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投資集團公司資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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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集團公司資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資金的內部控制和管理,保證貨幣資金的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內部控制規范--基本規范》、《現金管理暫行條 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資金是指公司所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

  第三條 公司及所屬各單位、各部門辦理有關貨幣資金的收入、支出、保管事宜時,應遵循本制度的規定。

  第二章 資金管理的基本原則和要求

  第四條 公司財務資產部與所屬各單位財務部門是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的職能管理部門,資金收支和保管業務均由公司財務資產部與所屬單位財務部門統一辦理。

  第五條 公司資金管理實行授權審批制度,根據公司整體管理需求進行授權,各單位必須在公司授權范圍內進行資金管理、審批、結算。

  第六條 辦理貨幣資金業務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品質,忠于職守,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客觀公正,不斷提高會計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

  第七條 為了加強公司的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公司按照資金預算制度進行“全面計劃、整體協調、統籌安排、宏觀控制”,資金預算的編制和審批要嚴格遵循資金預算流程規定。

  (一)公司所屬各單位、各部門應加強資金收支業務的預算控制,根據實際情況上報年度資金預算。公司預算管理委員會匯總編報年度資金預算上報集團財務中心。

  (二)公司以集團財務中心審批的年度、月度資金預算額為依據,對公司的日常資金管理進行全面控制,對各單位(部門)的資金預算工作起指導性作用。

  (三)公司各財務部門負責本單位的年、月資金計劃安排和落實,并在實際工作中控制監督資金計劃的執行情況。

  (四)公司各財務部門設資金管理崗,負責收集本單位所屬各部門、各科室的年(月)度資金計劃,編制本單位的年(月)度資金預算,提交公司資金預算管理委員會。

  (五)公司根據各單位(部門)年度、月度資金預算,經預算管理委員會討論批準,下達月度資金計劃,是公司月度資金管理的指令性標準。

  (六)批準后的月度資金計劃是各單位、各部門資金使用的準則,必須嚴格遵守。預算外資金的使用由使用部門申請,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經預算管理委員會研究通過并加蓋印章 后方可進行資金結算。

  第八條 審批人依據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經辦人應當在職責范圍內,按照審批人的批準意見辦理資金業務。各單位對于重大資金支付業務,應當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防范貪污、侵占、挪用資金等行為發生。

  第九條 公司各財務部門應加強資金運行管理,建立內部稽核制度,定期對資金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稽核,防止資金風險。各財務部門應通過企業網上銀行查詢功能,對本單位財務的收支情況予以監督,了解其月度資金收支執行情況。

  第十條 建立資金報告制度,編制月度“資金計劃表”和“現金流量表”,進行資金運行情況分析,對本單位發生的重大資金變動事項及時報告,及時掌握資金流向、資金預算執行動態及結果。

  第十一條 嚴格資金管理崗位職責分工。涉及到不相容的崗位時,應分別由不同人員擔任,形成內部相互牽制機制。至少包括以下幾項:

  (一)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二)銀行預留印鑒不得由一人保管。

  (三)網銀電子證書令牌不得由一人保管。

  (四)出納人員應妥善保管保險柜鑰匙和密碼,不得隨意轉交他人。

  (五)貨幣資金支付的審批與執行不得是同一人。

  (六)貨幣資金的保管與盤點清查不得是同一人。

  (七)貨幣資金的會計記錄與會計監督不得是同一人。

  第十二條 資金支付的一般程序:

  (一)支付申請。公司及所屬各單位、各部門必須根據月度預算和生產計劃需要,提前向審批人提交資金計劃,資金計劃應注明款項的用途、金額、預算、支付方式等內容,并附有效經濟合同、原始單據或相關證明。

  (二)支付審批。

  1、公司領導及所屬各單位、各部門領導根據其職責和資金收支授權審批制度規定,按相關業務審批程序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對不符合規定的資金支付,審批人應當拒絕批準。批準后,資金表一聯由用款經辦部門提前送財務部門復核,另一聯由用款部門自存,支付復核時連同憑證交經辦財務人員審核。

  2、結算會計依據掛帳的應付款項列出周付款計劃,報財務部門負責人審批,根據審批的周計劃,填制付款申請單,報主管會計、總會計師或單位負責人審批,履行完審批手續。

  (三)支付復核。復核人應當對批準后的資金支付申請進行復核,復核資金支付申請的批準范圍、權限、程序是否正確,相關憑證是否齊備合法,金額計算是否正確,支付方式是否妥當等。復核無誤后填制相關付款通知單,交由財務主管簽字,簽字后出納人員辦理支付手續。

  (四)辦理支付。出納人員應當根據復核無誤的付款通知單及其他原始憑證,按規定辦理資金支付手續,及時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未經復核人員和財務主管簽章 的資金支付憑證,出納人員拒絕受理。

  第十三條 資金收入的一般程序:

  (一)收入預測。各單位應定期(年、月)根據生產計劃、銷售計劃、應收款項的預計回收額等資料,分項目預測資金收入情況。

  (二)收入審核。在銷售與發貨各環節 設置相關的記錄,建立完整的銷售登記制度。財務部門核對銷售合同、銷售計劃、定價表、折扣執行、銷售通知單、發貨憑證、運貨憑證、銷售發票、賒銷授權批準等文件,及時檢查往來帳目的核對與沖銷情況。

