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大學處級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6578

  州蘇大學處級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落實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干部的要求,積極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斷提高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科學化水平,形成有效管用、簡便易行、有利于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人用人機制,努力建設一支高舉***主義偉大旗幟,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善于推動科學發展和促進校園和諧的高素質干部隊伍,保證學校各項事業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國共產章程程》、*中央《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中央、省委頒布的一系列相關文件,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選拔任用處級干部,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管干部原則;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原則;

  (三)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

  (四)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原則;

  (五)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

  (六)民主集中制原則;

  (七)依法辦事原則。

  第三條 選拔任用處級領導干部,應當注重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干部,注重使用后備干部,用好各年齡段干部。重視選拔女干部和從非*黨員優秀人才中選拔干部。應當樹立注重基層的導向。

  第四條 處級干部的選拔任用和管理權限

  (一)我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全校所有處級干部均由學校黨委按照本條例選拔任用。

  (二)凡經學校正式發文任命或聘任的處級干部,均由學校黨委統一管理,黨委組織部負責其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處級干部的職務、級別

  (一)處級干部職務分為處級領導職務和處級非領導職務。處級領導職務序列分為正處級領導職務、副處級領導職務;處級非領導職務序列分為調研員、副調研員,正處級和副處級紀檢員、組織員以及其他上級有關部門和學校認可的非領導職務。

  (二)處級領導職務應與所在崗位相對應。

  (三)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實際,處級領導職務干部可以改任同級非領導職務。年滿58周歲,處級領導職務干部必須改任同級非領導職務。年滿60周歲,必須免去非領導職務。

  第六條 處級干部的任(聘)期

  (一)處級黨務領導職務干部實行任命制,任期四年;處級行政領導職務干部實行聘任制,聘期四年;處級領導職務干部在同一職位上連續任職原則上不應超過兩個任(聘)期。教學、科研單位和專業性很強的行政部門的處級領導職務干部,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適當延長任(聘)期。

  (二)按照規定,選舉產生的處級領導職務干部的任期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處級非領導職務干部的選拔任用參照本條例執行,但不規定任(聘)期。

  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

  第七條 處級干部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自覺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理論、“***”重要思想和***為指導,努力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經得起各種風浪考驗。

  (二)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主義堅定信念,堅決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忠于黨的教育事業,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樹立正確政績觀,在學??茖W發展中銳意進取,勇于改革,艱苦創業,做出實績。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開拓創新,服務基層,認真調查研究,能夠把黨的方針政策同本單位、本部門的實際相結合,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反對形式主義。

  (四)有強烈的革命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有實踐經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五)正確行使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堅持原則,敢抓敢管,依法辦事,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勤儉節約,密切聯系群眾,堅持黨的群眾路線,自覺接受黨和群眾的批評和監督,加強道德修養,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反對官僚主義,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不正之風。

  (六)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于團結同志,包括團結與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條 提拔擔任處級領導職務的,應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提任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及以上工齡和兩年及以上本校工作經歷。引進的高級人才除外。

  (二)處級領導職務干部由副處職提任正處職的,應當在副處職崗位工作兩年及以上(或在副處職崗位和副處級崗位累計工作兩年及以上、且工作特別優秀);由正科職提任副處職的,應當在正科職崗位工作三年及以上(或在正科職崗位和正科級崗位累計工作三年及以上、且工作特別優秀)。

  (三)在專職黨政管理崗位上擔任處級領導職務,一般應具有大學及以上學歷,其中,40周歲及以下者應當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在專職黨政管理崗位上擔任正處級領導職務,一般應具有副高及以上職稱。

  (四)在非專職黨政管理崗位上擔任處級領導職務,正職一般應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且有博士學位,副職一般應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碩士及以上學位。

  (五)近3年年度考核達到“稱職”及以上,并且符合學校黨委的干部教育培訓的有關要求。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后一年內完成培訓。

  (六)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七)提任黨的領導職務的,還應當符合《中國共產章程程》規定的黨齡要求。

