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財政局,市有關單位、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各物業服務企業:
《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清遠市財政局關于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已按照規范性文件流程制定,并經市司法局審查,從20**年12月1日起正式印發實施。
特此通知
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清遠市財政局
20**年11月1日
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清遠市財政局 關于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維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售后公有住房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按照市相關政策執行。
本辦法所稱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屬于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含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面等)、走廊通道、樓梯間、電梯井、物業服務用房,以及房屋外墻面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屬于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加壓水泵、電梯、天線、照明設施、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建筑物等。
第四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顚S?、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辦法,指導、監督全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代管期間的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工作。
第六條 各縣(市、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牽頭會同當地有關部門綜合考慮安全、增值、便利等因素,合理確定本轄區內一定數量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以下簡稱“專戶管理銀行”)。
第七條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按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委托管理協議約定,協助縣(市、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戶設立、交存、使用、結算和對賬等工作。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查詢制度,接受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業主或者經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或者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的其他機構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戶的使用、賬面余額進行查詢。
第二章 交存
第八條 業主應當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但物業屬于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建筑面積包括不動產登記薄記載的套內面積和分攤面積。
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為:
未設電梯的商品住宅(含別墅)、非住宅、地下車庫的車位(含設電梯和未設電梯),業主按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50元/平方米的標準交存;
(二)內設電梯的商品住宅、非住宅(地下車庫的車位除外),業主按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70元/平方米的標準交存。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財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調整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
業主交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
第九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或者業主大會成立后未要求劃轉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縣(市、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代管??h(市、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業主大會成立后,可在半年內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擇專戶管理銀行并接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選擇一家專戶管理銀行建立專戶和存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開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帳,按照幢、房屋戶門號分級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帳,按照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登記在以房屋戶門號設立的分戶賬名下,分戶賬應當登記業主姓名、身份證件號碼等信息。
本辦法實施前已開立賬戶,但未能分解至房屋戶門號的,應當登記在以物業管理區域設立的賬戶名下;具備設立分戶賬條件的物業管理區域按照本條第二款執行。
第十條 交存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一)以預售方式銷售房屋的,買受人在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前將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專戶管理銀行。
(二)以現樓方式銷售房屋和地下車庫的車位,建設單位應當在商品房竣工驗收備案后交存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并在申請辦理提取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賬戶5%的保證金或解除商品房預售款賬戶監管時提供已交存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證明資料,在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前,向買受人收回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三)在本管理辦法頒發前已解除了商品房預售款賬戶監管的樓宇,建設單位應當在本管理辦法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對未售出房屋和地下車庫的車位交存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四)在土地征收中采用房屋產權調換方式補償的,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協商約定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方式,沒有約定的由被征收人交存,交存時間為補償的房屋辦理不動產權登記前。
業主交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直接存入專戶管理銀行,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代收代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一條 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由建設單位交存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持下列材料向縣(市、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手續:
1.交存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申報表;
2.房地產測繪機構對房屋、車位所在樓宇建筑面積的實測成果報告材料;
3.專戶管理銀行出具的該樓宇已交存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屋、車位的證明材料。
(二)縣(市、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核對,核對無誤的,向建設單位發出交存通知書;核對有誤的,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補正的有關材料。
(三)建設單位持交存通知書,將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至專戶管理銀行。專戶管理銀行向建設單位出具已交存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憑證。
(四)縣(市、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建設單位已交存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憑證當日內發出交款確認書。
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四款規定由征收人或被征收人交存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由征收人到專戶管理銀行申請開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分賬戶,征收人或被征收人到專戶管理銀行存入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各縣(市、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制定更簡便有效的交存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辦理程序。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已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縣(市、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按照物業管理區域、幢、房屋戶門號,將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登記在以房屋戶門號設立的分戶賬名下,分戶賬應當對應登記建設單位名稱信息。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銷售房屋時,應當憑專戶管理銀行出具的已交存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憑證,向買受人收回已交存的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余額。
建設單位已向買受人收回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買受人持不動產權證書、業主身份證明到專戶管理銀行辦理該房屋分戶賬戶主名稱變更手續。
房屋買受人未按照本辦法交存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買受人。
第十四條 已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的物業管理區域、樓宇中未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應當持不動產權證書、業主身份證明到專戶管理銀行,按照本樓宇中應交存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足額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五條 屬于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物業辦理產權轉移登記后,物業屬于2個以上(含2個)擁有獨立產權業主共有的,業主應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并按照現行公布的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足額交存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六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的,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業主大會關于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等事項的決定;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定的專戶管理銀行簽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委托管理協議。同時,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行使專戶管理單位職責;
