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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學院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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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文學院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響應中央“精準扶貧”的重要思想,體現黨和政府對普通本科高校家庭困難學生的關懷,幫助貧困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財政部 教育部關于印發〈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92號)、《z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滬府發〔20**〕35號)和《z市財政局 z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印發〈z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的通知》(滬財教〔20**〕38號)等文件的有關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已被學校資助部門認定且自愿提出國家助學金申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z市政府共同出資設立。本市國家助學金的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000元,超出部分由學校從教育事業收入提取資金中支出。

  資助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主要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用開支。本市國家助學金的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000元,學校具體資助標準依據《z外國語大學賢達經濟人文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細則》(上外賢達學〔20**〕2號)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分為三檔:

  (一)屬于“特別困難”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每生每學年享受國家助學金3400元。

  (二)屬于“突發事件特殊困難”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每生每學年享受國家助學金2700元。

  (三)屬于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月純收入不高于z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50%為限)的學生,每生每學年享受國家助學金2000元。

  第五條 原則上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專項資金到位的情況下,我校每年按10個月發放國家助學金。

  第六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自覺維護社會和諧、創建平安校園;

  (三)有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五)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不追求享樂;

  (六)積極參加社會、學校與學院的各類公益活動,知恩感恩心系社會;

  (七)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識,愿意通過自己的努力積極解決經濟上的困難。

  評定原則與工作職責

  第七條 國家助學金的評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八條 國家助學金的評定工作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四級機構負責實施。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部署、審批、監督國家助學金的評定工作。學校學生資助工作審議組統籌、管理、復核國家助學金的評定工作。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組織、評審、監管本學院國家助學金的評定工作。學院學生資助工作組貫徹、落實所在專業(或班級)的國家助學金的評定工作和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九條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四級機構成員可根據層級吸納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四級機構成員,參與國家助學金的評定工作。

  第四章申請與評審程序

  第十條 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

  第十一條每學年秋季學期開學后三周內,學生根據本細則規定的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z外國語大學賢達經濟人文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細則》(上外賢達學〔20**〕2號)等其他有關規章,向所在學院學生資助工作組提出申請,并遞交《z外國語大學賢達經濟人文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及國家助學金申請表》(詳見附件1)(以下簡稱認定及申請表)、《z外國語大學賢達經濟人文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評議與資助評議表》(詳見附件2)(以下簡稱評議表)。

  第十二條學院學生資助工作組組長根據申請學生及其提交的《認定及申請表》、《評議表》,有針對性地提名本專業(或班級)的學院學生資助工作組組員。學院學生資助工作組組長由學生輔導員擔任,組員由本專業(或班級)學生黨員和學生骨干組成的委員與能反映被評議者生活情況的學生成員組成,學生委員和成員人數原則上以5:5的比例配置;如有局限,可在兼具廣泛代表性的前提下,視專業(或班級)實際情況對人員配置做合理調整,學院學生資助工作組組員一般不少于專業(或班級)總人數的10%。其組員名單應在本專業和學院范圍內公示。評議工作應對照本細則第四條、第六條中的內容,確定本專業(或班級)申請國家助學金學生的受助資格和標準,報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進行審核。

  第十三條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要認真審核工作組申報的初步評議結果。如有異議,應在征得工作組意見后予以更正。

  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通過后,將國家助學金受助初審名單及資助檔次,以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中要提供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有效的聯系方式)。如師生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本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提出質疑。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后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對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的答復仍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學校學生資助工作審議組提請復議。學校學生資助工作審議組原則上應在接到復議提請后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情況屬實,應做出調整。并根據相應規定,復核正在申請的其他資助政策,并依據復核結果,做出相應調整。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審議組會同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批復的有關學生資助調整或取消的決定,填寫《z外國語大學賢達經濟人文學院變更資助檔次與取消資助資格告知書》(詳見附件3)(以下簡稱告知書),以書面或其他有效形式告知學生資助變更信息。

  第十四條學校學生資助工作審議組負責匯總、復核學院審核通過的《國家助學金資助初審名單》、《認定及申請表》、《評議表》,并以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并建立國家助學金資助學生信息檔案。

  第十五條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審批學校學生資助工作審議組上報的申請評審材料,公布評審結果;復核批準有關學生資助調整或取消的決定;并將本校當年國家助學金政策的落實情況報z市教育委員會和z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六條在同一學年內,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再申請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或z市獎學金中的任一項。

  第十七條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學生資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學校將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五章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八條 學校財務處通過學校指定銀行,以劃款方式將國家助學金發放到受助學生本人銀行卡中。

  第十九條 學校財務處、學生工作處將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細則的規定,對國家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顚S?,不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接受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和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單位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細則經20**年6月16日校長辦公會議通過,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頒布的有關條例條文與本細則相悖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解釋權歸學生工作處。

篇2:武漢工程職業技術學院國家助學金評定細則

  武漢工程職業技術學院國家助學金評定細則

  第一條

  為體現黨和政府對我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13號)、《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92號)和《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鄂財教發[20**]87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我院全日制高職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名額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根據財政部、教育部下達的分配名額數,以及高校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粕藬岛蜕唇Y構等因素確定。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

  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主要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用開支。國家助學金分為三檔:一等國家助學金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國家助學金每人每年3000元,三等國家助學金每人每年2000元。

  第五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未受過任何校紀校規處理;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無任何高檔消費品;

  5.申請一等國家助學金者應是城市低保、烈屬、孤、殘兒等特困學生;

  6、申請二等國家助學金者應是家庭成員長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等被評定為較困難的學生;

  7、申請三等國家助學金者應是被評定為一般困難的學生。

  第六條

  國家助學金的評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七條

  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

  第八條

  國家助學金申請和評審程序

  1、經前期評審認定為貧困生的學生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國家助學金的

  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系部輔導員遞交《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

  2、系部輔導員根據前期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評審認定的結果和本辦法

  進行審核,提出享受國家助學金資助的初步名單、資助檔次和評審記錄并報系部存檔備查。

  3、系部領導和評審小組對輔導員上報的名單和資助檔次進行初審,

  匯總,并附系部評審報告(經校區部長審核簽字)上報學生工作部,填寫湖北省獲國家助學金名單備案表并上傳電子文檔。

  4、院學生工作部(學生資助中心)匯總報學院領導集體研究通過后,報至省教育廳備案。

  第九條

  在同一學年內,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品學兼優學生,可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兩者取其一)以及學院設立的獎學金。

  第十條

  學院將及時下發國家助學金。

  第十一條

  院學生工作部(學生資助中心)和各系部應切實做好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十二條

  院學生工作部(學生資助中心)和各系部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顚S?,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拆分,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學院學生工作部(學生資助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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