  第九條 處級領導干部應當逐級提拔。特別優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破格或者越級提拔。

  破格提拔的特別優秀干部,應當德才素質突出、群眾公認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在關鍵時刻經受住考驗或在承擔急難險重任務中表現突出、作出重大貢獻;在條件艱苦、基礎差的地區或者單位工作實績突出;在其他崗位上盡職盡責,工作實績特別顯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領導班子結構需要或者領導職位有特殊要求的;專業性較強的崗位或者重要專項工作急需的;條件艱苦、基礎差的地區或者單位工作需要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須從嚴掌握。不得突破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和第八條第七項規定的資格要求。任職試用期未滿或者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破格。不得越兩級提拔。

  第三章 動 議

  第十條 校黨委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提出啟動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意見。

  第十一條 黨委組織部綜合有關方面建議和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對領導班子進行分析研判,就選拔任用的職位、條件、范圍、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議。

  第十二條 初步建議向黨委主要領導報告后,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醞釀,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薦

  第十三條 選拔任用處級領導職務干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推薦結果作為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在一年內有效。

  第十四條 處級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按照職位設置全額定向推薦,個別提拔任職,按照擬任職位推薦。

  第十五條 處級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由黨委組織部主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召開推薦會,公布推薦職務、任職條件、推薦范圍,提供干部名冊,提出有關要求;

  (二)組織填寫推薦表、測評表,進行個別談話推薦;

  (三)對會議推薦及談話推薦情況進行綜合分析;

  (四)向校黨委匯報推薦情況。

  第十六條 處級領導班子換屆,參加民主推薦的人員:

  (一)會議投票推薦一般由所在單位全體教職工參加;

  (二)個別談話推薦一般由所在單位現任領導班子成員、黨委(黨工委)委員、校黨代會代表、系(科室、所、辦公室)負責人、教職工黨支部書記、群團組織負責人、教職工代表、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代表以及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參加。

  第十七條 處級領導班子換屆,根據會議推薦、個別談話推薦情況和領導班子結構需要,可以差額提出初步名單進行二次會議推薦。二次會議推薦的程序及參加人員范圍與一次民主推薦的程序及參加人員范圍相同。

  第十八條 個別提拔任職的民主推薦程序,可以參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定進行,也可以先進行個別談話推薦,根據談話情況,經校黨委研究,提出初步名單,再進行會議推薦。

  第十九條 個別提拔任職,一般由本單位一定代表或全體成員參加,根據實際情況還可以吸收與此單位業務相關的上級領導、平行單位領導、基層單位領導及教師代表參加,也可以適當調整。參加個別談話推薦的人員參照上列范圍確定,可以適當調整。

  第二十條 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并署名。所推薦人選經組織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納入民主推薦范圍。

  第二十一條 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干部人選,可以由校黨委推薦,報上級組織部門同意后作為考察對象。

  第五章 考 察

  第二十二條 確定考察對象,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條件,將民主推薦與平時考核、年度考核、一貫表現和人崗相適等情況綜合考慮,充分醞釀,防止把推薦票等同于選舉票、簡單以推薦票取人。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一)群眾公認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結果中有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為的。

  (四)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

  (五)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四條 考察對象由校黨委研究確定,由黨委組織部進行考察。

  第二十五條 考察處級干部擬任人選,必須依據干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職務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紀律、堅持原則、敢于擔當、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行為操守等方面的情況。

  注重考察工作實績,深入了解履行崗位職責、推動和服務學??茖W發展的實際成效??疾鞂W院(部)處級領導班子成員,應當把有質量、有效益、可持續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黨的建設等作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疾鞕C關部門、群團直屬單位的處級領導干部,應當把執行政策、業務能力等作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加強作風考察,深入了解為師生服務、求真務實、勤勉敬業、奮發有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情況。

  強化廉政情況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潔自律有關規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獨慎微,秉公用權,清正廉潔,不謀私利,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 考察處級干部擬任人選,應當保證充足的考察時間,經過下列程序:

  (一)組織考察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的主要領導就考察工作方案溝通情況,征求意見;

  (三)發布干部考察預告。干部考察預告的內容一般包括:考察對象、擬任職務、考察時間地點、考察內容、考察方法、考察組成員及聯系電話;

  (四)采取個別談話、發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走訪、查閱干部檔案和工作資料、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根據需要進行民意調查、專項調查、延伸考察;

  (五)綜合分析考察情況,與考察對象的一貫表現進行比較、相互印證,全面準確地對考察對象作出評價;

  (六)向分管校領導及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黨委(黨工委)主要領導反饋考察情況,并交換意見;

  (七)黨委組織部根據考察情況,經集體研究提出任用建議方案,向校黨委報告。

  第二十七條 考察處級干部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一般為:

  考察院級領導班子成員擬任人選,由本單位現任領導班子成員、黨委(黨工委)委員、校黨代會代表、系(科室、所、辦公室)負責人、教職工黨支部書記、群團組織負責人、教職工代表、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代表以及其他有關人員。

  考察機關、群團、直屬單位、直屬業務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擬任人選,由所屬黨委(黨工委)負責人、本單位正科職及以上干部、擬任人選科室全體成員參加。本單位人數較少的,可以由全體成員參加。根據實際情況還可以吸收與該單位業務相關的基層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和服務對象代表參加。

  第二十八條 考察處級干部擬任人選,必須向紀檢監察部門書面征求考察對象廉政情況的意見,并將其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的必需環節。對擬提拔的考察對象,應當查閱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情況,必要時可以進行核實。

  第二十九條 考察處級干部擬任人選,必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書檔案。已經提拔任職的,考察材料歸入本人檔案??疾觳牧媳仨殞憣?,全面、準確、清楚地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包括下列內容:

  (一)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和主要特長;

  (二)主要缺點和不足;

  (三)民主推薦和民主測評等情況。

  第三十條 校黨委派出的考察組由不少于兩名成員組成??疾旖M成員應由思想政治素質好,有較豐富工作經驗并熟悉組織、干部工作的人員擔任。

  實行干部考察工作責任制??疾旖M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深入細致,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對考察材料負責,履行干部選拔任用風氣監督職責。

  第六章 討論決定

  第三十一條 處級干部擬任人選,在討論、決定或呈報前,由干部工作小組醞釀、討論后,提交黨委常委會(全委會)進行進一步充分醞釀。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兩種情況之一的,不得作為擬任人選:

  (一)在考察過程中,對考察對象表示不同意或不稱職的人數超過參加考察人數三分之一的;

  (二)對任(聘)期屆滿的領導干部,表示優秀和稱職的人數達不到參加考察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

  第三十三條 處級干部擬任人選,應當征求校紀檢部門和學校分管領導意見。非*黨員擬任人選,應當征求黨委統戰部的意見。

  雙重管理的干部任免,應當事先征求協管方意見,進行醞釀。征求意見一般采用書面形式進行。

  第三十四條 由黨委常委會集體討論作出處級干部任免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

  對擬破格提拔的人選,必須報經上級組織部門同意。

  對擬提拔任用涉及人、財、物等關鍵崗位的正處級領導職務干部,由黨委常委會提名,黨委全委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第三十五條 黨委常委會(全委會)討論處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方為有效,并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與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發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對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應當暫緩作出決定。對影響作出決定的問題,常委會應責成有關部門及時查清,避免久拖不決。

  黨委常委會(全委會)有關干部任免的決定,需要復議的,應當經全體應到會黨委常委(委員)超過半數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六條 黨委常委會(全委會)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黨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領導或黨委組織部負責人逐個介紹擬任人選的推薦、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選,應當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

  (二)參加會議人員進行討論;

