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貫徹執行國家各項安全法規、制度和標準,以“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為方針,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保證生產的正常進行,防止事故的發生, 實現安全、文明生產。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范圍內各項安全健康活動的管理
3.職責權限
3.1總則
3.1.1公司安全工作實行各部門領導負責制,公司各級領導人員和職能部門,應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負責,同時向各自的行政領導負責。
3.1.2安全生產人人有責,企業的每個職工必須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職責,做到各有職守,各負其責。
3.2公司經理安全職責
3.2.1公司經理是企業的安全負責人,對公司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各項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
3.2.2批準、發布本企業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審定重大災害事故的預防和處理方案。
3.2.3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專題會議,及時研究和解決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審核引進技術(設備)和開發新產品中的重要安全技術問題。
3.3.4 企業內實行的各級承包,以及與外單位的各項承包合同中,都必須有安全技術指標、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職責等條款,并認真考核。
3.2.5組織制定本公司安全生產方針、目標。
3.2.6為安全體系的運行提供資源支持。
3.3生產經理(管理者代表)
3.3.1生產副經理在公司總經理指定的工作范圍內對安全生產負責。
3.3.2確?!堵殬I健康安全體系》建立、運行。
3.3.3組織制定、修訂和審定本企業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組織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方案及安全技術長遠規劃。
3.3.4協助廠長組織安全技術研究工作,負責解決疑難或重大安全技術問題,推廣和采用先進的安全技術和安全防護裝置。
3.3.5審批重大工藝處理、檢修、施工安全技術方案,審查引進技術(設備)和開發新產品中的安全技術問題。
3.3.6參加重大事故的技術分析工作。
3.3.7堅持“五同時”原則,即: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時候,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3.4車間主任安全職責
3.4.1.車間主任是車間的安全負責人,對車間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認真貫徹執行各項安全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
3.4.2擬訂、修訂車間安全技術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編制車間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安全管理方案,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3.4.3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競賽等安全活動,總結交流安全生產經驗。
3.4.4組織落實車間級安全教育,并督促檢查班組級安全教育。
3.4.5組織職工進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術教育,定期進行考核。
3.4.6組織車間級定期、不定期安全檢查,確保設備、安全裝置、防護設施處于完好狀態。發現隱患及時組織整改,車間無力整改的要采取臨時安全措施,及時向公司上報。
3.4.7組織或參加車間各類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并按規定及時上報。
3.4.8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組織,領導并支持車間和班組安全員的工作。
3.4.9副主任在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圍內對安全生產負責。
3.5 班長安全職責
3.5.1組織班組職工學習、貫徹執行廠和車間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3.5.2組織班組 級安全教育,主持對新上崗人員的安全技術考核。
3.5.3搞好本班安全生產準備工作,組織安全裝置和設施的檢查和維護保養工作,保證齊全完好。
3.5.4組織或參加一般事故的調查,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3.5.5定期組織安全活動,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講安全,班中檢查安全,班后總結安全。
3.5.6搞好本班的安全生產競賽,維護本班的正常生產秩序,監督檢查班組人員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
3.5.7檢查崗位工藝指標及各項安全制度執行情況,做好設備和安全設施的巡回檢查及維護保養工作,并做好記錄。
3.5.8嚴格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有權制止一切違章作業,監督檢查本轄區非化工工種作業人員的作業,維護正常生產秩序。
3.5.9負責本崗位防護器具、安全裝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
3.5.9發現隱患要及時解決,作好記錄,不能解決的要上報領導,同時采取控制措施;發生事故要立即組織搶救、保護現場,及時報告。
3.6 車間安全員職責
3.6.1.車間安全員在業務上受生產辦的領導,并在車間主任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
3.6.2.貫徹有關安全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并檢查執行情況;參與擬訂、修訂車間安全技術規程和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3.6.3.協助車間主任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方案,并督促實施。
3.6.4.制定車間安全活動計劃,并檢查執行情況。
3.6.5.對班組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協助車間主任搞好職工安全思想、安全技術教育和考核工作。
3.6.6.參與車間新建、改建、擴建工程設計和設備改造以及工藝條件變動方案的審查工作。
3.6.7.深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對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工作,并報請領導處理。
3.6.8.負責車間安全裝置、防護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3.6.9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上報,參與事故調查和分析。
3.7工人安全職責
3.7.1參加安全活動、學習安全技術知識,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3.7.2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須認真檢查本崗位的設備和安全設施是否齊全完好。
3.7.3精心操作,嚴格執行工藝規程,遵守紀律,記錄清晰、真實、整潔。
3.7.4按時巡回檢查、準確分析、判斷和處理生產過程中的異常情況。
3.7.5認真維護保養設備,發現缺陷及時消除,并做好記錄,保持作業場所清潔。
3.7.6正確使用、妥善保管各種勞動防護用品、器具和防護器材、消防器材。
3.7.7不違章作業,并勸阻或制止他人違章作業,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同時,及時向領導報告。
各職能部門安全職責
3.8 技術中心
3.8.1研究和開發新產品,必須先作出安全評價,提出安全措施,采用(引進)新技術,必須首先審核技術的安全可靠性。
3.8.2負責安排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的科研工作,組織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疑難問題。
3.8.3會同有關部門提出 試生產的安全技術條件,制定安全技術規程。
3.8.4提供原料、產品(中間產品)的物化性質及安全防護方法。
3.9生產辦(含調度)
