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業竣工驗收制度
1.總則
為做好工程收尾、交工驗收文件和資料、工程內部預驗等正式向甲方交工前的準備工作,并按照開、竣工管理辦法的規定和要求向建設單位進行驗收和移交,特制定本制度。
2.竣工驗收前提交的資料
(1)竣工工程項目前一覽表。包括單位工程名稱、面積、開竣工日期,以及工程質量評定登記和竣工圖。
(2)圖紙會審記錄。包括技術核定單、設計修改通知。
(3)隱蔽工程驗收單。包括工程質量事故的發生經過和處理記錄,材料、半成品的試驗和檢驗記錄,永久性水準點和坐標記錄,建筑物的沉降觀測記錄等。
(4)材料、構件和設備的質量檢驗合格證或檢測依據。
(5)施工的試驗記錄。如混凝土、砂漿的抗壓試驗、地基試驗、主體結構的檢查及試驗記錄等。
(6)施工記錄。如地基處理、預應力構件、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結構的施工記錄、施工日志等。
(7)設備安裝記錄。如機械設備、暖氣、衛生、電氣等工程的安裝和檢驗記錄。
(8)施工單位和設計單位提供的建筑物使用說明資料。
(9)上級主管部門對工程的有關技術決定。
(10)工程結算資料和簽證,等等。
3.竣工驗收的程序
(1)隱蔽工程驗收。
(2)分部分項工程驗收。
(3)單位工程驗收。
(4)建設工程驗收。
4.竣工驗收的組織
成立竣工驗收組織要根據建設工程的重要性、規模大小、隸屬關系、承發包關系、工程項目管理方式等具體情況而定。重點工程、大型項目、技術較復雜的工程應組成驗收委員會,一般小型工程項目組成驗收小組即可。
經竣工驗收組織審查,確認工程達到竣工驗收的各項條件,應形成竣工驗收會議紀要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參加驗收的各單位負責人應在竣工驗收報告上簽字并加蓋公章,竣工驗收組織的具體職責是:
(1)聽取各單位的情況報告。
(2)審查各種竣工資料。
(3)對工程質量進行評估、鑒定。
(4)形成工程竣工驗收會議紀要。
(5)簽署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6)對遺漏問題作出處理決定。
篇2:物業竣工驗收與接管驗收
物業竣工驗收與接管驗收
一、物業的竣工驗收
(一)竣工驗收及驗收種類
物業的竣工驗收是指一項物業建筑生產的最后一個階段。物業的竣工是指該物業所屬的工程項目經過建筑施工和設備安裝以后,達到了該工程項目設計文件所規定的要求,具備了使用或投產的條件。工程項目竣工后,由建筑商向開發商辦理交付手續。在辦理交付手續時,需經開發商或專門組織的驗收委員會對竣工項目進行查驗,在認為工程合格后辦理工程交付手續,建筑商把物業交給開發商,這一交接過程稱之為驗收。
竣工驗收是建筑商與開發商之間發生的一個法定手續,通過驗收能明確責任,如工程達到設計或合同要求,經驗收后,就可解除合同義務。從物質形態上說,建筑商完成了一項最終建筑產品,而開發商也完成了該物業的開發任務;從經濟關系上說,建筑商即可解除對開發商承擔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建筑工程項目的驗收不僅有竣工驗收,而且有再建工程驗收。它包括隱蔽工程驗收、單項工程驗收、分期驗收和全部工程驗收。
1.隱蔽工程驗收
隱蔽工程驗收是指將被其他工序施工所隱蔽的分部分項工程,在隱蔽之前所進行的檢查驗收,它是保證工程質量、防止留有質量隱患的重要措施。隱蔽工程驗收的標準為施工圖設計和現行技術規范,驗收是由開發商和建筑商共同進行的,驗收后要辦理簽證手續,雙方均要在隱蔽工程檢查簽證上簽字,并列入工程檔案。對于檢查中提出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問題要認真進行處理,處理后進行復核并寫明處理情況。未經檢驗合格不能進入下道工序施工。
2.單項工程驗收
單項工程驗收是指某個單項工程已按設計要求施工完畢,具備使用條件,能滿足投產要求時,建筑商便可向開發商發出交工驗收通知。開發商在接到建筑商的交工通知后,應先自行檢查工程質量、隱蔽工程驗收資料、工程關鍵部分施工記錄以及工程有否漏項等情況,然后再組織設計單位、建筑商等共同進行交工驗收。
3.分期驗收
分期驗收是指在一個群體工程中分期分批進行建設的工程項目,或個別單位工程在達到使用條件、需要提前動用時所進行的驗收。例如住宅小區,當第一期房屋建成后,即可驗收,以使建筑產品能提前投入使用,提前發揮投資效益。
4.全部工程驗收
全部工程驗收是指工程項目按設計要求全部落成并達到竣工驗收標準即可進行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全部工程竣工驗收應在做好驗收準備工作的基礎上,按預先驗收--正式驗收的順序進行。
物業管理企業均應在物業前期管理中參與上述各種建筑工程項目的驗收。物業管理企業應代表業主,從今后管理和使用的角度,根據專業經驗提供意見。這樣既便于避免建筑后遺癥的發生,又便于掌握第一手資料,為日后的管理打好基礎。
(二)竣工驗收的依據、標準及主要工作
1.竣工驗收的依據
?、偕霞壷鞴懿块T的有關文件。
?、陂_發商和建筑商簽訂的工程合同。
?、墼O計文件、施工圖紙和設備技術說明書。
?、車椰F行的施工技術驗收規范。
?、萁ㄖ惭b統計規定。
?、迣膰庖M的新技術或成套設備項目,還應按照簽訂的合同和國外提供的設計文件等資料進行驗收。
2.驗收的標準
?、俟こ添椖堪凑展こ毯贤幎ê驮O計圖紙要求已全部施工完畢,達到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能夠滿足使用要求。
?、诳⒐すこ踢_到窗明、地凈、水通、燈亮及采暖通風設備運轉正常。
?、墼O備調試、試運轉達到設計要求。
?、芙ㄖ镏車?米以內的場地清理完畢。
?、菁夹g檔案資料齊全。
3.做好竣工驗收工作
?、俳ㄖ虦蕚浜吞峤豢⒐べY料。為了使開發商對物業合理使用和維護管理,為改建、擴建提供依據和辦理工程決算,建筑商向開發商提交的資料有:竣工工程項目一覽表;圖紙會審記錄;竣工圖;隱蔽工程驗收單、工程質量事故發生記錄單;材料、半成品的試驗和檢驗記錄;永久性的水準點坐標記錄;建筑物或構筑物沉陷觀測記錄材料、構件和設備的質量合格證;土建施工的試驗記錄;土建施工記錄;設備安裝施工和檢驗記錄;建筑商和設計單位提供的建筑物使用注意事項;該工程的有關技術決定;工程結算資料、文件和簽證等。
?、陂_發商收到建筑商提供的竣工資料以后,應對這些資料進行逐項檢查和鑒定。
?、圻M行設備的單體試車、無負荷聯動試車、有負荷聯動試車。
?、苻k理工程交接手續。檢查鑒定和負荷聯動試車合格后,合同雙方即可簽訂交接驗收證書,逐項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根據承包合同的規定辦理工程結算手續。除注明承擔的保修工作內容外,雙方的經濟關系與法律責任可予以解除。
二、物業的接管驗收
(一)接管驗收與竣工驗收
接管驗收不同于竣工驗收。接管驗收是由物業管理企業依據建設部1991年7月1日頒布的《房屋接管驗收標準》,接管開發商移交的物業所進行的驗收。接管驗收與竣工驗收的區別在于:
1.驗收的目的不同
接管驗收是在竣工驗收合格的基礎上,以主體結構安全和滿足使用功能為主要內容的再檢驗;竣工驗收是為了檢驗房屋工程是否達到設計文件所規定的要求。
2.驗收條件不同