(三)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帳目;
(四)組織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委員同意后確定不超過3名辦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存取手續的業主;
(五)擬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籌集和使用規約,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籌集和使用規約進行表決;
(六)組織和監督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七)定期向業主大會報告業主委員會行使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職權的情況,接受業主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等事項的質詢和監督;
(八)向全體業主公布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委托管理協議、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籌集和使用規約,并每季度公布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管理的情況。
業主委員會未按照前款第(八)項的規定公布相關情況的,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公布,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十七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籌集和使用規約應當對下列主要事項作出約定:
(一)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籌集和使用的制度;
(三)違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籌集和使用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籌集和使用規約應當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的,審計費用可以從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籌集和使用規約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全體業主、物業使用人具有約束力。
第十八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的,下列事項應當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的決定;
(二)選擇專戶管理銀行;
(三)籌集和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外的其他有關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重大事項。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是本辦法第六條已確定的專戶管理銀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選擇一個專戶管理銀行。
業主大會管理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在專戶管理銀行登記的管理單位應當是業主委員會,登記的監督單位應當是縣(市、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辦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存取手續的自然人應當是業主。
第十九條 經業主大會會議依法表決同意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持下列材料到縣(市、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劃轉手續:
(一)劃轉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申報表;
(二)業主委員會備案回執;
(三)業主委員會組織機構代碼證;
(四)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存取手續自然人的印章模板;
(五)業主大會依法表決同意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和選定專戶管理銀行的會議記錄和會議決定;
(六)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籌集和使用規約;
(七)業主大會依法表決同意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籌集和使用規約的會議記錄和會議決定。
報送材料齊全、符合法定要求的,縣(市、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劃轉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報送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補正的有關材料。
縣(市、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已出具劃轉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通知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與專戶管理銀行辦理相關手續。
縣(市、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委托管理協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應當將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有關帳目移交業主委員會,并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委員會開立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資金劃轉工作。
第二十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縣(市、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戶變更:
(一)已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范圍調整的;
(二)物業管理區域名稱變更的;
(三)辦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存取手續自然人發生變更的;
(四)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的;
(五)依法解除與原專戶管理銀行簽訂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委托管理協議后,選定了新專戶管理銀行的。
辦理前款變更事項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填寫并提供變更帳戶申報表,并對應前款應當辦理變更事項的不同情形,提供相應材料:
(一)屬于前款第(一)項情形的,提供縣(市、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調整后的物業管理區域備案回執,以及調整后的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幢、房屋戶門號的分戶賬;
(二)屬于前款第(二)項情形的,提供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物業管理區域地名的文件;
(三)屬于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提供有效任期內的業主委員會作出確定辦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存取手續自然人的決定;
(四)屬于前款第(四)項情形的,提供縣(市、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出具的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備案回執;
(五)屬于前款第(五)項情形的,提供依法解除與原專戶管理銀行簽訂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委托管理協議的證明文件、業主大會依法表決同意選擇新專戶管理銀行的會議記錄和會議決定。
符合前款規定的,縣(市、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業主委員會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出具同意變更通知;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補正的有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縣(市、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同意變更通知的,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變更手續:
(一)變更事項屬于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至第(三)項的,應當當場辦理變更手續。
(二)變更事項屬于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但原業主委員會與專戶管理銀行簽訂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委托管理協議依法有效的,應當當場辦理變更在專戶管理銀行登記管理單位的手續。
(三)變更事項屬于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但原業主委員會與專戶管理銀行簽訂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委托管理協議依法失效的,新一屆業主委員會與專戶管理銀行應當重新簽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委托管理協議。
(四)變更事項屬于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注銷原專戶管理銀行專戶,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在新專戶管理銀行開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專戶管理銀行按照前款規定完成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變更手續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應當將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變更情況通知縣(市、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業主大會管理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接受縣(市、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
第二十三條 業主分戶賬面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
已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大會決定續交方案或者制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籌集和使用規約。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由3至5個業主代表組成臨時工作小組,負責制定續交方案或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籌集和使用規約,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后實施。
續交方案或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籌集和使用規約應當約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和交存時限,交存標準可以參考住建行政主管部門現行公布的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業主應當按照交存標準及時、足額交存至專戶管理銀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前未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補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大會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表決通過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籌集和使用規約,并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二款規定選擇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籌集和使用規約應當約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和交存時限,交存標準可以參考縣(市、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現行公布的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
