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管理類標準指引
制定部門:營運部
購物中心物品放行管理規程
1.目的
為規范管理各項目租戶及施工人員攜帶物品進出,保障本項目租戶、施工單位的物資財產安全,為客戶提供優質安全的辦公條件。
2.范圍
適用于租戶及施工單位的物品外出管理。
3.職責
3.1營運部
搜集及確定各租戶放行條簽章樣本,并將最新版租戶放行條簽章樣本交安全部。如遇到項目施工人員攜帶物品外出,則由我司相關工程負責人簽字,并由當值經理確認后,方可通知安全部予以放行。
3.2安全部
安全部各出口崗位核對放行條上簽章與營運部所交付的租戶放行條簽章是否一致,并核實放行物品是否與放行條一致,若不符則不予放行。
4.程序
4.1客戶類(含客戶單位員工和與客戶有業務來往的訪客)
4.1.1客戶單位的任何人員(含訪客),攜帶便攜物品(單手可拿走或可雙手分開拿的物品,包括手提袋、夾包、提包、滑輪皮箱等)外出時,一般無須放行條;但若發現任何可疑情況,值班安全員必須要求其出示放行條(憑其自己單位蓋章并簽名的放行條即可)并核對無誤后方可放行。
4.1.2客戶單位的人員,攜帶“非便攜”物品(單手攜帶困難或無法單手攜帶的物品,包括裝載物品大紙箱、電腦、主機、其它大件電器、家私和大宗貨物等)必須要求其出示放行條(憑其自己單位蓋章并簽名的放行條即可)并核對無誤后方可放行。
4.1.3客戶單位任何人員(含其公司老板)任何時候搬遷(遷出),必須憑出租方書面證明方可放行(僅憑其自己單位開具的放行條無效)。
4.1.4對于客戶單位已經離職員工,如其單位特別交代的則按其單位的要求執行;如無特別交代的按一般物品放行程序進行。
4.2裝修、施工人員類(施工指定負責人持放行條到營運部進行授權核對)
4.2.1裝修、施工人員退場或搬出物品時(含紙皮、裝修建筑材料、工具等),必須憑營運部開出的放行條放行。
4.2.2裝修、施工人員搬運垃圾、余泥外出時,無須放行條,但內部不得夾帶其他有價值的物品,否則不予放行。除生活和辦公垃圾外,其它任何垃圾(如裝修垃圾或建筑垃圾等)不得丟入本大廈垃圾桶內,經營運部批準的臨時地點堆放余泥時不得過夜,當晚必須由其單位負責清走。
4.3送貨、搬運人員類
4.3.1送貨、搬運人員在送貨進入大廈后,如因退貨又重新搬出時,須聯系其接貨單位相關負責人進行證實(可通知前臺進行),退貨中不得夾帶其他物品,否則不予放行。
4.3.2此類人員搬物品外出時,須憑業戶開出的放行條放行。
4.3.3幫業戶搬遷(搬出)時,必須憑出租方書面證明及營運部開出的放行條方可放行。
4.4清潔人員類(持放行條到營運部進行授權核對)
4.4.1本公司的清潔人員拿物品外出,須憑營運部開出的放行條放行(垃圾除外)。
4.4.2其他業戶雇傭的清潔人員拿物品外出,須憑業戶開出的放行條放行(垃圾除外)。
4.5司機、車主類
4.5.1在本項目內上班的司機或車主裝載物品外出須憑業戶開出的放行條放行(遷出須憑營運部開出的放行條方有效)。
4.5.2外來司機或車主裝載物品外出時,須憑業戶或營運部開出的放行條放行。
4.6本公司人員類
4.6.1公司的主要負責人,任何時候攜帶任何物品外出均無須放行條(公司發出決議指令的除外)。
4.6.2公司員工攜帶貴重物品(如電腦、復印機等)外出時,須持營運部開出的放行條方可放行(可通過聯系進行核實)。
4.6.3公司員工攜帶日常物品或一般物品外出時,無須放行條。
4.6.4已離職的本司員工攜帶任何物品外出必須嚴格檢查,確認無異常后方可放行。
5.注意事項
5.1營運部核對放行條時,應先通過觀察和詢問以證實物品攜帶人的身份后,再進行上述操作。如無法證實其身份則按一般程序進行,凡屬該開放行條的均應開放行條。
5.2如因非正常辦公時間內或其它原因未能及時開具放行條的,值班人員必須與業戶單位的日常負責人取得聯系(值班人員可通知主管進行),證實無誤后方可放行(須登記)。
5.3除遷出外,其他任何物品由其單位自己開具放行條(須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并經過前臺核對無誤后即可放行。
5.4值班安全員檢查物品放行條時應注意
5.4.1實物的性質、種類等必須和放行條上所列一致。
5.4.2實物的數量不得超過放行條上所列的數量。
5.4.3不得夾帶。
5.4.4經檢查無誤后將放行條收回并簽名,交營運部存檔。
5.5除危險和違禁物品外,其它任何物品進入本項目均無須辦任何手續(施工單位人員攜帶的工具除外)。
6.支持性文件
7.相關記錄
篇2:花園小區物品放行協議書
Z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花園小區物品放行協議書
為保障Z城市花園小區全體業主的財產安全,物業服務中心與業主簽訂此協議:
一、小區業戶的大宗、貴重物品(如下表)搬離本小區時,請到物業服務中心領取放行條并辦理放行手續。
