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誰主管,誰負責”的消防工作的方針和原則,防止火災發生,保障工程資源和員工的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上級公司消防管理規定,結合項目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是本項目消防管理基礎文件,是項目安全環保保證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三條
本項目防火工作在黨、政領導下,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安全工作原則,實行三級領導負責的逐級防火責任制度。即:經理部領導、部門負責人、施工作業隊負責人。
第四條
消防安全是項目工作的一項經常性任務,各級負責人要把消防安全工作與施工生產同時計劃,同時布置、同時檢查、同時總結、同時評比。
第五條
項目安全環保領導小組為防火工作管理機構。項目經理為項目消防負責人(項目經理不在項目時,由項目經理授權其他領導負責),日常工作由安全環保部門負責,經理部辦公室協作管理。
項目部消防領導小組名單(略)。
第六條
消防領導小組的任務:
1、貫徹消防工作的方針、政策、規章、法令及上級有關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
2、制定防火工作計劃,部署、總結防火工作。
3、研究重大火險隱患整改。
4、督促、檢查各單位的防火工作。
5、定期(每月25日同安全環保大檢查一起)或不定期組織消防檢查,評價各單位的防火業績。
第三章逐級防火負責人責任制
第七條
經理部防火負責人的職責
1、認真貫徹國家頒布的消防方針、政策、法令、規章及有關消防工作的文件、指示。把消防工作納入領導工作的議事日程,做好“五同時”。
2、主持項目防火管理機構工作,定期召開會議,研究、部署、督促、檢查消防工作。
3、負責項目重大消防工作的決策。
4、負責項目重大消防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第八條
經理部其他領導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圍內,發動員工搞好防火宣傳、安全檢查、整改工作,貫徹執行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條
消防管理辦公室(安全部門)工作職責:
1、在項目安全環保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對項目貫徹執行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規章、法令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指導。
2、協助項目防火負責人制訂消防規章制度和防火工作計劃,并對貫徹實施情況督促檢查,會同有關部門抓好防火安全的宣傳教育工作。
3、會同相關部門對臨時用火用電和新建改建項目的審查,落實隱患整改計劃。
4、具體組織、領導項目義務消防隊,會同相關部門對義務消防隊進行消防技術培訓工作。
5、組織項目防火安全大檢查,督促各部門落實整改措施。
6、統一管理項目消防器材和設施。
7、對項目發生的火災事故,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8、每年進行防火工作總結。
第十條
各部門防火負責人的職責:
1、嚴格執行國家及上級防火部門頒布和制定的消防工作方針、政策、規章、法令等指示精神。
2、督促檢查本部門的防火工作,每季度組織一次本部門的防火安全自檢。
3、經常向本部門員工進行防火宣傳教育。
4、積極組織本部門員工參加消防學習和訓練。
5、負責向消防管理機構報告本部門的防火工作和事故情況。
6、制止一切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
7、提出對部門員工的消防獎懲意見。
8、報告本部門消防器材的添置計劃。
第十一條
作業隊防火負責人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項目消防安全制度,把消防工作納入日常工作,并做到“五同時”。
2、對本單位的員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電工、電焊工和炊事人員以及其他與消防工作有關的員工要經常性進行訓練和消防培訓。
3、管理好本單位的消防器材。
4、發生消防事故和問題要及時向消防管理辦公室報告,并協助查清情況。
5、臨時用火和新設火點要向安全部申請《動火證》,經批準后方可施工或使用。
6、積極動員、組織符合條件的員工參加義務消防隊的學習和訓練。
7、制止一切違反消防規定的行為。
8、積極配合防火安全檢查,對存在的隱患要認真整改。
第四章崗位人員防火責任制、守則
第十二條
電工防火責任制:
1、必須經有關部門考試合格后,發給操作證方可獨立操作。
2、在安裝和維修電器電路時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
3、對于違反電器管理規定的人和行為,電工有權進行制止,并報有關部門。
4、在配電房內不準會客。
5、值班電工不得喝酒,不準擅離職守。
6、電器設備、線路如發生問題要立即采取措施,排除險情,并及時做好記錄報告領導。
7、配電房內不準堆放易燃易爆和其它物品。
