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張灣區規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自治管理工作的通知(2017)

3129

  張政辦發〔20**〕38號

  張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規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自治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西城經濟開發區、十堰工業新區管委會:

  為規范張灣區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工作,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建房[20**]274號 )、《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省人大委員會公告第200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區物業管理工作的通知》(十政辦發〔20**〕150號)等有關規定,現就規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自治管理工作相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正確認識業主大會制度,依法成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自治管理組織,是所在地

  社區居民自治組織的有機組成部分,是物業管理的重要責任主體。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成立業主代表大會行使業主大會職權。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同意,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依法選舉產生,履行業主大會賦予的職責,執行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

  1.加強對業主大會成立的籌備組織工作。物業管理區域達到成立業主大會條件時,開發建設單位應向所在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街辦)提交成立業主大會申請和相關資料,業主也可向所在街辦提交成立業主大會申請。街辦應按相關規定及時組建籌備組,并委派代表擔任籌備組組長,按相關程序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委員共5至11人單數組成,可設2至3名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按得票多少排序)。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維修監管、財務監督、印章管理、共用場地管理等議事工作制度。為確保物業管理活動的公平、公正,委員之間應回避近親關系。當正式委員不能履職而缺額時,可按照候補委員排序替補。

  2.嚴格業主代表、業主委員會委員推選條件。街辦、社區和籌備組要夯實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運作基礎,業主代表、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應符合《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三章第三十一條的具體要求,應當由遵紀守法、熱心公益、責任心強、公正廉潔、身心健康、模范履行業主義務,具有社會公信力和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3.健全業主委員會備案手續。依法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和經換屆改選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向街辦和區房管局辦理備案手續。憑備案證明刻制業主委員會印章。已辦理備案的業主委員會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街辦、社區變更備案手續。

  二、切實加強對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的指導,確保日常運作規范有序

  民政、房管部門、街辦、社區居委會應加大對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具體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對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共有部位經營收益分配、使用,解聘、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等有關小區共同管理事務依法提出指導意見。將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規范化建設納入社區建設工作范疇。

  1.規范業主決議程序。業主委員會應當按其職責范圍和業主大會授權,通過民主表決作出本小區物業管理方面的工作決議;相關事項屬于業主大會職權的,由業主委員會提請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前,業主委員會應當事先聽取社區居委會的建議、征求業主意見,召開業主大會決定重大事項應邀請社區居委會代表列席會議。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后,要及時在小區內公告。

  2.建立工作例會制度。街辦、社區居委會要指導業主委員會按議事規則建立工作例會制度,使業主委員會及時了解業主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督促業主遵守管理規約,引導業主自覺履行相應義務,參與小區管理。

  3.建立溝通協調機制。社區居委會應建立和業主委員會溝通的聯席會議機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及時了解和掌握所轄小區物業管理動態;按需召開聯席會議,協調解決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問題。

  4.監督公共財物管理。社區居委會要加強對小區公共財務管

  理的監督,指導有條件的小區設立專門公共財務帳目,嚴格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進行管理使用;對于在管理規約中未明確的情況,可提交業主大會進行表決后執行。

  三、建立應急反應機制,維護小區正常秩序

  街辦、社區居委會應指導業主委員會共同建立健全各種應急反應機制,及時化解小區物業矛盾糾紛,及時處理突發情況,營造小區管理和諧穩定環境。

  1.建立重要事項通報制度。業主委員會應定期向社區居委會報告小區物業管理重要事項,社區居委會應及時提出指導意見。

  2.建立矛盾糾紛協商調解機制。小區出現矛盾糾紛時,業主委員會應商討調解辦法,及時與相關方面進行溝通協調。小區出現重大矛盾糾紛時,業主委員會應聯系街辦、社區居委會、公安派出所等職能部門共同參與協商調解。

  3.建立應急救濟機制。當住宅小區出現棄管、失管情況時,業主委員會應及時會同社區居委會啟動小區管理應急過渡方案,在未確定小區管理方案期間由社區居委會提供有償物業服務。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或不能正常履行職責時,在街辦和區房管局的指導和監督下,經公告后由社區居委會代行業主委員會的職權,代行職權期間按照該小區業主委員會職責和議事規則規定組織小區物業管理工作,在條件具備時重新組織業主大會進行選舉。重新選舉仍無法產生業主委員會時,可以由社區居委會組織成立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繼續代行業主委員會職權,直至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為止。

