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大學信訪工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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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州蘇大學信訪工作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正確處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保證信訪渠道暢通,保障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規范信訪行為,維護信訪秩序,促進和諧校園建設,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教育部《教育信訪工作規定》及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訪,是指我校師生員工、家屬以及與我校有直接聯系的公民和其他組織通過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學校各級黨政領導和單位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投訴請求,按照有關規定和職權范圍應由學校各級黨政領導和有關單位負責處理的事項。

  第三條 信訪工作堅持分級負責、歸口管理原則,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

  第四條 校黨委領導全校信訪工作,分管校領導為信訪事項負責人,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和紀監審辦公室(以下簡稱學校信訪部門)根據信訪事項性質負責受理學校信訪工作。

  學校各單位應高度重視信訪工作,使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及時、妥善、有效地得到處理。各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信訪工作第一責任人,指定政治素質過硬和業務水平高的人員為本單位信訪工作聯系人,由其具體負責本單位的信訪處理工作。

  第二章 信訪工作職責和要求

  第五條 信訪工作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上級關于信訪工作的方針政策,向信訪人宣傳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引導信訪人依法信訪;

  (二)受理群眾來電來信(含傳真、電子郵件),接待群眾來訪,協調、督促信訪請求的處理和信訪事項辦理意見的落實;

  (三)承辦上級信訪部門交辦的信訪事項并負責上報處理結果;

  (四)做好矛盾排查和調處工作,及時掌握學校信訪活動動態,針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做好超前化解矛盾的工作;

  (五)研究、分析學校信訪情況,通過信訪渠道分析校情民情,及時向學校領導和有關部門提出完善政策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為民主辦學、依法治校服務;

  (六)及時處理突發事件和集體*,向學校領導及上級機關報告重大、緊急信訪事項。

  第六條 信訪工作的要求

  (一)正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實事求是,堅持原則,廉潔自律,秉公辦事,盡職盡責;

  (三)做到文明接待,聽取陳述耐心,答復問題明確,處理問題及時認真;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將舉報、控告材料轉送給被舉報、控告人或被舉報、控告單位;

  (五)不得丟失、隱匿或擅自銷毀信訪材料;

  (六)不得泄漏信訪機密;

  (七)不得介入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信訪事項。

  第七條 學校應積極為信訪工作人員提供各種學習、培訓機會和條件,對在信訪工作中表現優秀的工作人員,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對信訪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不負責任,給工作造成損失的;在信訪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導致嚴重后果的;因工作失誤造成集體*事件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信訪事項的受理

  第九條 屬于下列情況的信訪事項,學校應當予以受理:

  (一)對本校各級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提出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二)對關于教育方針、政策、制度、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咨詢;

  (三)其它按照有關法規規定屬于學校信訪受理的事項。

  第十條 屬于下列情況的信訪請求,不予受理,應告知信訪人并說明情況:

  (一)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二)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正在辦理的;

  (三)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的信訪請求;

  (四)信訪請求不明確或無實質內容的;

  (五)信訪人主體不明,無法核實的;

  (六)不以信訪為目的,使用謾罵、造謠等帶有惡意性質的;

  (七)其它按照相關規定不屬于學校信訪范圍內的事項。

  第四章 信訪事項的辦理

  第十一條 學校實行信訪“首訪責任制”,即信訪人來信、來電、來訪時,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信訪工作人員應當秉公辦事,及時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從源頭上預防導致信訪事項的矛盾和糾紛;如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信訪工作人員應及時與主管單位溝通,便于問題處理。

  第十二條 信訪事項的辦理,應當堅持接待、登記、處理、轉辦、催辦、回復等基本工作程序。

  第十三條 學校各級信訪接待單位收到信訪事項后,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告知信訪人是否受理,信訪人姓名(名稱)或者聯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第十四條 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并書面或口頭答復信訪人;情況復雜或在節假日期間的,經受理單位信訪工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不得超過6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重大、緊急信訪事項、信訪信息,要特事特辦,及時處理。

  第十五條 信訪人對職能單位的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學校信訪部門提出書面復查申請。學校信訪部門在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經復查,信訪事項處理決定正確的不再受理;如處理決定確有錯誤,應當重新處理。

