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社區安全與業主責任案例

3986

  社區安全與業主責任案例

  馬年春節,最不幸的社區事件當屬2月4日(農歷正月初五)晚,沈陽皇姑區一小區內,因居民燃放鞭炮引爆化糞池而致放炮者自己一家人中一4歲男童身亡,父親和女童受傷。差不多四年前的同一時候,20**年2月5日中午,北京市豐臺區一小區,一8歲男童獨自燃放鞭炮引爆小區化糞池,造成自身傷重,最終不治身亡。

  悲劇令人唏噓,年幼生命的夭折令人悲痛惋惜,然而痛定之后,大眾的注意力同樣再次被當事人和輿論引導至對責任的追問。對于小區管理人和業主(居民)而言,這是無法回避的痛外之痛。

  最終的結論當然得由法院做出。這里想說的是,四年過去了,為什么監護人的一再失職和不斷疏忽,卻很少甚至幾乎得不到輿論的普遍關注,許多媒體大量的報道,總是集中在化糞池的管理責任,難道“管好自己的小孩”真的就比管好化糞池微不足道嗎?

  20**年10月,當兩歲的某小朋友在佛山遭多輛汽車碾壓身亡后,全國輿論口誅筆伐,在漫長的時間里集中幾乎所有火力討伐交通肇事逃逸人,以及那些所謂“見死不救”的路人,可是這位小朋友那失職的監護人卻始終沒有受到過任何公開的和應有的譴責,他們理應承擔的監護責任卻不被提及。類似更多悲劇還有20**年1月29日北京西單新一代商場,一名8歲男童獨自乘滾梯時將頭部伸出梯外,結果卡在滾梯與天花板之間,當場死亡;20**年7月21日在香港屯門山景村景麗樓,7歲男童獨自乘搭升降機后因處置不當墮樓身亡;最新的消息則是今年2月22日下午,在禁止燃放鞭炮的深圳羅湖區豐湖大廈門前,兩名男童將鞭炮從化糞池井蓋扔進其中,導致沼氣爆炸,一名9歲男童從井口墜落身亡。這些悲劇中情節和性質雖有差別,但是監護人的缺位或失職是顯而易見的。北京豐臺區的小區化糞池引爆事件,法院對雙方責任和賠償亦做出過結論,認為小童“燃放鞭炮產生的明火是導致化糞池爆炸的直接原因”,但是“因物業管理中心未盡到合理的管理責任,以致化糞池中的可燃性氣體達到足以爆炸的程度,并最終導致發生本案的慘劇,其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作為小童的法定監護人,放任尚未成年的小童在沒有成年人陪同的情況下,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和地區燃放鞭炮,未盡到應有的監護責任,應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p>

  如果認為一個事后的法律裁決就代表了一個悲劇事例的所有社會警示,其實還遠遠不夠。法律的最終裁決大多數情況下是對當事人訴爭的終止符,真正能引發社會思考的更多卻是由此放射出來的輿論所代表的民心所向,或者媒體自身的理性引導。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第十一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顯然,監護人放任未成年人進行危險活動,或者放棄監護責任而致兒童陷入危險處境,甚至自己帶領兒童進行危險游戲,即涉嫌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沒有人愿意對受傷害的人“傷口上撒鹽”,沒有照管好孩子的父親正在承受生理和心理上的雙重痛苦,如何將人性撫慰與輿論客觀判斷綜合呈現涉及到了輿論的倫理問題,但是既然法律有了明確的規定,社會輿論亦不應該對違法現象有所避諱,因為這種避諱,會帶來一種誤解--本來我們同情的是災害帶給每一個人的痛苦,卻因為同情掩蓋下不做出是非曲直的理性思考,而使公眾誤認為,正義總是站在更值得同情也就是受傷害更重的一方,必須要讓另一方對這種傷害進行補償才能顯出我們每個人的善良高尚。這樣的誤解顯然鼓勵了同情受害而忽略正義,縱容無理者誤判局勢不顧尊嚴和理性而進行報復性的“維權”,助長各方怨恨孳生,法律威嚴貶值。