  附件:業主委員會成立(換屆)程序

  張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年6月12日

  業主委員會成立(換屆)程序

  一、準備前期資料(向街辦提出申請)

  1.業主委員會申請;物業管理區域證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積清冊;業主名冊;建筑規劃總平面圖;交付使用共用設施設備的證明;物業服務用房配置證明;其他有關的文件資料(委托書等證明材料)。

  2.申請審批(街辦、社區)【公示7天】。

  二、公示公告(成立、換屆)

  1.成立籌備組(籌備組成立到業主大會召開不能超過3個月)【公示7天】。

  籌備組組成: 組 長:街辦代表

  副組長:社區居委會代表

  建設單位代表

  (換屆時由原業主委員會主任配合完成籌備工作)

  成 員:本轄區片警、

  業主代表(由街辦、社區組織業主推薦,代表人數不低于籌備組人數一半,且是單數)

  2.籌備組第一次會議(有相片、記錄)是擬訂《議事規則(草案)》《管理規約(草案)》《選舉辦法》,籌備組結合小區實際逐條討論制訂?!疽陨衔谋驹谛^內公示7天】。

  3.推薦、自薦業主委員會候選人。

  4.籌備組第二次會議(有相片、記錄)是研究討論推選業主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單數差額、簡歷),并進行第二期公示【公示7天】。

  5.制作和發放選票(實名制),確定投票時間、地點及會議議程【提前15天公示】。

  三、選舉階段

  1.召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表決通過《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及選聘物業企業的意見(邀請)有關部門負責人或代表參加。

  2.在小區內張榜公布業主大會選舉結果。(監票人、唱票人、計票人簽字)

  3.當選業主委員會成員召開第一次會議主進行工作分工。(會議記錄與會人員簽字)

  四、雙備案工作

  1.上報業主委員會備案資料,填報《登記備案表》及《業主委員會成員簡歷表》(附身份證和房產證復印件)。

  2.第三期公示(7天)《業主委員會成員名單》(街辦)。

  3.申請備案要有業委會第一次會議記錄(委員分工)。

  4.備案申請書(籌備組人員簽字)。

  5.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將業主大會決議和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向街道辦事處、區房管局備案。

篇2:呼和浩特市業主委員會成立登記備案管理辦法(2019)

本文提要

呼物發[20**]第6號
20**年7月9日
第一條為加強業主委員會的管理建設工作,促進業主委員會的規范化管理,了解各業主委員會的工作情況。依據有關的法規、政策,制訂業主委員會成立登記備案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呼和浩特市物業管理小區。
第三條市物業管理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業主委員會的成立登記備案管理工作。
第四條業主委員會是代表住宅小區區域內全體業主的整體利益,實行自治與專業化管理相結合的業主自治管理組織。
第五條住宅小區業主人住率達50%以上或人住率達30%以上竣工兩年以上的,均應成立業主委員會。
第六條按照區域劃片形成的物業管理區域由各區物業辦負責組織成立業主委員會,新建小區由所在地辦事處、居委會協助成立業主委員會。
第七條業主委員會選舉工作按下列程序進行:
1.召開業主或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2.由選舉出的業主委員會委員選舉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選聘執行秘書(執行秘書可以不是本會委員)。
第八條業主委員會經選舉產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持下列文件到區物業管理辦公室進行登記。
1.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申請書;
2.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
3.業主委員會章程;
4.業主公約。
第九條各區物業管理辦公室將審核批準業主委員會成立意見報送市業主管理聯合會備案,并由市業主管理聯合會發放證書,備案應提交下列材料:
1.業主委員會各項工作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
2.管理用房和營業用房的使用情況;
3.業主委員會改選,任免及增減情況; (房地產E網:m.airporthotelslisboa.com)
4.召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會議的時間、地點、參加人員情況;
5.維修基金的年度使用情況及物業管理企業發生變換時基金帳目的轉移手續辦理情況;
6.《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第十條業主委員會的權利和義務
(一)業主委員會的權利
1.代表和維護本住宅小區內全體業主的整體利益,召開和主持業主或業主代表大會;
2.制定業主委員會章程、業主公約;
3.選聘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物業管理,并與其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4.審議物業管理企業制定的年度管理計劃和物業管理收支情況及管理服務的重大措施;
5.審議住宅小區內共用設施設備的建設、更改、擴充,以及房屋的維修等與業主利益有關的事宜;
6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工作進行檢查和監督。
(二)業主委員會的義務
1.籌備召開業主或業主代表大會并向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業主或業主代表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接受業主的監督;
3.嚴格執行業主委員會章程,貫徹執行與督促業主遵守物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工作;
4.反映業主對物業管理工作的意見和正當要求并監督落實,督促業主按時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
5.協助物業管理企業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協調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的聯系;
6.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十一條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因服務管理等原因達不成一致意見影響正常工作的,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企業可申請物業管理部門進行協調。(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
第十二條業主委員會應積極參加物業管理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學習有關物業管理的政策、法規及相關知識,物業管理企業應給予支持幫助。
第十三條非住宅小區物業管理項目組建業主委員會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物業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篇3:呼和浩特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活動規則

