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爾集團印章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印章刻制及啟用:各級單位刻制及啟用印章,必須經集團分管行政副總經理核準,并由集團總經理辦公室統一負責辦理刻制及啟用事宜。
第十五條 領?。河≌卤9苋藛T根據本規定從綜合部門領取需自己保管的印章并簽收備案。
第十六條 分類:印章分為公司公章(印章)、部門章和業務章,在籌建期,除財務部外不刻制其他部門章。
第十七條 保管:根據印章的使用功能,印章分別由各級相關部門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一、由管理中心綜合部集中統一保管的公章:
1、管理中心、籌建處、各項目公章(籌建處及各項目的公章,待相關制度完善后,經集團領導同意,可將公章移交);
2、管理中心、籌建處、各項目合同專用章(籌建處及各項目的合同專用章,待相關制度完善后,經集團領導同意,可將公章移交);
3、尚未移交給下屬單位的印章;
4、管理中心各部門的印章。
二、由各籌建處綜合部集中統一保管的公章:
1、經集團領導同意,轉交的印章;
三、由各項目綜合部門集中統一保管的公章:
1、經集團領導同意,轉交的印章;
四、業務章的由相關職能部門進行保管。
第十八條 公章的使用范圍及審批:
一、對外使用范圍及審批:
1、在管理中心,對外公文使用公章,須經部門負責人審簽(上報省、市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的文件資料須經管理中心綜合部負責人審核),分管副總及行政副總以上領導審定,方可用章,重要文件用章前須經總經理審定;
2、各籌建處、項目,對外公文使用公章,須經部門負責人審簽(上報省、市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的文件資料須經籌建處綜合部負責人審核),分管副總及行政管線副總(特殊情況管理中心總經理助理以上其他領導)以上領導審定,方可用章;若管理中心、籌建處、項目需用到集團公章,需經過管理中心總經理、集團分管行政副總經理批準,方可用章;
3、辦理證件使用鋼印,須由綜合部門負責人審簽,方可用章;
4、原則上所有合同和協議須按照《合同訂立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會審手續齊全方可蓋章。特殊情況下,未經過合同會審程序,只有管理中心、籌建處分管副總經理及行政副總經理在《用章審批表》上簽字同意用章的合同及協議,也須經管理中心、籌建處法律部門對合同或協議條款審核無誤后,方可用章;
5、對外常規業務(各種年檢、年審、報建、招投標、工程資料等)使用公章,須經管理中心或籌建處總經理審簽,方可用章;
6、銀行新開賬戶,經集團公司財務部審批,方可用章;
7、所有財務、稅務登記報表(包括對外提供有關資料),統一由管理中心或籌建處財務部經理審簽,方可用章;
8、凡涉及財產抵押、財產產權、貸款、借款、擔保的法定代表人委托書、法人代表證明書,須經管理中心總經理審簽,方可用章;
9、未經集團及管理中心領導小組授權批準,擅自進行投資經營活動,對外擔保,對外借貸款,對外簽訂合同等活動,印章管理人員不得蓋章。
二、法人章(公章)對內的使用范圍及審批:
1、管理中心重要文件的發布、重大人事任免等用章,須經綜合部負責人審核,主管行政副總經理及總經理批準,方可用章;
2、各籌建處重要文件的發布、重大人事任免等用章,須經綜合部負責人審核,主管行政副總經理及總經理批準,方可用章;
3、各項目對內發文由項目負責人簽發(領導特別交待的除外),方可用章。
4、管理中心、籌建處的一般內部發文,由部門負責人簽字,綜合部負責人審核,方可用章。
第十九條 業務章的使用范圍及審批:
一、業務章的使用范圍:
1、財務專用章用于辦理有關銀行業務;
2、發票專用章用于開具發票業務;
3、工程專用章用于:工程修改通知單、工程類會議紀要、內部竣工初驗;工程方面資料:圖紙、會審記錄、預結算報告;工程方面對關聯單位、部門的往來文件;
二、業務章使用的審批:
1、財務專用章和發票專用章須經財務部負責人審批后方可用章;
2、工程專用章須由項目工程部負責人審核(工程修改通知單、圖紙、會審紀要必須由主管設計負責人審核),再由各項目總經理審批。
第二十條 有關公文經簽發人簽發,可使用《擬文稿紙》申請用章,不須使用《用章審批表》申請用章。
第二十一條 管理中心、籌建處、各項目自行保管的部門章(業務章),在本細則所規定的范圍內使用,如超出本制度所規定的范圍使用的,經辦人及該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承擔責任和連帶責任。
第二十二條 使用印章必須嚴格按照有關用章審批程序執行,手續不全者嚴禁用章。
