獲取建議加分最高分值的人數不得超出該部門(或學院)出具證明材料人數的25%,若超出則該部門(或學院)所出具的所有證明材料無效;
3.工作態度差、不負責任、未完成本職工作、在該部門(或學院)工作考核不合格或任職未滿一學期者,不加社會工作獎勵分;
4.證明材料和建議加分分值應于每學期開學后2周內提供給各學院;
5.兼任數項社會工作者,以最高項加分,不累加。
表三:違紀懲罰分標準
懲罰理由
扣分
每一學期因《學生違紀計分實施辦法》獲得的違紀計分
按實際違紀計分
批評教育
6
警告
12
嚴重警告
24
記過
36
留校查看
48
注:1.獎勵總分不超過30分,懲罰總分不超過70分。
2.德育表現中同一違紀行為受多項扣分時,以最高扣分為準,扣分應從德育基本分中扣除,不同違紀行為累計扣分。
三、智育成績評分標準
智育成績(滿分100分)= 平均成績分 + 智育獎懲分
根據教務處提供的教學計劃安排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作為評分依據。
(一)平均成績分
平均成績分=∑(修讀課程成績×該課程學分)/修讀課程總學分
修讀課程總學分:
1.經批準免修的課程成績按免修考試成績計算;
2.重新學習課程及輔修課成績不計入評獎學年的平均成績分;
3.各門課程成績均按第一次考試(考核)成績計算。
(二)智育獎懲分
智育獎懲分標準見表四、表五。
表四:智育能力獎勵分標準
獎勵要求
加分
1.作品在電臺、電視臺正式播出或在展覽中展出且經學校認可的,酌情給予加分
1-3
2.雅思考試(IELTS)成績達到7分(含)及以上者;托??荚?TOEFL-ibt)成績達到100分(含)及以上者;參加全國專業英語八級(TEM-8)考試成績為80分(含)及以上者;(小語種參加本專業的專業八級)
3.參加全國專業英語四級(TEM-4)考試成績為80分(含)及以上者;參加全國專業英語八級(TEM-8)考試成績合格者;(小語種參加本專業的專業四級和專業八級)
4.參加全國大學英語四級(CET-4)考試成績為550分(含)及以上者;參加全國大學英語六級(CET-6)考試成績為550分(含)及以上者
5.參加全國大學英語六級(CET-6)考試成績為425分(含)及以上者
1
注:加分以最高項為準,不累加。
表五:智育獎項獎勵分標準
等級
條件(排名須在前五名)
加分
一類
1.國家級競賽一等獎;
2.國家科技進步獎;
3.國家級科研成果及專利、發明獎
5-25
二類
1.國家級競賽三等獎及以上,省、市級競賽一等獎;
2.論文在專業核心刊物上發表;
3.省、市級科研成果或科技進步獎
5-15
三類
1.省、市級其他各等獎;
2.論文在一般刊物上發表;(排名須在前三名)
3.校級競賽一等獎;
4.設計、實習或論文有獨創成果并經學校認可
5
四類
1.校級競賽三等獎及以上;
2.院級競賽二等獎及以上
1
注:1.智育成績總分不超過100分;
2.所有文章署名必須用原名,不能用筆名;
3.同一篇文章同時在內部和公開刊物上發表,以最高加分為準,不累加;
4.論文或其它成果應提供正本或有效證明,經核準后方可加分;
5. 競賽項目由教務處核定;
6.加分以最高項為準,不累加。
四、體育成績評分標準
體育成績(滿分100分)= 基礎分 + 體育獎懲分
(一)基礎分
1.學生有體育課時,以體育課成績為準;
2.無體育課或由于健康原因免修時,基礎分70分,要求:堅持參加體育鍛煉和各種文體活動,能參加各種文體活動中的后勤組織工作,身體素質良好。未能達到此要求者酌情扣分。
(二)體育獎懲分
具體標準見表六、表七、表八。
表六:體育獎懲分標準
獎勵要求
加分
懲罰理由
扣分
參加校、院級文體代表隊
凡要求參加的文體活動,無故不參加
1-3
參加體育競賽的運動員及獲獎者,以及集體項目的主力隊員,每項加分 (非主力隊員減半)
表七
校文體代表隊員無故不參加訓練者
1
參加文娛演出、競賽加分
表八
校文體代表隊成員中途無故退出者
5
表七:參加體育競賽的加分標準
等級
破記錄
另加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市級以上
10
15
10
5
校級
6
1
表八:文娛演出、競賽分標準
等級
一等獎
二等獎