接管驗收的首要條件是竣工驗收合格,并且供電、采暖、給排水、衛生、道路等設備和設施能正常使用,房屋幢、戶編號已經有關部門確認;竣工驗收的首要條件是工程按設計要求全部施工完畢,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能滿足使用等。
3.交接對象不同
接管驗收是由物業管理公司接管開發商移交的物業,竣工驗收是由開發商驗收建筑商移交的物業。
(二)接管驗收中應注意的事項
物業的接管驗收是直接關系到今后物業管理工作能否正常開展的重要環節。物業管理企業通過接管驗收,即由對物業的前期管理轉入到對物業的實體管理之中。因此,為確保今后物業管理工作能順利開展,物業管理企業在接管驗收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物業管理企業應選派素質好、業務精、對工作認真負責的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參加驗收工作。
2.物業管理企業既應從今后物業維護保養管理的角度進行驗收,也應站在業主的立場上,對物業進行嚴格的驗收,以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
3.接管驗收中若發現問題,應明確記錄在案,約定期限督促開發商對存在的問題加固補強、整修,直至完全合格。
4.落實物業的保修事宜。根據建筑工程保修的有關規定,由開發商負責保修,向物業管理企業交付保修保證金,或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保修,開發商一次性撥付保修費用。
5.開發商應向物業管理企業移交整套圖紙資料,包括產權資料和技術資料。
6.物業管理企業接受的只是對物業的經營管理權以及政府賦予的有關權利。
7.接管驗收符合要求后,物業管理企業應簽署驗收合格憑證,簽發接管文件。
當物業管理企業簽發了接管文件,辦理了必要的手續以后,整個物業驗收與接管工作即完成。
篇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2009修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20**修正)
?。?000年4月4日建設部令第78號發布,根據20**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修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的管理,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統稱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備案。
第五條 建設單位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こ炭⒐を炇諅浒副?;
?。ǘ┕こ炭⒐を炇請蟾?/a>??⒐を炇請蟾鎽敯üこ虉蠼ㄈ掌?,施工許可證號,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及驗收人員簽署的竣工驗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礎設施的有關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以及備案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有關資料;
?。ㄈ┓?、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規劃、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
?。ㄋ模┓梢幎☉斢晒蚕?/a>部門出具的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
?。ㄎ澹┦┕挝缓炇鸬墓こ藤|量保修書;
?。┓ㄒ?、規章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還應當提交《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第六條 備案機關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竣工驗收備案文件,驗證文件齊全后,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簽署文件收訖。
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一式兩份,一份由建設單位保存,一份留備案機關存檔。
第七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5日內,向備案機關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八條 備案機關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在收訖竣工驗收備案文件15日內,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未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建設單位將備案機關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工程,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的,備案機關責令停止使用,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采用虛假證明文件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工程竣工驗收無效,備案機關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備案機關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并責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設單位在備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設單位擅自繼續使用造成使用人損失的,由建設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竣工驗收備案文件齊全,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辦理備案手續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房屋建筑工程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工程,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五條 軍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