  (三)辦理收款。根據現金繳款單、銀行存款進帳單和應收票據等結算單據,編制記帳憑證,辦理收款入帳。

  (四)收入分析。對產品(勞務)銷售、收款的兩個收入環節 進行跟蹤管理。通過發票(收據)與資金核對、貨品(勞務)與發票(收據)核對,分析資金收入的完整性、及時性。

  第三章 現金管理

  第十四條 公司辦理有關現金收支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國務院發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 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本制度的規定。

  第十五條 會計、出納人員應嚴格職責分工,出納人員必須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現金的收入、支出和保管只限于出納人員負責辦理,非出納人員不得經管現金。

  第十六條 公司各財務部門庫存現金最高限額為5000元整。

  第十七條 現金的使用范圍:

  (一)對職工發放的工資、獎金、津貼;

  (二)個人勞務報酬;

  (三)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四)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五)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六)轉賬結算起點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七)中華人民銀行確定的需要支付現金的其它支出;

  (八)超出現金收支范圍的,通過銀行轉賬結算。在合法、規范的前提下,運用金融結算工具,減少直接以現金方式辦理的收支業務。

  第十八條 現金管理禁止下列行為:

  (一)超出規定范圍,超限額使用現金;

  (二)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留存現金;

  (三)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即不得“白條 ”頂庫;

  (四)將公司的現金收入按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

  (五)設立“小金庫”或保留帳外公款;

  (六)借用其他單位現金或向其他單位借出現金;利用本單位帳戶替其他單位或個人套取現金;

  (七)公司所有現金銷售收入都要當天入賬,當天聯系存入公司銀行收入專戶上,禁止“坐支”現金。收款部門不得挪作他用,更不準留存于經辦部門。

  第十九條 現金的支付程序:

  (一)按規定的現金支出范圍,會計核算人員審核經辦人提交的支付單據,編制記帳憑證,交由稽核人員復核。

  (二)出納人員根據經復核的記帳憑證支付現金,并監督經辦人員在記帳憑證上簽字。出納人員在記帳憑證欄處加蓋個人章 。

  第二十條 現金的收入程序:

  (一)現金收入須由會計人員審核收入單據,確認資金來源,編制記帳憑證,交由稽核人員復核。

  (二)出納員清點現金后,在收款憑證上簽字蓋章 ,在原始憑證和收據上加蓋“現金收訖”章 后,方可入賬。

  (三)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必須于當日(或銀行規定的時間)送交銀行。

  第二十一條 現金的帳務處理程序:

  (一)現金收支業務發生時,對各項原始憑證,如發票、合同和其他結算憑證等,必須由經辦人和有關各級負責人審核批準,財務復核員復核無誤后填制“付款通知單”,制作記賬憑證,經財務主管領導審核同意后,方可由出納進行收付結算。

  (二)公司各財務部門應按不同的幣種,設現金日記賬,出納根據收付款憑證,按業務發生順序逐筆登記現金日記賬,做到日清月結,及時編制“現金日報表”,保證賬款相符、帳證相符、帳實相符,發現差錯應及時查明原因,并報財務部門負責人處理。

  第二十二條 現金的盤點:

  (一)每一工作日終了前半小時,出納人員應核對現金日記帳。

  (二)公司各財務部門應當每月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現金盤點,編制“現金盤點表”并由出納人員和盤點人員在表上簽字確認,確?,F金帳實相符,必須有其他財務人員在場監盤,現金的盤點方式為實地盤點法。

  (三)核對現金日記帳與現金實存數,如存在差異,及時查清原因,報請會計機構負責人審批后,進行現金溢缺的帳務處理。

  (四)稽核人員應定期、不定期(每月至少一次)抽查現金盤點情況,及時處理發現的問題。

  第二十三條 現金的保管:

  (一)現金收付和保管只能由出納負責,其他人員非經特別授權,不得接觸現金。

  (二)現金不得隨意存放,除工作時間需要的少量備用金可放在出納員的保險柜內,其余應放入保險柜內,保險柜必須設置在適當防盜和報警裝置的辦公室內。

  (三)經常性收取較大額度現金的單位或機構要與銀行簽訂上門收款協議,由銀行定時上門收款。

  (四)大額現金的存取應配備專門車輛和專門的保衛人員。

  第四章 備用金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備用金主要是預付給公司有關部門或職工用于出差等的零星開支,嚴禁以備用金的方式辦理異地項目結算。

  第二十五條 審請備用金經辦人據實填寫“借款單”,根據公司授權審批制度的規定程序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后,在財務部門辦理申請借款手續。

  第二十六條 實行限期報銷制度。對因公出差人員回來后一個月內到財務部門報銷,否責財務部門不予辦理新的備用金借款。對無特殊原因拖欠兩個月以上公款的,應從其工資中扣除借款。

  第二十七條 每月對備用金的使用及結存情況進行認真清收,對長期未沖銷的備用金應向財務部門主管領導匯報,提出相關處理意見。

  第二十八條 備用金領用人員發生崗位變動或調動前,必需到財務部門辦理備用金退款手續,否責不得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第六章 銀行存款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 公司除了在本制度規定的范圍內直接使用現金結算外,其他收付業務,都必須通過銀行辦理結算。

  第三十條 銀行帳戶的管理:

  (一)銀行帳戶的開立:

  1、公司加強銀行帳戶的管理,嚴格按照國家和集團公司的規定開設和使用銀行賬戶。公司所屬各單位、各部門不得私自開設銀行帳戶,銀行帳戶實行集團公司統一審批管理。

  2、公司原則上不得在注冊地或住所地以外開立銀行帳戶,公司及所屬各單位實際經營管理需要開設銀行帳戶的,需向公司財務資產部申請,公司財務資產部報經集團批準和備案,方可開設銀行帳戶。

  3、公司所屬各單位、各部門因經營業務結算需要確需在異地開設銀行帳戶的,要采取總分帳戶管理模式,在業務發生地開立臨時帳戶作為支出戶,工程完工或業務完成后要及時撤銷異地帳戶。

  4、開立關閉境內外外匯帳戶,按照集團公司批復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向集團財務中心和當地外匯管理局備案。

  5、銀行開戶手續必需由法定代表人或總會計師書面授權的財務人員直接到開戶行辦理,嚴禁通過私人代辦開戶手續。

  6、公司各單位開立銀行帳戶時要與銀行簽訂銀行結算帳戶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填制銀行預留簽章 卡片,送交開戶銀行存檔,妥善保管銀行預留簽章 卡片和開戶許可證。

  (二)銀行帳戶的分類:

  1、按照集團公司的規定開立收支帳戶,執行資金“收支兩條 線”管理。公司及所屬各單位、各部門所有銷售收入及其他收入來源都屬于統管資金范圍,統一轉入公司銀行“收入統管專戶”上。該賬戶資金由財務中心統一管理,不對外支出款項。

  2、公司各單位日常資金支付業務通過費用支出賬戶進行處理,費用支出帳戶資金僅來源于上級部門的撥款和銀行利息收入及其他暫收代付款項。

  (三)銀行帳戶的變更、撤銷:

  1、單位更改名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住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發生變更時,于集團公司批復后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開戶銀行并提供有關證明,辦理變更手續。

  2、撤銷銀行結算帳戶時,于集團公司批復后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帳戶的申請,與開戶銀行核對銀行結算帳戶存款余額,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和開戶許可證,由銀行核對無誤后辦理銷戶手續。

  (四)銀行帳戶管理禁止如下行為:

  1、公司銀行帳戶只供公司經營業務收支結算使用,嚴禁出借帳戶供外部單位或個人使用,嚴禁為外部單位或個人代收代付、轉賬套現;

  2、銀行帳戶的帳號必須保密,非因業務需要不準外泄;

  3、嚴禁財務部門以外的業務部門設立、管理、操作銀行帳戶;

  4、未經上級財務部門批準,私自開設銀行帳戶;

  5、隱瞞各銀行帳戶使用情況;

  6、多頭開戶。

  (五)銀行帳戶的監管:

  1、公司財務資產部應當定期檢查、清理銀行帳戶的開立及使用情況,發現未經審批擅自開立銀行帳戶或者不按規定及時清理、撤銷銀行帳戶等問題,應及時處理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2、公司各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至少每季檢查一次帳戶的對帳情況,并要有記錄。

  第三十一條 銀行印鑒的管理:

  (一)預留銀行印鑒實行分管辦法,其中個人名章 由本人或其授權人保管,財務專用章 由專人保管。公司預留銀行財務專用章 和個人章 分別由會計和出納保管,不準一人統一保管使用。

  (二)銀行預留印鑒與各種收付款票據、有價證券、銀行存單分崗、分人管理。

  (三)每日業務結束時,印鑒相關責任人必須把印鑒分別鎖入不同的保險柜,次日工作時取出。保存預留印鑒的保險柜密碼要每月更換一次。

  (四)印鑒保管人臨時外出或更換時,必須填寫“印鑒交接登記表”,辦理交接手續,經授權并登記在案以備查。

  (五)當銀行預留印鑒相關責任人發生變動時,財務部門應當立即辦理銀行印鑒更換,已報廢的印鑒,不得重新使用。

  (六)如果印鑒遺失,立即向開戶銀行掛失,并出具書面申請、開戶登記證、營業執照、公函和公安機關證明等相關文件,變更銀行預留印鑒。

  (七)公司所屬各單位、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預留手寫簽名或電子簽名,但必須要有完備的安全防范措施。按規定需要有關負責人簽字的經濟業務,必須嚴格履行簽字手續,不得以加蓋個人名章 代替。

  第三十二條 銀行業務處理流程

  (一)銀行存款的收付須履行資金收付的一般程序,會計核算人員審核經辦人送交的收付單據,編制記帳憑證,交由稽核人員復核。

  (二)出納員應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付款憑證,在當日根據不同的結算方式辦理款項收付,在原始付款憑證上加蓋銀行付訖章 和出納個人名章 。

  (三)辦理銀行存款業務時,嚴禁以下行為:

  1、對其他單位或個人拆借資金;

  2、辦理違規高息存款業務;

  3、公款私存;

  4、在企業非經營所在地存款,經授權批準的除外。

  (四)單位所有資金收支必須納入財務部門統一核算和管理。禁止以下行為:

  1、以個人名義開設帳戶辦理公款收支業務;

  2、帳外設帳;

  3、資金“體外循壞”;

  4、非財務部門管理資金。

  (五)不準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遠期支票、與銀行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不準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和債權債務的票據,嚴禁收取商業承兌匯票。

