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新學院落實“三重一大”制度實施辦法
為提高學校決策科學化、規范化和民主化水平,根據《河南省高等學校落實“三重一大”制度實施辦法》(豫高發〔20**〕28號),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章 “三重一大”的主要內容
第一條 重大事項決策是指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關系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主要包括:
1.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上級有關重要會議和文件精神的貫徹落實。
2.學校黨的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3.學校發展戰略以及規劃的制訂和調整。包括學??傮w發展目標、辦學規模、專業設置和調整、學科建設、科研規劃、校園建設規劃的制訂等。
4.涉及學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包括教學改革、機構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分配制度改革等。
5.全校性規章制度的制訂、修改和廢除。
6.校級以上榮譽稱號、獎勵或候選人的推薦,校級榮譽稱號的授予和全校性的獎懲事項等。
7.學校年度工作計劃的制訂,包括年度財務預決算、年度招生計劃等。
8.教師隊伍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學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等。
9.重要基礎設施、重大工程建設的立項和建設,重要辦學資源的配置和調整等。
10.工資、醫療、住房、職稱等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11.重大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責任事故、突發事件的處置。
12.學校重大無形資產的授權使用。
13.國內外重要合作與交流事項。
14.其他應當由學校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問題。
第二條 重要干部任免是指學校中層及以上干部的任(聘)免和需要報送上級機關審批的重要人事事項。主要包括:
1.處級及以上干部的選拔任用。
2.校級后備干部的推薦。
3.全國、省、市、縣(區)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候選人的推薦。
4.校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等涉及學校整體工作各類委員會的負責人和成員的確定或調整。
5.向上級和其他單位推薦的領導干部人選。
6.其他應當由學校集體研究決定的人事安排。
第三條 重要項目安排是指對學校辦學規模、辦學條件、辦學質量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設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基本建設項目、不動產購置、房屋修繕、大宗物資采購項目。
2.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貴重設備器材等資產的出租和轉讓。
3.國內外合資(含對外投資)、合作(含對外合作辦學)的重大項目。
4.國家級、省級實驗室建設項目等。
5.學校大型慶典活動。
6.其他需要學校集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
第四條 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是指超過學校所規定的黨政領導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事項。主要包括:
1.學校年度預算內資金支出在50萬元及以上的事項。
2.未列入學校財務預算、單項支出5萬元及以上的臨時性項目。
3.受贈的大額資金或物品的使用方案。
4.學校的大額投資、融資項目。
5.其他需要學校集體討論決定的開支項目。
第二章 議事程序
第五條 決策機構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黨委會和校長辦公會是學校“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主體。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集體研究決定重要事項,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領導人,在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黨委領導下,認真貫徹落實黨委決定,保證學校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2.各教學單位黨政聯席會是本單位“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主體,決策內容和程序參見《鄉新學院院(系、部)黨政聯系會議制度暫行規定》;各職能部門“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參照教學單位及《鄉新學院院(系、部)黨政聯系會議制度暫行規定》執行;學校教學、科研等方面的學術問題,由校學術委員會審議后,再提交上一級組織決定。
第六條 黨委會決策的“三重一大”內容
1.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
2.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廉政建設、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3.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規章制度,資源配置中的重大問題。
4.教學、科研、學科建設、招生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5.內部組織機構設置及調整,處級干部任免、調動、獎懲、考核和監督,干部教育和后備干部隊伍建設工作。
6.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及重要舉措,年度進人原則及計劃,高學歷、高級職稱技術人員調動,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中的原則、程序等重要問題。
7.學校年度預算內資金支出金額100萬元及以上的事項。
8.未列入學校年度預算的追加預算和支出金額50萬元及以上的事項。
9.重大捐贈、教育收費以及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10.重大基建項目,重要資產管理及后勤、校辦產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11.對外合作與交流的重要事項。