必須憑乙方書面簽字后方可放行的物品清單:電腦 電視機 傳真機 打印機 空調 家私 電風扇 飲水機 熱水器 電冰箱 音響及裝修用貴重大件工具與相關裝修材料等其它須乙方確認需要辦理放行手續物品
乙方物品放行方式選擇:任何時間物品放行需業主簽名
任何時間物品放行需蓋公司/業主印章批準
任何時間物品放行需業主授權委托人簽名/蓋章
二、大宗、貴重物品搬離放行條須業主本人簽名。
三、物業服務中心,確認業主簽名后通知相關單位。
四、物業服務中心秩序維護員憑業主簽字,及物業服務中心意見,予以處理、放行。
甲方:*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乙方: 號樓 房/商鋪
Z城市花園物業服務中心 業主簽署: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篇3:物品放行管理規定
一、客戶類(含客戶單位員工和與客戶有業務來往的訪客):
1.在大廈內辦公客戶單位的任何人員(含訪客),攜帶便攜物品(單手可拿走或可雙手分開拿的物品,包括手提袋、夾包、提包、滑輪皮箱等)外出時,一般無須放行條;但若發現任何可疑情況,值班員必須要求其出示放行條(憑其自己單位蓋章并簽名的放行條即可)并核對無誤后方可放行。
2. 在大廈內辦公客戶單位的人員,攜帶“非便攜”物品(單手攜帶困難或無法單手攜帶的物品,包括裝載物品大紙箱、電腦、主機、其它大件電器、家私和大宗貨物等)必須要求其出示放行條(憑其自己單位蓋章并簽名的放行條即可)并核對無誤后方可放行。
3.客戶公司老板、法人代表、主要負責人攜帶任何物品外出(除搬遷外),無須放行條(其公司最高領導特別交代的除外)。
4. 客戶單位任何人員(含其公司老板)任何時候搬遷(遷出),必須憑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方可放行(僅憑其自己單位開具的放行條無效)。
5.對于客戶單位已經離職員工,如其單位特別交代的則按其單位的要求執行;如無特別交代的按一般物品放行程序進行。
二、裝修、施工人員類:
1. 裝修、施工人員退場或搬出物品時(含紙皮、裝修建筑材料等),必須憑業戶或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放行。
2. 裝修、施工人員搬運垃圾、余泥外出時,無須放行條;但內部不得夾帶其他有價值的物品,否則不予放行;除生活和辦公垃圾外,其它任何垃圾(如裝修垃圾或建筑垃圾等)不得丟入本大廈垃圾車內,不得堆放在大廈范圍內任何地方(應自行負責清走),經管理處批準的臨時地點堆放余泥時不得過夜,當晚必須由其單位負責清走。
三、送貨、搬運人員類:
1. 送貨、搬運人員在送貨進入大廈后,如因退貨又重新搬出時,須聯系其接貨單位負責人進行證實(可通知領班進行),退貨中不得夾帶其他物品,否則不予放行。
2.此類人員從大廈內搬物品外出時,須憑業戶開出的放行條放行。
3.幫業戶搬遷(搬出)時,必須憑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方可放行。
四、清潔人員類:
1. 本公司的清潔人員拿物品外出,須憑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放行(垃圾除外)。
2. 其他業戶雇傭的清潔人員拿物品外出,須憑業戶開出的放行條放行(垃圾除外)。
五、司機、車主類:
1. 在本大廈內上班的司機或車主裝載物品外出須憑業戶開出的放行條放行(遷出須憑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方有效)。
2. 外來司機或車主裝載物品外出時,須憑業戶或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放行。
六、本公司人員類:
1.董事長、各股東、法人代表、物業管理公司及房地產開發公司的主要負責人,任何時候攜帶任何物品外出均無須放行條(懂事會發出決議指令的除外)。
2. 本物業管理公司或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員工攜帶貴重物品(如電腦、復印機等)外出時,須持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或征得所在公司主要負責人的同意即可放行(可通過聯系進行證實)。
3. 本物業管理公司或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員工攜帶日常物品或一般物品外出時,無須放行條。
4.已離職的本司員工攜帶任何物品外出必須嚴格檢查,確認無異常情況后方可放行。
七、綜合:
1.值班員檢查物品時,應先通過觀察和詢問以證實物品攜帶人的身份后,再進行上述操作。如無法證實其身份則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