第二十三條 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之外,所有公文用章,須填寫《用章審批表》,按照審批權限審批后,方可用章。
第二十四條 用章前印章管理人員須認真審核,明確了解用章的內容和目的及用印的文件份數,確認符合用章手續后,由經辦人在用章登記簿上逐項登記后,方可用章。
第二十五條 凡符合集團用章規定,會簽手續齊全的合同、協議、文件、資料等經審核無誤后,按先后緩急的順序,即接即蓋章,不得拖延用章時間。
第二十六條 各級印章管理人員對未經核準的文件,不得擅自用章;對不符合本管理辦法、《合同訂立管理細則》或其他有關制度規定的,應立即向綜合部負責人匯報,未經同意,不得蓋章。
第二十七條 不得在空白憑證、便箋上加蓋印章。
第二十八條 在急需用章而本部門負責人外出,以傳真形式審簽;以傳真形式無法審簽的,須由綜合部門負責人或管線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以上領導審簽,方可用章。
第二十九條 一般情況下不得將印章攜帶出辦公室使用,如確因工作所需,經本部門負責人審批同意建立登記手續后,應由印章管理員攜帶印章到現場蓋印或監印。帶到辦公室以外使用的印章須經主管行政的領導批準,并確保交予安全可靠的人員保管,認真做好外借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 印章外借使用完畢后,應及時辦理歸還手續。印章管理員須負責督促印章借用人員按時歸還外借的印章。
第三十一條 管理中心綜合部將定期檢查本部門及各籌建處、項目的用章情況。
第三十二條 印章管理員需簽與管理中心簽定崗位責任書,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確保用章安全。印章管理人員離職或調任時,須為印章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印章管理員應確保單位能隨時與之取得聯系,保證及時用章,不得拖延時間。如請假或外出時,須事先取得部門負責人同意,然后將印章移交給綜合部門主要負責人,并辦理印章暫時代保管手續。
第三十四條 印章遺失或失竊應立即向上級匯報,并依法公告作廢。對偽造公司各種印章的人員,依法交國家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五條 對需要留存的重要資料(合同、協議及對外重要文件),應在蓋印后(對外文件可留未經蓋章的復印件),留存一份,立卷存檔。
篇2:某大學后勤處印章管理規定
大學后勤處印章管理規定
為了進一步加強后勤處印章管理,規范印章使用程序,提高工作水平,防止出現問題,根據《廣東**大學大印章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1、后勤處各部門不得私刻公章或專用章,確因工作需要須提出申請,經后勤處負責人簽署意見,呈報學?!皟赊k”審核同意后,由“兩辦”根據有關規定辦理刻制手續。
2、印章的啟用和停用應嚴格按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3、后勤處印章必須指定能堅持原則,辦事公正,工作認真負責,紀律性強的人員管理,專人專管,不得委托他人代存代管。管理人員臨時外出時,可將印章交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代管。
4、監印人必須親自用印,用印前須按處領導的審批意見,審查用印文件的內容、格式,無誤后方可用印。
5、印章的使用程序
1)以后勤處名義用印,須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報處領導審批后,方可用印。
2)一般情況下,個人用印須主管領導審批后,方可用印。
3)嚴禁個人擅自使用后勤處印章。
6、后勤處印章的使用須嚴格履行申請、審批、登記手續,防止丟失和濫用。
7、未經處長同意,印章不得在辦公室以外的地點存放或使用。
8、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后勤處計劃科負責解釋。
篇3:酒店介紹信和印章管理規定(6)
> 酒店介紹信和印章管理規定(六)為嚴格介紹信和印章管理制度,特制定如下規定:
1、酒店印章、介紹信和各種文函的用印事宜,統一由總經理室負責。
2、酒店各部門因公需開具介紹信或需在文函上加蓋酒店印章(合同章),須認真填寫介紹信,并附有關材料,交由主管領導審批。店領導不在,授權總經理室主任核準。
3、員工因私須開具各種證明、加蓋酒店印章,必須書面申請,并附有關材料,經部門經理批準并報店領導審批。
4、凡違反上述規定,總經理室有權拒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