  第三十三條 銀行存款的帳務處理流程

  (一)銀行存款發生收支業務時,各項原始憑證,如發票、合同和其他結算憑證等,必須由經辦人和有關各級負責人審核批準。

  (二)復核批準后的原始票據經財務復核員復核后填制“付款通知單”,制作記賬憑證,經財務主管領導審核同意后,方可進行收付結算。

  (三)出納員應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付款憑證,在當日付款,然后逐筆序時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每日終了結出余額,編制“銀行存款日報表”,確保當日付款業務,當日全部處理完畢,登記上賬。

  第三十四條 支票辦理流程

  (一)支付業務的辦理流程

  1、由出納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領用單”,加蓋預留的銀行簽章 后,領購支票;

  2、簽發支票前,為防止簽發空頭支票,出納人員應認真查對銀行存款的帳面余額;

  3、簽發支票時,將支票的確定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要素填寫齊全,并加蓋預留的銀行簽章 。簽發現金支票必須符合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

  4、經辦人在支存根和“支票管理明細表”上簽字,出納人員在“支票管理明細表”上填寫支票領用日期、業務事項、金額、支票號、領用單位、備注等作為備查,“支票管理明細表”按支票的流水號登錄,并提示經辦人員在10日內辦理結算;

  5、作廢的支票須加蓋紅色“作廢”標記,與重新簽發的支票存根一起作為附件粘貼,并在“支票管理明細表”備注欄內注明“作廢”字樣。

  (二)

  收款業務的辦理流程:

  1、收到支票后,檢查支票上記載的要素是否齊全、是否已過提示期限,是否附有條 件、背書是否連續,背書人簽章 是否符合規定,背書使用粘單的是否按規定簽章 、是否曾被拒絕付款。

  2、在支票背面背書人簽章 欄簽章 ,記載背書日期,在被背書人欄記載開戶銀行名稱,并將支票和填制的進帳單送交開戶銀行,取得加蓋銀行轉訖章 的“銀行存款進帳單”后,交會計人員入帳。

  (三)確需使用空白支票時,必須寫明出票日期、收款人和使用限額,并經財務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加蓋銀行預留簽章 。

  第三十五條 銀行匯票、銀行本票辦理流程

  (一)支付業務的辦理流程

  1、對外支付款項時,填寫“銀行匯票申請書”或“銀行本票申請書”,填明收款人名稱、金額和申請人名稱、申請日期等事項并簽章 。

  申請人或者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在“銀行匯票申請書”上填明“現金”字樣。

  2、將銀行受理后加蓋銀行轉訖章 的“銀行匯票申請書”或“銀行本票申請書”,交由會計人員作為原始憑證。

  (二)收款業務的辦理流程:

  1、收到的銀行匯票或銀行本票時,檢查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是否齊全、匯票號碼和記載的內容是否一致;收款人是否確為本單位;銀行匯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內;必須記載的事項是否齊全;出票人簽章 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有壓數機壓印的出票金額,并與大寫出票金額一致;出票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記載事項是否由原記載人簽章 證明;背書是否連續,背書人簽章 是否符合規定,背書使用粘單是否按規定簽章 。

  2、將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準確、清晰的填入銀行匯(本)票和解訖通知的有關欄內,填寫“銀行存款進帳單”,并在匯票背面“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 ”處蓋上預留簽章 。

  3、出納將銀行加蓋轉訖章 的“銀行存款進帳單”交會計人員記帳。

  第三十六條 匯兌辦理流程

  (一)付出款項時,先填寫“銀行業務申請憑證”,列明確定的金額、受款人名稱、匯款人名稱、匯入地點、匯入行名稱、委托日期、簽章 、將銀行加蓋轉訖章 的“銀行業務申請憑證”交由會計作為原始憑證。

  (二)出現銀行退匯時,應查清原因,待退匯款項到帳后方可辦理重新支付。

  (三)收到款項時,出納將收到的“銀行存款進帳單”交會計人員,落實資金來源,進行帳務處理。

  第三十七條 銀行對帳

  (一)每月取得“銀行存款對帳單”后,由會計人員核對銀行存款收支,并于次月初7個工作日內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 表”,然后由編制人員、出納和財務部門負責人簽章 ,并由銀行確認加蓋印章 存檔。出納人員不得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 表”。

  (二)核對銀行存款余額包括的內容:銀行存款余額的一致性;對帳期內資金流入流出的時間、金額與實際經濟業務的符合性;資金流入流出都必須在單位會計帳簿中記載;未達帳項的項目、金額;上期未達帳項的本期到帳情況等。

  (三)分管資金崗位的主管會計至少每季檢查一次銀行存款對帳情況,并要有記錄。會計機構負責人至少每月一次通過電話或銀行網絡查詢銀行存款余額。

  (四)銀行存款不允許跨月、跨年入帳,對于未達帳項應查明原因,當月形成的未達帳項應于次月清理完畢,超過一個月的未達帳項及時上報會計機構負責人未達帳項報告表,作出處理。未達帳項報告表作為會計檔案保管。

  第七章 網上銀行的管理

  第三十八條 為了提高資金運營效率,確保公司資金安全,公司開通企業網上銀行業務,一定要按照銀行企業網銀業務管理制度和規定操作流程辦理業務,不得違規操作。必需遵守集團公司《網銀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