  (三)進行表決,以全體應到會黨委常委(委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第三十七條 需要報上級審批的擬提拔任職的干部,必須向上級呈報學校黨委請示并附干部任免審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檔案和黨委常委會(全委會)會議紀要、討論記錄、民主推薦情況等材料。

  需要報上級備案的干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向上級部門備案。

  第七章 任 職

  第三十八條 實行處級干部任職前公示制度。對于提任的處級干部,在黨委討論決定后、下發任職通知前,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內容應當真實準確,便于監督,涉及破格提拔的,還應當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

  第三十九條 實行處級領導職務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

  提拔擔任處級領導職務的,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后,經考核勝任現職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任前職級安排工作。選舉產生的處級領導職務干部以及提任的處級非領導職務干部不實行任職試用期制度。

  第四十條 實行任職談話制度。對決定任用的干部,由黨委指定專人同本人談話,肯定成績,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問題。

  第四十一條 處級干部的任免時間,自學校黨委常委會(全委會)決定之日起計算。對于試用的干部,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繼續任用的,其任職時間自學校黨委常委會(全委會)決定試用之日起計算。由選舉產生的處級領導干部,自當選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二條 任職手續

  (一)任免黨群系統處級領導職務干部,由黨委組織部負責擬稿,黨委辦公室核稿,黨委書記簽發;任免行政系統處級領導職務干部,由黨委組織部負責擬稿,黨委辦公室核稿,校長簽發;任免處級非領導職務干部,由黨委組織部負責擬稿,黨委辦公室核稿,黨委書記簽發。組織部長、人事處長、紀委副書記、財務處長、工會正副主席、人武部正副部長、團委正副書記等干部的任免,按照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二)處級干部的《干部任免審批表》存入本人檔案。在發文后一周內,由本人辦理人事和黨員組織關系接轉手續。

  第八章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

  第四十三條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是處級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開選拔面向社會進行,競爭上崗在學校內部進行。應當從實際出發,合理確定選拔職位、數量和范圍。一般情況下,處級領導職位出現空缺且本校沒有合適人選的,特別是需要補充緊缺專業人才的,可以進行公開選拔;處級領導職位出現空缺,本校符合資格條件人數較多且人選意見不易集中的,可以進行競爭上崗。

  第四十四條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方案設置的條件和資格,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規定,不得因人設置資格條件。資格條件突破規定的,應當事先報上級組織部門審核同意。

  第四十五條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工作在校黨委領導下進行,由黨委組織部組織實施,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公布職位、資格條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參加公開選拔的應當經所在單位同意;

  (三)采取適當方式進行能力和素質測試、測評,比選擇優(競爭上崗也可以先進行民主推薦);

  (四)由校黨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由黨委組織部進行察;

  (五)校黨委討論決定擬任人選;

  (六)履行任職手續。

  第四十六條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應當科學規范測試、測評,突出崗位特點,突出實績競爭,注重能力素質和一貫表現,防止簡單以分數取人。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七條 實行處級領導職務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對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過交流鍛煉提高領導能力的;在一個單位或崗位工作時間較長的;按照規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處級領導職務干部原則上應當任滿一屆,在同一職位上連續任職滿兩個任(聘)期的,應進行交流。干部交流可以在黨政之間、機關部門之間、學院(部)之間、機關與學院(部)之間進行。同一學院(部)黨政正職一般不同時進行交流。

  (三)經歷單一的或者缺少基層工作經歷的年輕干部,應當有計劃地到基層、條件艱苦單位工作。

  (四)干部交流工作要樹立全局觀念,領導干部必須服從組織調動,在規定的期限內報到。堅決防止和糾正干部調不出、派不進的現象,建立干部能上能下,班子成員能進能出的良性機制。干部個人不得自行聯系交流事宜,領導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選。同一干部不宜頻繁交流。

  (五)處級領導職務干部任職試用期間,一般不宜調整或交流其工作崗位。

  (六)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職通知后,應當在校黨委或者組織部門限定的時間內到任,同時,根據新單位隸屬關系,辦理行政關系和黨的組織關系。