8、因工作需要拉臨時電線,要符合安全規定,用完后要立即拆除。
9、每年雷電季節到來之前要認真檢查一次避雷設備,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時維修。
第十三條
木工防火責任制:
1、工作間禁止吸煙。
2、工作間的鋸沫和刨花必須在下班前清掃干凈。
3、工作間內不得搭設火爐。
4、各種木工電動設備必須保持正常運轉。
5、不得讓非木工人員操作木工電動設備。
6、不得擅自挪動和安裝電器設備。
7、工作間不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每日下班前必須進行一次安全檢查,熄滅火源,切斷電源。
第十四條
電、氣焊工防火責任制:
1、電氣焊工必須經過考核,發給操作證方可操作。
2、6級以上大風天不能進行露天高處焊接作業。
3、盛過易燃液體和氣體的溶器,在焊接和切割前必須認真檢查和清洗。
4、氣焊現場周圍十米之內不準有明火,不準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品。
5、在樓上房間作業時要嚴防火花從縫隙串入樓下或地板內造成火險隱患。
6、在重要防火部位作業必須按規定申請《動火許可證》并按要求配備好消防器材后方可操作。
7、乙炔與氧氣瓶應保持五米距離,二者距明火保持十米間距。
8、作業結束后,要嚴格檢查現場,確認無火種后方可離開。
9、認真遵守操作規程和技術規范。
10、焊接工具必須經常檢查,保證安全可靠。
第十五條
炊事員防火責任制:
1、工作前確認各種儀表、閥門安全有效。
2、鍋臺上禁止有油污和其它易燃物品。
3、嚴格按照爐具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4、在烹調時,不要把油濺到外面或爐內以免發生火災。
5、對于食堂的用火部位要分工負責,做到有火有人,火滅人走。
第十六條
汽車駕駛員防火責任制:
1、車輛停放在庫內后關閉電源開關。檢查油箱及管路是否漏油。發現問題及時排除。
2、給車輛加油時,必須將車熄火。不準在加油站維修車輛或做與加油無關的事。
3、運輸化學危險品時,認真執行有關消防安全規定。
4、堅持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的三檢查制度。
5、汽車油路發生故障時,不準滴流行車。
6、車上必須裝備消防器材,并會使用。
7、用汽油和其它易燃溶液刷洗發動機時,汽車必須熄火,將電源火線拆掉,禁用鐵刷子刷車。
第十七條
倉庫保管員防火責任制:
1、庫房內物品要分類保管,不得超貯,不得混放。
2、庫內物品要堆放整齊,易燃、易爆、可燃物品要分庫貯存,并留有暢通的消防通道。
3、物品與照明設備和電門開關要保證足夠的間距,一般不得小于30厘米
4、庫內禁止外來人逗留和住人。
5、庫內禁止吸煙,不準生火爐。
6、庫內如要進行明火作業時,必須申請《動火許可證》,并采取安全措施。
7、倉庫內的消防器材要愛護保養,并會使用。
8、下班前要認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或報告領導。
9、熟知物資的運輸、儲存、保管、使用的方法和常識,認真遵守國家頒布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第十八條
油漆工防火責任制:
1、對汽油、香蕉水、油漆料要嚴加管理,庫內照明要有防爆裝置。作業時不準堆放超量的油漆料。
2、保持作業環境的整潔,廢油料、廢油桶要及時清理。
3、工作時禁止吸煙。
4、工作地點上的油垢不準用火處理,處理油料桶油垢必須采取防火措施。
第十九條
值班、警衛人員防火責任制:
1、按時到崗值班值宿,不得擅自脫離崗位。
2、值班時間不得飲酒。
3、不許將親友滯留在值班值宿的崗位范圍。
4、對負責的范圍要經常進行防火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報告。
5、熟悉項目重要部位的火災危險性,做到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撲救初起火災。
第五章義務消防隊隊員的選拔和任用條件
第二十條
義務消防從經理部各部門、各施工作業隊中進行選拔。船員為船舶義務消防隊員。
第二十一條
各部門、各施工作業隊有義務向義務消防隊提供合格的義務消防人員,不得以工作繁忙及其他理由推委。
第二十二條
義務消防隊員選拔條件:
1、年滿18周歲以上、45周歲以下的男性。
2、身體健康,無禁忌癥和肢體功能障礙。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有一定的防火基礎知識。
5、志愿加入義務消防隊并自覺接受項目部的消防培訓。
6、一旦有火警發生,能夠積極救火搶險。
第六章各類防火安全制度
第二十三條
項目員工防火守則
1、提高防火認識,嚴格遵守項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項操作規程。
2、發現問題必須及時匯報,并有權制止違反消防制度的一切行為。
3、要教育家屬子女,作好安全防火工作。
4、任何人均不得私自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
5、在生活、辦公區內動用明火一律要經安全部門審批。
6、維護和管理好本責任區的消防器材,不得挪用和損壞。
7、嚴禁在禁止煙火的區域內吸煙。
8、不準亂扔煙頭。
9、不準亂倒液化氣殘液。
10、所有人員都應達到“三懂三會”。(一懂得本崗位生產的火災危險性;二懂得本崗位預防火災的措施;三懂得本崗位撲救火災的辦法。一會報火警;二會使用滅火器材;三會撲救初期火災)。
