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物品放行管理規定(B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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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品放行管理規定(B版)

  物品放行管理規定

  一、 業主物品放行

  1、業主如需放行大件物品,需到物業服務中心前臺辦理《物品放行條》手續。

  2、前臺值班員核實業主有效證件(如:身份證、業主卡、護照等)后方可給予辦理放行手續。

  3、非業主本人辦理放行物品放行手續時,需持有業主授權委托書方可給予辦理。必要時值班員要電話進行核實,并詳細記錄好電話核實的號碼、時間、業主的意見等。

  二、 租戶物品放行

  1、租戶放行需電話通知業主(業主有授權委托書的除外)。

  2、經業主同意放行后辦理《物品放行》手續,在《物品放行條》上登記放行人的身份證的詳細地址及聯系電話、工作單位等。

  三、物品放行有效時間及書寫要求

  1、 物品放行條時間早晨:8:00---晚9:00。晚上9:00以后不予辦理放行手續。如特殊情況下,上報領導同意。

  2、物品放行條的有效放行時間不的超過5小時,超過5小時以外規定時間的需經物服中心主任同意。

  3、值班員辦理物品放行手續時,詳細登記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等,

  4、記錄要求,涉及數字的記錄必須嚴格按照大寫字體規范格式填寫。

  5、《物品放行條》必須蓋有物業服務中心的騎縫章,沒蓋騎縫章的一律屬無效。

  四、通知放行相關部門

  1、 物品放行條辦理后,必要時通知安管部。

  2、 定期收回安管部《物品放行條》,并做好歸檔。

  5.0支持性文件與質量記錄

  5.1、《物品放行條》 PR/WY-08-01

篇2:物品放行管理規定

  一、客戶類(含客戶單位員工和與客戶有業務來往的訪客):

  1.在大廈內辦公客戶單位的任何人員(含訪客),攜帶便攜物品(單手可拿走或可雙手分開拿的物品,包括手提袋、夾包、提包、滑輪皮箱等)外出時,一般無須放行條;但若發現任何可疑情況,值班員必須要求其出示放行條(憑其自己單位蓋章并簽名的放行條即可)并核對無誤后方可放行。

  2. 在大廈內辦公客戶單位的人員,攜帶“非便攜”物品(單手攜帶困難或無法單手攜帶的物品,包括裝載物品大紙箱、電腦、主機、其它大件電器、家私和大宗貨物等)必須要求其出示放行條(憑其自己單位蓋章并簽名的放行條即可)并核對無誤后方可放行。

  3.客戶公司老板、法人代表、主要負責人攜帶任何物品外出(除搬遷外),無須放行條(其公司最高領導特別交代的除外)。

  4. 客戶單位任何人員(含其公司老板)任何時候搬遷(遷出),必須憑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方可放行(僅憑其自己單位開具的放行條無效)。

  5.對于客戶單位已經離職員工,如其單位特別交代的則按其單位的要求執行;如無特別交代的按一般物品放行程序進行。

  二、裝修、施工人員類:

  1. 裝修、施工人員退場或搬出物品時(含紙皮、裝修建筑材料等),必須憑業戶或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放行。

  2. 裝修、施工人員搬運垃圾、余泥外出時,無須放行條;但內部不得夾帶其他有價值的物品,否則不予放行;除生活和辦公垃圾外,其它任何垃圾(如裝修垃圾或建筑垃圾等)不得丟入本大廈垃圾車內,不得堆放在大廈范圍內任何地方(應自行負責清走),經管理處批準的臨時地點堆放余泥時不得過夜,當晚必須由其單位負責清走。

  三、送貨、搬運人員類:

  1. 送貨、搬運人員在送貨進入大廈后,如因退貨又重新搬出時,須聯系其接貨單位負責人進行證實(可通知領班進行),退貨中不得夾帶其他物品,否則不予放行。

  2.此類人員從大廈內搬物品外出時,須憑業戶開出的放行條放行。

  3.幫業戶搬遷(搬出)時,必須憑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方可放行。

  四、清潔人員類:

  1. 本公司的清潔人員拿物品外出,須憑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放行(垃圾除外)。

  2. 其他業戶雇傭的清潔人員拿物品外出,須憑業戶開出的放行條放行(垃圾除外)。

  五、司機、車主類:

  1. 在本大廈內上班的司機或車主裝載物品外出須憑業戶開出的放行條放行(遷出須憑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方有效)。

  2. 外來司機或車主裝載物品外出時,須憑業戶或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放行。

  六、本公司人員類:

  1.董事長、各股東、法人代表、物業管理公司及房地產開發公司的主要負責人,任何時候攜帶任何物品外出均無須放行條(懂事會發出決議指令的除外)。

  2. 本物業管理公司或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員工攜帶貴重物品(如電腦、復印機等)外出時,須持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或征得所在公司主要負責人的同意即可放行(可通過聯系進行證實)。

  3. 本物業管理公司或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員工攜帶日常物品或一般物品外出時,無須放行條。

  4.已離職的本司員工攜帶任何物品外出必須嚴格檢查,確認無異常情況后方可放行。

  七、綜合:

  1.值班員檢查物品時,應先通過觀察和詢問以證實物品攜帶人的身份后,再進行上述操作。如無法證實其身份則按

篇3:小區物品放行管理規定(5)

  小區物品放行管理規定(五)

  一、業主物品放行

  1、業主如需放行大件物品,需到物業服務中心前臺辦理《物品放行條》手續。

  2、前臺值班員核實業主有效證件(如:身份證、業主卡、護照等)后方可給予辦理放行手續。

  3、非業主本人辦理放行物品放行手續時,需持有業主授權委托書方可給予辦理。必要時值班員要電話進行核實,并詳細記錄好電話核實的號碼、時間、業主的意見等。

  二、租戶物品放行

  1、租戶放行需電話通知業主(業主有授權委托書的除外)。

  2、經業主同意放行后辦理《物品放行》手續,在《物品放行條》上登記放行人的身份證的詳細地址及聯系電話、工作單位等。

  三、物品放行有效時間及書寫要求

  1、物品放行條時間早晨:8:00---晚9:00。晚上9:00以后不予辦理放行手續。

  如特殊情況下,上報領導同意。

  2、物品放行條的有效放行時間不的超過5小時,超過5小時以外規定時間的需經物服中心主任同意。

  3、值班員辦理物品放行手續時,詳細登記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等,

  4、記錄要求,涉及數字的記錄必須嚴格按照大寫字體規范格式填寫。

  5、《物品放行條》必須蓋有物業服務中心的騎縫章,沒蓋騎縫章的一律屬無效。

  四、通知放行相關部門

  1、物品放行條辦理后,必要時通知安管部。

  2、定期收回安管部《物品放行條》,并做好歸檔。

  .5.0支持性文件與質量記錄

  5.1、《物品放行條》 PR/WY-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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