12.重大改革方案、收入分配政策等關系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13.安全穩定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14.需要黨委討論決定的其他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
第七條 校長辦公會決策的“三重一大”內容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和規定,上級重要指示、決定和校黨委決議的重要改革和發展問題。
2.學校發展規劃、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
3.落實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工作的計劃和相關重要事項。
4.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及有關問題。
5.人才引進、調配、使用的方案,教師聘任與解聘問題及校內其他人事工作事宜。
6.學校年度財務預、決算。
7.學校年度預算內資金支出金額50萬元及以上的事項。
8.列入學校年度預算,變更預算超出10%的事項。
8.未列入學校年度預算的追加預算和支出金額10萬元及以上的事項。
9.重大捐贈、教育收費以及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10.外事及國際學術交流方面的重要問題。
11.基建、后勤、保衛等方面的重要問題。
12.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13.應由學校給予的行政獎勵與處分事項。
14.須提交黨委會決定的其他“三重一大”事項。
15.學校其他有關行政方面的事項。
第八條 堅持校黨委和校行政工作溝通制度
校長辦公會涉及“三重一大”的重要議題及其決策意向,會前須通過適當方式向黨委報告,會后將決策結果及時通過適當方式向黨委通報。
第九條 黨委會和校長辦公會決策事項的確定程序分別依照《鄉新學院黨委會議制度》和《鄉新學院校長辦公會制度》執行。
第十條 依照《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規定,應經教代會審議通過的重要事項,在黨委會或校長辦公會決策之前要提交教代會審議通過。
第十一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有關規定,應由學術委員會審議的重大學術事項,在校長辦公會議決策之前,要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
第三章 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確保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
1.凡需集體會議研究決策的事項,不得以非會議形式替代。
2.集體決策重大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應到會成員出席方能召開。黨委會討論重要人事任免、獎懲等事項時,書記、校長必須同時參加會議。
3.因故不能出席集體決策會議的成員必須事先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并將對會議議題的意見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會議主持人報告。
4.會議在討論有關議題和工作時,應首先由相關部門負責人和分管校領導報告情況。
5.集體決策事項,要嚴格按照預定議題進行,一般不能臨時動議議題或表決事項,更不能臨時動議特別重大議題或重要干部任免事項。遇有特別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會議,經請示書記、校長后,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事項,決定人應對決策負責,事后及時報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認。
6.集體研究決策事項時,對于帶有實質性爭議的事項,如無時限要求,一般應推遲議決,重新調研,待意見成熟后,再提交會議議決。
第十三條 表決方式
1.黨委會和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則,按照《鄉新學院黨委會議制度》和《鄉新學院校長辦公會議制度》執行。
2.集體研究決策事項,實行一事一議,與會人員要充分討論,對決策建議應明確表態。
3.集體決策會議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后發表結論性意見。
4.黨委會、校長辦公會如遇有時限要求的有爭議事項,黨委書記或校長可以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作出決定。
第十四條 會議決定的事項、參與人及其意見、表決情況、結論等內容,應當完整、詳細地記錄存檔。
第十五條 決策實行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親屬利害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決策的情形,參與決策或列席人員一般應當回避。
第十六條 對尚未正式公布的會議決策和需保密的會議內容,與會人員不得外泄,否則追究有關人員的泄密責任。
第四章 決策執行和復議
第十七條 “三重一大”事項經集體決定后,由班子成員按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凡屬黨委會或校長辦公會決定的“三重一大”事項,所有班子成員必須認真執行,個人無權擅自改變或拒絕執行集體決議。
第十九條 對已決策的事項,有不同意見,可以通過決策執行主體向決策主體反映情況,并由決策主體負責人給予答復處理意見。
第二十條 決策執行過程中如發現新情況、新問題,影響決策執行的,決策執行主體要將有關情況及時上報決策主體進行復議,研究決定變更或取消決策事項。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黨委成員應根據分工和職責及時向黨委報告已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執行情況,并將貫徹情況列入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對干部年度考核工作中發現的基層單位落實“三重一大”制度的重要情況,應及時向上級黨委進行專題報告。
第二十二條 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應把落實“三重一大”制度情況作為監督職責權限內一項重要任務,對凡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項,要加強監督檢查,把黨風廉政建設落實到工作的每個具體環節。要強化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監督情況及時向黨委報告。
第二十三條 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對已決策的“三重一大”事項進行跟蹤、督查督辦、反饋,要健全已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反映渠道和處理措施,通過書記、院長接待日、書記、院長信箱等方式及時了解訊息;對事關師生切身利益,師生提出異議的“三重一大”事項要及時受理,提交黨委會復議,在特殊情況下也可由書記征得多數黨委委員同意后作適當調整,并提交下次黨委會認可,并及時通過有效途徑通報處理結果。