  第四十八條 實行處級干部任職回避制度。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學院(部)、部門、直屬單位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

  第四十九條 實行處級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校黨委及其組織部門在干部考察、討論決定干部任免過程中,涉及領導干部本人及其上述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干部考察組成員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第十章 免職、辭職、降職

  第五十條 處級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免去現職:

  (一)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

  (二)受到責任追究應當免職的;

  (三)辭職或者調出的;

  (四)在干部年度考核、換屆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

  (五)在任期內,一年內出國(境)一次時間在六個月以上(因職稱評定原因出國(境)進修的除外)或一年內出國(境)數次、累計達到三個月以上的;

  (六)出國(境)、國內出差未按照規定履行請假通報制度,情節嚴重的;

  (七)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的。

  第五十一條 實行處級干部辭職制度。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辭職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第五十二條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職的處級干部,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實行處級干部降職(級)制度。在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因工作能力較弱、受到組織處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級)的,應當降職(級)使用。降職(級)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級)的標準執行。

  降職(級)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專職處級領導干部因公或自愿辭職轉教學、科研等專業技術崗位的,不再作為處級干部管理。

  第五十五條 從事教學科研等專業技術工作的教師和專業技術人員擔任處級領導職務,因任期屆滿等原因回轉專業技術崗位的,不再作為處級干部管理?;剞D專業技術崗位后,按原任職時間折算,可以給予一定時間的學術恢復期。對于少數長期從事管理工作、年齡偏大、不適合再從事教學科研等專業技術工作的領導干部,可轉為非領導職務。

  第五十六條 免職、辭職、降職手續參照任職手續執行,或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 實行處級領導職務干部離任審計制度。對于主要負責同志和分管經濟工作的處級領導職務干部,由紀監審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離任審計。

  第十一章 紀律和監督

  第五十八條 選拔任用處級干部,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的各項規定,并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準超職數配備、超機構規格提拔領導干部,或者違反規定擅自設置職務名稱、提高干部職級待遇;

  (二)不準采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

  (三)不準違反規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干部;

  (四)不準私自泄露動議、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干部等有關情況;

  (五)不準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六)不準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七)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干部選拔任用工作;

  (八)不準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干部;

  (九)不準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愿,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十)不準涂改干部檔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等方面弄虛作假。

  第五十九條 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全程監督,嚴肅查處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者交流決定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免職或者降職使用。

  第六十條 實行處級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事項的,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校黨委主要領導成員、有關領導成員、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有關領導成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十一條 校黨委及其組織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有關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舉報、申訴,制止、糾正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并對有關責任人員提出處理意見或處理建議。

  第六十二條 實行組織部門與紀檢監察等有關單位聯席會議制度,就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溝通信息,交流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聯席會議由組織部門召集。

  第六十三條 校黨委及組織部門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和群眾監督。單位和個人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有權向上級黨委及其組織部門、紀檢監察機關舉報、申訴。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由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年12月校黨委印發的《州蘇大學處級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修訂稿)》(蘇大委〔20**〕53號)同時廢止。凡是學校已經公布施行的有關干部工作的文件規定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篇2:建筑集團企業中層管理人員選拔任用辦法

  建筑集團公司中層管理人員選拔任用暫行辦法

  一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健全完善公司中層管理人員選拔任用制度,形成具有生機與活力的選人用人新機制,推進公司生產經營的發展,經集團公司黨委會議研究,現制定《集團公司中層管理人員選拔任用暫行辦法》。

  第二條 選拔任用集團公司中層管理人員,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1)黨管干部原則和董事會依法選擇經營管理者以及經營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權相結合的原則;

  (2)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

  (3)員工公認、注重實績原則;

  (4)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

  (5)民主集中制原則;

  (6)依法辦事原則。

  第三條 選拔任用集團公司中層管理人員必須符合“***”的要求,有利于領導班子專業、文化、年齡結構的改善,有利于班子整體功能的發揮,符合本單位或部門領導職數的規定,符合缺額崗位對領導人員素質的要求。