  同情受害而忽略正義的現象在我們的身邊還廣泛地存在。譬如行人或非機動車悍然違章而與機動車發生擦碰,一些粗暴的處理結果卻顯然地不符合有關交規和處理辦法,總是讓機動車委屈吃虧?!芭龃伞庇炘p他人的事例,假如證據對雙方均等有利(例如兩人都只有自己辯解而無其他人證物證),處理結果也常常按照“有罪推定”讓訛詐者得逞?,F實中這類民事糾紛通常會以息事寧人的調解原則小事化了尚可理解,但倘若事大,甚或誘導出一種非正常的社會現象,則應該給予制止和糾正,輿論和調解人應給予當事人必要的同等尊重,而不能以受害人訴求為調解標的。如果出現受害人因自己過錯導致受害且無力自救,人道主義也應該由社會和政府站在第一排,由社會和政府主導安排人道救助,而不應該把救助的責任判給另一方當事人。建立了有效的社會救濟,還可以避免那些既無保險也無財力自救的自我過錯受害人無奈地咬定無辜者,這樣才是一個講理的和無辜者不擔責的公平社會。

  回到沈陽小區悲劇,成年人是否應當知道化糞池不可以放炮這類問題過于挑戰常識可以不論,全區再次對井蓋增加提醒標示就當做亡羊補牢也是一種積極反應。對化糞池的管理者而言,是否控制可燃易爆氣體保持在危險濃度以下,以及避免火種能夠輕易直接接觸,則是危險的源頭和管理責任的重點。對于業主和居民而言,不向不該扔東西的地方扔東西,不該把危險品任意投放,并且以自己的言行給孩子以良好示范和管束,則是社區安全的另一個閥門,也是本文希望側重表達的意見。

篇2:社區安全與業主責任案例

  社區安全與業主責任案例

  馬年春節,最不幸的社區事件當屬2月4日(農歷正月初五)晚,沈陽皇姑區一小區內,因居民燃放鞭炮引爆化糞池而致放炮者自己一家人中一4歲男童身亡,父親和女童受傷。差不多四年前的同一時候,20**年2月5日中午,北京市豐臺區一小區,一8歲男童獨自燃放鞭炮引爆小區化糞池,造成自身傷重,最終不治身亡。

  悲劇令人唏噓,年幼生命的夭折令人悲痛惋惜,然而痛定之后,大眾的注意力同樣再次被當事人和輿論引導至對責任的追問。對于小區管理人和業主(居民)而言,這是無法回避的痛外之痛。

  最終的結論當然得由法院做出。這里想說的是,四年過去了,為什么監護人的一再失職和不斷疏忽,卻很少甚至幾乎得不到輿論的普遍關注,許多媒體大量的報道,總是集中在化糞池的管理責任,難道“管好自己的小孩”真的就比管好化糞池微不足道嗎?

  20**年10月,當兩歲的某小朋友在佛山遭多輛汽車碾壓身亡后,全國輿論口誅筆伐,在漫長的時間里集中幾乎所有火力討伐交通肇事逃逸人,以及那些所謂“見死不救”的路人,可是這位小朋友那失職的監護人卻始終沒有受到過任何公開的和應有的譴責,他們理應承擔的監護責任卻不被提及。類似更多悲劇還有20**年1月29日北京西單新一代商場,一名8歲男童獨自乘滾梯時將頭部伸出梯外,結果卡在滾梯與天花板之間,當場死亡;20**年7月21日在香港屯門山景村景麗樓,7歲男童獨自乘搭升降機后因處置不當墮樓身亡;最新的消息則是今年2月22日下午,在禁止燃放鞭炮的深圳羅湖區豐湖大廈門前,兩名男童將鞭炮從化糞池井蓋扔進其中,導致沼氣爆炸,一名9歲男童從井口墜落身亡。這些悲劇中情節和性質雖有差別,但是監護人的缺位或失職是顯而易見的。北京豐臺區的小區化糞池引爆事件,法院對雙方責任和賠償亦做出過結論,認為小童“燃放鞭炮產生的明火是導致化糞池爆炸的直接原因”,但是“因物業管理中心未盡到合理的管理責任,以致化糞池中的可燃性氣體達到足以爆炸的程度,并最終導致發生本案的慘劇,其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作為小童的法定監護人,放任尚未成年的小童在沒有成年人陪同的情況下,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和地區燃放鞭炮,未盡到應有的監護責任,應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p>

