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政規〔20**〕2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派出機構,駐寧各單位:
《寧國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已經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對照執行。
20**年2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寧國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促進我市環衛事業穩步發展,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質量,創造優美、清潔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101號令)、建設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157號令)、安徽省物價局、建設廳《關于印發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皖價服〔20**〕207號)以及安徽省物價局《關于加快推進全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工作的通知》(皖價服〔20**〕161號)等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不含建筑垃圾、渣土及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無害化處理過程中所需的費用,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集中無害化處理所需的費用(不包括清掃保潔費用)。
第三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堅持“污染者付費”的原則,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四條 市城管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和使用工作;市物價局會同市城管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的調整和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市財政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統籌、保障工作;市審計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使用的監督工作;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代收、代繳工作;市水務局負責使用地下水的核準工作;市民政局負責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供養人員的確定工作。
第五條 制定、調整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應依法履行價格聽證(或座談會)程序,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按國家規定納入價格成本監審。
第六條 本著簡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則,在城市建成區城市環衛市場化作業服務范圍,推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方式改革,主要采取“用水消費量折算系數法”,按不同的征收類別和折 算系數計收不同類繳費對象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水消費量折算系數,是指每消費1噸水的社會經濟活動或生活過程所產生的生活垃圾量的比率。
第七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對象,按用水形式分為五大類十小類:(一)生活用水類:分為居民、學校及社會福利單位兩小類;(二)行政用水類:分為機關事業單位、醫院兩小類;(三)經營用水類:分為餐飲業、一般經營戶(含經營性房屋、賓館、茶座、影視廳、球館等)、集貿市場(含水果專營店、銷售種類含果蔬的大型超市等)三小類;(四)特種用水類:足浴洗浴洗車、游泳館兩小類;(五)工業生產用水類。
第八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根據用水量與水費同步計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量按照水表計量數據核定;暫未安裝水表的,按照收取水費的相應用水量核定;經過批準使用地下水的,根據水務部門提供的用水量核定。
如供水設施破損、計量水表故障等客觀原因,導致用水量非正常增加,可按前三個計費期平均用水量計收當期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九條 采取“用水消費量折算系數法”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后,已實施物業管理的,在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中扣除24元/戶/年的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費用,市城管局以提供相應服務的形式進行合理補償。
第十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對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特困供養人員實行免交政策,繳納水費時向供水部門出示相關證明即可。
第十一條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其繳納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市城管局委托城市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代為征收。代收單位可從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中依據上級有關規定提取代收手續費。
城市建成區內實施了環衛作業市場化服務,但自來水未送達區域,或無法隨水費征收的,按原征收方式和相應標準由市城管局直接組織征收;對新并入水網的區域,待用水實行抄表到戶后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繳費對象,其用水形式發生變更、調整,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作相應變更、調整。
第十三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與管理:
(一)市城管局應按照有關規定征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與受委托的代收單位簽訂委托協議后可實行代收,嚴禁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和隨意減免收費。
(二)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資金全額繳入市政府非稅收入專戶,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三)市財政局、審計局、物價局、城管局等部門要加強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對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重復收費,截留、擠占和挪用等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四)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代收單位應當按月向市城管局、財政局報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繳月報表,代收單位應在當日將所有收入匯繳政府非稅收入專戶;市城管局自行征收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現金部分應在5個工作日內集中匯繳政府非稅收入專戶。
第十四條 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按照建設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157號令)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代收)單位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城管局和市物價局共同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城市建成區,各鄉鎮、街道具備本辦法相關條件的可以參照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同時寧國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國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寧政〔20**〕53號)廢止。
篇2:遼寧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2009)
遼寧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20**)
第235號
《遼寧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業經20**年6月24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陳政高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遼寧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的建設、運行和維護,提高水環境質量,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縣(含縣級市,下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稱市、縣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財政、價格、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包括接納、輸送城市污水的管網、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裝置和處置污泥的相關設施及用于污水處理的專用河道、水庫、湖泊等)及排水管網(指匯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溝河渠、泵站等設施所形成的網絡系統)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依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
開征城市污水處理費后,對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排水管網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費和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
第五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實行政府定價。其具體征收標準,由市價格部門會同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當地城市污水處理廠及排水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成本和企業、居民的承受能力等提出意見,并按規定舉行聽證后,報省價格、財政部門批準。
第六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用水量按月計征。
用水量按下列方式計算:
?。ㄒ唬┦褂贸鞘泄?/a>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未安裝水表或水表損壞的,按技術推定法(單位時間管徑流量×時間)核定水量。