第二十四條 對“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執行情況,除依法應保密的外,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應范圍內公開,廣泛接受監督。
第二十五條 對未經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實施的“三重一大”事項,有關部門和人員可提出質詢,或向上一級黨委、行政、紀檢監察部門報告。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 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實行責任追究,并依據職責職權范圍,明確集體責任、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主要領導責任。領導班子決策失誤或涉嫌違紀違法的,在查明情況,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的基礎上,依據職責范圍,分別追究班子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的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 黨委書記是黨委會議“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第一責任人,分管校領導負直接領導責任;校長是校長辦公會議“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第一責任人,分管副校長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二十八條 凡屬下列情況,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1.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制度決策程序,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
2.未經集體決策而個人決定的。
3.未向領導集體提供真實情況導致形成錯誤決定的責任人。
4.執行決策中發現可能造成損失,能夠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糾正的。
5.不執行校務公開的有關規定,對有關事項不公開、不請示、不報告,或欺上瞞下,弄虛作假,造成損失或不良后果的。
6.執行不力,效能低下,致使政令不暢,影響學校決策順利推進的。
7.其他因違反本實施辦法而造成失誤的。
第二十九條 責任追究主要依據崗位職責,明確集體責任、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主要領導責任。問責的方式有責令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停職檢查、免職、責令辭職、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
第三十條 根據被問責的情節、損害和影響,決定問責的方式。問責方式可單獨使用或并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辦理。
第三十一條 對需要追究決策執行責任的集體和個人,由校紀委、監察處、組織人事部門按照職責和權限提出處理意見,報校黨委或校行政決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校黨委、校行政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鄉新學院關于執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規定》(院黨字〔20**〕66號)和《關于執行“三重一大”制度監督和責任追究的規定》(院黨字〔20**〕67號)同時廢止。
篇2: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
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
根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實施意見》(中辦發[20**]17號)、省國資委黨委《關于認真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的實施意見》和總公司《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指導思想:以*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切實加強企業反腐倡廉建設,進一步促進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明確決策范圍,規范決策程序,提高決策水平,防范決策風險,強化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推進“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貫徹落實。
第二條 基本原則:按照中央關于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簡稱“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的要求,健全議事規則,明確“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規定和程序,完善職工參與、專家咨詢和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保證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保證決策合法合規。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單位。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項范圍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m.airporthotelslisboa.com“三重一大”事項,是指關系集團公司改革和發展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運作需經領導班子討論決定的事項。
第五條 重大決策事項主要包括:
(一)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省國資委和總公司重大決策部署的方案、舉措等事關集團公司科學發展、和諧發展的重要事項;
(二)集團公司的發展規劃、經營方針等;
(三)集團公司改革調整、資產重組、產權轉讓、投融資方案、利益調配、資本運作中的重大事項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等;
(四)集團公司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及內設機構調整、變更等重大事項;
