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經費由開發商承擔
某小區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完房屋交付手續后,即按照相關規定向小區所轄的區房管局和街道辦事處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報告,街道辦即會同區房管局組織小區業主成立了業主大會籌備組。然而,籌備組成立后,卻長達數個月沒有召開業主大會,小區也無法成立業主委員會。后經街道辦了解得知,作為業主代表的幾位牽頭業主,在籌備初期因起草文件、準備資料先行墊付了近千元的費用,且后期還會產生一定的費用,幾位牽頭業主就找開發商報銷已經發生的費用,并要求其承擔后期可能產生的相關費用,但開發商不同意。因這個問題無法解決,籌備組運作困難,工作難以開展,導致無法及時召開業主大會,業主多次與開發商協調無果。
開發商認為,業主在發生該費用前,并未通知建設單位,且該小區已經交付給了業主,那么業主成立業主大會應該是由業主自行承擔相應費用,不應由建設單位承擔該費用;小區業主則認為,現階段小區的業主大會尚未成立,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必需的經費應由開發商承擔,否則就是逃避責任。
此案涉及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后,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的時間及召開業主大會的經費應該由誰來承擔的問題。
首先,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后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內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段錆h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自業主大會依法成立之日起,籌備組職責自行終止?!?/p>
其次,本案是因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的經費問題產生的糾紛,那么因召開首次業主大會而產生的宣傳、文印資料的必需經費到底應由誰來承擔呢?《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必需的宣傳、文印資料等經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p>
非首次召開業主大會的經費應該如何解決呢?《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七項規定:“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七)決定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籌措方式”。建設部《業主大會規程》第三十五條規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經費的籌集、管理、使用具體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使用情況應當定期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的質詢”。依據以上兩個規定,非首次召開業主大會的經費應由全體業主承擔,經費的籌措、管理、使用也均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本案中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的經費問題,一直以來是新建小區順利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主要障礙之一?!段錆h市物業管理條例》頒布施行后,明確要求開發建設單位承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所必需的宣傳、文印資料等經費,使這個問題得以有效解決,為促進業主們積極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解決了一大難題,也對構建和諧社區更加有利。
篇2:醫院年度各科室外出參加學術會議經費使用情況通報
醫院關于20**年度各科室外出參加學術會議經費使用情況通報
本院各科室、部:
年初受院部委托,為規范我院醫務人員外出參加學術活動,加強外出參加學術活動的管理,使之充分利用好各級學術交流這一平臺,我們經過廣泛征求意見,制定了“外出參加學術會議的規定”,實行經費包干,現經過一年的實施,把各科室的費用使用情況和運行中的問題通報如下:
1、大部分科室經費使用合理,外出學習人員的條件符合“規定”要求,費用均有結余。
2、個別科室經費超支,要合理控制一會多人、一人多會的現象,要根據科室情況充分利用不同的學術交流的平臺,做好科內傳達和培訓,防止經費的不合理使用。
3、還有個別科室的費用未用,希望要重視學術交流的重要性,加強交流,更新知識,從而加快提高本專業的醫療技術水平的發展。
4、部分科室還存在輕院內培訓而重外出學習的現象,我們在下年度實行的計算機學分管理中,將加大管理力度,嚴格按照“規定”要求執行。
5、經費的超支和結余將按照“規定”要求,結轉到下年度使
6、希望各科室加強外出學習的管理,超支的科室嚴格把關,控制學習數量,以保證學習質量;外出較少及全年未外出的科室發揮各專業特長,積極參加有質量的學術會議,以提高各自的業務水平。
以上是我們在制定“外出參加學術會議的規定”實施一年后所發現的部分問題,各科室如有什么異議或好的建議和辦法,望及時與科教科聯系,我們將會認真尊重大家的合理化建議,更加規范我們的外出學習的管理工作,使之學有所需,學有所用,節約開支,提高效益,充分利用好學術交流平臺,拓寬思路,勇于創新,為更好的開展我們的各項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
附:20**年各科室外出學習費用使用情況
**第二醫院
20**.1.18
篇3:案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經費由開發商承擔
案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經費由開發商承擔
某小區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完房屋交付手續后,即按照相關規定向小區所轄的區房管局和街道辦事處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報告,街道辦即會同區房管局組織小區業主成立了業主大會籌備組。然而,籌備組成立后,卻長達數個月沒有召開業主大會,小區也無法成立業主委員會。后經街道辦了解得知,作為業主代表的幾位牽頭業主,在籌備初期因起草文件、準備資料先行墊付了近千元的費用,且后期還會產生一定的費用,幾位牽頭業主就找開發商報銷已經發生的費用,并要求其承擔后期可能產生的相關費用,但開發商不同意。因這個問題無法解決,籌備組運作困難,工作難以開展,導致無法及時召開業主大會,業主多次與開發商協調無果。
開發商認為,業主在發生該費用前,并未通知建設單位,且該小區已經交付給了業主,那么業主成立業主大會應該是由業主自行承擔相應費用,不應由建設單位承擔該費用;小區業主則認為,現階段小區的業主大會尚未成立,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必需的經費應由開發商承擔,否則就是逃避責任。
此案涉及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后,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的時間及召開業主大會的經費應該由誰來承擔的問題。
首先,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后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內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段錆h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自業主大會依法成立之日起,籌備組職責自行終止?!?/p>
其次,本案是因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的經費問題產生的糾紛,那么因召開首次業主大會而產生的宣傳、文印資料的必需經費到底應由誰來承擔呢?《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必需的宣傳、文印資料等經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p>
非首次召開業主大會的經費應該如何解決呢?《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七項規定:“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七)決定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籌措方式”。建設部《業主大會規程》第三十五條規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經費的籌集、管理、使用具體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使用情況應當定期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的質詢”。依據以上兩個規定,非首次召開業主大會的經費應由全體業主承擔,經費的籌措、管理、使用也均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本案中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的經費問題,一直以來是新建小區順利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主要障礙之一?!段錆h市物業管理條例》頒布施行后,明確要求開發建設單位承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所必需的宣傳、文印資料等經費,使這個問題得以有效解決,為促進業主們積極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解決了一大難題,也對構建和諧社區更加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