本文提要:業主大會由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應當代表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行使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利,依法履行相應義務......

呼政辦發[20**]113號
20**年9月5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和建設部《業主大會規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及其活動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的業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即房地產權利證書記載的權利人。
物業的合法買受人尚未辦理產權登記,但已實際占有使用的,享有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承擔相應義務。
業主大會由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應當代表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行使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利,依法履行相應義務。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業主大會依法選舉產生。
第四條 呼和浩特市房產管理局是我市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各旗、縣、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旗、縣、區主管部門)依法對本轄區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成立、活動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辦理業主委員會登記備案。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本轄區內首次業主大會的成立及業主委員會的選舉工作,指導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日?;顒?并處理好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的相互關系。
第六條 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活動的指導工作應接受所屬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物業經理人:m.airporthotelslisboa.com)
各旗、縣、區政府把物業管理工作納入對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年度考核體系。
第七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開展工作,對物業管理用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以及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的使用不得干預。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可以建立由旗、縣、區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等單位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
聯席會議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召集和主持。聯席會議主要協調解決物業管理中的疑難問題。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召開聯席會議:
(一)有新的物業管理政策法規頒布施行,需要貫徹執行的;
(二)因客觀原因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
(三)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但不主持換屆選舉工作的;
(四)業主委員會不依法召集臨時業主大會的;
(五)業主委員會委員缺員或者主任、副主任全部辭職,至使無法進行補選工作和日常工作的;
(六)業主委員會在規定的時間內不履行代表業主大會簽訂、續簽、變更、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
(七)發生其他影響物業管理區域穩定情況的。
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整理并保管聯席會議的記錄或者形成的會議紀要,聯席會議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會議紀要或者議定的事項落實責任,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會同旗、縣、區主管部門負責監督。
第九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不得做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改正,并將相關情況告知旗、縣、區主管部門。拒絕改正的,物業所在地的旗、縣、區主管部門應當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業主委員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業所在地的旗、縣、區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即時解散,由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依法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重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一)業主委員會有越權、不積極履行職責、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等行為,侵害多數業主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的;
(二)業主委員會的行為嚴重影響社區安定和社會穩定的。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解散的,在解散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其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所在地旗、縣、區主管部門,并在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監督下,做好業主共同財產清算工作。
第二章業主大會
第一節 業主大會的組成和職責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之日起成立。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應考慮城市規劃、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歷史條件等因素,具體劃分方法由物業所在地的旗、縣、區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制訂、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三)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審議、批準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四)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五)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分維修、更新、增設等所需費用的分攤;
(六)決定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
(七)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八)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第二節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
第十五條 在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過二年的可以成立業主大會,擬成立業主大會的建設單位或者業主應當書面告知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和旗、縣、區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書面告知后15日內,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
籌備組一般由5~9名成員組成,其中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建設單位代表各一名、業主代表3~7名?;I備組的組長由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的負責人擔任(暫無負責人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指定),籌備組中的業主代表由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推薦產生?;I備組產生后其成員名單及