(二)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定的專戶管理銀行簽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委托管理協議,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三)業主按照本款第(一)項約定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及時、足額將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至專戶管理銀行。
專戶管理銀行在業主委員會開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應當將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委托管理協議和開立專戶的情況報送縣(市、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業主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未將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及時、足額交存至專戶管理銀行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業主交納,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六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于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可用于涉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安全的預防性維修和更新、改造,以及未配備電梯的老舊住宅加裝電梯,對房屋外墻面的維修和更新、改造應符合城市區域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費用的物業日常維修和更新范圍、標準等事項。
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有關事項的,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
第二十八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并接受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的業主監督。
第二十九條 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約定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分攤方式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下列規定分攤費用:
屬于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二)屬于單幢房屋內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該幢房屋的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三)屬于一個單元內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單元內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四)屬于車位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與車位存在共用關系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車位的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五)上述(一)至(四)款情況外的共有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分攤。
業主個人維修資金分戶賬金額不夠支付所分攤維修工程費用的,差額部分由該業主承擔。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建設單位尚未售出且未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物業或者公有住房的,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三十條 經業主大會通過并在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約定的,可以采用以下表決方式約定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分攤方式:
(一)默認表決:業主大會約定將未參與投票的業主視為同意維修資金使用事項,相應投票權數計入已投的贊成票;
(二)異議表決:在維修資金使用事項中,持反對意見的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一以下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下的,視為表決通過。
第三十一條 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組織實施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有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的,由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業主委員會進行監督;
(二)沒有物業服務企業,有業主委員會的,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實施;
(三)有物業服務企業,沒有業主委員會的,由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由3至5個業主組成臨時監管小組進行監督;
(四)沒有物業服務企業,且沒有業主委員會的,由3至5個業主組成臨時工作小組組織實施,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應當給予指導和協助。
第三十二條 組織實施單位應當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提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
(二)費用預算;
(三)列支范圍;
(四)分攤明細。
使用方案應當向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的業主公示10日以上,并征得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籌集和使用規約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屬于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應急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情形的除外。
組織實施單位可以根據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情況,編制年度維修計劃。年度維修計劃經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后,可以按照年度維修計劃向縣(市、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其具體操作細則由縣(市、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使用方案可以采用集體討論、書面征求意見、電子投票等形式進行表決。采取書面征求意見形式的,表決意見應當由業主本人或者業主書面委托的代理人簽名;采用電子投票形式的,應當通過業主決策電子投票系統表決。
使用方案表決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產生的表決結果應當公示30日以上,采用集體討論和電子投票形式產生的表決結果應當公示7日以上。公示內容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業主房號和專有部分面積;
(二)業主對使用方案贊同、反對、棄權的意見;
(三)業主對使用方案贊同、反對、棄權意見的匯總結果。
業主對公示的使用方案表決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業主大會會議表決結果公示期間,業主對表決結果有異議的,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機構應當記錄并及時答復,公示期滿,業主對表決結果沒有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公告業主大會決定;
(二)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形式,業主對表決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查驗本人表決意見,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機構應當及時提供業主本人表決意見以供查驗,查驗的業主表決意見與公示的表決結果不一致的,應當重新統計、公示表決結果,業主查驗本人意見,應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和有效房產證明,業主委托他人查驗表決意見,還應當出具書面委托書,載明委托事項、委托權限及期限。
(三)采用電子投票表決形式,表決結果公示期間,業主可以通過登錄投票系統網站、微信平臺查詢本人表決意見,如公示的業主表決意見與在投票系統網站查詢的本人表決意見不一致的,可以向屬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申訴,屬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核查,經核查業主反映情況屬實的,屬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投票組織者重新公示電子投票表決結果,逾期拒不公示的,由屬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自逾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電子投票表決結果向全體業主公示。
第三十四條 使用方案中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的費用預算總額在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應當實行審價。
組織實施單位在提出使用方案前應當向審價單位提供實施方案、預算書等相關材料,由審價單位出具預算審價報告。組織實施單位應當將預算審價報告及時向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的業主公告7日以上。
組織實施單位應當委托具備審價條件的專業機構進行審價。
第三十五條 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應當簽訂施工合同。使用方案中維修和更新、改造全部項目的費用總額、費用支付方式、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帳戶和竣工驗收等事項應當在一個施工合同中約定。
根據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實行審價的,施工合同約定的費用總額不得超過預算審價報告確定的費用總額。
組織實施單位應當將施工合同及時向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的業主公告7日以上。
第三十六條 提倡公開招標確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的施工單位,并聘請專業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理。
第三十七條 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工程竣工后,組織實施單位應當對工程進行驗收,并簽署竣工驗收報告。聘請工程監理的,監理單位應當一同參與竣工驗收。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的業主可以參與竣工驗收。
組織實施單位應當將竣工驗收報告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及時向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的業主公告7日以上。
第三十八條 組織實施單位聘請的鑒定、設計、審價、監理、施工等單位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用于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的鑒定、設計、審價、監理、招標服務、公證等費用,可計入維修和更新、改造成本,與工程預算總額并列計入使用方案的費用預算內容。
第三十九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通過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金。用于支付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費用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只能支付到施工合同約定的施工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賬戶中;用于支付審價、監理等費用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只能支付到約定的審價、監理等單位賬戶中。
第四十條 組織實施單位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報表;
(二)使用方案;
(三)業主同意使用方案的表決結果(緊急情況申請使用的不需提供)及公示情況;
(四)施工合同。
(五)施工合同約定的費用總額在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維修預算審價報告。