11、動火作業必須做到:“八不”、“四要”、“一清理”動火前“八不”:
(1)防火、滅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2)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3)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物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
(4)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干凈、排除殘存的油質不動火;
(5)盛裝過氣體會受熱膨脹并有爆炸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
(6)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
(7)在高處進行焊接和切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不動火;
(8)未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不動火。
動火中的“四要”:
(1)動火前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
(2)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時
要立即停止動火;
(3)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要及時補救;
(4)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動火后“一清理”:
動火人員和現場安全責任人在動火后,應徹底落實清理現場火種后,才能離開現場。
第二十四條
義務消防隊員工作守則
1、認真貫徹執行經理部消防安全制度。
2、開展群眾性的防火宣傳教育。
3、維護保養好消防器材和設備。
4、制止和勸阻違反消防制度的一切行為。
5、積極參加義務消防隊活動,努力學習消防知識,提高滅火技能。
第二十五條
檔案室工作人員防火制度
1、室內禁止吸煙。
2、電門開關和照明設備與書架、資料、檔案柜必須保持一定距離。
3、禁止在室內使用電爐、火爐煤氣等爐具。
4、禁止亂拉亂扯電線和擅自增加照明設備
5、室內要及時清除垃圾、廢紙。禁止在閱覽室和貯藏室(資料室)焚燒廢紙,不準堆放其它易燃物品。
6、室內如要動用明火必須申請《動火許可證》方可進行。
7、每天下班前要認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或報告領導。
8、愛護保養好消防器材,并會使用。
第二十六條
宿舍、招待所防火制度
1、發現火險隱患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時報告領導和經理辦。
2、宿舍、招待所內任何人不準用電爐、煤氣爐等爐具,不準亂拉亂扯電線和隨便燃燒廢紙、雜物等。
3、保持電門開關、照明設備附近的清潔,及時清除廢紙、雜物等易燃物品。
4、禁止任何人將易燃品及雷管、炸藥帶進宿舍、招待所內。
第二十七條
實驗室防火制度
1、實驗室非電工人員不得私自安裝電器設備、照明燈具和拉接電線。
2、實驗室人員必須熟悉掌握各種儀器設備的性能、操作規程,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實驗,不得違犯。
3、實驗前要檢查儀器、設備、器皿、火源、電源和防炸防腐裝置是否安全完好,不得帶病運行和實驗。
4、實驗室人員在開機、實驗過程中不準擅自離開崗位。
5、不準讓非本室人員和外來學(實)習人員隨意操作各種設備,經有關領導同意后要有本室人員的監護下在方可操作。
6、精密儀器、易燃易爆試劑要妥善保管和分類存放。
7、實驗室人員不得私自保存易燃易爆、易腐蝕、劇毒等化學危險品,實驗試劑用多少領多少。
8、每天下班后,要關閉所有儀器、設備電源,確認無隱患后方可離去。
9、熟悉掌握本室配備的消防器材,做到會使用會報火警。
第二十八條
值班室防火制度
1、認真負責,堅守崗位,不準擅離職守。
2、遇到“火警“電話要準確接通,不準耽誤。
3、不準擅自亂拉亂扯電線和照明設備。
4、工作室和機房內不準吸煙,不準使用電爐等明火。
5、不準將家人、朋友和與工作無關的人員帶入室內逗留。
6、不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九條
微機室(信息室)消防管理規定
1、網絡線路和電源保持順直,禁止私自接電源線。
2、工作人員經常檢查主機溫度,當溫度過高時,要采取降溫措施。
3、禁止在微機室堆放易燃易爆品。
第三十條
防火安全教育制度
1、新工人上崗前進行防火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2、每年進行一次消防演練。
3、開展其它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三十一條
防火安全檢查制度
1、堅持三級檢查制度。經理部每月安全檢查一次,各部門、實驗室每周安全檢查一次,作業隊(班組)堅持每日安全檢查。
2、五一、十一、元旦、春節前都必須進行全面防火安全大檢查。
3、發生火災后要進行安全大檢查。