3.9.1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法規、制度和標準,協助總經理組織推動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和推廣現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術。
3.9.2組織制定或修訂、審查安全技術規程、安全管理制度和職工勞動防護用品標準,并監督檢查。
3.9.3組織編制、匯總、審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督促有關部門按期執行
3.9.4.組織對職工進行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的教育。協同經理辦,定期組織安全考核。
3.9.5參加全廠性安全大檢查,監督、檢查隱患的整改工作。。
3.9.6組織編制操作規程、崗位操作法,參與安全技術規程的修訂。
3.9.7在進行生產技術的革新和挖潛改造時,要同時解決隱患,保證安全。
3.9.8遇到生產中的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危險緊急情況,先處理后報告,嚴禁違章指揮。
3.9.9負責生產(工藝)事故的調查、統計、上報,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3.9.10負責對鍋爐、壓力容器、氣瓶的安全監察工作,參加安全裝置的校驗監督,建立好臺帳。
3.9.11負責動火審批及其管理工作。
3.9.12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及新產品的設計審核、竣工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3.9.13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職業病防治等職業健康工作。
3.9.14經常進行現場檢查,指導基層安全工作,發現違章有權制止,不聽勸阻者,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通知有關領導。
3.9.15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
3.9.16綜合分析研究安全生產中的突出問題,及時向領導或有關部門提出改進意見。
3.9.17負責傷亡事故的調查、統計、上報和建檔工作,參加各類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工傷鑒定工作。
3.9.18負責企業內的劇毒品、爆炸品、 放射性物品等的要害崗位、 消防的管理工作。
3.9.19經常進行防火宣傳教育,負責專業和義務消防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防火檢查和演習。
3.9.20編制或修訂企業的防火制度,并監督貫徹、執行。
3.9.21負責明火采暖(動火)等工作的審批;參加建筑設計防火的審核驗收工作。
3.9.22負責消防器材的計劃、配備和維護管理工作。
3.9.23組織火災的撲救;負責火災事故、破壞事故和廠內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統計上報工作。
3.9.24 負責對設備動力裝置及工業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管理。
3.9.25負責組織對工業建筑物、構筑物、起重機械、鍋爐、壓力容器、高壓管件、氣瓶、熱力管網和安全裝置的定期檢測、檢驗、校驗工作。
3.9.26制定或審定有關設備制造、改造方案和組織編制大、中修項目的安全措施計劃,并確保實施。
3.9.27在計劃和布置檢修任務時,同時計劃和布置安全措施。
3.9.28組織按時實現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隱患整改措施。
3.9.29負責設備事故調查、統計、上報,參加有關
3.9.30執行生產建設項目“三同時”的規定,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設計,設計的項目不留隱患。(凡是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礦企業和革新、挖潛改造的工程項目,都必須有保證安全生產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質危害的設施。這些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不得削減。)
3.9.30設計改造項目均要進行安全審查,生產設備的安全衛生設計按《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GB 5083)執行,電氣設備設計按《電氣設備安全設計導則》(GB 4064)執行。
3.9.31對引進的新工藝、新設備進行安全可靠性審核。
3.9.4參加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
3.10質管辦安全職責
3.10.1組織制定(修訂)并監督執行分析(化驗)系統的安全技術規程和專業操作規程,修訂生產工藝規程。
3.10.2負責各種化工原料、生產中間體和產品的質量分析,提供準確的分析數據,把好質量關。
3.10.3負責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參加其他事故有關數據的分析和測定。
3.11儲運辦安全職責
3.11.1對采購的器材、設備、防護用品、器具必須有驗收記錄制度,并對上述產品的質量負責。
3.11.2對生產、試驗、研究所需的新化學物品,采購時(包括國外進口)必須了解其物理化學性能,以及安全使用和儲運要求,并索取書面資料。
3.11.3嚴格執行有關防火和危險物品管理規定,搞好倉庫防火、防盜、危險物品、氣瓶和貯運設施的管理工作。
3.11.4定期對駕駛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考核。
3.11.5對運輸工具、車輛和駕駛人員嚴格管理,督促有關人員對車輛、船舶的維修保養。
3.11.6參加廠內交通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3.11.7按規定或標準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
3.12 經營辦安全職責
3.12.1.安全技術措施費用要單獨立項,??顚S?。
3.12.2凡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技術措施項目,未經安全技術部門同意,不得撥款。
3.12.3要保證勞動防護用品、及職業病防治費用的合理使用。
3.13經理辦
3.13.1組織調入職工和有關人員(實習、培訓人員)的入廠安全教育。
3.13.2執行化工有毒有害工種工時制度的規定和女工勞動保護的規定,并根據職業禁忌證要求,做好新工人招收(包括臨時工錄用)和職工調配工作。
3.13.3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和工傷鑒定工作。
4.安全教育
4.1入廠教育
4.1.1 新入廠人員(包括新工人、合同工、臨時工、外包工和培訓、實習等),均須經過廠、車間(科)、班組 )三級安全教育。
1.廠級教育(一級),由經理辦組織,生產辦負責,教育內容包括: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及安全生產重要意義,一般安全知識,本廠生產特點,重大事故案例,廠規廠紀以及入廠后的安全注意事項,工業衛生和職業病預防等知識,并經考試合格,方能分配車間及其他部門。
2.車間級教育(二級),由車間主任負責,教育內容包括:車間生產特點、工藝及流程、主要設備的性能、安全技術規程和制度、事故教訓、防塵防毒設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項等,并經考試合格,方準分配到班組。
3.班組級教育(三級),由班組長負責,教育內容包括:崗位生產任務、特點、主要設備結構原理、操作注意事項、崗位責任制、崗位安全技術規程、事故案例及預防措施、安全裝置和工(器)具、個人防護用品、防護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4.1.2進入企業參觀、學習的人員,接待部門負責對其進行安全注意事項教育,并指派專人負責帶隊。參觀學習人數不宜過多。職能人員參加勞動亦應經過接受單位相應的安全教育。
4.2日常教育
4.2.1.各級領導和各部門要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術和遵章守紀教育,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
4.2.2.各單位應定期開展安全活動,班組安全活動每周一次(即安全活動日)。
4.2.3.在大修或重點項目檢修,以及重大危險性作業(含重點施工項目)時,安全技術部門應督促指導各檢修(施工)單位進行檢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4.3特殊教育
4.3.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GB 5306)的要求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取得特種作業證后,方可從事特種作業。
4.3.2對特種作業人員,按各業務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的期限組織復審。