  第三十九條 公司各財務部門啟用銀行企業網銀業務,必須與承辦銀行簽訂網上銀行操作協議,明確雙方在資金安全方面的責任與義務、交易范圍等,確保資金安全。

  第四十條 公司企業網上銀行支付業務建立三級審核制度,即操作員、審核員、授權主管,各級操作人員要嚴格按照各自職責,執行業務操作。

  第四十一條 制定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內控制度,保證網上交易的安全完整和系統的暢通穩定。

  第四十二條 電子證書令牌的保管

  (一)操作人員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電子證書令牌,完成網上銀行業務后,必須把各自的電子證書令牌(TOKEN)從讀卡器中拔出,并同時退出網銀系統界面,將其鎖入各自不同的保險柜中。

  (二)公司網銀業務相關操作人員,應嚴格管理好各自的電子證書令牌(TOKEN),對各自電子證書令牌(TOKEN)的操作密碼保密,每月定期修改密碼,防止泄密。

  (三)電子證書令牌(TOKEN)保管人臨時外出時委托他人代管,必須填寫“印鑒交接登記表”,并在交接時修改操作密碼。

  第四十三條 網上銀行業務處理流程

  1、辦理網上銀行付款業務時,指令錄入人員和審核人員必須取得已批復的資金調撥或支出計劃。網上銀行付款實行“三人操作、二級審核”制度。任何一筆付款業務必須有三名或二名以上操作人員才能完成,根據授權審批權限,二級審核人員須由單位負責人、總會計師或其授權人員擔任。

  2、審核人員無權錄入和修改付款指令,如果發現付款指令錯誤,必須通知錄入人員修改。

  3、出納員對每筆收支款項都要以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和付款通知單為依據,進行款項支付。每個工作日結束后,當天網上銀行交易必須與銀行日記帳進行核對,做到日清月結。

  4、各單位必須取得經銀行確認,并加蓋銀行業務受理章 的憑證作為帳務處理的依據,通過計算機打印的憑證不得作為原始憑證。

  第四十四條 通過企業網上銀行進行資金撥付,應權責明確,界限清晰,不得由單人辦理網上資金支付的全過程。

  第八章 財務票據的管理

  第四十五條 公司各單位必需加強公司票據的管理,規范財務票據的傳遞和保管,控制票據的有效使用。本制度所稱票據系指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相關的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包括發票、支票、匯票、收據等。公司處理有關票據事務時,應遵循本制度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公司財務票據由出納保管,必須建立“票據登記薄”,登記票據的購買、使用、保管等事項。每工作日結束后,應把相關票據放入保險柜,次日工作時取出。

  第四十七條 票據的使用

  1、出納不得簽發空頭財務票據或者簽發與預留銀行的簽章 不符的票據。財務票據上出票人的簽章 ,為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 。

  2、使用票據收款必須兩人以上,一人開票,一人收款,票證按順序號填寫,各聯一次復寫,字跡清楚,大小寫金額不得涂改。其他內容涂改必須加蓋收款人私章 并僅限修改一次。收款票據必須蓋單位公章 和開票人簽章 ,填寫收款項目名稱并詳細注明結算方式。

  3、票據已填寫需作廢的,把票據全聯完整的收回后,必須要加蓋作廢印章 ,按照票據業務發生順序裝訂入賬。

  4、票據到期被拒絕付款或者在到期前被拒絕承兌,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應及時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票據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和其他有關證明。

  5、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

  6、票據免失后,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也可在票據喪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銀行匯(本)票喪失,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

  第四十八條 內部票據的管理

  1、內部結算票據按規定要求及時安全傳遞,收到結算票據后,當月發生的結算當月辦理完成。內部交易的結算在網上及時確認并進行帳務處理,不允許單方掛帳。

  2、按照內部結算票據的核算內容和使用范圍,正確選擇結算票據種類,認真填寫,字跡清楚、簽章 齊全,要素完整。

  第四十九條 票據領用、繳銷票據時,應點清票據數量(本數、份數),辦理票據領用、繳銷手續,明確責任。票據管理員應按規定設置“票據登記薄”,規范登帳,妥善保管票據領用、繳銷憑證,年終裝訂歸檔。

  第五十條 票據管理人員調離崗位時,必須認真辦理移交手續,移交不清,不得離職。

  第五十一條 公司發生經濟業務需向對方開具發票的,由公司財務資產部向集團財務中心申請,集團開票后返回公司財務部,由公司財務部門交給經濟業務對方單位。

  第五十二條 公司各財務部門應定期核對庫存票據,保證帳、票相符。

  第五十三條 加強票據管理。發生票據遺失或被盜等,當事人必須將遺失、被盜票據的名稱、編號及數量等情況及時向單位領導匯報,經單位相關部門認真審查核實,審批后方可核銷,遺失、被盜核銷的票據應予登記存檔以備查對。人為原因造成票據損失的要追究當事人責任。

篇2:大連市散裝水泥和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2009修正)

  大連市散裝水泥和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20**修正)

 ?。?999年7月19日大連市人民政府大政發〔1999〕68號文件公布;20**年12月3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37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修正;20**年8月13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04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5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大連市散裝水泥和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加強散裝水泥和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管理,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銷和使用水泥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市及縣(市)區散裝水泥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散裝水泥使用的管理工作。市散裝水泥辦公室(以下簡稱散辦)負責全市散裝水泥的發展、推廣工作,并具體負責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收繳工作。旅順口區、金州區、縣(市)散辦負責本轄區內專項資金的收繳工作。

  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等市政府派出機構,負責管理范圍內散裝水泥和專項資金管理等工作。

