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業有限公司獎懲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員工獎懲除另行規定外,均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犯有罪嫌,如牽涉法律者,除按照本章規定處理外,并移送有關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第二章 獎懲
第一條 獎勵分以下四種:
1、嘉獎:每次獎勵10元;
2、小功:每次獎勵30元;
3、大功:一次性獎勵60元;
4、特等功:一次性獎勵180元。
第二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嘉獎:
1、品行端正,工作努力,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2、拾物不昧;
3、熱心服務,有具體事實者;
4、有顯著言行佳話,足為工廠榮譽者;
5、忍受勉為困難、骯臟難受之工作足為楷模者。
第三條 有下列事跡者,予以記小功:
1、對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建議改進,經采納施行,卓有成效者;
2、對物料或廢料利用,卓有成效者;
3、遇有突發災難,勇于負責,處置得宜者;
4、檢舉違規或損害利益者;
5、發現職守之外故障,予以速報或妥為防止減少損失足為嘉許者。
第四條 有下列事跡者,予以記大功:
1、遇有意外事故或突害,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因而減少損失者;
2、維護員工生命,冒險執行任務,確有功績者;
3、維護公司或工廠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
4、有其它顯著功績者。
第五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者,予以記特等功:
1、研究發明對公司確有貢獻,并使成本降低、利潤增加卓著者;
2、對公司有特別貢獻,足為公司同仁表率者;
3、一年內記大功兩次者;
4、服務滿三年,考績優良,未曾曠工或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第六條 員工之懲罰分為五種:
1、告:第次罰金10元;
2、小過:每次罰金30元;
3、大過:每次罰金60元;
5、開除、解雇。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者:
1、上班時間,躺臥休息者,擅離崗位,怠忽工作者;
2、因個人過失致發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3、妨礙生產工作或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
4、不服主管合理安排指導,情節輕微者;
5、不按規定佩戴識別卡者;
6、不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任務者;
7、任意吐痰,亂丟紙屑、垃圾、廢料或其它有關違反紀律者;
8、上班時間未經主管批準擅離工作崗位者;
9、中途溜崗者;
10、私人事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公司電話者。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過:
1、對上級指示或期限之命令無故未能完成,致影響公司利益者;
2、對公司之規定或加班任意缺勤怠工,足以破壞紀律者;
3、未負其本職,不負責任,情節輕微者;
4、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5、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者;
6、工作中酗酒致影響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7、未經許可不候接替先行下班者;
8、因疏忽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者(情節較為輕微);
9、攜帶小孩進廠、未經許可攜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10、在車間的衛生間里吸煙者。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1、擅離職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2、在工作場所或工作時釀酒滋事,影響生產、業務、事務等團體秩序者;
3、托人打卡或受托人打卡及任意撕毀卡片者;
4、機器、車輛、儀器及具有技術性之工具(電腦、復印機、打卡機),非經常使用人及單位主管同意擅自操作者(如因損害應賠償責任,如因此引起傷害公司一概不負責任);
5、故意浪費公司財物,致使公司遭受損失者;
6、故意撕毀,涂擦公司張貼標語、通知者;
7、隨意在墻壁上亂涂、亂定以及用手、腳污染墻壁者(同時勒令其恢復原樣)。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開除(不結算工資):
1、考核人員不嚴守秘密,徇私舞弊或貽誤者;
2、行為不檢,于工作場所內、住宿區內、男女嬉笑有妨礙內化行為,其情節重大者;
3、請假期間,在其它公司上班者;
4、對同仁暴力威脅、恐嚇、妨害團體秩序者;
5、毆打同仁,或相互毆打者(由此引起傷害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6、偷竊、侵占同仁財物或公司財物經查屬實者;
7、無故毀損公司財物或涂改重大文件,毀損公物者;
8、未經許可兼任其它公司職務或兼營公司同類業務者;
9、在公司服務期間,受刑事處分者;
10、年中記大過滿二次,功過無法平衡抵消者;
11、無故連續曠工三日或全月累計曠工三日或一年曠工過十二天者;
12、煽動或參與怠工或罷工者;
13、吸食*或其它毒品者;
14、散播不利于公司之謠言或挑撥勞資雙方感情者;
15、仿造或盜用公司印信者;
16、攜帶刀槍、其它違禁品或危險品入廠(公司)者;
17、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品或喚使他人制造私人物品者;
18、故意泄露公司技術、營業上之機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19、利用公司名譽在外招搖撞騙,致使公司名譽受損者;
20、參與非法組織;
21、擅離職守,致于變故使公司蒙受損害者;
22、在公司內賭博者;
23、其它違反政府法令、法規或本規則重大情節者。
第十一條 員工功過抵消規定如下:
1、獎與警告抵消;
2、記小過與記小功抵消;
3、記大過與記大功抵消;
4、員工功過抵消以發生同一年度內為限。
第十二條 員工獎勵或處罰程序:
1、部門主管(或別部門主管)列舉事實,經簽核后轉行政人事辦理;
2、守衛根據事實經查證核實,轉行政人事辦理;
3、獎金、罰金每個月發放薪資時執行。
第十三條 獎懲事件關系兩部門以上主管之事項,由有關單位共同鑒辦。
第十四條 員工之獎懲應敘明事實書面通知當事人,并摘錄事因的情況公布通告。
第十五條 員工平時依規定則所受之獎懲,除已受晉升、獎金、降級及賞罰外,不得列入年終考績內,馀均應作為該年度年終考核依據。
第十六條 記大過、記小過、警告必要時可以并行之。
第十七條 記大功、記小功、嘉獎必要時可以并行之。
第十八條 各單位主管如發現其部屬違反本公司各項規章,于事實發生后三個工作日內仍未呈報上級者,視為袒護之嫌,該主管應受同等處分。
第十九條 凡員工受懲戒處分而過失者非其部門主管發現者,其單位主管應負監督不同之責,并酌情予以連帶處分。
第二十條 此規章解釋、督導執行之部門歸行政部。
篇2:物業執行《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規范獎懲考核程序規定
物業關于執行《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規范獎懲、考核程序的規定
為強化公司整體管理,規范對《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的執行,實行對員工獎懲、考核標準、程序的統一化和公正化,現結合《員工手冊》,就公司獎懲及考核程序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1、各部門應積極組織員工學習《員工手冊》等公司規章制度,做到依法管理,依制行事,并加強員工思想教育和素質培訓,做好上下溝通和民主交流。
2、《員工手冊》等公司規章制度為員工基本行為規范,各部門應嚴格遵守和維護,部門制定具體內部規定應參照《員工手冊》之相應規定,不得與之相悖,如有異議,可提請建議案,由行政部商議各部門酌情報批修改完善。
3、各部門應嚴格按《員工手冊》等公司規章制度(備案)對員工進行考核,規范填寫《獎勵單》和《過失單》,反映員工具體表現,注明情節輕重,由行政部依據公司統一規章制度之獎懲標準,對當事員工執行獎懲,會同部門經理簽批,報總經理審批,員工本人簽認后生效,存行政部轉交財務部予以發放工資時結算備查。
4、員工考核、匯報及述職應實行逐級負責制和層級管理制,各部門應每期對員工實行公正、公平的績效考核,員工匯報、述職嚴格執行《員工手冊》逐級投訴、匯報制度,凡發生隨意越級,偏離公正、徇私報復,虛報毀損,一經查出,將追究嚴重違規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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