4.3.3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投產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規程,對崗位作業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專門教育,考試合格后,方能進行獨立作業。
4.3.4發生重大事故和惡性未遂事故后,生產辦要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訓,防止類似事故重復發生。
4.4安全考核
4.4.1生產辦負責組織進行,考核內容包括:
1.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和標準。
2.公司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3.本公司的生產工藝和特點。
4.本企業所接觸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理化性質,對人體的危害,預防措施和急救處理原則(《應急預案》)。
5.所管部門或業務范圍內要害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項。
6.車間(單位)各類安全裝置的種類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7.本企業勞動保護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確使用方法。
8.化學工業部頒發的《安全生產禁令》中的有關規定。
4.4.2 班組的安全技術考核,由車間(單位)領導負責組織,安全員具體執行,考核內容包括:
1.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和標準。
2.本車間(崗位)的生產特點以及所接觸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理化性質,對人體的危害、預防方法和急救處理原則。
3.本車間(崗位)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程和管理制度。
4.本車間(崗位)各類安全裝置的類型和作用及其維護保養方法。
5.本崗位的勞動保護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確使用方法。
6.本崗位的工藝流程和開停車安全注意事項。
7.化學工業部頒發的《安全生產禁令》中的有關規定。
5.工藝操作
5.1運行
1.必須編制產品的工藝規程,并根據工藝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編制操作法,嚴格按操作法進行操作。
2.改變或修正工藝指標,必須有工藝管理部門以書面下達,操作者必須遵守工藝紀律,不得擅自改變工藝指標。
3. 操作者必須嚴格執行化工部頒發的《操作工的六嚴格》規定,不得擅自離開自己的崗位。
4. 安全附件和聯鎖不得隨意拆棄和解除,聲、光報警等信號不能隨意切斷。
5. 在現場檢查時,不準踩踏管道、閥門、電線、電纜架及各種儀表管線等設施,去危險部位檢查,必須有人監護。
6. 嚴格安全紀律,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操作崗位和動用生產設備、設施和工具。
7. 正確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緊急情況下,可以先處理后報告(包括停止一切檢修作業,通知無關人員撤離現場等)。
8. 在工藝過程或機電設備處在異常狀態時,不準隨意進行交接班。
5.2 開車
1. 必須辦理開車操作票,檢查并確認水、電、汽(氣)必須符合開車要求,各種原料、材料、輔助材料的供應必須齊備、合格。投料前必須進行分析驗證。
2. 檢查閥門開閉狀態及盲板抽加情況,保證裝置流程暢通,各種機電設備及電氣儀表等均應處在完好狀態。
3. 保溫、保壓及洗凈的設備要符合開車要求,必要時應重新置換、清洗和分析,使之合格。
4. 安全、消防設施完好,通訊聯絡暢通,危險性較大的生產裝置開車,應通知生產部門的人員到場。
5.必要時停止一切檢修作業,無關人員不準進入現場。
6. 各種條件具備后開車,開車過程中要加強有關崗位之間的聯絡,嚴格按開車方案中的步驟進行,嚴格遵守升降溫、升降壓和加減負荷的幅度(速率)要求。
7. 開車過程中要嚴密注意工藝的變化和設備運行的情況,加強與有關崗位和部門的聯系,發現異?,F象應及時處理,情況緊急時應中止開車,嚴禁強行開車。
5.3停 車
1. 必須編制停車方案,正常停車必須按停車方案中的步驟進行。用于緊急處理的自動停車聯鎖裝置,不應用于正常停車,加強與有關崗位和部門的聯系。
2. 系統降壓、降溫必須按要求的幅度(速率)并按先高壓后低壓的順序進行。凡需保壓、保溫的設備(容器)等,停車后要按時記錄壓力、溫度的變化。
3. 大型傳動設備的停車,必須先停主機、后停輔機。
4. 設備(容器)卸壓時,要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化學危險物品的排放和散發,防止造成事故。
5. 冬季停車后,要采取防凍保溫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線、閥門、疏水器和保溫伴管的情況,防止凍壞。
6.防火與防爆
6.1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公司生產辦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6.2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6.3 動火證
6.3.1.動火證上應清楚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含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 、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
6.3.2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6.3.3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要隨身攜帶動火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每次動火前30分鐘(含動火停歇超過30分鐘的再次動火)均應主動向現場當班化工班組長呈驗動火證。
6.3.4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證上簽字認可。
6.3.5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6.3.6化工班組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6.3.7各級審查批準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等級,審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
7.消防組織與設施
7.1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采取先進的防火、防爆和救災技術,實行目標管理。
7.2 公司必須設立有主要領導和各職能部門領導參加的防火安全委員會;車間相應設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及在其領導下的義務消防組織。
7.3 消防組織應根據企業的特點、生產檢修情況和季節變化,擬定消防工作計劃,實行消防目標管理,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結合事故預想進行演練。
7.4 對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產生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儲運 、使用過程及其相關的設備,進行嚴格管理。
7.5公司應根據國家、部頒規范、規定的有關要求確定其生產、儲存、運輸物品相適應的消防設施、消防器材。
7.6企業內部設置的固定式消防設施要設專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定期進行試運行。
7.7 消防器材要設置在明顯、取用方便又較安全的地方,要經常檢查,做到“三定”(定點、定型號和用量、定專人維護管理),不準挪作它用。
7.8發生火災時,現場人員應立即滅火,并向調度報警并說明著火物質,同時派人到路口接應消防車,指明引車路線和消防水源,義務消防隊員要積極配合進行滅火,并維持好現場秩序。
7.9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體擦洗機動車輛、設備、地坪和衣服等。
7.10 應隨時將使用過的油棉紗、油紙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蓋的鐵制專用容器內,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清除。
7.11 廠區內不準隨意存放非生產用液化石油氣瓶,辦公室和更衣箱(室)內不準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體。
7.12 嚴禁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內搭設建筑、構筑物或堆放各類物資。
7.13易燃、易爆場所禁止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