  市及縣(市)區有關部門應依據各自職責,協助散裝水泥工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散裝水泥和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水泥的生產和使用要貫徹國家“限制袋裝,鼓勵散裝”的方針,提高水泥散裝率,發展使用預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漿。

  第五條 水泥生產企業(含粉磨站)應當逐步實現水泥生產散裝化?,F有的水泥生產企業必須配備散裝水泥發放設施和一定數量的散裝水泥運輸裝備;新建(含新建生產線)、擴建和改建的水泥生產企業,應按國家規定的散裝水泥設施能力標準進行設計和建設,其散裝設施能力必須達到70%以上。

  第六條 對水泥、水泥制品、新型墻體材料、預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漿生產企業實行統計報表制度。水泥生產企業應當于每月5日前,將本企業上月水泥生產、銷售情況報送散辦;水泥制品、新型墻體材料、預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漿生產企業應當于每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將本企業上季度水泥制品、新型墻體材料、預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漿生產、銷售情況以及使用水泥情況報送散辦。

  第七條 水泥制品、新型墻體材料、預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漿生產企業應當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建設工程項目散裝水泥使用率應當達到百分之八十。

  第八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全部使用預拌混凝土,并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現場攪拌砂漿,全部使用商品砂漿。停止現場攪拌砂漿,全部使用商品砂漿的具體期限由市及縣(市)散裝水泥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生產、銷售、運輸、使用水泥的單位,應逐步增加和配套散裝水泥設備和設施,做到標準化、系列化,保證技術先進、計量準確、安全可靠,符合環境保護和質量要求。

  第十條 生產、銷售和使用袋裝水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專項資金。

  水泥生產企業繳納的專項資金在管理費用中列支;使用袋裝水泥的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專項資金計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按照下列規定繳納:

 ?。ㄒ唬┧嗌a企業應于每月10日前按本企業上月實際銷售袋裝水泥數額向散辦繳納;

 ?。ǘ┙ㄔO工程項目(含獨資、合資、合作項目)由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按工程設計使用水泥量預交。其中,長??h的建設工程項目,由縣財政部門代收。專項資金的入庫和支出,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ㄈ┧嘀破?、新型墻體材料、預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漿生產企業使用袋裝水泥的,應當于每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按照上季度使用袋裝水泥數額向散辦繳納。

  第十二條 各散辦于每月15前憑《遼寧散裝水泥資金專用票據》,將收取的專項資金劃撥到同級財政部門的專項資金帳戶。

  散辦可以委托有關單位代征專項資金,代征單位應于每月13日前,將收取的專項資金上繳到散辦。

  專項資金的代征手續費為實際代征繳入國庫專項資金數額的千分之二,由財政部門按規定計提和撥付,納入預算管理。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30日內,持有關部門批準的工程決算書和購買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商品砂漿發票等使用散裝水泥的憑證,向散辦申請清退專項資金。散辦和財政部門核實有關資料后,建設工程使用散裝水泥達到百分之八十的,按照散裝水泥實際使用量清退專項資金;建設工程使用散裝水泥未達到百分之八十的,不予清退專項資金。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屬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額繳入地方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資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顚S?,主要用于:

 ?。ㄒ唬┬?、改、擴建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商品砂漿專用設施;

 ?。ǘ┵徶煤途S修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商品砂漿設備;

 ?。ㄈ┥⒀b水泥、預拌混凝土、商品砂漿建設項目貸款貼息;

 ?。ㄋ模┥⒀b水泥、預拌混凝土、商品砂漿科研、新技術開發、示范與推廣;

 ?。ㄎ澹┌l展散裝水泥宣傳和獎勵;

 ?。┐魇掷m費;

 ?。ㄆ撸┩壺斦块T批準的與發展散裝水泥有關的其他開支。

  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開支合計不得少于當年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支出總額的百分之九十。

  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應向散辦提交立項報告,經散辦審核同意后報財政部門審批。申請專項資金用于散裝水泥設施、裝備建設或改造項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同時提交經有關專家評審的項目建設可行性報告。

  第十六條 縣(市)區散辦應將其征收專項資金的百分之二十上繳市散辦。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散裝水泥工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由其委托散辦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ㄒ唬┻`反第六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ǘ┻`反第八條規定,進行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的,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ㄈ┻`反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規定的,責令限期補繳;逾期不繳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專項資金額千分之一的滯納金。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涉及財政、環保、技術監督等部門權限的,由上述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5月7日大連市人民政府大政發〔1991〕59號文件發布的《大連市散裝水泥管理暫行辦法》即行廢止。

篇3:鞍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2012修正)

  鞍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20**修正)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69號

  《鞍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業經20**年11月8日鞍山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75次常務會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王陽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77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業經20**年8月13日鞍山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1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王世偉

  20**年11月8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

  ......

