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物業辦理用戶大件物品放行工作規程
為保障大廈業主和租戶的財產安全,用戶在遷入大廈時需與業主、管理公司三方簽訂《用戶室內大件物品放行協議書》。當用戶需要搬出大件物品時,應到管理公司辦理物品放行手續。
一、用戶大件物品放行手續的辦理程序
1、填寫《物品放行條》,并由用戶所在公司簽署意見。
2、經辦人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和物品放行條到管理公司辦理放行手續。
3、管理公司核對申請單位當月管理費交納情況和用戶放行模式后,簽批并加蓋業務專用章。
二、用戶物品放行規程
1、用戶個人帶出便攜物品(個人便攜物品指個人單手攜帶、非手推車裝載的物品),一般不需持公司證明或管理公司的放行條。
2、用戶的公司產品需經常性運出大廈,須持有《物品放行條》(必須是管理公司核準的用戶公司指定的物品放行模式)。
3、用戶室內大件物品的放行
(1)辦公時間用戶室內物品的放行
大件物品的定義:指用戶室內的辦公家具(如大班臺、大班椅、辦公臺、辦公椅、文員椅、保險柜、沙發、茶幾、文件柜、電腦臺、餐臺、衣柜等)和辦公電器(如電腦、傳真機、復印機、電視機、音響、飲水機、投影機、掃描儀等)。
用戶搬出大件物品,需持身份證到管理公司填寫《物品放行條》,若用戶已交付當月及前期管理費且用戶公司已蓋章同意物品搬出,管理公司復印經辦人身份證后可簽批放行。
(2)非辦公時間用戶室內物品放行
A、欠繳管理費的用戶,在非辦公時間室內的一切大件物品不得運出大廈。
B、沒有欠費的用戶,在非辦公時間必須持有管理公司的《物品放行條》主可運出室內大件辦公用品(數量在4件以上)。
C、沒有欠費的用戶,在非辦公時間內可持加蓋其公司印章和指定負責人簽名的公司放行條或公司證明連同經辦人身份證原件,運出少批量的辦公物品(數量在4件以下)。
(3)用戶遷出大廈時室內物品的放行
如用戶遷離,需提前3個工作日辦理遷出手續,交清管理費、電費等,填寫《物品放行條》交管理公司審批后放行。
用戶大件物品應從統一出入口運出大廈,當值管理員(保安員)負責校對用戶實際運出物品與《管理放行條》的內容是否相符,相符則以放行,如不相符用戶須到管理公司補辦手續。
篇2:花園小區物品放行協議書
Z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花園小區物品放行協議書
為保障Z城市花園小區全體業主的財產安全,物業服務中心與業主簽訂此協議:
一、小區業戶的大宗、貴重物品(如下表)搬離本小區時,請到物業服務中心領取放行條并辦理放行手續。
必須憑乙方書面簽字后方可放行的物品清單:電腦 電視機 傳真機 打印機 空調 家私 電風扇 飲水機 熱水器 電冰箱 音響及裝修用貴重大件工具與相關裝修材料等其它須乙方確認需要辦理放行手續物品
乙方物品放行方式選擇:任何時間物品放行需業主簽名
任何時間物品放行需蓋公司/業主印章批準
任何時間物品放行需業主授權委托人簽名/蓋章
二、大宗、貴重物品搬離放行條須業主本人簽名。
三、物業服務中心,確認業主簽名后通知相關單位。
四、物業服務中心秩序維護員憑業主簽字,及物業服務中心意見,予以處理、放行。
甲方:*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乙方: 號樓 房/商鋪
Z城市花園物業服務中心 業主簽署: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篇3:物品放行管理規定
一、客戶類(含客戶單位員工和與客戶有業務來往的訪客):
1.在大廈內辦公客戶單位的任何人員(含訪客),攜帶便攜物品(單手可拿走或可雙手分開拿的物品,包括手提袋、夾包、提包、滑輪皮箱等)外出時,一般無須放行條;但若發現任何可疑情況,值班員必須要求其出示放行條(憑其自己單位蓋章并簽名的放行條即可)并核對無誤后方可放行。
2. 在大廈內辦公客戶單位的人員,攜帶“非便攜”物品(單手攜帶困難或無法單手攜帶的物品,包括裝載物品大紙箱、電腦、主機、其它大件電器、家私和大宗貨物等)必須要求其出示放行條(憑其自己單位蓋章并簽名的放行條即可)并核對無誤后方可放行。
3.客戶公司老板、法人代表、主要負責人攜帶任何物品外出(除搬遷外),無須放行條(其公司最高領導特別交代的除外)。
4. 客戶單位任何人員(含其公司老板)任何時候搬遷(遷出),必須憑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方可放行(僅憑其自己單位開具的放行條無效)。
5.對于客戶單位已經離職員工,如其單位特別交代的則按其單位的要求執行;如無特別交代的按一般物品放行程序進行。
二、裝修、施工人員類:
1. 裝修、施工人員退場或搬出物品時(含紙皮、裝修建筑材料等),必須憑業戶或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放行。
2. 裝修、施工人員搬運垃圾、余泥外出時,無須放行條;但內部不得夾帶其他有價值的物品,否則不予放行;除生活和辦公垃圾外,其它任何垃圾(如裝修垃圾或建筑垃圾等)不得丟入本大廈垃圾車內,不得堆放在大廈范圍內任何地方(應自行負責清走),經管理處批準的臨時地點堆放余泥時不得過夜,當晚必須由其單位負責清走。
三、送貨、搬運人員類:
1. 送貨、搬運人員在送貨進入大廈后,如因退貨又重新搬出時,須聯系其接貨單位負責人進行證實(可通知領班進行),退貨中不得夾帶其他物品,否則不予放行。
2.此類人員從大廈內搬物品外出時,須憑業戶開出的放行條放行。
3.幫業戶搬遷(搬出)時,必須憑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方可放行。
四、清潔人員類:
1. 本公司的清潔人員拿物品外出,須憑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放行(垃圾除外)。
2. 其他業戶雇傭的清潔人員拿物品外出,須憑業戶開出的放行條放行(垃圾除外)。
五、司機、車主類:
1. 在本大廈內上班的司機或車主裝載物品外出須憑業戶開出的放行條放行(遷出須憑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方有效)。
2. 外來司機或車主裝載物品外出時,須憑業戶或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放行。
六、本公司人員類:
1.董事長、各股東、法人代表、物業管理公司及房地產開發公司的主要負責人,任何時候攜帶任何物品外出均無須放行條(懂事會發出決議指令的除外)。
2. 本物業管理公司或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員工攜帶貴重物品(如電腦、復印機等)外出時,須持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或征得所在公司主要負責人的同意即可放行(可通過聯系進行證實)。
3. 本物業管理公司或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員工攜帶日常物品或一般物品外出時,無須放行條。
4.已離職的本司員工攜帶任何物品外出必須嚴格檢查,確認無異常情況后方可放行。
七、綜合:
1.值班員檢查物品時,應先通過觀察和詢問以證實物品攜帶人的身份后,再進行上述操作。如無法證實其身份則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