第四十一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縣(市、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的,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組織實施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提出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征得業主同意。
(三)組織實施單位持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相關材料,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住建行政管理部門提出使用申請。
(四)縣(市、區)住建行政管理部門自受理使用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不符合使用條件的,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補正的有關材料,經審核符合使用條件的,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五)專戶管理銀行收到縣(市、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發出的劃轉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通知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按照劃轉通知要求,將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相應帳戶。
第四十二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的,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組織實施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提出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征得業主同意。
(三)組織實施單位持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相關材料,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住建行政管理部門提出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備案申請。
(四)報送材料齊全、符合法定要求的,縣(市、區)住建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出具加蓋印章的書面備案回執,并自出具備案回執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備案回執抄送專戶管理銀行;報送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補正的有關材料。
(五)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已備案的,業主委員會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收到業主委員會發出的劃轉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通知和縣(市、區)住房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備案回執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應當按照劃轉通知要求將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相應帳戶。
第四十三條 發生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財產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組織實施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合同約定立即組織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
前款所稱緊急情況包括:
(一)電梯故障。電梯維保公司出具電梯出現危及人身安全、無法正常使用需要立即停梯的故障的證明,或經電梯監督檢驗機構、電梯原制造企業進行安全技術評估,認為電梯存在安全隱患,可能發生危及人身財產安全事件的,或被安全監察部門認定存在故障隱患發出監察指令要求停梯整改的。
(二)消防設施故障。消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責令改正通知書》或《火災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的。
(三)屋面、外墻滲漏。
(四)樓體外立面存在脫落危險。
(五)未移交供水公司的二次供水水泵損壞或水管爆裂導致供水中斷的。
(六)排水設施坍塌、堵塞、爆裂導致無法正常排水的。
(七)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
符合前款緊急情況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列支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縣(市、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的,組織實施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三)、(四)、(五)項的規定辦理。
(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的,組織實施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三)、(四)、(五)項的規定辦理。
沒有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且業主無法組織實施緊急搶修的,由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組織代修,代修費用從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中列支。
縣(市、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應急使用維修資金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應急維修工程竣工驗收后,組織維修的單位應當將使用維修資金總額及業主分攤情況在住宅小區內的顯著位置公示。
第四十四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四十五條 下列資金應當轉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存儲利息;
(二)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三)物業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
轉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的資金,應當按照相關業主各自擁有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分配,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房屋所有權轉移時,業主應當向買受人說明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情況,并移交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卡(存折),房屋分戶賬的賬戶信息隨房屋所有權轉移而同時變更。
房屋所有權轉移時,房屋分戶帳中的資金應當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房屋所有權完成轉移后,買受人持不動產權證書、業主身份證明到專戶管理銀行辦理該房屋分戶賬戶主名稱變更手續。
第四十七條 房屋滅失的,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返還業主。業主可持房屋滅失的證明材料到縣(市、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余款返還手續。
第四十八條[公布帳目] 縣(市、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年至少一次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目,并向業主公布上一年度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情況,包括:
(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總額;
(二)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三)業主分戶賬中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四)其他有關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業主對公布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h(市、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
第四十九條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向縣(市、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發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對賬單。
縣(市、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對資金賬戶變化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專戶管理銀行進行復核。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查詢制度,接受業主對其分戶賬中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賬面余額的查詢。
第五十條 縣(市、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專戶管理銀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安全、增值收益、服務質量等綜合因素對其定期進行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對專戶管理銀行進行動態調整。
第五十一條 縣(市、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巡查制度,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當及時指出,并限時改正。
第五十二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在縣(市、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代管期間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五十三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
縣(市、區)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收支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組織實施單位未及時向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的業主公告7日以上的,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公告并通告業主。
第五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根據《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等其他有關規定應當予以處罰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年12月1日開始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清遠市財政局在20**年12月10日頒發的《清遠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廢止。本辦法施行前本市頒布的其他相關政策文件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相關法律政策依據發生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篇2:鞍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2012修正)
鞍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20**修正)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69號
《鞍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業經20**年11月8日鞍山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75次常務會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王陽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77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業經20**年8月13日鞍山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1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王世偉
20**年11月8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
......