  如果認為一個事后的法律裁決就代表了一個悲劇事例的所有社會警示,其實還遠遠不夠。法律的最終裁決大多數情況下是對當事人訴爭的終止符,真正能引發社會思考的更多卻是由此放射出來的輿論所代表的民心所向,或者媒體自身的理性引導。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第十一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顯然,監護人放任未成年人進行危險活動,或者放棄監護責任而致兒童陷入危險處境,甚至自己帶領兒童進行危險游戲,即涉嫌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沒有人愿意對受傷害的人“傷口上撒鹽”,沒有照管好孩子的父親正在承受生理和心理上的雙重痛苦,如何將人性撫慰與輿論客觀判斷綜合呈現涉及到了輿論的倫理問題,但是既然法律有了明確的規定,社會輿論亦不應該對違法現象有所避諱,因為這種避諱,會帶來一種誤解--本來我們同情的是災害帶給每一個人的痛苦,卻因為同情掩蓋下不做出是非曲直的理性思考,而使公眾誤認為,正義總是站在更值得同情也就是受傷害更重的一方,必須要讓另一方對這種傷害進行補償才能顯出我們每個人的善良高尚。這樣的誤解顯然鼓勵了同情受害而忽略正義,縱容無理者誤判局勢不顧尊嚴和理性而進行報復性的“維權”,助長各方怨恨孳生,法律威嚴貶值。

  同情受害而忽略正義的現象在我們的身邊還廣泛地存在。譬如行人或非機動車悍然違章而與機動車發生擦碰,一些粗暴的處理結果卻顯然地不符合有關交規和處理辦法,總是讓機動車委屈吃虧?!芭龃伞庇炘p他人的事例,假如證據對雙方均等有利(例如兩人都只有自己辯解而無其他人證物證),處理結果也常常按照“有罪推定”讓訛詐者得逞?,F實中這類民事糾紛通常會以息事寧人的調解原則小事化了尚可理解,但倘若事大,甚或誘導出一種非正常的社會現象,則應該給予制止和糾正,輿論和調解人應給予當事人必要的同等尊重,而不能以受害人訴求為調解標的。如果出現受害人因自己過錯導致受害且無力自救,人道主義也應該由社會和政府站在第一排,由社會和政府主導安排人道救助,而不應該把救助的責任判給另一方當事人。建立了有效的社會救濟,還可以避免那些既無保險也無財力自救的自我過錯受害人無奈地咬定無辜者,這樣才是一個講理的和無辜者不擔責的公平社會。

  回到沈陽小區悲劇,成年人是否應當知道化糞池不可以放炮這類問題過于挑戰常識可以不論,全區再次對井蓋增加提醒標示就當做亡羊補牢也是一種積極反應。對化糞池的管理者而言,是否控制可燃易爆氣體保持在危險濃度以下,以及避免火種能夠輕易直接接觸,則是危險的源頭和管理責任的重點。對于業主和居民而言,不向不該扔東西的地方扔東西,不該把危險品任意投放,并且以自己的言行給孩子以良好示范和管束,則是社區安全的另一個閥門,也是本文希望側重表達的意見。

篇3:社區安全生產大檢查回頭看活動方案

社區安全生產大檢查回頭看活動方案

  為了全面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要求,做好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鞏固和深化大檢查活動成果,確保全院安全生產大局持續穩定。經研究決定,從現在起至10月底在全院范圍內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回頭看活動,工作方案如下:

一、回頭看范圍

  各職能科室

二、回頭看內容

  1、各科室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安排布署與要求的貫徹落實情況;

  2、醫院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貫徹實施情況;

  3、科室自查和整改情況;

  4、汛期除險加固、防范由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災難的各項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5、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倉儲和住院部房屋、用電、消防、氧氣使用狀況。

三、時間安排

  回頭看活動從20**年10月底結束。

四、工作分工

  為確保工作成效,醫院決定成立專項檢查領導工作組,由中心主任畢曉南任組長,汪守文副主任為副主任,各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為成員。下設辦公室在綜合辦,有后勤辦、行政辦、醫務科具體執行。

五、工作方法

  1、聽取匯報。領導小組全面聽取各科室的匯報,認真查閱相關文件、記錄及資料。

  2、隨機抽查。采取隨機抽查形式,進行逐部門、逐科室、逐環節拉網式排查,不留死角、不留后患;特別要對四防安全重點科室強化督查、抽查。

  3、發現問題,及時反饋。要及時向被檢查科室反饋檢查督查意見,并要求明確責任人,限期整改落實,消除事故隱患。

  4、總結情況,提出建議?;仡^看工作結束后,要對檢查督查中發現的問題、好的做法經驗及時進行總結,提出下一步工作的對策措施建議。

六、幾點要求

  1、被檢查科室要全力配合,主動提供備查檔案資料,科主任陪同現場檢查。

  2、檢查工作要細致周到,按照檢查內容逐一查看,確保檢查工作不走過場。

  3、回頭看活動結束后由行政辦做出檢查總結,檢查情況報上級主管部門辦公室備案。

  z市z區z社區衛生服務

相關文章

MM1313亚洲国产精品无码试看|91久久偷偷做嫩草影院免|国产原创剧情经理在线播放|国产精品亚洲А∨无码播放麻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