?。ǘ┦褂米詡渌矗ê詡渚驮诮?、河、湖、泊取水)的單位,已安裝水表的,其用水量按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未安裝水表的, 按照水泵銘牌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水量。
?。ㄈΞa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按用水量的80%在產品生產地征收城市污水處理費。
?。ㄋ模ξ窗惭b水表的建筑施工用水,按照批準后的施工圖建筑面積核定用水量。對建筑施工臨時排水,根據水表顯示的量值或水泵銘牌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水量。
?。ㄎ澹┳越ㄎ鬯幚韽S和排水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其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污水排放標準的,直接向江、河、湖、海等水體排放,不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排水管網排放,按規定標準的50%至70%繳納。
第七條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市、縣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并收??;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其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市、縣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征收部門,根據水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的自備水源用戶及用水量征收。
第八條 排水戶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排放污水,應當向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手續。
第九條 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污水處理服務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城市排水監測站點的監督管理,監測排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的污水水質,確保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安全運行。
第十條 禁止用水單位和個人在城市排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將污水直接向江、河、湖、海等水體排放,規避交納污水處理費。
第十一條 征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全額繳入同級國庫,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除國家和省明確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減免城市污水處理費。
城市污水處理費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征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第十二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同公共供水企業實行一張票據;由其他部門代征的,使用由省財政部門確定的票據。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撓征收管理人員依法征收城市污水處理費。
第十四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專項用于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排水管網的建設、運行和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第十五條 市、縣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城市污水處理費的使用計劃,財政部門按照規定核撥。
第十六條 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企業不得謊報實際運行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騙取污水處理費。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未按照規定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對從事經營活動的排污者,并處應繳費額的1至3倍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其他排污者,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未辦理城市排水許可手續,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用水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在城市排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將污水排入江、河、湖、海等水體,規避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由市、縣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企業謊報實際運行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騙取污水處理費的,由市、縣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追繳騙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并處騙取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罰款不得超過3萬元;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有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磳⒄魇盏某鞘形鬯幚碣M全額繳入同級國庫、納入財政預算或者有其他截留、擠占、挪用行為的;
?。ǘ┥米耘鷾蕼p繳、免繳、緩繳城市污水處理費的;
?。ㄈ┎话匆幎ㄓ猛臼褂贸鞘形鬯幚碣M的;
?。ㄋ模┯衅渌麨E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情形的。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篇3:鞍山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辦法(2014修正)
鞍山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辦法(20**修正)
?。?998年10月30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91號發布,經20**年4月8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30號《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修正,經20**年8月1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46號《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再次修正,經20**年11月15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57號《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第三次修正,經20**年3月15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71號《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第四次修正,經20**年12月10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81號《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第五次修正)
鞍山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進一步完善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促進城市經濟發展,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是指收集、接納、輸送、處理、處置及利用城市污水的設施的總稱。包括接納、輸送城市污水的管網,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裝置和處置污水的相關設施及專門用于污水處理的專用河道、水庫、湖泊等。
第三條 凡在鞍山市城區范圍內,使用公共管網供水和自備水源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不再繳納排污費。
第四條 鞍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及城市排水管網從截流管到污水廠出水口區間的干管、泵房、污水處理廠等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鞍山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除前款外其他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排水實行許可證制度,任何部門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水,須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排放污水量、水質等資料,取得《排水許可證》后方可排放。
第六條 排水量以供水部門提供用水量為基礎,建筑施工沒有表計量的根據主管部門批準的施工圖面積核定用水量,以水為產品的企業按實際用水量的80%在產品生產地征收污水處理費。具體征收標準按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污廢水水質超出國家建設部規定的污水排放標準,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將會產生腐蝕和損害作用的,原則上禁止排入市政排水管網。確需暫時排放的,須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向環保部門交納排污費,并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按化驗分析結果,視超標嚴重程度加收1-4倍超標損失費
第八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征繳實行現金、轉賬等方式支付。
第九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是對城市排水管網從截流管到污水廠出水口區間的干管、泵房、污水處理廠等設施建設和運行的專項資金,實行收入和支出分別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征繳,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
第十一條 對拒絕、拖延交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由鞍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 海城市、臺安縣、岫巖滿族自治縣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栋吧绞信潘O施使用費收費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