三、《鞍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1. 第三條第四款修改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費用從日常維修費或者物業服務費中列支;私有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及更新改造費用,由產權人自行承擔;日常維修養護責任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房單位承擔?!?/p>
2. 第十一條中“由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大會在專戶管理銀行設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置?!毙薷臑椤坝蓸I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表業主大會向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在專戶管理銀行設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p>
3. 第十九條修改為:“發生危及房屋安全、人身財產安全等影響房屋正常使用功能的緊急情況,需要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由市房產局與相關部門共同進行勘察鑒定,確定方案并組織實施,維修費用從相關產權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三級賬戶中列支?!?/p>
4. 第三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即:“因產權人拖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給相關權利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自侵權之日起按拖欠金額加計同期銀行貸款利息?!?/p>
此外,根據以上修改對本規章的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鞍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令第165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鞍山市市區內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含商品住宅、經濟適用房、安居房、拆遷安置住房、集資建房、保障性住房和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后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資金。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產權人或者單幢住宅內產權人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產權人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產權人或者住宅產權人及有關非住宅產權人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費用從日常維修費或者物業服務費中列支;私有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及更新改造費用,由產權人自行承擔;日常維修養護責任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房單位承擔。
第四條 鞍山市房產局負責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鞍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具體負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工作。
鞍山市財政局負責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顚S?、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交存和統籌
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產權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ㄒ唬┳≌?,但一個產權人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ǘ┳≌^內的非住宅和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第七條 商品住宅、非住宅在辦理入住手續前,產權人應當按照購房金額2.5%的比例向市房產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經濟適用房、安居房、拆遷安置住房、集資建房和保障性住房的產權人在辦理入住手續前,應當到市房產局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價2.5%的比例向市房產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的,產權人應當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積以當地現行房改成本價2%的比例向市房產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該部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產權人所有。
同一房屋中包含多種產權類別的,按照建筑面積最大的產權類別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的,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按照售房款25%的比例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并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該部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第八條 原由國有單位自建而現已棄管的房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沒有建立或者建立不足的,其剩余公有住房房改所得資金全部用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市房產局統籌使用。
第九條 房屋所有權轉讓時,產權人應當向受讓人說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并且出具有效證明。該房屋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因房屋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滅失的,應當將個人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退還。
第三章 賬戶設置和管理
第十條 對住宅、非住宅的產權人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實行三級賬戶管理。市房產局與商業銀行(以下稱專戶管理銀行)簽訂托管協議,設置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一級賬戶;每個物業管理區域設置第二級賬戶;按產權人的房屋產籍號設置第三級賬戶。
對售房單位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實行二級賬戶管理。售房單位與專戶管理銀行簽訂托管協議,設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一級賬戶;每個物業管理區域設置第二級賬戶。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住宅、非住宅的產權人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市房產局代管。業主大會成立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轉住宅、非住宅的產權人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ㄒ唬┯蓸I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表業主大會向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在專戶管理銀行設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
申請設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開戶申請;
2.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備案批件;
3.物業管理區域內產權人明細表;
4.業主委員會公章;
5.業主委員會主任的私章、身份證及戶口簿。
?。ǘI主大會設置賬戶后,市房產局應當在30日內核對相關信息,并且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產權人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設置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并且將有關明細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ㄈI主委員會發生合并、分立或者撤銷時,當事人持相關材料到市房產局辦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變更手續后方可到專戶管理銀行進行賬戶變更或者銷戶。
第四章 本金及利息管理
第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購買國債或者定期存儲。其所得增值收益應當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業主大會應當在設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之前,在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的指導下,對存儲的種類、方式、期限等相關事項形成書面決議。
利用產權人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
利用從公有住房房改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根據售房單位的財政隸屬關系,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
第十三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三級賬戶利率按照中華人民銀行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執行,利息每年年末結算一次。
第十四條 下列資金應當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二級賬戶滾存使用:
?。ㄒ唬┳≌瑢m椌S修資金的第二級賬戶存儲利息;
?。ǘ├米≌瑢m椌S修資金定期存儲或者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ㄈ├米≌灿貌课?、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產權人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ㄋ模┕灿迷O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
第五章 使用和分攤管理
第十五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產權人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第十六條 使用住宅、非住宅的產權人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殉闪I主委員會并備案;
?。ǘI主委員會設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并已按照規定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ㄈ┳≌瑢m椌S修資金足額交存,或者有部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已交存,未交存的相關產權人補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書面承諾按照分攤額承擔費用;
?。ㄋ模┬枰蘅樀墓灿貌课?、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并且符合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范圍。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成立后,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ㄒ唬┯蓸I主委員會會同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工程預算書、工程進度計劃、修繕涉及范圍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情況及擬分攤情況說明,并且提交擬定的具有資質的施工企業及其選定方法。