7.14 易燃、易爆場所禁止穿著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織物工作服和帶鐵釘的鞋。
7.15 撲救有毒、有害物質的火災時,應站在上風向,必要時佩戴防護用具。
8.危險化學品
8.1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嚴格執行《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規、制度和標準, 具有一定危險性的物品,或其他危險物品均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加強管理。
8.2安全技術措施
(1)改革工藝技術,并采用安全的生產條件,防止和減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閉、隔離、通風操作代替敞開式操作。
(3)加強設備管理,杜絕跑、冒、滴、漏。
8.2.2個人防護措施
(1)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2)嚴禁直接接觸劇毒物品,不準在生產、使用場所飲食。
(3)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后必須更換工作服、清洗后方可離開作業場所。
(4)劇毒物品場所,應備有一定數量的應急解毒藥品。
8.2.3對中毒人員的搶救,應按 《應急預案》執行。
8.2.4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氣、氧氣、二氧化碳、氮氣等)使用時,氣瓶內應留有余壓,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他物質竄入。
8.2.5 盛裝腐蝕性物品的容器應認真選擇,具有氧化性酸類物品不能與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燃燒物品混裝,酸類物品嚴禁與氰化物相遇。
8.2.6 易燃物品的加熱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溫反應或蒸餾等操作過程中,如必須采用煙道氣、有機熱載體、電熱等加熱時,應采取嚴密隔絕措施。
8.2.7 輸送有毒有害物料,應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擊。
8.2.8生產、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和粉塵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凡能相互引起化學反應發生新危害的廢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8.3 裝卸運輸
8.3.1 托運危險物品必須出示有關證明,向指定的鐵路、交通、航運等部門辦理手續。托運物品必須與托運單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運未列入國家品名表內的危險物品,應附交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技術鑒定書。
8.3.2 危險物品的裝卸運輸人員,應按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嚴禁摔拖、重壓和摩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并注意標志,堆放穩妥。
8.3.3 裝運爆炸、劇毒、放射性、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物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1.禁止用叉車運輸爆炸物品。運輸強氧化劑、爆炸品及用鐵桶包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沒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鐵底板車及汽車掛車。
2.禁止用叉車、鏟車、翻斗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
3.溫度較高地區裝運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等危險物品,要有防曬設施。
4.放射性物品應用專用運輸搬運車和抬架搬運,裝卸機械應按規定負荷降低25%。
5.遇水燃燒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機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運。
8.3.4運輸散裝固體危險物品,應根據性質,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塵飛揚和遮陽等措施。
8.4 報廢處理
8.4.1 劇毒物品用后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必須嚴加管理,物資部門要統一回收,登記造冊,專人負責管理。
8.4.2 化學危險物品和放射性物質等廢棄物的報廢處理,必須預先提出申請,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經當地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處理。
8.4.3 凡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帶有危險物品,必須先清洗干凈,驗收合格后方可報廢。
8.4.4 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化學危險物品廢渣等,必須加強管理,不得隨同一般垃圾運出。
9. 物資儲存
9.1 基本要求
9.1.1庫房、儲罐區的建筑設計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1990年 3月 23日公安部第 6號令)《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20** 年 )和《煉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定》(YHS01)的規定。
9.1.2 物資儲存場所應根據物品性質,配備足夠的、相適應的消防器材,并應裝設消防通訊和報警設備。
9.1.3 必須加強管理,建立健全崗位防火責任制度、火源、電源管理制度、門衛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項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竊等工作。
9.1.4在倉庫、堆垛和儲罐區,應設明顯的防火等級標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9.2 倉庫管理
9.2.1 企業應制定物品入庫驗收制度,核對、檢驗進庫物品的規格、質量、數量。無產地、銘牌、檢驗合格證的物品不得入庫。
9.2.2 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堆垛)要采取杜絕火種安全措施。
9.2.3 物品的發放,應嚴格履行發放手續,認真核實?;瘜W危險物品的發放,應嚴格控制,主管部門應經常檢查核準。
9.2.4危險物品的儲存要嚴格執行危險物品的配裝規定,對不可配裝的危險物品必須嚴格隔離。
1.放射性物品、劇毒物品不能與其他危險物品同存一庫。
2.氧化劑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與易燃物品同存一庫。
3.盛裝性質相抵觸氣體的氣瓶不可同存一庫。
4.危險物品與普通物品同存一庫時應保持一定距離。
5.遇水燃燒、易燃、自燃及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不可在低洼倉庫或露天場地堆放。
6.劇毒 、放射性藥品應單獨存放,必須實行兩人、兩把鎖、兩本帳的管理辦法使用單位必須憑安全管理部門批準的“危險物品領(退)單”由兩人領取。
9.2.5 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準進行試驗、分裝、封焊、維修、動火等作業。如因特殊需要,應由倉庫(堆垛場)負責人上報,企業有關領導批準,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作業結束后,檢查確無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9.2.6 保管人員應根據所保管的危險物品的性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9.2.7 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應當布置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并應設通風降溫裝置。
9.3 儲罐區管理
9.3.1 各種承壓儲罐應符合我國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其液面計、壓力計、溫度計 、安全閥等安全附件應完整好用。
9.3.2 易燃、可燃液體和液化石油氣的儲用和管線的絕熱材料、裝卸棧臺、安全梯和管架等.均應用非燃燒材料建造。
9.3.3易燃、可燃液體和可燃氣體儲罐區內,不應有與儲罐無關的管道、電纜等穿越,與儲罐區有關的管道、電纜穿過防火(護)堤時,洞口應用不燃材料填實,電纜宜采用跨越防火(護)堤方式鋪設。
