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程序文件
--小區物品放行控制程序
1.0目的
通過對小區物品放行的管理和控制,保證客戶財產的安全性。
2.0適應范圍
適用于物業服務中心對物品放行的管理。
3.0職責
3.1物業服務中心客服部負責客戶身份核實、開具物品放行條、資料分類整理及歸檔工作。
3.2物業服務中心禮賓部負責收取物品放行條、及現場物品核對和放行工作。
4.0工作程序
4.1客服經理負責將開具《物品放行條權限人員簽名字?!钒l給禮賓部,試用期內的員工無開具放行條的權利,如有人員變動,需立即進行更新;
4.2禮賓部經理將物品放行條人員字模復印,并放在各門崗處,要求保安員需在物品放行時需核對字體筆記是否一致;
4.3物品放行包括:申報物品放行、現場物品核查、給予物品放行。
4.3.1申報物品放行:
4.3.1.1申報物品放行的對象:業主或業主委托人(需有證明);
4.3.1.2業主在客服部前臺提出申請,并出示身份證或業主證;
4.3.1.3客服助理核查對方身份,確認其業主身份后,方可開具《物品放行條》,物品放行條填寫內容:登記日期、放行日期、物業單元、業主姓名、物品名稱、數量等;
4.3.1.4填寫完畢后,請業主簽名確認,并將第二聯交給業主,指引其在物品放行時交給門崗核查后方可放行;
4.3.1.5如遇特殊情況,需上報經理處決定。
4.3.2現場物品核查:
4.3.2.1客戶在物品遷出時,需向門崗出示《物品放行條》第二聯,保安員憑《物品放行條》內容,核查其需遷出物品是否一致;
4.3.2.2核對《物品放行條》客服組工作人員簽名與之前發放字模是否一致。
4.3.3給予物品放行
4.3.3.1核查無誤后,收回《物品放行條》第二聯,然后給予放行,并在《物品放行條》上簽署"放行確認"欄;
4.3.3.2如若不符,指引其到客服組前臺重新辦理。
4.4物業服務中心物品放行,需由部門經理填寫《物品放行條》,物業服務中心總監/經理簽名。
4.5禮賓部經理對每天收集的《物品放行條》,并核查其內容,簽名確認,每周一將上周《物品放行條》進行整理、分類后返單給客服部核對。
4.6客服部對返回的《物品放行條》第二聯與第一聯進行核對,無誤后,將《物品放行條》按樓棟進行分類,月度進行裝訂。
5.0支持性文件
5.1《物品放行流程圖》
5.0質量記錄
5.1《物品放行條》
5.2《物品放行條權限人員簽名字?!?/P>
編制:審核:批準:
篇2:花園小區物品放行協議書
Z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花園小區物品放行協議書
為保障Z城市花園小區全體業主的財產安全,物業服務中心與業主簽訂此協議:
一、小區業戶的大宗、貴重物品(如下表)搬離本小區時,請到物業服務中心領取放行條并辦理放行手續。
必須憑乙方書面簽字后方可放行的物品清單:電腦 電視機 傳真機 打印機 空調 家私 電風扇 飲水機 熱水器 電冰箱 音響及裝修用貴重大件工具與相關裝修材料等其它須乙方確認需要辦理放行手續物品
乙方物品放行方式選擇:任何時間物品放行需業主簽名
任何時間物品放行需蓋公司/業主印章批準
任何時間物品放行需業主授權委托人簽名/蓋章
二、大宗、貴重物品搬離放行條須業主本人簽名。
三、物業服務中心,確認業主簽名后通知相關單位。
四、物業服務中心秩序維護員憑業主簽字,及物業服務中心意見,予以處理、放行。
甲方:*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乙方: 號樓 房/商鋪
Z城市花園物業服務中心 業主簽署: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篇3:物品放行管理規定
一、客戶類(含客戶單位員工和與客戶有業務來往的訪客):
1.在大廈內辦公客戶單位的任何人員(含訪客),攜帶便攜物品(單手可拿走或可雙手分開拿的物品,包括手提袋、夾包、提包、滑輪皮箱等)外出時,一般無須放行條;但若發現任何可疑情況,值班員必須要求其出示放行條(憑其自己單位蓋章并簽名的放行條即可)并核對無誤后方可放行。
2. 在大廈內辦公客戶單位的人員,攜帶“非便攜”物品(單手攜帶困難或無法單手攜帶的物品,包括裝載物品大紙箱、電腦、主機、其它大件電器、家私和大宗貨物等)必須要求其出示放行條(憑其自己單位蓋章并簽名的放行條即可)并核對無誤后方可放行。
3.客戶公司老板、法人代表、主要負責人攜帶任何物品外出(除搬遷外),無須放行條(其公司最高領導特別交代的除外)。
4. 客戶單位任何人員(含其公司老板)任何時候搬遷(遷出),必須憑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方可放行(僅憑其自己單位開具的放行條無效)。
5.對于客戶單位已經離職員工,如其單位特別交代的則按其單位的要求執行;如無特別交代的按一般物品放行程序進行。
二、裝修、施工人員類:
1. 裝修、施工人員退場或搬出物品時(含紙皮、裝修建筑材料等),必須憑業戶或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放行。
2. 裝修、施工人員搬運垃圾、余泥外出時,無須放行條;但內部不得夾帶其他有價值的物品,否則不予放行;除生活和辦公垃圾外,其它任何垃圾(如裝修垃圾或建筑垃圾等)不得丟入本大廈垃圾車內,不得堆放在大廈范圍內任何地方(應自行負責清走),經管理處批準的臨時地點堆放余泥時不得過夜,當晚必須由其單位負責清走。
三、送貨、搬運人員類:
1. 送貨、搬運人員在送貨進入大廈后,如因退貨又重新搬出時,須聯系其接貨單位負責人進行證實(可通知領班進行),退貨中不得夾帶其他物品,否則不予放行。
2.此類人員從大廈內搬物品外出時,須憑業戶開出的放行條放行。
3.幫業戶搬遷(搬出)時,必須憑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方可放行。
四、清潔人員類:
1. 本公司的清潔人員拿物品外出,須憑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放行(垃圾除外)。
2. 其他業戶雇傭的清潔人員拿物品外出,須憑業戶開出的放行條放行(垃圾除外)。
五、司機、車主類:
1. 在本大廈內上班的司機或車主裝載物品外出須憑業戶開出的放行條放行(遷出須憑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方有效)。
2. 外來司機或車主裝載物品外出時,須憑業戶或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放行。
六、本公司人員類:
1.董事長、各股東、法人代表、物業管理公司及房地產開發公司的主要負責人,任何時候攜帶任何物品外出均無須放行條(懂事會發出決議指令的除外)。
2. 本物業管理公司或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員工攜帶貴重物品(如電腦、復印機等)外出時,須持管理處開出的放行條或征得所在公司主要負責人的同意即可放行(可通過聯系進行證實)。
3. 本物業管理公司或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員工攜帶日常物品或一般物品外出時,無須放行條。
4.已離職的本司員工攜帶任何物品外出必須嚴格檢查,確認無異常情況后方可放行。
七、綜合:
1.值班員檢查物品時,應先通過觀察和詢問以證實物品攜帶人的身份后,再進行上述操作。如無法證實其身份則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