  第十六條 信訪人對復查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學校的上一級機關請求復核。

  第十七條 信訪事項由分管校領導負責,遇重大、疑難信訪事項,可提交學校黨委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討論后決定。

  第十八條 對于上級部門交辦的信訪事項應當按要求辦結。如不能如期辦結的,應向上級交辦部門說明情況。

  第十九條 信訪事項處理完畢后,信訪工作人員要及時做好信訪材料的歸檔、存檔工作,以備查閱。

  第五章 信訪秩序

  第二十條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二)自覺維護和遵守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服從辦理單位符合法律、法規的處理意見或決定;

  (三)如實反映情況,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一條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學校信訪接待單位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二十二條 在信訪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學校機關、教學、科研場所內外及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學校機關、教學、科研場所,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毆打、威脅學校工作人員,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參加集體走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

  (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信訪人在學校機關、教學、科研場所及其它公共場所滯留,妨礙學校辦公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等,由信訪接待單位給予勸阻、批評或者教育。

  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者,由學校保衛部門將信訪人帶離現場以維持秩序,或者報請公安機關協助處理;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保衛部門報請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紀監審辦公室負責解釋。

篇2:某檢驗檢疫局信訪工作辦法

  檢驗檢疫局信訪工作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檢驗檢疫系統處理群眾來信來訪工作,提高信訪工作質量和效率,更好地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結合*檢驗檢疫系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檢驗檢疫系統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投訴請求或上級批轉上述信訪事項,依法由*檢驗檢疫系統處理的活動。

  第三條 新時期*檢驗檢疫系統信訪工作要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新時期信訪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決策部署,嚴格落實總局及*省委省政府有關要求,從維護國家利益和經濟安全,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發展出發,嚴格履行把關服務職責,切實維護公平正義,為建設和諧檢驗檢疫系統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第四條 新時期*檢驗檢疫系統信訪工作要以切實維護群眾合法利益、及時反映職工意愿、著力促進系統和諧為目標,構建統一領導、部門協調,統籌兼顧、標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建立暢通、有序、務實、高效的信訪工作秩序,推進信訪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和法制化。

  第五條 成立*局信訪領導小組,分管副局長擔任組長,成員由辦公室、人事處、政工處、監審室、財務處、綜合處、老干部處、服務中心、保衛處等部門負責人組成。*局信訪辦公室設在*局辦公室,辦公室分管副主任負責。各分支局成立相應的組織和機構。

  第六條 *檢驗檢疫局建立系統內信訪工作形勢分析制度,定期分析信訪工作形勢,研究制定措施,有效解決本系統的信訪突出問題。

  第七條 *檢驗檢疫系統信訪辦公室負責本轄區信訪工作的組織協調、綜合管理。信訪辦公室負責人應親自閱批來信,及時分析解決信訪中的問題,檢查指導信訪工作。

  第八條 各單位辦理信訪事項,按照屬地管理、干部權限、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屬本職級范圍內的,應認真處理。對處理正確的信訪案件,*局信訪辦公室不再處理。對權限以外的以及不便調查的信訪案件,上報上一級部門處理。非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及時轉交有關部門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第九條 信訪問題涉及幾個單位管轄的,由受理單位會同有關部門協商處理。有爭議的問題,報請上級信訪部門協調處理。

  第十條 信訪辦公室處理信訪問題,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堅持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處理問題。

  (二)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重調查研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

  (三)堅持組織原則,遵守信訪工作紀律,保護信訪人的信訪權利。

  第十一條 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或提出的建議、意見有利于改進檢驗檢疫工作、促進外經貿和社會發展的,有關單位應當認真研究論證并積極采納。對于信訪人反映的有關政策性問題,應當及時向*局報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決問題的建議。

  第十二條 信訪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章 信訪渠道

  第十三條 各單位信訪辦公室要向社會公布本單位信訪工作部門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

  第十四條 各單位信訪辦公室要在信訪接待場所或者網站公布與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

  第十五條 各級信訪辦公室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可以就信訪人反映突出的問題到信訪人居住地與信訪人面談溝通。

