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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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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材料

  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的規定,建設單位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應當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驗收材料:

  (一)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為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報告,并附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或調查報告;

  (二)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為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表,并附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表或調查表;

  (三)對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為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登記卡。

  對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對環境產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提交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由建設單位委托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有相應資質的環境監測站或環境放射性監測站編制。

  對主要對生態環境產生影響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提交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由建設單位委托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有相應資質的環境監測站或環境放射性監測站,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環境影響評價單位編制。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不得同時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的編制工作。承擔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者驗收調查工作的單位,對驗收監測或驗收調查結論負責。

篇2: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條件要求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條件要求

  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的規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條件是:

  (一)建設前期環境保護審查、審批手續完備,技術資料與環境保護檔案資料齊全;

  (二)環境保護設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和設計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實,環境保護設施經負荷試車檢測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適應主體工程的需要;

  (三)環境保護設施安裝質量符合國家和有關部門頒發的專業工程驗收規范、規程和檢驗評定標準;

  (四)具備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轉的條件,包括:經培訓合格的操作人員、健全的崗位操作規程及相應的規章制度,原料、動力供應落實,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和設計文件中提出的標準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六)各項生態保護措施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規定的要求落實,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受到破壞并可恢復的環境已按規定采取了恢復措施;

  (七)環境監測項目、點位、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符合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有關規定的要求;

  (八)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提出需對環境保護敏感點進行環境影響驗證,對清潔生產進行指標考核,對施工期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工程環境監理的,已按規定要求完成;

  (九)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要求建設單位采取措施削減其他設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設項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關部門采取“區域削減”措施滿足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其相應措施得到落實。

  對符合上述規定的驗收條件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報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表或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登記卡。

  對填報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登記卡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經過核查后,可直接在環境保護驗收登記卡上簽署驗收意見,作出批準決定。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報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表或者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登記卡未經批準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分期進行環境保護驗收。

篇3: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行政管理內容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行政管理內容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定義,是指建設項目竣工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規定,依據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結果,并通過現場檢查等手段,考核該建設項目是否達到環境保護要求的活動。

  對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目的:其一、監督環境保護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其二、落實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范圍包括:其一、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各項環境保護設施,包括為防治污染和保護環境所建成或配備的工程、設備、裝置和監測手段,各項生態保護設施;其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和有關項目設計文件規定應采取的其他各項環境保護措施。

  建設項目試生產報審:建設項目試生產前,建設單位應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試生產申請。

  對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的非核設施建設項目,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其試生產申請,并將其審查決定報送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核設施建設項目試運行前,建設單位應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首次裝料階段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方可進行試運行。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接到試生產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組織或委托下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試生產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及其他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并做出審查決定。

  對環境保護設施已建成及其他環境保護措施已按規定要求落實的,同意試生產申請;對環境保護設施或其他環境保護措施未按規定建成或落實的,不予同意,并說明理由。逾期未做出決定的,視為同意。

  試生產申請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建設單位方可進行試生產。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對試生產3個月確不具備環境保護驗收條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試生產的3個月內,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延期驗收申請,說明延期驗收的理由及擬進行驗收的時間。經批準后建設單位方可繼續進行試生產。試生產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核設施建設項目試生產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年。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收到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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