  二 選拔任用條件

  第四條 選拔任用集團公司中層管理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克思主義、*思想、*理論的水平,認真實踐“***”重要思想,努力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堅決擁護并認真貫徹黨的基本路線。

  (2)具有gg開放意識和奮發向上的工作精神,能夠帶領員工艱苦創業,開拓進取,有公認的工作實績。

  (3)有事業心和較豐富的m.airporthotelslisboa.com工作經驗,有勝任領導崗位的組織、協調能力和文化、業務素質,有清晰的工作思路和相應的經營理念。

  (4)能正確行使手中的權利,清正廉潔,艱苦樸素,為企業的發展和員工的利益勤奮敬業。

  (5)密切聯系群眾,作風嚴謹,雷厲風行,有全局觀念,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善于集中正確意見,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

  (6)選拔擔任集團公司中層管理成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

  一般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

  一般應是后備干部人選;

  身體健康。

  三 選拔任用程序

  第五條 集團公司控股單位及相對控股單位的董事長,由集團公司黨委會、董事會會議研究確定,推薦給該控股公司股東會選舉。

  總經理由該控股公司董事長提名,經該公司黨組織討論后,推薦給董事會,董事會研究后,報集團公司黨委,預審考察后,經集團公司黨政聯席會議研究同意,批復給該單位董事會,由該控股公司董事會聘任??毓晒締挝坏母笨偨浝磉x拔任用程序同上。

  第六條 參股公司產權代表,由集團公司黨委會、董事會會議研究確定后,按法定程序進入該單位董事會。

  第七條 集團公司機關職能部門人選、分公司經理人選,由集團公司總經理提名或黨委推薦或民主推薦,總經理與黨委書記取得一致意見后,組織、人事部門考察,經與集團公司紀委交換意見,黨政聯席會議研究同意后,公司發文聘任。

  第八條 分公司副職人選,可由分公司經理提名或分公司黨(總)支部推薦,分公司經理與黨(總)支部書記取得一致意見后,報集團公司,組織、人事部門考察,經與集團公司紀委交換意見,黨政聯席會議研究同意后,由集團公司發文備案。

  第九條 集團公司黨群部門中層管理人員,由集團公司黨委提名,組織、人事部門考察,經與集團公司紀委交換意見,集團公司黨委會議研究通過后,由集團公司黨委發文備案。

  分公司黨(總)支部書記、工會主席,按照《中國共產章程程》和《工會章程》有關規定選舉產生,并履行有關手續。

  第十條 談話 宣布

  集團公司控股單位和相對控股單位的正職、參股單位產權代表、集團公司機關職能部門正職、分公司經理人選由集團公司主要領導談話,并由公司領導,組織、人事部門參加宣布,集團公司控股單位和相對控股單位的副職、集團公司機關職能部門副職、分公司副職由分管領導談話并宣布,組織、人事部門參加宣布。

  四 組織考察

  第十一條 考察工作由集團公司黨委工作部會同人力資源部進行??疾爝^程中要根據選拔任用的條件和資格,以及崗位的具體要求,全面了解其德、能、勤、績、廉,尤其對工作實績重點考察。

  五 考察程序

  第十二條 組織、人事部門組成兩名以上成員的考察組,考察以個別談話為主,也可采取民意測評、專項調查等方法進行。綜合分析考察情況后,力求形成全面、客觀的書面考察材料。

  六 任(聘)用期的管理

  第十三條 各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任聘后,要制定任期目標責任制。明確經營管理目標和雙方的責、權、利。同時,要加大考核力度,建立健全以業績考核為主要內容的年度考核、經濟責任考核等制度。

  第十四條 各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每年要全面進行工作述職,接受組織、人事部門考評及職工民主評議。

  第十五條 要m.airporthotelslisboa.com建立健全領導班子成員經濟責任定期審計和離任審計制度。對任期內的各單位行政領導人員定期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對調離、解聘原任職崗位的領導人員,在免職或解聘前,由公司審計部門進行經濟責任離任審計。