  三、《鞍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1. 第三條第四款修改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費用從日常維修費或者物業服務費中列支;私有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及更新改造費用,由產權人自行承擔;日常維修養護責任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房單位承擔?!?/p>

  2. 第十一條中“由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大會在專戶管理銀行設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置?!毙薷臑椤坝蓸I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表業主大會向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在專戶管理銀行設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p>

  3. 第十九條修改為:“發生危及房屋安全、人身財產安全等影響房屋正常使用功能的緊急情況,需要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由市房產局與相關部門共同進行勘察鑒定,確定方案并組織實施,維修費用從相關產權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三級賬戶中列支?!?/p>

  4. 第三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即:“因產權人拖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給相關權利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自侵權之日起按拖欠金額加計同期銀行貸款利息?!?/p>

  此外,根據以上修改對本規章的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鞍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令第165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鞍山市市區內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含商品住宅、經濟適用房、安居房、拆遷安置住房、集資建房、保障性住房和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后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資金。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產權人或者單幢住宅內產權人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產權人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產權人或者住宅產權人及有關非住宅產權人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費用從日常維修費或者物業服務費中列支;私有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及更新改造費用,由產權人自行承擔;日常維修養護責任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房單位承擔。

  第四條 鞍山市房產局負責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鞍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具體負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工作。

  鞍山市財政局負責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顚S?、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交存和統籌

  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產權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ㄒ唬┳≌?,但一個產權人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ǘ┳≌^內的非住宅和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第七條 商品住宅、非住宅在辦理入住手續前,產權人應當按照購房金額2.5%的比例向市房產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經濟適用房、安居房、拆遷安置住房、集資建房和保障性住房的產權人在辦理入住手續前,應當到市房產局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價2.5%的比例向市房產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的,產權人應當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積以當地現行房改成本價2%的比例向市房產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該部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產權人所有。

  同一房屋中包含多種產權類別的,按照建筑面積最大的產權類別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的,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按照售房款25%的比例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并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該部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第八條 原由國有單位自建而現已棄管的房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沒有建立或者建立不足的,其剩余公有住房房改所得資金全部用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市房產局統籌使用。

  第九條 房屋所有權轉讓時,產權人應當向受讓人說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并且出具有效證明。該房屋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因房屋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滅失的,應當將個人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退還。

  第三章 賬戶設置和管理

  第十條 對住宅、非住宅的產權人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實行三級賬戶管理。市房產局與商業銀行(以下稱專戶管理銀行)簽訂托管協議,設置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一級賬戶;每個物業管理區域設置第二級賬戶;按產權人的房屋產籍號設置第三級賬戶。

  對售房單位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實行二級賬戶管理。售房單位與專戶管理銀行簽訂托管協議,設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一級賬戶;每個物業管理區域設置第二級賬戶。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住宅、非住宅的產權人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市房產局代管。業主大會成立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轉住宅、非住宅的產權人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ㄒ唬┯蓸I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表業主大會向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在專戶管理銀行設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

  申請設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開戶申請;

  2.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備案批件;

  3.物業管理區域內產權人明細表;

  4.業主委員會公章;

  5.業主委員會主任的私章、身份證及戶口簿。

 ?。ǘI主大會設置賬戶后,市房產局應當在30日內核對相關信息,并且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產權人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設置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并且將有關明細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ㄈI主委員會發生合并、分立或者撤銷時,當事人持相關材料到市房產局辦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變更手續后方可到專戶管理銀行進行賬戶變更或者銷戶。

  第四章 本金及利息管理

  第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購買國債或者定期存儲。其所得增值收益應當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業主大會應當在設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之前,在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的指導下,對存儲的種類、方式、期限等相關事項形成書面決議。

  利用產權人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

  利用從公有住房房改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根據售房單位的財政隸屬關系,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

  第十三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三級賬戶利率按照中華人民銀行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執行,利息每年年末結算一次。

  第十四條 下列資金應當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二級賬戶滾存使用:

 ?。ㄒ唬┳≌瑢m椌S修資金的第二級賬戶存儲利息;

 ?。ǘ├米≌瑢m椌S修資金定期存儲或者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ㄈ├米≌灿貌课?、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產權人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ㄋ模┕灿迷O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

  第五章 使用和分攤管理

  第十五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產權人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第十六條 使用住宅、非住宅的產權人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殉闪I主委員會并備案;

 ?。ǘI主委員會設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并已按照規定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ㄈ┳≌瑢m椌S修資金足額交存,或者有部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已交存,未交存的相關產權人補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書面承諾按照分攤額承擔費用;

 ?。ㄋ模┬枰蘅樀墓灿貌课?、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并且符合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范圍。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成立后,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ㄒ唬┯蓸I主委員會會同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工程預算書、工程進度計劃、修繕涉及范圍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情況及擬分攤情況說明,并且提交擬定的具有資質的施工企業及其選定方法。

  根據工程項目要求,需要聘請審計機構、監理機構的,同時提交擬定的具有資質的審計機構、監理機構及其選定方法。

 ?。ǘ┯蓸I主大會依法討論通過使用方案。業主委員會將使用方案提交業主大會討論,討論完善后,通過使用方案。經修繕涉及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且占產權人總數2/3以上的產權人同意后,形成書面決議。同時,告知物業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聽取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建議,接受其監督。業主委員會將相關材料一并報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備案。

  涉及書面征求產權人意見的,表決票可以通過直接和留置兩種方式送達。采取留置方式送達涉及的建筑面積及產權人數,不得超過修繕涉及范圍內總建筑面積及產權人數的15%。

 ?。ㄈ┯蓸I主委員會會同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施工企業簽訂施工合同。施工企業應當按照施工合同全額墊款進行施工。

 ?。ㄋ模┕こ探Y束后,由業主委員會會同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竣工驗收并出具書面證明。工程保修期滿后,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日常維修養護。

 ?。ㄎ澹┕こ炭⒐を炇蘸细窈?,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工程決算結果向全體產權人公示。第三方審計機構進行工程決算審計的,審計結果應當一并進行公示。

