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集團公司內部審計制度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條、為了加強總公司及辦事的經濟管理,完善企業內部監督機制,貫徹管理方針政策及內部規章制度,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條、內部審計工作的范圍包括總公司、分公司、辦事處。
第三條、內部審計工作的內容包括:
(一) 資產負債情況審計;
(二) 經營情況審計;
(三) 專項審計。
第四條、內部審計工作由企業領導負責,具體工作審計部門人員進行,審計應由企業領導直接領導,在組織上保持獨立性。
第五條、內部審計方式:
(一) 事前調查,在正式審計前,應對被審計部門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調查。
(二) 事中審核,可采取就地審計,報送審計等各種方式對有關事項進行審核。 具體方式有盤點、函證、調查、驗算和詢證等。
(三) 編寫審計報告,審計完畢后應編寫審計報告上交領導以供決策使用。
第二章 審計準則
第六條、審計機構設置:
i. 審計機構應在組織上保持獨立性。
ii. 審計機構應保持專職性,不兼任其它行政管理工作和具體事務。
iii. 審計機構內部實行科學分工,有職有權,職責分明。
第七條、審計人員準則:
(三) 審計人員須立場堅定,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保守秘密,以身作則,作風正派。
(四) 審計人員應工作踏實,實事求是,不主觀臆測。
(五) 審計人員應熟悉審計專業所必需的知識,懂得經營管理,通曉財經法則,有審查分析、判斷能力。
(四)審計人員應保持獨立性,與被審單位、被審事項無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系,實行回避制度。
第八條、審計工作原則:
(一) 審計工作須以事先制定的,切實可行的審計工作方案為根據。如情況發生變化,應及時修訂。
(二) 審計人員進入被審部門,應說明來意、溝通思想,爭取被審部門或分部的配合。
(三) 要認真調查、研究、了解被審部門和被審事項的詳細情況和前因后果。
(四) 對有關被審部門或分部經營管理的規章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要進行調查測試,作出評價并據以制定審計抽查內容、范圍和時間。
(五) 通過檢查、觀察、查詢、調查、分析綜合等各種方法取得充分恰當的有效證據。須鑒別、判斷審計證據的有效性。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不得作出審計結論。
(六) 做好審計記錄,積累審計資料,待審計項目結束后整理歸檔。
(七) 工作中要經常匯報、研究,不個人專斷。
(八) 要定期匯報工作,重大問題要隨時報告。
第九條、審計報告準則:
(一) 審計報告要據審計目的,一分為二地看問題,實事求是,恰如其分。
(二) 據審計的性質,審計報告要對被審計部門或分部的經濟活動被審項目的合理性、合規性正式作出評價,如有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必須揭露。
(三) 據審計的性質,審計報告要對審計部門的經濟活動、企業管理、業務工作的合理性、有效性進行評價,提出意見和建議。審計報告對人的評價要持慎重態度,情節要查實,定性要正確。
(四) 審計報告報出前應征求被審計部門的意見。對被審部門提出的意見,據情況可以修改審計報告,也可不加修改而將被審計部門的書面意見一并報出。
第三章 審計工作范圍
第十條、資產負債情況審計
一、固定資產審計
(一)固定資產審計管理制度完善,核算資料是否準確,核算方法是否正確。
(二)報表上有關固定資產項目的反映是否正確,帳、卡、實物是否相符。
二、存貨審計
(一) 存貨收發存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并嚴格執行。
(二) 數量是否正確,帳卡物是否相符。
三、資金審計
(一) 資金規劃是否有完整的方案(預算方案)并據以執行。
(二) 是否有明確的現金審批范圍和程序,是否嚴格遵守國家現金管理制度。
(三) 是否建立支票簽發審批范圍和程序,是否嚴格遵守國家現金管理制度。
(四) 結算科目是否與會計憑證和明細帳相符。
(五) 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經營情況審計
一、帳務審計
(一) 會計科目、憑證、帳薄、報告的設置是否符合會計制度及有關規定。
(二) 會計事務的處理是否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
(三) 收支是否與法令、法規相符。
(四) 是否按期做好財務狀況分析。
(五) 其他有關事項。
二、費用審計
(一) 是否按月編制費用計劃。
(二) 各項費用是否制定必要的定額或開支標準,是不合理。
(三) 開支范圍是否符合規定,有無不應進入成本的開支進入成本。
(四) 實際開支數超過計劃數,超支部分是否列明原因。
(五) 其他事項。
三、銷售審計
(一) 產品銷售業務活動是否建立了合同制度。
(二) 是否建立發貨和退貨制度。
(三) 是否建立合理的銷售記帳制度。
(四) 產品出庫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五) 銷售成本計算是否正確。
(六) 是否建立了結算制度。
(七) 應收帳款是否定期對帳并催收,對應收款的真實性進行審計。
(八) 其它事項
第十二條、專項審計注意事項
一、 審計目的、范圍、對象是否有明確的指示。
二、 對審計項目的內容是否已有充分了解。
三、 審計重點及授權是否確定。
四、 現場情況有無采取緊急措施,防止毀滅證據的可能。
五、 其他事項。
第四章 審計程序
第十三條、建立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內部管理規章制度是企業一切經營活動的準則,按照準則,可定出各種經營業績標準。有了經營標準和業績標準,內審人員才有查實判斷的依據。
第十四條、初步收集與分析材料
一、 在平時事前應盡可能地收集被審部門有關的下列資料:
1、 被審部門的簡介。
2、 被審部門經營政策、方案、目標,短、中、長期計劃。
3、 重要數據報表。
4、 工作程序、方案及說明。
二、外界資料
1、 政府頒布的財經、稅務、投資等規定及其補充規定。
2、 同行業有關資料。
3、 市場調查報告。
4、 國家重要財經政策、獎勵措施等。
5、 有關內審及專業常識書刊、雜志等資料。