(五)集團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調整等;
(六)集團公司黨的組織、思想、政治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企業文化建設方以及維護企業穩定方面的重大事項等;
(七)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第六條 重要人事任免事項主要包括:
(一)集團子公司、分公司,本部法人單位、經營實體副科以上人員的任免;
(二)集團公司內設部室正副職領導人員的任免;
(三)向控股和參股企業委派股東代表,推薦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和經理、財務負責人;
(四)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第七條 重大項目安排事項主要包括:
(一)年度計劃和財物預(決)算,經批準的年度預算在執行中的重大變動;
(二)年度投資計劃、融資、擔保項目,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業務;
(三)企業房地產開發項目;
(四)重大技術改造及技術引進方案,重大合資合作方案;
(五)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第八條 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主要包括:
(一)30萬元以上預算(計劃)外資金的調動和使用;
(二)10萬元以上大型慶典活動、贊助等費用;
(三)對外捐贈按集團總公司規定執行;
(四)合作項目的資金投入;
(五)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程序
第九條 黨委、董事長、總經理班子要根據各自的職責、權限和議事規則,對職責權限內的“三重一大”事項作出集體決策。不得以個別征求意見或其他方式作出決策?!叭匾淮蟆笔马椞峤活I導班子會議集體決策前應當認真調查研究,經過必要的研究論證程序,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
第十條 重要人事任免,應當事先征求紀檢監察機構的意見。
第十一條 研究決定企業改制以及經營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企業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三重一大”事項在集體研究決策前,必須把擬討論決策的事項及相關材料以書面形式至少提前一天告知各參與決策人員。各參與決策人員要仔細閱讀材料,認真思考,做好充分的發言準備,并在會上明確地表明態度。
第十三條 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應在事后及時向黨委、董事會或經理班子報告;臨時決定人應當對決策情況負責,黨委、董事會或總經理班子應當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認。
第十四條 決策會議符合規定人數方可召開。與會人員要充分討論并分別發表意見,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后發表結論性意見。若存在嚴重分歧,一般應當推遲作出決定。
第十五條 會議決定的事項、過程、參與及其意見、結論等內容,應當完整、詳細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十六條 決策
形成后,需經上級批準或者向上級機構報告有關決策情況的,應當履行相應程序;企業領導人員應當按照分工組織實施,并明確落實部門和負責人。參與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反映,但在沒m.airporthotelslisboa.com有作出新的決策前,不得擅自變更或者拒絕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應當重新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第十七條 董事會、總經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項時,應事先與黨委溝通,聽取黨委的意見。進入董事會、總經理班子的黨委成員,應當貫徹黨組織的意見或決定。企業黨組織要團結帶領全體黨員和廣大職工群眾,推動決策的實施,并對實施中發現與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符或脫離實際的情況及時提出意見。
總經理(經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 建立“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回避制度;建立對決策的考核評價和后評估制度,逐步健全決策失誤糾錯改正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實施和監督
第十九條 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為本單位實施本辦法的主要負責人。
第二十條 集團公司黨委、各黨(總)支部要定期了解分析領導班子貫徹執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對決策落實的結果情況進行檢查考核,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糾正,并不斷規范和完善,保證和提高決策的科學性。準確性、時效性。
第二十一條 集團公司紀檢監察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督職能,通過開展效能監察等途徑,協助集團公司黨委抓好這一制度的落實。
第二十二條 對應當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而未經集體討論,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的應視情節按有關規定追究主要領導及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集團公司黨政主要領導要帶頭執行“三重一大”制度,為班子成員貫徹執行“三重一大”制度,積極創造民主和諧的良好氛圍。班子成員要明確責任,根據分工認真履行各自職責。
第二十四條 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在貫徹執行“三重一大”制度中,要做到“三納入”,即納入黨委《議事規則》的執行過程中,納入領導班子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 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在貫徹“三重一大”制度與加強經營管理緊密結合,特別是在推進企業改革的過程中,把規范和完善“三重一大”民主決策制度與建立和規范法人治理結構一并考慮,同步跟進,配套到位,形成機制,規范運作。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內容,凡黨和國家政策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建團公司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