  第十六條 在任(聘)領導班子成員在任(聘)期內享受所在任(聘)崗位的待遇,被免職(解聘)的領導班子成員,按照新的工作崗位享受待遇。

  第十七條 免除(解聘)

  集團公司中層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免除(解聘)現任職務:

  (1)經考核未能完成任期目標要求的;

  (2)因工作需要同級轉換職務的;

  (3)達到國家法定離退休年齡的;

  (4)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5)責令辭職而拒不辭職的;

  (6)因其它原因需要免除(解聘)職務的。

  第十八條 辭職

  辭職分自愿辭職和責令辭職兩種。

  自愿辭職:集團公司中層管理人員因個人原因或者其它原因,主動要求辭去所任職務的,可向集團公司組織、人事部門遞交個人書面辭職報告,由組織、人事部門提交集團公司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并在正式提交書面辭職報告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答復,未經正式批準前不得擅自離職。各單位副職因個人原因或者其它原因,主動要求辭去所任職務的,可向本單位主要領導遞交個人書面辭職報告,由所在單位領導班子會議研究同意后,報集團公司組織、人事部門,予以答復。

  責令辭職:根據中層管理人員在任(聘)期間的表現,年度考核與職代會民主評議不稱職的正職和副

職,經集團公司黨政聯席會議和所在單位領導班子會議分別研究決定,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的,可責令其辭去現任職務,拒不辭職的,應當免除(解聘)其職務。對被責令辭職的領導成員,可分配適當工作。改正錯誤、工作表現突出、群眾公認的亦可再次擔任領導職務。

  七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組織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篇3:市政園林局黨委干部選拔任用辦法

  市政園林局黨委干部選拔任用辦法

  為推進干部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據《黨政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精神,結合本系統實際,制定局黨委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辦法。

  一、干部選拔任用原則:

  (一)黨管干部原則;

  (二)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

  (三)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

  (四)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

  (五)民主集中制原則;

  (六)依法辦事原則。

  二、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本系統正科級干部任用由局黨委按照選拔任用程序討論研究后呈報市建委黨委審批,本系統副科級干部任用由局黨委直接審批。

  三、選拔任用條件:局黨委在選拔任用干部前應公布選拔干部的職位、選拔干部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專業條件和特殊要求。各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選拔任用一般從后備干部和本單位中層干部中產生。

  四、民主推薦。確定選拔職位及條件后,由局人事科組織進行民主推薦,并將民主推薦結果綜合分析后報局黨委,由局黨委會議研究確定考察對象。

  五、考察。根據局黨委會議確定的考察對象,局人事科應提前發布考察預告,并嚴格考察??疾觳捎脗€別談話、發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考察、查閱資料、專項調查等方法??疾旖Y束后,局人事科將班子調整的初步方案、個人考察材料、任用建議一并向局黨委報告。

  六、討論決定。選拔任用干部由局黨委集體討論決定。討論按照下列程序進行:由局人事科逐個介紹領導職務擬任人選的提名、推薦、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參加會議的黨委成員進行討論并發表意見;發放票決表進行表決,并當場計票,形成會議決定。需呈報市建委黨委審批的干部。附局黨委請示、任免審批表、干部考察材料、黨委會議紀要。

  七、任職。局黨委討論決定后,在正式下發通知前應予公示,公示內容包括基本情況、擬任職務、監督形式。公示期七天。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或聘職手續。

  八、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采取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形式選拔任用干部由局黨委決定,局人事科制定方案組織實施。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須經過下列程序:發布公告,公布職位、報考條件、基本程序和方法;報名與資格審查;統一考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建議人選;黨委研究決定。

相關文章

MM1313亚洲国产精品无码试看|91久久偷偷做嫩草影院免|国产原创剧情经理在线播放|国产精品亚洲А∨无码播放麻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