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減輕社區負擔增強社區居民委員會自治功能和服務效能的十項規定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有關部署要求,解決基層群眾反映強烈的社區負擔過重問題,增強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自治功能和服務群眾效能,改善社區治理環境,釋放社區自治活力,實現政府行政管理與社區自我管理的有效銜接、政府依法行政和居民依法自治的良性互動,特制定本規定。
一、明確工作職責
社區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依法履行組織居民自治、協助政府工作和開展有關監督活動的職能,指導和監督社區社會組織、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物業服務機構開展自治和服務活動。全面清理現有社區公共服務項目,制訂《社區居民委員會依法協助政府開展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項目清單(試行)》(以下簡稱《項目清單》),實行社區居民委員會依法協助政府開展公共服務事項清單管理。社區居民委員會根據《項目清單》協助政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社會治安、社區矯正、信訪維穩、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養老服務、社區教育、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社會救助、住房保障、文體建設以及殘疾人、未成年人、流動人口權益保障等工作。
二、實施準入制度
凡不屬于《項目清單》范圍內的工作事項,但確需社區居民委員會協辦的,實行準入審批制度,按照“權隨責走、費隨事轉”的原則,委托社區居民委員會協辦。 凡屬基層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職責范圍內的事項,不得轉嫁給社區居民委員會,不得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向社區居民委員會派任務、下指標。凡屬社區居民自治的事務,政府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充分尊重居民委員會的自主權,支持和幫助社區居民委員會實行民主管理。
三、規范機構掛牌
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外,各部門不得在社區另行設置工作機構。各社區辦事機構對外原則上只懸掛社區黨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社區服務站(中心)三塊牌子和民政部統一的社區標識。內部功能場(室)根據其主要功能或通用功能只懸掛一塊識別牌,各部門不得以條線規定為由,要求社區增掛其他牌子。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定期組織對社區辦公和服務用房的室內上墻制度進行清理,有條件的社區可采用電子屏、電視屏、觸摸屏等方式集中展現。
四、精簡臺賬檔案
按照“能并則并、能簡則簡、能撤則撤、去粗存精、去虛存實”的原則,對社區各類臺賬、報表進行精簡,壓縮重復、流于形式的臺賬;取消未經批準的各種創建、考核、評比等紙質臺賬。推行以工作記載簿替代社區臺賬,社區工作完成情況可用表格填寫,日常工作情況以工作人員筆記為依據,各類活動、會議情況用照片及文字說明留檔。有條件的社區,基礎工作、重大事項及綜合性報表等,以電腦錄入為主,建立規范的電子檔案。
五、壓縮各類參會
精簡社區參加的各類會議,原則上區級組織的會議每年不得超過2次,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的會議每月不得超過4次;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原則上每周只召開一次由社區主要負責人參加的工作例會。如無特殊情況,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各職能部門不得召開由社區工作人員參加的會議;確需召開的,必須經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批準。
六、控制評比檢查
全面梳理現有涉及社區的各類考核評比活動,取消無實際意義的考核評比項目,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合并、精簡考核評比項目;規范考核評比活動審批制度,嚴格控制新增考評項目,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開展的考核評比外,其他針對社區的考核評比活動,由區(縣、市)統一納入綜合性考評,每年一次性實施。對社區工作的考核,必須以社區居民的評價意見為主,不得以臺賬、獎牌、掛牌為評估指標。精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社區的檢查活動,部門工作檢查只針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社區工作的檢查每月不超過3次。
七、規范公章使用
社區居民委員會公章主要用于社區居民自治活動,為居民提供能如實掌握的居住、政審、申請救助、撫恤、高齡津貼、殘疾保障、職工和居民社保、計劃生育婚育情況、就業扶持、子女助學金、學雜費減免、青少年課外實踐活動、志愿服務活動等方面的證明,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要求社區出具超出公章使用范圍的各類證明。社區居民委員會印章不能使用于任何承擔法律責任及經濟連帶責任的證明。
八、完善自治功能
健全社區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居民自治機制,完善基層民主自治制度,深入開展以居民會議、議事協商、民主聽證為主要形式的民主決策實踐,以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實踐,以居務公開、民主評議為主要內容的民主監督實踐,全面推進基層民主自治制度建設,實現社區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創新社區事務參與方式,探索“網上論壇”“樓宇自治”等新的自治方式,不斷拓寬自治范圍和途徑,豐富自治內容和形式。開展“民主聽證會”“民情懇談會”等形式多樣的基層民主協商,創新協商形式,明確協商內容,規范協商程序,推進基層民主協商制度化、常態化。
九、提高服務效能
加強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制度建設,建立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分片包塊、聯系駐區單位、代理服務、服務承諾、入戶走訪等制度,實行錯時上下班、全日值班、節假日輪休等制度,加強與居民群眾和駐區單位的聯系,及時了解、反映和協調居民群眾各方面各層次利益訴求,夯實基層服務管理平臺。開展多層次、多樣化的社區服務,推行社區志愿服務,鼓勵和支持駐區單位和社區居民開展鄰里互助等群眾性自我互助服務,提高為民服務效能。
十、加強督查落實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社區減負增效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切實可行的具體措施,狠抓落實。要將社區減負增效工作作為全面深化改革、創新社會治理的一項基礎工程,納入政務督導檢查范圍,定期進行督查。對違反本規定的,要進行問責,責令限期整改。
山東省民政廳辦公室 20** 年11月5日印發
篇2:自治州醫院護理質量管理委員會工作制度
自治州醫院護理質量管理委員會工作制度
一、制定醫院的護理質量管理方案和年度、季度及月工作計劃。
二、完善各項護理工作制度、崗位職責、質量考核標準、工作流程及應急預案。
三、實行護理部、科室、病區三級護理質量管理,不斷完善的監督機制??剖屹|檢小組每月檢查一次,護理部每月檢查、每季全面檢查,并有記錄。
四、每月舉行一次科護士長會議,研究解決相關護理質量問題。
五、每月開展護理質量檢查活動一次,每月月底進行一次例會,分析反饋當月護理工作運行情況,提出改善措施,做好記錄。
六、每季度召開一次護理工作會議,對護理質量問題進行分析和研究。
七、每年舉行一次護理崗位技能競賽,提高護理人員基本技能。
八、每年舉行一次護士禮儀、護理技能,以及質量管理知識的培訓。
九、負責督促各級護理質控組對全院各科室的護理工作進行督查。
篇3:寧夏回族自治區村民委員會舉行辦法(1997)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1997年12月3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1997年12月3日公布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村民委員會建設,規范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應當有利于社會穩定,有利于調動村民參與民主管理的積極性,有利于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外,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3至7人組成。村民委員會的選舉與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同步進行。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部署,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所需經費,由鄉(鎮)財政給予補助。
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 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鎮)、村三級分別設立選舉委員會。
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鎮)選舉委員會職責:
(一)制定選舉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
(二)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三)總結交流選舉工作經驗;
(四)確定選舉日期;
(五)派人指導和監督選舉工作;
(六)受理選民對選舉中違法行為的檢舉和控告;
(七)組織檢查驗收并總結選舉工作;
(八)承辦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