根據工程項目要求,需要聘請審計機構、監理機構的,同時提交擬定的具有資質的審計機構、監理機構及其選定方法。
?。ǘ┯蓸I主大會依法討論通過使用方案。業主委員會將使用方案提交業主大會討論,討論完善后,通過使用方案。經修繕涉及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且占產權人總數2/3以上的產權人同意后,形成書面決議。同時,告知物業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聽取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建議,接受其監督。業主委員會將相關材料一并報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備案。
涉及書面征求產權人意見的,表決票可以通過直接和留置兩種方式送達。采取留置方式送達涉及的建筑面積及產權人數,不得超過修繕涉及范圍內總建筑面積及產權人數的15%。
?。ㄈ┯蓸I主委員會會同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施工企業簽訂施工合同。施工企業應當按照施工合同全額墊款進行施工。
?。ㄋ模┕こ探Y束后,由業主委員會會同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竣工驗收并出具書面證明。工程保修期滿后,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日常維修養護。
?。ㄎ澹┕こ炭⒐を炇蘸细窈?,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工程決算結果向全體產權人公示。第三方審計機構進行工程決算審計的,審計結果應當一并進行公示。
?。┕酒跐M后,業主委員會持相關材料到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辦理備案手續。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受理備案后,應當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具體分攤,計入相關產權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三級賬戶。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施工企業。
發生的審計、監理等項費用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十八條 因客觀原因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不足總數1/2的,在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之前,由管房單位作為責任單位,參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組織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中,業主委員會的職責由物業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代為行使。
第十九條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人身財產安全等影響房屋正常使用功能的緊急情況,需要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由市房產局與相關部門共同進行勘察鑒定,確定方案并組織實施,維修費用從相關產權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三級賬戶中列支。
第二十條 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后,售房單位從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本金及利息由售房單位統籌使用。
?。ㄒ唬┰摬糠肿≌瑢m椌S修資金本金支出以幢為單位,按照每幢房屋的剩余使用年限分年度列支。該幢房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年產生的利息一并統籌支出使用。
?。ǘ┦鄯繂挝幻磕暧媱澖y籌支出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總額等于各單幢房屋每年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計劃支出額與城維費投資之和。
?。ㄈ┟磕昴瓿?,售房單位應當編制本年度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在每年年末,由售房單位上一級主管部門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審計決算。本金支出額按幢分攤到戶。結余或者超支部分均轉入下一年度列支。
第二十一條 住宅、非住宅的產權人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支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以修繕涉及范圍內產權人所擁有的專有部分占修繕涉及范圍內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
?。ㄒ唬┪飿I管理區域內樓房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由修繕涉及范圍內全體產權人按照其所擁有的專有部分占修繕涉及范圍內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
?。ǘ﹩未睒欠康墓灿貌课?、共用設施設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由該幢樓房內全體產權人按照其所擁有的專有部分占該幢樓房總面積的比例分攤。
?。ㄈ儆谝粋€單元(層)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由該單元(層)內全體產權人按照其所擁有的專有部分占該單元(層)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ㄋ模儆谝粋€單元內單側立廳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由該單元內該側立廳全體產權人按照其所擁有的專有部分占該單元該側立廳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二條 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涉及尚未售出的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管房單位應當按照修繕涉及范圍內尚未售出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積占修繕涉及范圍內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三條 多種產權類別房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ㄒ唬┕凶》颗c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相關產權人按照建筑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
?。ǘ┦酆蠊凶》恐g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相關產權人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金額的比例進行分攤。
第二十四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ㄒ唬┮婪☉斢山ㄔO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ǘ┮婪☉斢上嚓P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ㄈ斢僧斒氯顺袚囊蛉藶閾p壞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ㄋ模└鶕飿I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六章 補交和續籌
第二十五條 未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補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未按規定足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在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應當補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設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二級賬戶后,由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和業主委員會或者代為行使業主委員會職責的社區居民委員會通知尚未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產權人,或者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公示,在3個月內補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經業主大會同意,定期存儲或者購買國債所得增值收益,可以用于墊付未足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產權人應當承擔的工程款。在相應產權人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后,其應當承擔的工程款轉入所得增值收益中。
第二十六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二級或者第三級賬戶資金余額不足應當交存總額的30%時,產權人應當續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續籌的具體標準,由業主委員會或者代為行使業主委員會職責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擬定,提交業主大會討論通過。續籌后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得低于房屋現行評估價的2.5%。
產權人應當按照業主大會續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決議,在業主大會討論通過后30日內,持房屋所有權證到專戶管理銀行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章 監督審計
第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向全體產權人公布下列情況:
?。ㄒ唬┳≌瑢m椌S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ǘ┌l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ㄈ┢渌嘘P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產權人對公布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
第二十八條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查詢制度,接受產權人、公有住房房改售房單位對其賬戶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賬面余額的查詢。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每月向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及業主委員會報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賬單。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及業主委員會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變化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專戶管理銀行進行復核。
第二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票據使用、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應當執行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并接受市財政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逾期不交存、不續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業主委員會或者代為行使業主委員會職責的社區居民委員會采取相應的催交措施,經催交仍不交存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由市房產局責令限期交存。
因產權人拖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給相關權利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自侵權之日起按拖欠金額加計同期銀行貸款利息。