三等獎
其他獎
市級以上
15
10
8
6
校級
6
院級
1
注:1.體育成績總分不超過100分;
2.其他未列出的比賽項目,比照表內標準酌情加分,但須經各學院審核同意后方可加分;
3.所有競賽加分均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4.同一競賽項目以最高項加分,不累加。
五、組織領導和實施方法
(一)綜合測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指導,各學院負責組織實施。
(二)各學院要成立學生綜合測評領導小組,加強對綜合測評工作的領導,抓好測評工作。
(三)各班要成立由輔導員主持,班長、團支部書記、學生代表組成的綜合測評小組,負責本班級學生綜合測評工作。
(四)為了做好綜合測評工作,各班應建立健全學生平時表現的原始材料的搜集、整理、考核、管理制度,由輔導員、學生干部將學生信息及時記錄。
(五)綜合測評每學期進行一次,一學年綜合測評成績取兩學期測評成績的平均值。開展綜合測評工作時,要在全體學生中進行一次動員,讓每個學生了解測評辦法,理解測評意義。
(六)測評工作程序
1.個人申報:學生本人填寫《上外賢達學院學生德智體綜合測評表》,提交至班級綜合測評小組。
2.班級考評:由各班成立的綜合測評小組參考本班學生平時表現記載,依據本辦法進行審核、測評、匯總、排名,并填寫《上外賢達學院學生德智體綜合測評表》。
3.公示和上報:綜合測評結果應在班級內部進行公示,如無異議,經班級考評小組簽名確認后上報學院測評領導小組;經審核匯總,在學院范圍內公示,公示無異議,上報學生工作處;由學生工作處組織復查并將復查結果公布。如果學生對測評結果有異議,可向學生工作處反映。
(七)凡在綜合測評中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參評學年獎學金的資格;并視其情節輕重,在其綜合測評成績中扣5-10分。
六、附則
(一)各學院可根據本院專業特點、學生人數等實際情況,根據本辦法的相關條款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或在具體操作中對個別項目的加減分提出統一意見,并向本院學生公布,同時做好解釋工作,報學生工作處備案。
(二)本辦法各考核條文中未包括的其他情況可參照本辦法中相近條款執行。
(三)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此前頒布的有關辦法條文與本辦法相悖的,以本辦法為準。
(四)本辦法解釋權屬學生工作處。
篇3:物業客戶滿意度測評辦法
物業客戶滿意度測評辦法
調查客戶對服務質量的滿意度,是了解客戶需求的重要依據,也是不斷提高物業管理水平和提升服務品質的重要途徑。為統一滿意度調查的測評標準,特制定如下辦法:
一、滿意度測評表內容
公司各物管處所使用的滿意度調查表的格式和內容應基本統一,物業部根據置業公司監審部的《物業管理服務調查問卷》的內容,設置了一份基本格式。但實際工作中,由于各物管處有其不相同之處,在具體運用時,內容可作調整。
客戶滿意度調查問卷分為兩大內容:
1、分類:將物業服務按專業分工進行崗位分類,比如接待服務、保潔服務、保安服務等類;
2、分項:將每一分類的服務再具體細化的分項,比如接待服務中可再分為:儀表儀容、服務態度、工作效率等單項。
二、滿意度測評的標準
1、單項的滿意度測評標準
每一單項打分時均有四個內容可選擇:很滿意、滿意、一般、不滿意。
以打分在滿意以上的人數占本項做出評判人數的百分比為此項的滿意度。滿意度在80%以上為滿意。
2、某類的滿意度測評標準
即某類所有各項滿意度的平均值。即該類各項的滿意度除以該類的項數,為該類的滿意度。滿意度在80%以上為滿意。
3、總體滿意度測評標準
對所有各項做出滿意以上評判的人數占總評判人數的百分比為總體滿意度。滿意度達到80%以上,總體服務為滿意。
本測評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各物管處參照執行。本辦法由物業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