4、春防、夏防、冬防要開展重點部位大檢查。
5、對檢查出的問題和整改情況由安全環保部門記錄。
第三十二條
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1、滅火器和消防栓是防火專用器具,必須愛護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挪為他用和損壞。
2、不準使用消火栓、水帶、水槍等專用設備和工具清潔車輛和打掃衛生。
3、消防器材由安全部和經理辦每半年進行一次進行檢查和維護,保確保完好有效。
4、不準隨便拆除消防設備。
5、消防器材由各區責任人負責保管。
第三十三條
項目部重點防火區域和責任人的確定
1、辦公樓,責任人經理辦主任。
2、食堂,責任人炊事班長。
3、加工現場,責任人加工廠負責人。
4、物資庫房,責任人物資部長。
5、配電房和發電機房,電工班。
6、實驗室,實驗主任。
7、經理部宿舍,經理部指定人員。
8、各作業隊宿舍負責人為各作業隊隊長。
9、各船舶負責人為船舶所有人或船長
第三十四條
消防工作獎懲制度
對在消防工作中有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項目給予表彰、獎勵。受獎勵和表彰消防工作的單位和人員條件:
1、及時發現火險火情、報警、避免火災發生者。
2、勇敢頑強、積極撲救火災者。
3、發現重大火險隱患并積極建議整改取得效果者。
4、重視防火工作,積極宣傳教育群眾,熟練掌握防、滅火知識,消防工作成績顯著者。
5、敢于檢舉破壞消防設施的人員。
6、在消防工作上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和義務消防隊。
凡違反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者,將按項目安全獎罰的相關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交由公安機關處理:
1、故意損壞消防器材和破壞設備者除按價賠償外,執行本規定。
2、私自使用電爐、碘鎢燈者。
3、在禁煙區吸煙者(物資庫房、配電房、實驗室和發電機房)。
4、在重點防火區動火作業未辦理《動火許可證》者。
5、私自亂拉亂扯電線、破壞或私自增加電器設備者。
6、限期整改后而拒不執行者。
7、故意縱火者。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如與國家、地方消防法規或公司消防規定發生沖突時,以后者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安全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篇2:安管部消防管理規定
安管部消防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消防工作,保護公共財產和廣大業主(住戶)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廣東省有關消防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一、消防工作要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物業公司指定消防責任人和義務消防員,其職責是:
?。ㄒ唬┱J真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上級有關消防工作指示,開展防火宣傳,普及消防知識;
?。ǘ┙M織逐級防火責任制,落實有關防火措施;
?。ㄈ┙洺z查防火安全工作,糾正消防違章,整改火險隱患;
?。ㄋ模┍O護動火作業;
?。ㄎ澹┕芾硐榔鞑脑O備,定期檢查,確保各類器材和裝置處于良好狀態,安全防火通道(包括走廊、樓梯)要時刻保持暢通;
?。┒ㄈ?、定時、定措施,同時組織制訂緊急狀態下的疏散方案;
?。ㄆ撸┙拥交馂膱缶?,在向消防機關準確報警的同時,迅速啟用消防設備進行撲救,并協助消防部門查清火災原因。
二、實行業主(住戶)防火責任制,各業主為其名下物業的防火責任人,負責做好各自所屬范圍的防火安全工作,承擔相應消防安全責任。
三、消防區及樓梯走道和出口,必須保持暢通無阻,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占用或封堵,嚴禁在消防通道停放車輛及堆放家具和其他雜物。
四、不得損壞消防設備和器材,妥善維護樓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和通風設施。
五、園區內嚴禁經營和儲存煙花爆竹、炸藥、雷管、汽油、油漆、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在園區內燃放煙花、爆竹。
六、遵守安全用電管理規定,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家用電器、燃氣用具,嚴禁超負荷使用電器,要經常保持清潔,切勿留有油漬,切勿明火試漏。
七、本小區內任何商鋪必須按每30平方米(建筑面積)配備滅火器1只(小于30平方米配備1只,大于30平方米配備2只以上),并放置于易于取用的固定位置。