9.3.4 儲罐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按照《石油庫設計規范》(GBJ 74)等有關規定執行。
10. 電氣安全
10.1 電氣運行安全
10.1.1電氣人員必須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77]水電生字第113號)。
10.1.2 要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和季節特點,做好預防工作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消除。
10.1.3 現場要備有安全用具、防護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進行檢查試驗。
10.1.4易燃、易爆場所的電氣設備和線路的運行和檢修,必須按《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通用要求》(GB 3836.1)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試行)執行。
10.1.5 電氣設備必須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裝置。防雷和防靜電設施必須完好.每年應定期檢測。
10.1.6 電氣作業必須由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持有電工作業操作證的人員擔任。
10.1.7 電氣作業人員上崗,應按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和正確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電氣工 具。
10.1.8 變、配電所必須制定符合現場情況的現場運行規程,值班人員的職責應在現場運行規程 中明確規定。
10.1.9 運行人員應嚴格執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許可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工作間斷、轉 移和終結制度。
10.1.10 高壓設備無論帶電與否.值班人員不得單人移開或越過遮片進行工作,若必須移開遮欄 時.必須有監護人在場,并符合設備不停電的安全距離。
10.1.11在高壓設備和大容量低壓總盤上倒閘操作及在帶電設備附近工作時,必須由兩人執行, 并由技術熟練的人員擔任監護。
10.1.12 供電單位與用戶(調度)聯系.進行有關電氣倒閘操作時,值班人員必須復誦,核對無誤,并將聯系內容、時間和聯系人姓名記錄在案。
10.1.13 電解整流運行人員尚應遵守下列規定:
1.采用調壓穩流方法,保持恒流生產。
2.電槽初次啟動電壓要求低于極化電壓值。
10.2 電氣檢修安全
10.2.1電氣檢修必須執行電氣檢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簽發人簽發,經工作許可人許 可,并辦理工作許可手續后方可作業。
10.2.2 不準在電氣設備、供電線路上帶電作業(無論高壓或低壓),停電后,應在電源開關處上鎖和拆下熔斷器,同時掛上“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等標示牌,工作未結束或未得到許可,不準任何人隨意拿掉標志牌或送電。
10.2.3 必須帶電檢修時,應經主管電氣的工程技術負責人員批準,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應由有帶電作業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
10.2.4在停電線路和設備上裝設接地線前,必須放電、驗電,確認無電后,在工作地段兩側掛接 地線,凡有可能送電到停電設備和線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線,也要掛接地線。
10.2.5 停電、放電、驗電和檢修作業,必須由負責人指派有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否則不準 進行作業。
10.2.6外線、桿、塔、電纜檢修,在作業前必須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符合規定后方可作業。
1.變、配電所出入口處或線路中間某一段有兩條以上線路鄰近平行時,應驗明檢修的線路確已停 電,并掛好接地線后,在停電線路的桿、塔下面作好標志,設專人監護,防止誤登桿、塔。
2.對有兩個以上供電電源的線路檢修時,必須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誤送電。
3.對地下直埋或隧道電纜檢修時,應切實避免傷及臨近電纜。
4.五級以上大風時,嚴禁在桿、塔多回路線中進行部分線路停電檢修作業。
5.在立、撤桿和修正桿坑及在桿、塔上作業前,必須認真檢查,防止倒桿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線拆除后,應認為線路帶電,嚴禁任何人再登桿、塔,并按工作終結辦理匯報手續。
6.在同桿共架的多回線路中,部分線路停電檢修,安全距離應小于在帶電線路桿、塔上工作的安全距離。為此,線路不但要有線路名稱,還要有上、下、左、右的稱號。登桿、塔和檢修作業時,每基桿、塔都應設專人監護。
10.2.7 在帶電設備附近動火,火焰距帶電部位10千伏及以下的為 1.5米;10千伏以上的為3米。
10.2.8 架設臨時線要嚴格遵守有關規定辦理“臨時接線裝置申請單”。380伏絕緣良好的橡皮臨時線懸空架設距地面:室內不少于2.5米,室外不少于3.5米。
10.2.9 更換熔斷器,要嚴格按照規定選用熔絲,不得任意用其他金屬絲代替。
11.安全裝置和防護用品(器具)管理
11.1 范 圍
11.1.1 配置在生產設備上,起保障人員和設備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屬裝置(如防護罩、安全閥、限位器、聯鎖裝置和報警器等)總稱為安全防護裝置,必須加強維護,保證靈敏好用。
11.1.2 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的個人隨身穿(佩)戴的用品,稱為防護用品,均屬加強管理的范圍。
11.2 安全裝置的維護管理
11.2.1 各種安全裝置要有專人負責管理,經常檢查和維護保養并落實到人。
11.2.2各種安全裝置要建立檔案編入設備檢修計劃,定期檢修。
11.2.3各類安全裝置的主管部門要按有關規程,對主管的安全裝置定期進行專業檢查和校驗,并將檢查、校驗情況載入檔案。
11.2.4安全裝置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畢后必須立即復原。
11.3防護器具選用與保管
11.3.1 必須根據作業性質、條件(空氣中的氧含量、毒物種類、濃度等)、勞動強度及有關技術標準,正確選擇和采用合適的防護用品和器具。
11.3.2 各種防護器具都應定點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校驗和維護,每次校驗后應記錄或鉛封,主管人應經常檢查。
11.3.3必須建立防護用品和器具的領用登記卡制度,并根據有關規定制定發放標準。
11.4 管理分工
11.4.1 凡機械、設備上的安全裝置(如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壓力表,各種機械上的負荷、行程限制器等裝置)均由設備部門負責管理。
11.4.2 凡屬電氣方面的安全保護裝置(如各種繼電保護裝置和避雷裝置等)均由電氣部門負責管理。
11.4.3凡屬工藝過程中的溫度、壓力、液面超限報警裝置和安全聯鎖裝置,均由儀表部門負責管理。
11.4.4 凡生產區域中的火災報警裝置、自動滅火裝置和其他固定、半固定滅火裝置,均由防火部門負責管理。
11.4.5 凡在作業過程中佩帶和使用的保護人體安全的用品和器具,均由安全技術部門負責管理。
12.施工與檢修
12.1 施工組織
12.1.1公司新建、改建、擴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須加強施工組織管理,按審核批準的施工圖紙,編制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報請 公司生產經理批準。
1.凡在廠區及已建工程區域內動土施工,必須向有關部門辦理動土許可證,弄清擬建區內的地下管網、電纜和水文地質情況。
2.所有建筑安裝工程項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中,都必須有安全施工技術措施內容。爆破、大型吊裝、水下及深坑作業、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編制單項安全施工技術方案,批準后方可開工。
12.1.2 每項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門的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施工員、工長等,在逐級布置生產任務和技術交底的同時,必須逐級進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經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項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權拒絕施工。