  第三章 信訪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信訪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檢驗檢疫系統及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二)對*檢驗檢疫系統及其工作人員以權謀私、以檢謀私、吃拿卡要報、失職瀆職行為有控告、檢舉的權利。

  (三)在合法權益遭到損害時有提出申訴的權利。

  (四)對所反映的問題有要求受理部門給予答復的權利。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第十七條 信訪人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實反映問題,不得捏造或有意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二)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妨礙檢驗檢疫公務。

  (三)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注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有關單位對采用口頭形式

  提出的投訴請求,應當記錄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四)表達群體的意愿,應寫信或選派代表反映,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檢驗檢疫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第四章 信訪事項的受理

  第十八條 *檢驗檢疫系統信訪辦公室處理信訪問題,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交辦、轉送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

  (二)承辦上級和本單位交由處理的信訪事項。

  (三)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

  (四)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

  (五)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本單位提出完善政策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對本單位其他部門的信訪工作進行指導。

  第十九條 各單位收到群眾來信后,要及時拆封,將信文、信封及附件一并裝訂,并在來信右上角加蓋收信章,日期應與實際相符。電子郵件要及時下載打印,并按上述要求辦理。來信來訪都要進行登記,注明信訪人姓名、地址或工作單位及問題發生地、登記時間、信訪類別、信訪內容摘要。分清是否重信、重訪、聯名信訪(注明信訪人數)。對檢舉揭發信,應注明被檢舉揭發人的姓名、單位及其職務。

  第二十條 各單位收到信訪事項后,能夠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通過電話或信函告知信訪人(通過電子信箱收到的來信,一般以電子郵件的形式及時告知)。但是,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對收到的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要、緊急信訪,應在當日向本單位主要領導摘報或專報,并將情況通報相關部門(單位),依法及時采取措施,妥善處理,防止發生異常信訪情況。

  第二十二條 對于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有關單位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響的產生、擴大。

  第五章 信訪事項的辦理和督辦

  第二十三條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單位辦理信訪事項,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信訪人、有關組織和人員說明情況;需要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向其他組織和人員調查。

  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聽證應當公開舉行,通過質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單位經調查核實,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分別作出以下處理,并書面答復信訪人:

  (一)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持;

  (二)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對信訪人做好解釋工作;

  (三)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持。

  有權處理的單位依照該條第(一)項規定作出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應當督促有關機關或者單位執行。

  第二十五條 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單位或*局信訪工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屬于上級交辦的應在規定的時間內上報處理結果,不能按期上報的,要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信訪人對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的上一級機關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單位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

  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復查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原復查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復核請求,收到復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自收到行政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的,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信訪機構和其它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第二十七條 *局信訪工作辦公室發現有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督辦,并提出改進建議:

  (一)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的辦理期限辦結信訪事項的;

  (二)未按規定反饋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

  (三)未按規定程序辦理信訪事項的;

  (四)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的;

  (五)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的;

  (六)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收到督辦、改進建議的單位應當在30日內書面反饋情況;未采納改進建議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 督辦主要采取電話督辦、網上督辦、實地督辦、會議督辦等方式。

  第二十九條 歸檔。對已辦結的來信事項要及時歸檔,做到一案一卷,要素齊全。

  第六章 信訪事項的回復和回訪

  第三十條 對署實名信訪實行回復制度。堅持為信訪人保守秘密、依法保護信訪人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各單位查結的信訪,查結后7日內,由直接作出處理的部門向信訪人回復。

  第三十二條 回復方式。能當面回復的,當面回復,不能當面回復的,采取以下方式回復:

  (一)電話回復。對注明住宅電話或手機號碼的信訪,以電話方式進行回復,承辦人須填寫好回復記錄。

  (二)信函回復。對注明詳細地址和姓名的信訪,以信函形式回復;郵寄信訪答復意見應使用普通信封,不顯示寄信單位名稱。

  (三)網上回復。對網上信訪,實行網上回復。

  第三十三條 回訪。承辦單位在信訪事項辦結后,30日內進行回訪?;卦L的方式:

  (一)走訪回訪。承辦單位派人直接與信訪人見面、聽取信訪人意見。

  (二)電話回訪。承辦單位通過電話方式與信訪人聯系,進行回訪。

  (三)信函回訪。承辦單位通過信函的方式進行回訪。

  第七章 幾類信訪的處理

  第三十四條 匿名信訪。對匿名信訪要認真對待、辦理,屬于檢舉揭發本單位管理干部的信訪,要呈報主要和分管領導閱批辦理。

  第三十五條&

  nbsp; 收到上級交辦件或群眾來信,普通信件呈辦公室主任閱批,轉有權處理的部門辦理;上級交辦件或重要信訪件,須呈局領導閱示,轉要權處理的部門辦理。承辦單位收到來訪信件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書面告知信訪人已受理,一般自告知之日起60日內辦結并給信訪人書面答復(情況復雜的可延長至90日內),信訪人對答復意見滿意的,則終結辦理。信訪人對答復意見不服的,可在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原辦理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信訪復查。

  第三十六條 重復信訪。對相同信訪人2次以上反映同一問題或一信多投的信訪,尚未處結或回復辦理意見的,要在規定期限內辦結,及時告知信訪人;對反映問題處理不服或要求過高的信訪大戶、老戶,按終結信訪處理,并視情做好說服疏導教育工作。

  第三十七條 無效信訪。對精神異常者或無實際內容的信訪,登記存查,不轉送、交辦。

  第三十八條 終結信訪。對已有終結處理意見的信訪,不受理、轉送、交辦,只登記掌握情況。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越或者濫用m.airporthotelslisboa.com職權,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二)應當作為而不作為,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三)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四)打擊報復信訪人,或接受與信訪有關人員的財物和其他利益的;

  (五)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四十條 負有受理信訪事項職責的單位在受理信訪事項過程中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信訪辦公室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收到的信訪事項應當登記、轉送、交辦而未按規定登記、轉送、交辦的;

  (二)對屬于其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的;

  (三)承辦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告知信訪人是否受理信訪事項的;

  (四)推諉、敷衍、拖延信訪事項辦理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結信訪事項的;

  (五) 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的;

  (六)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作風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對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投訴請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一條 對信訪人違反***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行為,經有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檢驗檢疫局有將信訪人移交公安機關處理的權利,構成犯罪的信訪人,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檢驗檢疫局信訪領導小組、信訪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各分支局可參照使用?!?檢驗檢疫系統信訪工作處理辦法(試行)》(遼檢辦[20**]20號)廢止。

  附件:1、*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信訪工作流程(1)

  2、*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信訪工作流程(2)

篇3:某大學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辦法

  大學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辦法

  第一條、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監察機關舉報工作辦法》的規定,按照《*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信訪工作的意見》的要求以及《關于監察機關實施〈信訪條例〉的說明》,結合我校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理論和“***”為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堅持從嚴治黨的方針,為加強學校黨風廉政建設和學校教學、科研、醫療的改革、發展、穩定服務。

  第三條、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的原則:嚴格遵守章程和國家法律法規,堅持實事求是,貫徹民主集中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解決實際問題同思想教育相結合,預防與查處并重,嚴格遵守保密規定。

  第四條、紀檢監察信訪的受理范圍:對黨員、黨組織違*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和其他敗壞黨風行為的檢舉、控告;對各部處、院系、附屬醫院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徇私舞弊的檢舉、控告;其他涉及黨風廉政和黨紀政紀的問題;黨員、黨組織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申訴。

  第五條、涉及校(廳)級領導的信訪件,如需報告,由校黨委或校紀委上報省紀委、監察廳或省教育工委處理;涉及處級干部的信訪件,由校紀委、監察室直接辦理;涉及科級及以下人員的信訪件除特殊情況外,一般轉其所屬黨總支或主管部門辦理,并在辦理完結后向紀委、監察室報其結果。