八、小區范圍內公共地方均不得燃燒香火紙張、織物、纖維、塑料制品、木制品及其它廢棄物品,煙頭及火柴余灰要隨時弄熄,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九、業主(住戶)進行室內裝修,需要增設電器線路時,必須先經物業公司批準并保證符合安全規定,嚴禁亂拉、亂接臨時用電線;裝修材料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并按規定每50平方米(建筑面積)配備1只滅火器(小于50平方米配備1只,大于50平方米配備2只以上);如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的,必須經廣州市消防管理機關批準,按規定進行防火處理,并按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積)配備3只滅火器(小于100平方米配備3只,大于100平方米配備3只以上)。
十、需要進行燒焊等動火作業的,應向物業公司提出申請,經批準做好防護措施后,在專人監護下,方可作業。
十一、發生火警,應立即告知物業公司或撥火警電話119,并關閉電源開關、燃氣閥門和門窗,迅速離開住所,住戶及其他人員應迅速有序地從樓梯疏散,切勿驚慌擁擠。
十二、有下列違反消防管理規定行為之一,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責任者處于警告或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1、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在有禁火標志或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存放場所使用明火、電熱器具或夾帶火種進入以上場所的;
2、指使或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造成火險的;
3、不具有專業合格證進行電冶、電氣焊、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作業的;
4、負責監控用火、用電和使用危險品的人員擅離職守的;
5、挪用、損壞消防器材、設備、設施及消防安全標志的;
6、不按規定配置消防器材、設備、設施及消防安全標志的;
7、拒絕、刁難消防監督人員進行監督檢查的;
8、故意阻礙消防車執行任務或擾亂火場秩序,影響滅火救災的;
9、隱瞞火災事故真相或提供假情況的;
10、其他影響消防安全,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或治安處罰的行為。
十三、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構成刑事責任的,對責任者處于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1、發生火災后,未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查清起火原因便擅自清理火災現場的;
2、涂改、轉借、出租消防安全許可證的;
3、賓館、酒店、商場和公共娛樂場所使用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裝修材料的;
4、未經批準擅自搭建可燃工棚等建筑物,造成火險隱患的,或占用防火間距,阻塞消防通道的;
5、滅火、搶險的緊急情況下,拒不執行火場指揮員的指揮,影響滅火救災的;
6、謊報火警的;
7、發生火災后不報警、延誤報警、阻攔報警的;
8、未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準,從事生產、維修消防產品的;
9、擅自銷售未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質量鑒定和認證的消防產品的;
十四、本規定如有未盡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廣東省消防管理處罰規定》執行。
篇3:消防主機維護管理規程
消防主機維護管理規程
1.0目的
確保主機正常運行,有效監控中心消防終端設備的狀態;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z客戶服務中心
3.0管理職責
3.1工作負責人:工程主管;
3.2相關崗位維修人員協助消防主機維護保養工作的實施;
4.0定義
無
5.0規程
5.1消防主機運行管理
5.1.1非值班人員禁止擅自操作主機和相應設備;
5.1.2未經允許禁止打開主機機柜拆卸各種線路、線路板、配件;
5.1.3經常檢查主機的數據、線路、電池、音響、指示燈;
5.1.4保持主機內外干凈無塵,打印紙用完后即時更換;
5.1.5禁止碰撞主機、劃傷主機及顯示屏;
5.1.6保持主機及聯動柜上的各開關及指示燈標識完好;
5.2消防主機維修保養
5.2.1打開機柜關閉交流電、電池的開關;
5.2.2電容放完電后(約經2分鐘以上時間)再拆除各系統的線路板(警告:帶電池的主線路板任何情況下嚴禁將電池與線路板分開,不然會造成全部數據丟失);
5.2.3拆除各線路板、線路的同時牢記編號以免數據錯亂;
5.2.4清理積塵、緊固各聯接鏍絲;
5.2.5檢查各部位無異常后,按原樣裝好各部件及連線,并確認地區音響開關是關閉;
5.2.6操作主機檢查各系統及開關是否正常有無屏蔽;
5.2.7測試各開關、指示燈、音響、線路、中繼器、探頭能否報警;聯動是否正常;
5.2.8按規定認真填寫維修保養記錄表;
6.0附則
按照程序定期實施保養檢修計劃;
7.0支持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