12.1.3有兩個以上單位聯合施工時,應由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管理現場安全工作,分包單位必須服從建設單位和總包單位的指揮,對分包給建筑安裝隊施工的工程項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確安全責任和要求,對不具備安全施工條件的施工單位,不得對其發包工程。
12.1.4參加施工的人員,必須熟知本系統、本工種、本崗位的安全技術規程,施工單位必須同時遵守生產建設單位的有關安全制度,并接受監督。
12.1.5新建、改建、擴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關焊接、設備內作業、電氣檢修等,分別按本制度本規程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12.2施工現場管理
12.2.1 施工現場,按施工總平面和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平面布置,應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臨建設施及機具、材料和水、電、氣(汽)管網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業衛生要求。
12.2.2 施工現場內的坑、井、孔洞、高壓電氣設備、易燃、易爆場所等,必須設置圍欄、蓋板、危險標志,夜間要設信號燈,必要時指定專人負責,各種防護設施,安全標志,未經施工負責人批準,不得移動或拆除。
12.2.3施工現場的道路必須保持暢通,道路寬度、轉彎半徑必須保證行車安全要求,場地狹小、行人來往和運輸頻繁地點,應設臨時交通標志。
12.2.4 施工現場必須做好季節性防護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溫;冬季要防寒防凍 ,臨時設施、電氣設備 ,雨雪過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12.2.5陰暗場所和夜間施工現場應有足夠的照明。
12.2.6 施工現場易燃、易爆、有毒物質的存放,必須設專庫專人保管,并按本制度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12.2.7 施工現場要按規定設置防火栓和消防器材,并按本制度 中有關規定履行動火、用火手續。
12. 施工機械和電氣設備
12.1各種機械必須專人管理,按該機械安全規程操作,定期維護檢修,保持機械設備完好。
12.2 各種施工機械以及電機的轉動和危險部位,都要裝設防護裝置。
12.3起重機械上的各種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
12.4 施工現場的電氣設備、工具、線路必須配有電工維護管理。
12.4.l所有電氣設備必須保證接線正確,保護接零或接地良好。
12.4.2架設的高、低壓線路必須符合有關電氣安全工作規程的要求。
12.4.3手持電動工具和移動電器用具,必須絕緣良好,配有漏電保護裝置。
12.5檢修組織與管理
12.5.1 一切檢修項目均應在檢修前辦理檢修任務書,明確檢修項目負責人,并履行審批手續。
12.5.2檢修項目負責人必須按檢修任務書要求,親自或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到現場向檢修人員交底,落實檢修安全措施。
12.5.3檢修項目負責人對檢修工作實行統一指揮、調度,確保檢修過程的安全。
12.6檢修安全通則
12.6.1 檢修前,檢修項目負責人應詳細檢查并確認工藝處理合格、盲板加堵準確等情況。每次作業前,按要求對現場進行檢查,經檢修分管負責人簽字后方可作業。
12.6.2 從事動火作業,應按防火、防爆有關規定辦理動火證,經批準后方可作業。
12.6.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遵守化工企業高處作業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12.6.4 一切檢修應嚴格執行企業檢修安全技術規程,檢修人員要認真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各項規定。
12.6.5 檢修的設備、管道與在生活區域的設施、管道有連通時,中間必須隔絕。
12.6.6 在生產車間臨時檢修時,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設備,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他防爆措施,嚴防產生火花。
12.6.7 在檢修區域內,對各種機動車輛要進行嚴格管理。
12.6.8 在生產化學危險物品的場所檢修時,要經常與操作工人聯系,當化工生產發生故障,出現突然排放危險物或緊急停車等情況時,應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12.7 檢修準備
12.7.1 根據檢修任務書的要求,生產單位要為檢修單位創造安全檢修條件,沒有辦完交接手續的檢修單位,不得任意拆卸設備、管道。
12.7.2對檢修使用的工具、設備應進行詳細檢查,保證安全可靠。
12.7.3 檢修傳動設備、傳動設備上的電氣設備,必須切斷電源(拔掉電源熔斷器),并經兩次起動復查證明無誤后,在電源開關處掛上禁止啟動牌或上安全鎖卡。
12.7.4檢修單位要檢查動火證、設備內作業許可證、高處作業許可證和電氣工作票的審批內容與落實情況。
12.7.5 檢修單位應檢查檢修中需用防護器具、消防器材準備情況。
12.8焊接作業
12.8.1 焊接作業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嚴格按有關規定辦理動火作業證。對動火周圍易燃、易爆物應清理干凈,如附近溝池可能存在可燃氣體、液體,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12.8.2 氧-乙炔焰焊(割)作業安全必須做到:
1.焊接作業工具要符合質量標準,焊炬、控制閥要嚴密可靠,氧氣減壓器要靈敏有效,氣體軟管耐壓合格、無破損。
2.氧氣鋼瓶、溶解乙炔氣鋼瓶不得靠近熱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氣鋼瓶不得臥放,鋼瓶內氣體用完后必須留有余壓。
3.中壓乙炔發生器的安全附件要靈敏可靠。
4.乙炔發生器(或溶解乙炔氣瓶)和氧氣瓶之間應有足夠的安全距離,與明火點應保持10米以上的距離。
5.高壓電源線及管線下禁止放置乙炔發生器和溶解乙炔氣鋼瓶。
12.8.3 電弧焊割必須做到:
1.電焊機要設立獨立的電源開關。
2.電焊機二次線圈及外殼必須妥善接地或接零進行保護,其接地電阻不大于4歐姆。
3.一次線路與二次線路絕緣良好,易辨認。
4.在特殊環境和條件下進行焊接(電、氣焊)作業時,要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12.8.4 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規程。
12.8.5 在多人作業或交叉作業場所從事電焊作業要設有防護遮板,以防止電弧光刺傷他人眼睛。
12.8.6 等離子切割、氬弧焊接等特種作業,應采取有關安全防護措施。
12.9設備內作業
12.9.1設備(槽罐、塔、釜、槽車、地下貯池、爐膛、溝道、煙道、排風道等)內作業,必須辦理“設備內作業許可證”。該設備必須與其他設備隔絕(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采用其他方法代替),并清洗、轉換。
12.9.2 進入設備內作業前30分鐘內,要取樣分析有毒、有害物質濃度、氧含量,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進入作業。在作業過程中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12.9.3 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適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毒器具。
12.9.4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可能危害檢修作業人員時,必須立即撤出設備。若要繼續再進入設備內作業時,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手續。
12.9.5設備內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12.9.6 設備內作業應根據設備具體情況搭設安全梯及架臺,并配備救護繩索,確保應急撤離需要。
12.9.7 設備內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源必須是安全電壓,燈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12.9.8嚴禁在作業設備內外投擲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氣吹風。
12.9.9 在設備內動火作業,除執行本制度第七章中有關動火的規定外,動焊人員離開時,不得將焊(割)炬留在設備內。
12.9.10 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無誤,并由檢修負責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在進入設備內作業證上簽字后,檢修人員方可封閉設備孔。
12.10 抽加盲板作業
12.10.1 盲板管理基本要求:
1.要選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2.要建立盲板檔案卡片,并進行編號。