 ?。┕酒跐M后,業主委員會持相關材料到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辦理備案手續。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受理備案后,應當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具體分攤,計入相關產權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三級賬戶。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施工企業。

  發生的審計、監理等項費用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十八條 因客觀原因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不足總數1/2的,在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之前,由管房單位作為責任單位,參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組織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中,業主委員會的職責由物業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代為行使。

  第十九條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人身財產安全等影響房屋正常使用功能的緊急情況,需要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由市房產局與相關部門共同進行勘察鑒定,確定方案并組織實施,維修費用從相關產權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三級賬戶中列支。

  第二十條 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后,售房單位從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本金及利息由售房單位統籌使用。

 ?。ㄒ唬┰摬糠肿≌瑢m椌S修資金本金支出以幢為單位,按照每幢房屋的剩余使用年限分年度列支。該幢房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年產生的利息一并統籌支出使用。

 ?。ǘ┦鄯繂挝幻磕暧媱澖y籌支出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總額等于各單幢房屋每年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計劃支出額與城維費投資之和。

 ?。ㄈ┟磕昴瓿?,售房單位應當編制本年度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在每年年末,由售房單位上一級主管部門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審計決算。本金支出額按幢分攤到戶。結余或者超支部分均轉入下一年度列支。

  第二十一條 住宅、非住宅的產權人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支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以修繕涉及范圍內產權人所擁有的專有部分占修繕涉及范圍內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

 ?。ㄒ唬┪飿I管理區域內樓房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由修繕涉及范圍內全體產權人按照其所擁有的專有部分占修繕涉及范圍內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

 ?。ǘ﹩未睒欠康墓灿貌课?、共用設施設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由該幢樓房內全體產權人按照其所擁有的專有部分占該幢樓房總面積的比例分攤。

 ?。ㄈ儆谝粋€單元(層)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由該單元(層)內全體產權人按照其所擁有的專有部分占該單元(層)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ㄋ模儆谝粋€單元內單側立廳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由該單元內該側立廳全體產權人按照其所擁有的專有部分占該單元該側立廳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二條 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涉及尚未售出的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管房單位應當按照修繕涉及范圍內尚未售出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積占修繕涉及范圍內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三條 多種產權類別房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ㄒ唬┕凶》颗c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相關產權人按照建筑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

 ?。ǘ┦酆蠊凶》恐g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相關產權人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金額的比例進行分攤。

  第二十四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ㄒ唬┮婪☉斢山ㄔO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ǘ┮婪☉斢上嚓P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ㄈ斢僧斒氯顺袚囊蛉藶閾p壞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ㄋ模└鶕飿I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六章 補交和續籌

  第二十五條 未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補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未按規定足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在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應當補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設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二級賬戶后,由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和業主委員會或者代為行使業主委員會職責的社區居民委員會通知尚未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產權人,或者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公示,在3個月內補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經業主大會同意,定期存儲或者購買國債所得增值收益,可以用于墊付未足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產權人應當承擔的工程款。在相應產權人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后,其應當承擔的工程款轉入所得增值收益中。

  第二十六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二級或者第三級賬戶資金余額不足應當交存總額的30%時,產權人應當續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續籌的具體標準,由業主委員會或者代為行使業主委員會職責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擬定,提交業主大會討論通過。續籌后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得低于房屋現行評估價的2.5%。

  產權人應當按照業主大會續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決議,在業主大會討論通過后30日內,持房屋所有權證到專戶管理銀行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章 監督審計

  第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向全體產權人公布下列情況:

 ?。ㄒ唬┳≌瑢m椌S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ǘ┌l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ㄈ┢渌嘘P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產權人對公布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

  第二十八條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查詢制度,接受產權人、公有住房房改售房單位對其賬戶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賬面余額的查詢。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每月向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及業主委員會報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賬單。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及業主委員會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變化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專戶管理銀行進行復核。

  第二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票據使用、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應當執行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并接受市財政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逾期不交存、不續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業主委員會或者代為行使業主委員會職責的社區居民委員會采取相應的催交措施,經催交仍不交存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由市房產局責令限期交存。

  因產權人拖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給相關權利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自侵權之日起按拖欠金額加計同期銀行貸款利息。

  第三十二條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提取和存儲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或者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分攤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的,由市房產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條 開發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分攤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的,由市房產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市房產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除按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由市房產局吊銷或者提請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其資質證書。

  業主委員會或者代為行使業主委員會職責的社區居民委員會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有隱瞞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等侵犯業主合法權益的行為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市房產局、市財政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杂貌课?、自用設施設備,是指進戶門以內由產權人獨自使用的衛生潔具、門窗、非承重墻、內墻面、地面、頂棚和陽臺等。

 ?。ǘ┐笮?,是指需拆換部分主體結構和房屋設備且一次費用在該項目新建造價的50%以上的工程。

 ?。ㄈ┲行?,是指需拆換少量主體構件,進行局部維修且一次費用在該項目新建造價的20%以上,并且保持原房的規模與結構的工程。

 ?。ㄋ模└?、改造,是指對損壞、老化嚴重、達到使用壽命的原有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更換或者局部改進,恢復或者完善設施設備的使用性能的工程。

  第三十七條 海城市、臺安縣、岫巖滿族自治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栋吧绞腥嗣裾k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鞍政辦發〔20**〕5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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