第三十二條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提取和存儲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或者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分攤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的,由市房產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條 開發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分攤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的,由市房產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市房產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除按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由市房產局吊銷或者提請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其資質證書。
業主委員會或者代為行使業主委員會職責的社區居民委員會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有隱瞞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等侵犯業主合法權益的行為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市房產局、市財政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杂貌课?、自用設施設備,是指進戶門以內由產權人獨自使用的衛生潔具、門窗、非承重墻、內墻面、地面、頂棚和陽臺等。
?。ǘ┐笮?,是指需拆換部分主體結構和房屋設備且一次費用在該項目新建造價的50%以上的工程。
?。ㄈ┲行?,是指需拆換少量主體構件,進行局部維修且一次費用在該項目新建造價的20%以上,并且保持原房的規模與結構的工程。
?。ㄋ模└?、改造,是指對損壞、老化嚴重、達到使用壽命的原有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更換或者局部改進,恢復或者完善設施設備的使用性能的工程。
第三十七條 海城市、臺安縣、岫巖滿族自治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栋吧绞腥嗣裾k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鞍政辦發〔20**〕56號)同時廢止。
篇3:衡水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2015)
衡水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20**)
本暫行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自該《辦法》施行之日后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按照該辦法執行,已交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屋,不做修改。
衡水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原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河北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住宅、經濟適用住房、售后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本暫行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暫行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下水管道、雨水管道、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維修資金管理和使用實行專戶存儲、??顚S?、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全市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各縣(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產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交 存
第六條 住宅業主、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業主、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或者具有共有設施設備的非住宅業主,均應按規定交存維修資金。但住宅只屬于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第七條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按照所擁有的物業建筑面積交存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首期交存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5%。
現行市區內(含桃城區、高新技術開發區、濱湖新區)首期維修資金交存數額為:設有電梯房屋90元/平方米;未設有電梯房屋(含別墅)60元/平方米(含車庫、儲藏間)。
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應由房產部門合理確定,適時調整并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應交存的首期維修資金交存數額。
尚未出售的房屋,由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代交該部分維修資金,待房屋出售后,由開發建設單位足額扣回。
第八條 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歸業主所有;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維修資金屬于售房單位所有。
第九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物業所在地屬市區的由市住建局代管,屬各縣(市)的由當地房產部門代管;已售公有住房歸集的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市、縣(市)房產部門負責管理。
第十條 市、縣房產部門、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應當委托所在地的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商品住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出售的公有住房開立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帳。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房屋銷售單位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必須嚴格按規定交納維修資金。
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專戶。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專戶。
?。ㄒ唬I主或業主委托代辦的售房單位、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到房屋所在地市、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辦理維修資金交存額核定登記;
?。ǘ┦?、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對交存人、房屋所在小區(項目)名稱、地址、幢號、房號、建筑面積及交存款額等進行核定后,就上述事項進行登記,向交存人開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審核告知書》;
?。ㄈI主或業主委托的售房單位、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核定單》到開戶銀行交存維修資金。
?。ㄋ模┦?、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應當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維修資金專用票據。
開戶銀行收款后,應當分別按戶向交存人出具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憑證》,作為房屋權屬登記的憑據。
第十二條 應交存維修資金的住宅,在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前,應當足額交存首期維修資金。未按規定交存首期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房屋產權登記部門不得予以確權登記。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成立后,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的管理,由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決定。經業主大會依法討論決定劃轉的,按照下列程序劃轉:
?。ㄒ唬I主大會向市、縣房產部門或者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發出書面通知,通知應當附具有關劃轉維修資金的決定、維修資金管理方案等有關證明、材料。
?。ǘI主大會應當開立維修資金專戶,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ㄈ┦?、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維修資金專戶,并將有關賬目等移交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未依法討論決定劃轉或經依法討論決定繼續由市、縣房產部門代管或公有住房住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的,市、縣房產部門或者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應當繼續履行維修資金管理的相應職責,管理費用按照委托賬目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維修資金劃轉后的賬目管理單位,由業主大會決定。賬目管理單位及人員應具備相應的管理資質和專業素質。業主大會應當建立維修資金管理制度。開立的維修資金賬戶,應當接受所在地市、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 業主分戶賬面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賬目管理單位應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或業主,業主應當在收到通知后60日內續交,續交后的維修資金金額應不少于首期交存額。
第十六條 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縣房產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未交存維修資金的,應當補交,業主委員會有向業主催交維修資金的義務。補交的具體辦法由市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改造、更新的工程費用,由相關業主按所擁有建筑物專有部分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條 凡由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負責維護管理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相關單位承擔維修工程費用。
第二十一條 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ㄒ唬┪飿I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根據需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的情況提出使用建議。建議內容包括:房屋坐落、維修項目概況、維修理由、工程造價、涉及業主戶數等。
?。ǘ┚S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的使用建議,并確定具體辦理的委托代理人。
?。ㄈ┪飿I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制定使用方案;
?。ㄋ模┪飿I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市、縣房產部門(動用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向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申請資金支??;
1、使用維修資金申請;