3.盲板由第各生產車間及設備動力車間分別保管、使用。
第277條 要指定專人負責抽加盲板工作,指定專人負責監護。
12.10.2 抽加盲板必須確認部位,并掛牌做記號,對較大系統抽加盲板的工作,應繪制盲板分布圖,防止因誤抽加盲板造成事故。
12.10.3 在易燃、易爆系統抽加盲板,應在系統卸壓后保持正壓,以防空氣吸入造成事故。
12.11 檢修完工后處理
12.11.1 檢修完畢后必須做到:
1.一切安全設施恢復正常狀態。
2.根據生產工藝要求抽加盲板,檢查設備管道內有無異物及封閉情況,按規定進行水壓或氣密試驗并做好記錄備查。
3·檢修任務書歸檔保存。
4.清理現場。
12.11.2 檢修后的設備,必須按規程進行試運行,合格后,生產和檢修雙方辦理交接手續。
12.12 高處作業
12.12 .1 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通過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
12.12.2 高處作業的級別和種類,以及特殊高處作業的類別,按國家《高處作業分級標準》(GB 3608)執行,化工企業高處作業按《化工企業高處作業安全規定》([87]化生字第 671號文發布)執行。
12.12.3高處作業前,必須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專人負責,專人監護,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審批手續及審批權限按《化工企業高處作業安全規定》執行。
12.12.4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體檢合格,凡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12.12.5 高處作業的腳手架、吊籃、吊架、手拉葫蘆等,必須按有關規定架設,吊裝升降機嚴禁載人。
12.12.6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隨身攜帶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
12.12.7高處作業一般不應交叉進行,因工序原因必須在同一垂直線下方工作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隔離防范措施,否則不準作業。在石棉瓦、玻璃鋼瓦上作業,必須采取鋪設踏腳板等安全措施。
12.12.7遇六級以上的風力或其他惡劣氣候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12.12.8 在易散發有毒氣體的廠房上部及塔罐頂部作業時,應進行現場環境監測,并設專人監護。
12.12.9高處作業人員在鄰近有帶電導線的場所作業時,必須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77]水電生字第113號)中的有關規定,與帶電導線保持安全距離。
12.13 起重吊裝
12.13.1 對20噸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的吊裝,或吊物雖不足20噸,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都應編制吊裝方案。吊裝方案經施工主管部門和安全技術等部門審查,生產副經理批準后方可實施。
12.13.2起重吊裝工作必須分工明確,并按《起重吊運指揮信號》(GB 5082)規定的統一聯絡信號,統一指揮。
12.13.3 不得利用廠區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確認、許可,也不得將生產性建筑、構筑物等做吊裝錨點。
12.13.4 使用各種起重機械、吊具和索具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各種起重機械的操作,除執行《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 6067)外,還必須按機械本身的操作規程進行,操作者須按《起重機司機安全技術考核標準》(GB 6720)的要求,經特種作業專門訓練,考核合格后持證操作。
2.起重作業前必須對起重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檢查,吊裝前必須進行試吊檢查。
3.各種起重機械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吊裝,吊具、索具必須經過計算選擇使用。
13. 防塵防毒
13.1防護與治理
13.1.1 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13.1.2 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塵、毒物的泄漏和擴散,保持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減少人員與塵毒物料的接觸,并定期進行監測和體檢。
13.1.3 要根據預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塵、防毒規劃,并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結合挖潛、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塵毒危害.
13.1.4 有粉塵或毒物的作業場所要及時清理,保持整潔。
13.1.5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對各種防塵、防毒設施,未經主管部門同意或報請公司經理批準,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13.1.6 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擴散。
13.2 組織與搶救
13.2.1 生產、使用、儲存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應成立化學毒物急性中毒搶救領導小組,由分管副經理擔任組長。
13.2.2公司配備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組織訓練合格的救護隊員晝夜值班。
13.2.3 有腐蝕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膚吸收毒物的車間(崗位),除配備足夠適用的防護用具和急救藥品外,還應設有洗眼、噴淋或清水池等沖洗設施。
13.3體檢與職業病
13.3.1新職工入廠后,應進行健康檢查,要妥善安排好職業禁忌癥和過敏癥患者的工作。
13.3.2 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在冊職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監護檔案。
治療或職業性療養等措施。對患職業禁忌癥和過敏癥者,應及時調離。
13.3.3職業病的范圍和診斷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進行積極治療。
14. 廠區交通
14.1廠區限制路和管制路應設置明顯的警告路標。
14.2 廠區交通道路、鐵路沿線站臺貨位,要設有足夠的照明。
14.3 交通線路
14.3 .1 交通道路應平坦暢通,路側要設下水道(明溝應加蓋),并定期疏通。嚴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煙霧、酸堿等有害物質。冬季積聚的冰雪要及時消除。
14.3.2 公司將道路劃分為:
自由路:允許各種車輛通行;
限制路:允許“安全車輛”通行,其他車輛須經企業主管部門批準方可通行;
14.3.3廠內特種車輛(叉車、吊車)車況要保持良好,由企業主管部門檢審,每年不應少于一次,檢審合格后應發牌照及檢審證方可行駛。
14.3.4 公司內叉車 管理部門,要建立 小型車輛和特種車輛保養修理制度,定期進行小修、中修,實行三級保養制度,嚴格車輛的質量檢查,杜絕失檢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行駛的車輛,不得使用。
14.3.5 公司內特種車輛駕駛員,應按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規定,必須經過專門訓練,經主管部門或企業考核合格發給駕駛證方可駕駛。
14.3.6 廠內特種車輛禁止在廠區外行駛。
14.3.7廠區內各種車輛要執行廠區限速規定。
機動車輛進出廠門及轉彎處為5千米/小時。直線路為10~15千米/小時。
14.3.8 車輛行走時注意腳下有無溝、坑、井,頭頂上部有無管線、架子、電纜、電線等障礙物。
14.3.9 廠內叉車不允許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準在超重物下穿行。
15.安全技術措施管理
15.1 計劃編制依據和范圍
15.1.1 計劃編制依據:
1.國家發布有關勞動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的勞動保護制度及標準。
2.影響安全生產的重大隱患。
3.預防火災、爆炸、工傷、職業病及職業中毒需采取的技術措施。
4.發展生產所需采取的安全技術措施,以及職工提出的有利于安全生產的合理化建議。
15.1.2 計劃范圍包括:
1.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必須符合《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項目總名稱表》的要求.
