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蘇大學院級黨組織紀檢委員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向基層延伸,切實加強學校黨的紀律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根據《中國共產章程程》、《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鶎咏M織工作條例》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等有關黨內法規,結合學校院級黨組織工作實際,制定本工作規定。
第二條 學校院級黨組織均應明確設置兼職紀律檢查委員(以下簡稱紀檢委員)。如兼職紀檢委員由非領導班子成員擔任的,院級黨組織應明確一名領導班子成員分管紀檢監察工作。學校視工作需要在有條件的院級黨組織設立分紀委及設置專職紀檢委員。
第三條 紀檢委員作為院級黨組織委員,任期與院級黨組織相同,須經院級黨組織黨員代表大會或黨員代表會議選舉產生。紀檢委員的提名,須征得校紀委的同意。
第四條 紀檢委員在校紀委和院級黨組織雙重領導下開展工作。校紀委和院級黨組織必須支持紀檢委員的工作,為他們履職積極創造條件。
各院級黨組織要按照《州蘇大學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紀委監督責任的實施意見》要求,認真落實主體責任,支持本單位紀檢委員依紀依法履行監督職責。
各院級黨組織要建立紀檢委員參加本單位黨政聯席會、重點領域工作會議制度,健全本單位紀檢委員履行監督職責的保障機制。非領導班子成員擔任紀檢委員的,在單位年終考核時將紀檢工作適當計入工作量,具體計算方式和標準由各學院(部)相應程序確定。
第五條 紀檢委員的主要任務:
(一)協助院級黨組織書記在本單位開展黨風廉政教育和加強廉政文化建設,提高本單位黨員、干部遵守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意識;
(二)檢查校黨委和校紀委的決議、決定在本單位的執行情況;
(三)協助校紀委落實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第六條 紀檢委員的工作職責:
(一)協助校紀委監督檢查所在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校黨委決議、決定、工作部署情況。
(二)及時傳達上級和學校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協助校紀委了解所在單位黨委(黨工委)、黨支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監督責任的情況,及黨員干部、教師廉潔從政、廉潔從教方面的情況。及時化解涉及本單位師生員工廉潔自律、師德師風等苗頭性問題,做到早發現、早提醒、早糾正。
(三)根據校紀委授權或要求,協助調查涉及本單位師生員工的信訪舉報案件;協助校紀委受理本單位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章程規定的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四)協助所在黨委對黨員開展理想信念、黨風黨紀和廉潔從政教育。配合做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的檢查考核工作。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應予以公開事項的信息公開情況,收集本單位師生員工關于學校、所在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發現問題線索及時向校紀委報告。
(六)參加本單位組織的重要會議,參與“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項決定前的醞釀協商和決策。監督本單位干部任用、職務晉升、職稱評聘、招生考試、學術誠信、評優評獎、津貼分配等方面的工作以及“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制度執行情況。
(七)加強對本單位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省委十項規定精神及執行學校作風建設系列規定情況的監督。
(八)參加校紀委組織的會議和活動,接受紀檢監察工作業務培訓,全面提升履職能力。接受校紀委的工作指導與檢查,定期向校紀委報告工作情況。
(九)結合本單位實際,及時總結經驗和做法,積極探索紀檢委員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徑。
(十)承辦校紀委和院級黨組織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對紀檢委員的教育與管理:
(一)加強教育培訓。校紀委將紀檢委員的培訓納入年度培訓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紀檢政策法規、業務知識的培訓,全面提升紀檢委員的政策理論水平和履職能力;
(二)強化實踐鍛煉。校紀委采取抽調紀檢委員辦案、在校紀委掛職等方式,鼓勵和支持紀檢委員在實踐中錘煉作風、增長才干。
(三)嚴明作風紀律。紀檢委員要敢于監督、善于監督、嚴格監督,嚴守江蘇紀檢監察干部“六條禁令”,即嚴禁發表、傳播與黨的政治紀律、政治規矩和全面從嚴治黨要求不一致的言論,嚴禁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搞特權、謀私利,嚴禁參加可能影響正確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的活動,嚴禁非工作需要談論涉及紀檢監察工作秘密的信息,嚴禁工作期間飲酒和在公共場所酗酒,嚴禁出入私人會所、營利性陪侍場所消費。
(四)加強業績考核。堅持“嚴管就是關愛”的理念,加強對紀檢委員工作作風、工作實績的考核,加強對紀檢委員履職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檢查結果的運用。
(五)關心愛護紀檢委員。院級黨組織和校紀委要為紀檢委員的學習、工作和成長進步創造條件;建立校紀委主要負責人與紀檢委員談心談話制度,了解紀檢委員工作生活情況,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
第八條 各院級黨組織紀檢委員對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監督責任。若本單位發生重大違紀違法案件,能夠證明紀檢委員履行監督不力的,應當追究紀檢委員相應的紀律責任。
第九條 本工作規定由校紀委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各黨工委紀檢委員的工作參照此規定執行。
篇2: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2013修正)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20**修正)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令 第12號根據20**年3月11日《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招標投標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20**年第23號令修正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評標活動,保證評標的公平、公正,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評標活動。
第三條 評標活動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
第四條 評標活動依法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或者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
第五條 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評標活動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第六條 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國務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職責分工,對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評標委員會
第七條 評標委員會依法組建,負責評標活動,向招標人推薦中標候選人或者根據招標人的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八條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負責組建。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一般應于開標前確定。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九條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熟悉相關業務的代表,以及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委員會設負責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人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推舉產生或者由招標人確定。評標委員會負責人與評標委員會的其他成員有同等的表決權。
第十條 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依法組建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家名單中確定。