簡歷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旗、縣、區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籌備組開展工作。物業管理企業應配合、支持籌備組開展工作。
第十七條 籌備組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做好會務準備工作;
(二)自成立之日起7日內擬定《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制度》,《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制度》等草案;
(三)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的人數;
(四)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
投票權數;
(五)根據該物業管理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業主委員會的選舉辦法并在業主中推選表決票、選票的發放人、計票人和監票人各若干人。
第十八條 籌備組應當將下列事項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公示時間為3~5日:
(一)《業主公約》(草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草案)、《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制度》(草案),《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制度》(草案);
(二)業主大會會議議程;
(三)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簡歷。
業主對上述公示事項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署名向籌備組提出?;I備組應當在5日內予以答復。
第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由3至9人的單數組成,其中5萬平方米以下的3人,每增加5萬平方米的增加2人但最多不超過9人。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選舉采取差額選舉的方式,差額比例不得低于20%。
第二十一條 籌備組應當依法確認業主身份,發放選票和表決票,并負責收回統計。
第二十二條 業主大會投票權數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住宅物業,按建筑設計每套一票;
(二)非住宅物業建筑面積分段累計計算:不足100平方米的,每證一票,1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的部分,每100平方米為一票;1001平方米至2000平方米的部分,每200平方米為一票;20**平方米至5000平方米的部分,每300平方米為一票;超過5000平方米的部分,每500平方米為一票。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籌備組推薦,10名以上業主也可以推薦一名候選人?;I備組應該審查候選人的資格并確定候選人名單。
業主聯名推薦的,應在籌備組規定的時間內完成,逾期推薦的無效。
第二十四條 籌備組應當于業主大會會議召開7日前將會議通知以下列方式之一送達全體業主:
(一)當面遞交書面通知;
(二)將書面通知放入業主信箱內或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內;
(三)在小區公告欄或其他顯著位置公告。
通知應寫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形式、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總投票權數、投票人的權利和義務等。
第三節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召開
第二十五條 籌備組應當自組成之日起30日內在物業所在地的旗、縣、區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組織業主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涉及重大事項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2/3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
第二十七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內容包括:
(一)表決通過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三)其他需要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的事項。
第二十八條 業主為法人的,由其授權代表行使投票權。業主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投票權。
業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書面委托他人投票。授權委托書應載明委托事項、投票權數以及業主對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事項的贊同、反對及棄權的書面意見。
業主投票時應出示選票,代理人除應出具業主的選票外,還應出示授權委托書。
第二十九條 單個物業登記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所有權人的,應自行確定一名投票人。
第三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在一百人以上的,可以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應當于參加業主大會會議3日前,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凡需投票表決的,業主的贊同、反對及棄權的具體票數經本人簽字后,由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投票時如實反映。
業主代表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其所代表的業主可以另外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
第三十一條 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
業主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
第三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以得票多少排序,按預定委員人數得票多者依次當選為首屆業主委員會委員,產生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委員得票數不得少于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的1/2,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投票。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名額少于應選代表名額時,對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以得票多者當選。
第三十三條 采用書面形式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組應當在業主大會召開前發放選票,業主大會召開日后3日內收回選票,并做好簽收與登記工作。
采用書面形式征求業主意見決定有關事項的,應當使用全市統一式樣的業主大會會議選票、表決票,應當由業主本人或業主代表簽字。每日投票后,對投票箱進行封存,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保管。
第三十四條 回收時限屆滿后,如與會業主的總票權數未達到業主大會總票權數法定比例的,由籌備組告知全體業主延長投票時間,組織人員催收表決票、選票,直至與會業主總票權數達到業主大會總票權數法定比例。
前款“與會”指收到業主或其委托人的表決票或選票。
前款“與會業主總票權數”指與會的業主所持票權數的累計之和。
第三十五條 籌備組有條件的,在公證處公證下負責開箱驗票、統計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選舉結果。公證費用由全體業主承擔。
第三十六條 籌備組應當自業主委員會委員選舉產生之日起3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委員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委員推選產生業主委員會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兩名。
首次業主委員會會議結束后,籌備組自行解散。
第四節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第三十七條 業主大會會議除首次會議以外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第三十八條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由業主委員會按照有關法規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組織召開,每年至少應召開一次。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 經20%以上業主提議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業主公約規定的其他情況。
提議應附上提議業主本人的簽名、聯系電話、樓棟號、投票權數。
業主委員會有權核實提議業主的業主身份,無法核實業主身份的業主提議無效。
第三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不依法召集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旗、縣、區主管部門可以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召集;仍不召集的,由提議業主提請該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集。
第四十條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的會務準備、召開、表決等參照首次業主大會的相關規定執行。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可以邀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參加。
第四十一條 除業主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召集業主大會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第三章業主委員會
第四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
(二)執行業主大會作出的決議,定期報告有關決議執行的情況,提出物業管理建議;
(三)在業主大會作出決議后30日內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續簽、變更、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四)組織業主委員會的換屆選舉;
(五)配合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做好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區管理工作;
(六)公布業主委員會及委員的有效聯系方式,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七)督促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限期交納;
(八)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九)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將業主大會的成立情況向物業所在地的旗、縣、區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業主委員會備案登記申報表(一式三份);
(二)業主大會成立情況的文字及圖片資