2.以改善勞動條件、預防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為目的的勞動保護技術措施。
3.以防止火災、爆炸、工作為目的的一切措施。
15.2 計劃編制及審批
15.2.1由車間或職能部門提出車間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指定專人編制計劃、方案報安全技術部門審查匯總。
15.2.2安全技術部門負責編制企業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報生產副經理審核。
15.3 竣工驗收
15.3.1 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竣工后,經試運行3個月,正常后,在生產廠長領導下,部門會同所在車間或部門,按設計要求組織驗收,并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必要時,邀請上級有關部門參加驗收。
15.3.2使用單位應對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的運行情況寫出技術總結報告,對其安全技術及其經濟技術效果和存在問題做出評價。
15.3.3 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經驗收合格投人使用后,應納入正常管理。
16.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三同時”
16.1凡新建、改建、擴建、技改、革新項目,在編制方案、設計、施工、驗收時都必須有保證安全生產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設施。這些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16.2 新建、改建、擴建、技改、革新等項目的設計,必須執行以下規定:
16.2.1設計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衛生、環保、消防等設計規范和標準。
16.2.3新產品轉入批量生產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采用成熟的工藝方法。
(2)工藝條件的選取應符合安全要求。
(3)具備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可靠的控制手段、報警裝置及發生事故的緊急處理裝置等)。
(4)設備選型和建筑等,應符合防火、防爆、工業衛生等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5)設計文件要有安全可靠性評價。
16.2.4 審查初步設計或方案時,應有參加評審工作,凡未經生產辦簽署同意的,財務部門有權拒絕付款。
16.2.4 施工過程中,應有人負責安全、衛生、環保、消防設施的施工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施工中的缺陷。
16.2.5 安全、衛生、環保、消防等部門,應會同工會組織參加竣工驗收工作。凡安全、衛生、環保、消防設施沒有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試車,或經考核達不到原設計要求的,均不能驗收。
17.安全檢查
17.1 任務與要求
17.1.1安全檢查是搞好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務是:發現和查明各種危險和隱患,督促整改;監督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的實施;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17.1.2 安全檢查應貫徹領導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除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外,每年還應進行群眾性的綜合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和日常檢查。
17.1.3 安全檢查活動,必須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內容和具體計劃,并制定《安全檢查表》。
17.1.4 必須建立由企業領導負責和有關職能人員參加的安全檢查組織,做到邊檢查、邊整改,及時總結和推廣先進經驗。
17.2 形式內容
17.2.1 綜合檢查分廠、車間、班組三級,分別由主管廠長、車間主任、班組長組織有關科室、車間以及班組人員進行以查思想、查領導、查紀律、查制度、查隱患為中心內容的檢查。廠級(包括節假日檢查)每年不少于四次;車間級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組級每周一次。
17.2.2專業檢查應分別由各專業部門的主管領導組織本系統人員進行,每年至少進行二次,內容主要是對鍋爐及壓力容器、危險物品、電氣裝置、機械設備、廠房建筑、運輸車輛、安全裝置以及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等進行專業檢查。
17.2.3 季節性檢查分別由各業務部門的主管領導,根據當地的地理和氣候特點組織本系統人員,對防火防爆、防雨、防雷電、防暑降溫、防風及防凍保暖工作等,進行預防性季節檢查。
17.2.4 日常檢查分崗位工人檢查和管理人員巡回檢查。生產工人上崗應認真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交接班檢查和班中巡回檢查;各級管理人員應在各自的業務范圍內進行檢查。
17.2.5 各種檢查均應編制相應的安全檢查表,并按檢查表的內容逐項檢查。
17.3 整 改
17.3.1 各級檢查組織和人員,對查出的隱患都要逐項分析研究,并落實整改措施。
17.3.2 對嚴重威脅安全生產但有整改條件的隱患項目,應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做到“三定”、“四不推”(即定項目、定時間、定人員和凡班組能整改的不推給工段、凡工段能整改的不推給車間、凡車間能整改的不推給廠部、凡廠部能整改的不推給上級主管部門)限期整改。
17.3.3 企業無力解決的重大事故隱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應書面向企業隸屬的直接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報告,并抄報上一級行業主管部門。
17.3.4對物質技術條件暫時不具備整改的重大隱患,必須采取應急的防范措施,并納入計劃,限期解決或停產。
17.3.5 各級檢查組織和人員都應將檢查出的隱患和整改情況報告上一級主管部門,重大隱患和整改情況應由安全技術部門匯總并存檔。
篇2:某大學學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大學學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為保證學生宿舍人、財、物的安全,特做以下規定:
1、門衛值班人員要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要熟悉本樓學生的姓名、房號、院系情況,確保學生生命財產的安全。
2、學生上課時間概不會客,嚴禁外人和異性進入樓內,不準留宿外人。
3、來客會見學生必須出示證件,經審核登記暫押證件后方可入樓。
4、學生帶貴重物品出樓必須登記,否則不準出樓。
5、學生離舍必須鎖門關窗,鑰匙不準交給外人,借用備用鑰匙應出示學生證。鑰匙丟失要及時報失換鎖,不準私自配制。
6、學生宿舍禁止酗酒、劃拳、打麻將,禁止罵人、打架。
7、嚴禁在宿舍私拉亂接電線、使用臺燈、電爐、煤油爐、酒精爐和各種電熱器,嚴禁在宿舍做飯、點蠟燭、掛床簾。
8、嚴禁在樓內公共區域和垃圾道焚燒廢棄物。
9、學生宿舍樓要留有緊急安全通道門,門鎖鑰匙放在值班室,值班人員要經常檢查安全通道門鎖,保證開啟方便,暢通無阻。
10、學生宿舍樓每層配備滅火器,釘掛在走廊墻上。值班員要能熟練操作,并經常檢查,保持滅火器正常使用。
11、各樓值班員要堅持佩帶袖章或胸章在門口值班,不準在值班室內做私活,不準遲到早退擅離職守,要做好“值班登記”“會客登記”“晚歸登記”“維修登記”等登記本齊全,交接手續要完備。
12、各樓管理員、樓長和門衛值班員要經常在樓內進行檢查和巡視,提高警惕,防火、防盜、杜絕事故發生。發生案件和事故要及時報告,保護好現象,積極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工作。
篇3:某教育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教育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1、切實做好防盜、防火、防凍、防水、防觸電等安全防護工作,經常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確?,F代教育中心工作的正常進行。
2、嚴格遵守設備的操作規程和安全用電等各項規定,電路、設備安裝須規范,嚴禁超負荷使用電器設備;如發生問題,立即切斷電源,及時報警,防止事態擴大,并查明原因,明確責任。
3、愛護消防器材和設施,定期檢查維護,嚴禁隨意搬動和損壞設備;須熟悉消防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及放置位置;無火情擅自挪用和使用消防器材和設施的,按消防有關法規予以追究。
4、保持總控室和各類專用教室的整潔衛生,禁止堆放雜。工作人員離開時必須關好水、電、門窗。
5、如發現設備丟失、被盜等情況,須及時報告上級部門處理。
6、加強領導,建立和健全學?,F代教育技術工作的各規章制度,做好安全工作情況記載,并經常予以督查,確保安全工作落實到位,不留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