按前款規定確定評標專家,可以采取隨機抽取或者直接確定的方式。一般項目,可以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保證勝任的,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第十一條 評標專家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八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二)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并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關的實踐經驗;
(三)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四)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第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與任何投標人或者與招標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收受投標人、中介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招標人征詢其確定中標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第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前款所稱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是指評標委員會成員以外的因參與評標監督工作或者事務性工作而知悉有關評標情況的所有人員。
第三章 評標的準備與初步評審
第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編制供評標使用的相應表格,認真研究招標文件,至少應了解和熟悉以下內容:
(一)招標的目標;
(二)招標項目的范圍和性質;
(三)招標文件中規定的主要技術要求、標準和商務條款;
(四)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評標方法和在評標過程中考慮的相關因素。
第十六條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數據,但不得帶有明示或者暗示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信息。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在開標前應當保密,并在評標時作為參考。
第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系統地評審和比較。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應當合理,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內容,不得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投標報價的高低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方法對投標文件排序。以多種貨幣報價的,應當按照中國銀行在開標日公布的匯率中間價換算成人民幣。
招標文件應當對匯率標準和匯率風險作出規定。未作規定的,匯率風險由投標人承擔。
第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方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以書面方式進行并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投標文件中的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總價金額與單價金額不一致的,以單價金額為準,但單價金額小數點有明顯錯誤的除外;對不同文字文本投標文件的解釋發生異議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二十條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以他人的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應當否決該投標人的投標。
第二十一條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于標底,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于其個別成本的,應當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由評標委員會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標,應當否決其投標。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資格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招標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其投標。
第二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審查每一投標文件是否對招標文件提出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未能在實質上響應的投標,應當予以否決。
第二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文件,審查并逐項列出投標文件的全部投標偏差。
投標偏差分為重大偏差和細微偏差。
第二十五條 下列情況屬于重大偏差:
(一)沒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投標擔?;蛘咚峁┑耐稑藫S需Υ?;
(二)投標文件沒有投標人授權代表簽字和加蓋公章;
(三)投標文件載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期限;
(四)明顯不符合技術規格、技術標準的要求;
(五)投標文件載明的貨物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六)投標文件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
(七)不符合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
投標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為未能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并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作否決投標處理。招標文件對重大偏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細微偏差是指投標文件在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但在個別地方存在漏項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術信息和數據等情況,并且補正這些遺漏或者不完整不會對其他投標人造成不公平的結果。細微偏差不影響投標文件的有效性。
評標委員會應當書面要求存在細微偏差的投標人在評標結束前予以補正。拒不補正的,在詳細評審時可以對細微偏差作不利于該投標人的量化,量化標準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
第二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根據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否決不合格投標后,因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全部投標。
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四章 詳細評審
第二十八條 經初步評審合格的投標文件,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其技術部分和商務部分作進一步評審、比較。
第二十九條 評標方法包括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第三十條 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一般適用于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
第三十一條 根據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的投標,應當推薦為中標候選人。
第三十二條 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價格調整方法,對所有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以及投標文件的商務部分作必要的價格調整。
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技術要求和標準,但評標委員會無需對投標文件的技術部分進行價格折算。
第三十三條 根據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完成詳細評審后,評標委員會應當擬定一份“標價比較表”,連同書面評標報告提交招標人?!皹藘r比較表”應當載明投標人的投標報價、對商務偏差的價格調整和說明以及經評審的最終投標價。
第三十四條 不宜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招標項目,一般應當采取綜合評估法進行評審。