  涉及直屬附屬醫院二級機構負責人及以下人員的信訪件,除不宜轉辦的外,一般轉附屬醫院紀委辦理。

  如涉及干部處理問題,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紀委協同相關部門辦理。

  第六條、承辦人在收到來信后,要當日拆封,注意保持信封和郵戳的完整,并認真細致地閱信和登記,屬于紀檢監察受理范圍的信件,填寫《z醫科大學紀檢監察信訪舉報簽批單》(來訪者所帶書面材料和舉報件亦照此辦理),同時提出承辦意見,報紀委、監察室負責人批示。

  對上級部門或學校黨委、校領導交辦并有批示的信訪件,按照領導批示意見辦理,要求反饋處理結果的應及時上報辦理情況。

  對不屬于紀檢監察受理范圍的信訪舉報件,要單獨建立登記本,按歸口辦理原則,轉請有關部門或單位處理。

  第七條、來信(含電子郵件)處理完畢后,對于署名舉報且能聯系其本人的,應采取適當方式及時通報處理情況,并聽取舉報人對處理結果的意見。

  第八條、接待來訪。接待初次來訪者,接待人員要先問清反映什么問題,區分問題的歸屬范圍,屬于紀檢監察信訪工作受理范圍的,予以登記,帶有書面材料的,先審閱材料。接談時一般要保證兩人以上參加,應作必要的談話記錄,來訪者確認無誤后,由其本人簽字,作為查辦材料。對于反映紀檢監察信訪工作受理范圍以外問題的,要將來訪者介紹到有關單位或部門。

  對于有書寫能力,未帶材料的來訪者,在接談后,應請其補寫書面材料,以便查辦。

  第九條、紀委、監察室設立專門的舉報電話,負責接待黨員、群眾的電話舉報。紀委、監察室每次負責接聽舉報電話的工作人員,即為m.airporthotelslisboa.com舉報電話的第一受理人,接聽人要對所舉報的內容認真記錄,不清楚的地方,要及時向舉報人核對清楚,避免出現錯漏。

  第十條、紀委、監察室要圍繞學校中心工作,對群眾反映強烈、時間性強、影響較大、易查易結的信訪舉報件直接予以直查快辦。

  第十一條、由學校信訪辦和紀委、監察室同時受理的信訪舉報件,要根據所反映問題確定由一方主辦,處理結果也由主辦方負責答復舉報人,并將辦理情況和結果以適當方式通報另一方。

  第十二條、需轉辦的信訪件,要進行登記,經紀委、監察室的領導批示后,直接轉有關部門或黨組織辦理,并注明交辦時間。

  上級單位指定不得下轉的信訪舉報件,應不再下轉。必要時,應隱去檢舉、控告人的姓名,將原信的摘抄件予以轉辦。

  第十三條、嚴禁將信訪舉報件轉給被檢舉、控告人處理。需要被檢舉人作出書面說明的問題,要隱去檢舉人的姓名,將所反映的問題摘要給被檢舉人作出說明。

  承辦人員及相關人員要嚴守機密,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信訪件的內容和案情。

  第十四條、承辦人與案件當事人存在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承辦人員不得歧視、刁難和壓制檢舉、控告、申訴人。

  對于打擊報復檢舉、控告、申訴人的行為,應予嚴肅追究。

  第十五條、對誣告的,要追究誣告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要對誣告人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學校各級組織和負責人,要認真對待和處理信訪反映的問題,不得不負責任地拖延不辦,或為有關人員開脫、說情,更不得對檢舉人進行打擊報復,上述問題一經發現將對當事人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十七條、校紀委、監察室要加強轉辦信訪的督辦,凡轉有關單位或部門查處并要求報查處結果的信訪件,逾期一個月,應說明原因。對于多次督辦,仍然久拖不決的信訪件,紀委、監察室可按照黨風廉政責任制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做好信息收集、篩選、分析工作和信訪舉報的統計上報工作。

  第十九條、信訪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須按文書管理要求立卷歸檔。信訪檔案材料需要銷毀時,要經紀委、監察室負責人批準,在登記后銷毀。

  第二十條、紀檢監察信訪工作人員要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工作水平,要有堅強的事業心和高度的責任感,認真熱情、耐心細致地做好*群眾的思想工作。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不徇私情,實事求是,關心群眾、嚴守秘密。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校紀委、監察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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