2、專有部分占相關房屋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相關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使用維修資金的決議;
3、委托辦理維修資金使用事宜的委托證明、辦理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4、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工程預算和維修施工合同;
5、維修費用分戶分攤明細表。
?。ㄎ澹┦?、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同意后,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不同意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艄芾磴y行在收到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將所需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二條 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后,需要使用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ㄒ唬┪飿I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項目類別、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方案。
?。ǘ┯蓸I主大會、相關業主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ㄈ┪飿I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ㄋ模┪飿I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申請列支維修資金;其中,動用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向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申請列支;
?。ㄎ澹I主委員會依據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審核列支維修資金申請,同意后報市、縣房產部門備案。其中,動用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還應當經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市、縣房產部門或者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發現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I主委員會、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持市、縣房產部門備案證明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
?。ㄆ撸艄芾磴y行在收到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將所需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三條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漏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規定列支維修資金:
?。ㄒ唬┚S修資金未劃轉業主大會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房屋安全或設施設備鑒定機構出具的證明等有關材料,向所在地市、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申請列支;
2、市、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同意后,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不同意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3、專戶管理銀行在收到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將所需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4、維修完畢,應當依法履行有關程序或在相關范圍內公告。
?。ǘ┚S修資金已劃轉業主大會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房屋安全或設施設備鑒定機構出具的證明等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向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申請列支;
2、業主委員會依據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審核列支維修資金申請,同意后報市、縣房產部門備案;動用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經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市、縣房產部門或者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發現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3、業主委員會、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持市、縣房產部門備案證明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
4、專戶管理銀行在收到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將所需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未按照規定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的,市、縣房產部門可以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還應當從公有住房維修資金中列支。
由市、縣房產部門組織代修的,市、縣房產部門可以安排物業服務企業或專業維修應急施工隊進行緊急維修施工,組織協調解決維修中的有關事宜。維修費用在相關業主的維修資金和公有住房維修資金中分攤列支。項目維修資料應予保存。
第二十四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維修資金中列支:
?。ㄒ唬┮婪☉斢山ㄔO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ǘ┮婪☉斢上嚓P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ㄈ斢僧斒氯顺袚囊蛉藶閾p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ㄋ模└鶕飿I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二十五條 在保證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程序,將閑置資金用于購買一級市場國債。
利用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
禁止利用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托理財業務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于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利用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根據售房單位的財政隸屬關系,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六條下列資金應當轉入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ㄒ唬┚S修資金的存儲利息;
?。ǘ├镁S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ㄈ├米≌灿貌课?、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ㄋ模┳≌灿迷O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并出具有效證明,該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受讓人應當持維修資金過戶的協議、房屋權屬證書、身份證等到當地房產部門及專戶管理銀行辦理分戶賬更名手續。
第二十八條 房屋滅失的,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維修資金應當返還業主。其中,售房單位交存的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
第二十九條 市、縣房產部門,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及業主委員會,與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建立維修資金賬目核對、公布和查詢制度,每年至少核對、公布一次。公布內容應當包括:
?。ㄒ唬┚S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總額;
?。ǘ┌l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ㄈI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分戶賬中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ㄋ模┢渌嘘P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公布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市、縣房產部門,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及業主委員會對資金賬戶變化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專戶管理銀行進行復核;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其分戶賬中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賬面余額及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可以隨時查詢。
第三十條 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費用在維修資金增值收益中列支,由房產和財政主管部門核定,并與專項維修資金分賬核算。
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一條 維修資金管理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應當執行財政部門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有關規定,接受財政部門對資金收支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維修資金專用票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憑證》由財政部門監制,其購領、使用、保存、核銷管理,按照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市、縣房產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專戶管理銀行加快建設與完善維修資金信息化系統,實現資源共享,便于管理,方便查詢。
第三十四條 市、縣房產部門、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公有住房出售單位,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大會違反實施細則有關規定,按建設部、財政部165號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河北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維修資金的使用、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行政區域內的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市住建局會同市財政局依據本暫行辦法制定相應繳存、使用、管理實施程序。
第三十八條 各縣(市)房產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自該《辦法》施行之日后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按照該辦法執行,已交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屋,不做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