料;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公約;
(四)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
符合規定的旗、縣、區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上述材料后7個工作日內向業主委員會出具備案證明,并將有關情況書面通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物業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不符合規定的,也應當書面告知。
第四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備案的有關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依照前條規定重新備案,業主委員會備案后,應當將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姓名、聯系電話和分工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四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守有關法律、法規;
(三)模范履行業主義務;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社會公信力;
(五)具有必要的工作時間和一定組織能力;
(六)未在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管理企業及其下屬企業內任職。
第四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模范遵守業主公約、履行業主義務,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專項維修資金;
(二)定期與業主溝通,了解業主在物業管理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向業主委員會報告業主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七條 有條件的,業主委員會委員應參加旗、縣、區主管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旗、縣、區主管部門應當采取不同形式,定期對業主委員會成員進行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培訓,并建立培訓檔案。
第四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日常工作制度。經業主大會同意,業主委員會可以聘請專職執行秘書,協助處理業主委員會的日常事務。有條件的,專職執行秘書應當經過物業管理行業管理部門的培訓。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經費一般為0.01元—0.02元/月?建筑平方米,列入物業管理服務費中,經費的使用情況應當定期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的質詢。
第四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業主委員會活動檔案,并指定專人保管,也可以委托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保管。檔案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各類會議記錄、紀要;
(二)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決議、決定等書面材料;
(三)各屆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備案的材料;
(四)業主名冊;
(五)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六)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往來文件;
(七)業主和使用人的書面意見、建議書;
(八)公告、公示及其證明材料;
(九)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收支及使用情況;
(十)其他書面和實物資料。
第五十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一般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應當及時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每名委員擁有一票表決權。
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業主委員會的會議。
業主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可邀請所在地旗、縣、區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和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的人員列席。
第五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的任期一般不超過2年。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2個月內,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報告旗、縣、區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同時開展換屆選舉工作。
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的籌備、召開、表決等參照首次業主大會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在規定時間內不組織換屆選舉工作的,所在地旗、縣、區主管部門責令該業主委員會組織換屆選舉工作;逾期仍不組織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換屆選舉工作。
因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未能達到法定人數等客觀原因未能如期換屆改選的,業主委員會仍應繼續履行職責,直至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為止。
第五十三條 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后10日內,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印章、檔案資料以及財物等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并做好交接手續。
第五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缺員的或者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全部辭職、離任后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增補,業主委員會不及時組織增補工作的,旗、縣、區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組織。逾期仍不組織的,由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組織增補工作。
第五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主任提議或經旗、縣、區主管部門建議,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其委員資格自動終止,并由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一)不再是本物業區域業主的;
(二)因違法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員義務的;
(三)因疾病或其他原因喪失工作能力的;
(四)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的;
(六)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呈的;
(七)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企業及其下屬企業任職的;
(八)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在本物業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公司擔任董事長、總經理等高級管理職務的。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所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拒不移交的,業主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可以請求該區域的轄區民警協助移交,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制作書面記錄,由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并加蓋印章后存檔。
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及時公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還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以上簽字:
(一)關于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的建議;
(二)關于調整物業服務費并提交業主大會表決的建議;
(三)根據業主大會的表決及有關法規的規定,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決議;
(四)對物業管理企業制訂的年度管理服務計劃初審并提交業主大會表決的建議;
(五)關于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會議的決定;
(六)關于罷免委員的建議;
(七)向行業管理部門投訴、申請行政復議、訴訟、仲裁的決議;
(八)其他涉及物業管理區域內部分或全體業主利益的重大決議。
第五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超越職權作出的決定給業主造成損失的,由簽字同意該決定的業主委員會委員承擔賠償責任。 (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
第五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成立后15日內應當依法刻制業主委員會印章,并報旗、縣、區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應依法制定印章使用、管理規定,并遵照執行。違反印章使用規定,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由責任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六十條 業主委員會的名稱須與物業的名稱保持一致。
第六十一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規定業主委員會的組成、產生、任期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本規則執行。
第六十二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制訂發布《呼和浩特市業主公約示范文本》、《呼和浩特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示范文本》及相關文件、表格的樣本,供參照使用。
第六十三條 本規則由呼和浩特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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