6、 其他情況。
三、初步分析資料是指內部審計人員據所收集的內、外資料,并參照以往的審計工作底稿及審計報告等做一系列的概括性的了解和分析。
第十五條、規劃審計工作
作全年計劃并報企業領導批準后據以實施。
第十六條、擬定具體審計計劃
按全年計劃分解計立審計工作項目,擬定每個項目的工作計劃,內容有:
一、 確定被審部門
二、 簡述本項目背景資料
三、 確定審計方向及目的
四、 確定審計范圍,即針對審計目的及上級工作指示,以決定審核項目。
五、 擬定本次審計工作程序及應注意事項。
六、 需被審部門協助及提供資料應于事先函請對方備妥。
第十七條、實施審計程序
一、合法性審計
審查原始憑證及有關文件是否僉,是否符合被審內部規章制度的要求,收支數量、金額是否符合規定,銷售憑證是否齊全,核準手續是否按規定辦理。
二、正確性審計
以驗算方式核算計算過程。
三、作業流動審計
查核各項事務的辦理程序與表、單遞送,審核流程是否符合現行的管理規章制度。
四、實地盤點
為確認帳、表與實物相符性,采用監盤或抽查方式。
五、詢證
證實查核項目資料來源可靠性、審計人員應向有關人員、部門書面函證或詢證有關查核事項。
六、異常分析
就各種查核事項與預算、計劃與以往數據及內部管理制度比較。查找差異原因。
七、確認發現重點
重點異常事項逐項與被審計部和有關負責人討論并將討論結果記錄。
八、編工作底稿。
九、提出建議(審計)。
十、報告。
十一、跟進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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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房地產集團公司內部審計控制
內部審計控制由總部審計法務部負責實施。
(一)審計法務部直接向董事下設的審計委員會負責,接受審計委員會的領導和監督。
(二)審計法務部部門負責人的任免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審計通過。
(三)審計法務部內部設置專職內部審計人員,這些內部審計人員至少應具備會計、法律、管理或與公司主營業務相關專業等任一方面的專業知識。審計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審計人員職務行為規范及專業審計系列要求。(具體內容見附件7"內部審計控制"中的7-1)
(四)審計法務部審計主要工作是針對房地產業務主要環節進行專項審計,建立營銷、設計、工程、成本、物業、離任審計等工作程序,并逐步完善。審計工作嚴格按照《內部審計實施細則》、《銷售專項審計方案》、《設計專項審計方案》、《工程專項審計方案》、《成本專項審計方案》、《物業專項審計方案》、《離任審計方案》。(具體內容見附件7"內部審計控制"中的7-2-1--7-2-7)
(五)審計法務部每年擬訂年度審計計劃,每季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并報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及分管領導審閱后執行。
(六)審計人員開展專項審計工作需要編制工作底稿、收集相關資料,并且出具專項工作審計報告;內部審計人員應對報告中反映的問題提出建議后加以追蹤,并定期撰寫落實情況報告,對相關部門的整改措施進行評估。上述工作底稿、專項工作審計報告、整改落實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等至少應保存五年。
(七)專項審計報告和整改落實報告應及時向集團管理層和董事會提交。
篇3:房地產公司經營管理部內部審計員崗位職責
房地產公司經營管理部內部審計員崗位職責
(1)按照國家審計法規、公司財會審計制度的有關規定,負責擬訂公司具體審計實施細則,在批準后組織實施。
(2)調審或就地審查集團公司以及所屬公司的會計憑證、帳簿、決算及分配方案,查詢有關的文件、工藝設計圖紙及其他資料,確保財務收支、經濟往來、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3)檢查有關生產、經營和財務活動的資料、文件和實物。
(4)監督集團公司各部門、公司對各項財經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控制、考核、糾正下屬單位偏離公司整體財務目標計劃的行為。
(5)負責或會同其他部門查處公司內濫用職權、有章不循、違反財務制度、貪污挪用財物、泄密、賄賂等違紀違法行為。
(6)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必要的專項審計、專案審計和財務收支審計,協助政府審計部門和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的獨立審計活動。
(7)負責或參與對公司重大經營活動、重大項目、重大經濟合同的審計活動。
(8)負責對所有涉及的審計事項,編寫內部審計報告,提出制止、糾正和處理違反財經法紀和嚴重失職等事項的意見以及改進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
(9)負責做好有關審計資料的原始調查的收集、整理、建檔工作,按規定保守秘密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10)對阻撓、拒絕和破壞審計工作的,有權提出處理意見或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綜合計劃員崗位職責
(1)組織起草公司發展戰略規劃、年度經營計劃,編制季度、月度工作計劃并監督實施。
(2)組織收集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市場競爭格局及市場需求動態等方面的信息,建立內部市場信息數據庫。
(3)對下屬單位定期進行經營狀況調研,并形成專題研究報告上報主管領導和公司領導。
(4)組織制訂各項技術經濟指標,并對指標完成情況和各項計劃完成情況進行追蹤、督查、考核、評價。
(5)審核公司各部門的生產計劃、采購計劃、大修維修計劃、費用計劃等,并對不合理的計劃有提出修訂建議的權力。
(6)組織經濟活動綜合分析,督促、指導各相關業務部門進行專項分析,提出綜合分析報告。
(7)做好與各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及時發現、掌握和解決經營中暴露的各種問題,理順業務程序,疏通經營中阻礙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