第三十五條 根據綜合評估法,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的投標,應當推薦為中標候選人。
衡量投標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評價標準,可以采取折算為貨幣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權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
第三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對各個評審因素進行量化時,應當將量化指標建立在同一基礎或者同一標準上,使各投標文件具有可比性。
對技術部分和商務部分進行量化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對這兩部分的量化結果進行加權,計算出每一投標的綜合評估價或者綜合評估分。
第三十七條 根據綜合評估法完成評標后,評標委員會應當擬定一份“綜合評估比較表”,連同書面評標報告提交招標人?!熬C合評估比較表”應當載明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所作的任何修正、對商務偏差的調整、對技術偏差的調整、對各評審因素的評估以及對每一投標的最終評審結果。
第三十八條 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允許投標人投備選標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對中標人所投的備選標進行評審,以決定是否采納備選標。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投標人的備選標不予考慮。
第三十九條 對于劃分有多個單項合同的招標項目,招標文件允許投標人為獲得整個項目合同而提出優惠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對投標人提出的優惠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將招標項目作為一個整體合同授予中標人。將招標項目作為一個整體合同授予的,整體合同中標人的投標應當最有利于招標人。
第四十條 評標和定標應當在投標有效期內完成。不能在投標有效期內完成評標和定標的,招標人應當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拒絕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有權收回投標保證金。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擔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因延長投標有效期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補償,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長投標有效期的除外。
招標文件應當載明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起計算。
第五章 推薦中標候選人與定標
第四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或者向招標人提出處理建議,并作書面記錄。
第四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抄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評標報告應當如實記載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和數據表;
(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開標記錄;
(四)符合要求的投標一覽表;
(五)否決投標情況說明;
(六)評標標準、評標方法或者評標因素一覽表;
(七)經評審的價格或者評分比較一覽表;
(八)經評審的投標人排序;
(九)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與簽訂合同前要處理的事宜;
(十)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
第四十三條 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此作出書面說明并記錄在案。
第四十四條 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后,評標委員會應將評標過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資料即時歸還招標人。
第四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標明排列順序。
第四十六條 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第四十八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與招標人逾期差距較大,或者對招標人明顯不利的,招標人可以重新招標。
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國務院對中標人的確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未中標人,并與中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以及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之內簽訂合同。
第五十條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與中標人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與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五十二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六章 罰則
第五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ㄒ唬敾乇芏换乇?;
?。ǘ┥秒x職守;
?。ㄈ┎话凑照袠宋募幎ǖ脑u標標準和方法評標;
?。ㄋ模┧较陆佑|投標人;
?。ㄎ澹┫蛘袠巳苏髟兇_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σ婪☉敺駴Q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
?。ㄆ撸┌凳净蛘哒T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ò耍┢渌豢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o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
?。ǘ┎话凑找幎ù_定中標人;
?。ㄈ┲袠送ㄖ獣l出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
?。ㄋ模o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
?。ㄎ澹┰谟喠⒑贤瑫r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第五十六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不一致,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招標金額10‰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以外的評標活動,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招標項目的評標活動,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評標委員會與評標方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條 本規定頒布前有關評標機構和評標方法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工會、經審委員會委員替補增補規定
工會、經審委員會委員替補和增補規定
根據《中國工會章程》,現對我院工會委員會委員和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的替補和增補辦法規定如下:
一、當我院工會委員會委員和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的工作變動,需要調整其委員職務時,應先由所在單位分會委員會提出免去其委員職務的建議,并提出相應的替補人選,經學院黨委審議通過后,提請工會委員會審議決定。
二、工會委員會委員和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的替補人選,一般應是原委員所在單位分會組織或同級分會組織的其他合適人選。
三、因工作需要新增工會委員會委員和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時,由學院黨委提出增補名額和人選,提交工會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并提請下次工會代表大會確認。
四、如需要免去工會委員會委員和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職務,原則上也按上述程序提出,經黨委審議通過后,提交工會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并提請下次工會代表大會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