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作業指導書:印章及證照管理規定
1目的
本規定就公司內使用的印章的制發、改正與廢止、管理及證照的正常、合理使用做出規定。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各管理處印章及證照的管理。
3定義
本規定中所指印章是在公司發行或管理的文件或與公司權利義務有關的文件上,因需以公司名稱或有關業務部門(含管理處)等名義使用的印章。
4職責
4.1辦公室負責公司印章的刻制,并對公司印章的使用管理進行監督。
4.2各部門、各管理處負責各自業務用印章的保存與管理。
4.3
部門/崗位工作職責
辦公室主任負責各類公司級公章和證照的保管和使用,并對最終結果負責。
管理處負責人負責本管理處各類印章和證照的保管或授權其他人保管,并對最終結果負責。
5方法及過程控制
5.1制定、改刻、廢止:
5.1.1公司印章的制作,改刻、與廢止的議案由印章使用部門/管理處提出,并經辦公室主任同意。
5.1.2辦公室在議案中提出新舊公司印章的種類、名稱、形式、使用范圍及管理權限說明。
5.1.3印章的印模以印鑒簿形式由辦公室保管。
5.1.4公司印章的刻制由辦公室負責,印章刻制完成后,填寫《印章種類及管理》表,并由使用部門簽字后領用,同時,如有需要更換或廢止的印章應由各部門印章管理人迅速將舊印章交還辦公室。
5.1.5公司印章在受到散失、損毀、被盜的情況時,各部門管理人員應迅速向辦公室遞交說明原因的報告書。同時辦公室應上報常務副總經理知悉,并按5.1.1至5.1.4條款要求重新申請制作。
5.2 公司印章使用方法:
公司公章使用必須經辦公室主任批準并填寫《各類租售合同/協議蓋章申請單》、《(項目)各部門、物業系統蓋章申請單》。公章外借及經營類使用公章必須經主管總經理助理批準并填寫《印章外借申請單》。
5.2.1管理處、部門業務印章的使用及外借,由管理處經理及部門負責人批準,并記錄。
5.2.2公司印章的使用原則,由印章管理人掌握。印章管理人必須嚴格控制用印范圍和仔細檢查用印申請單上是否有主管總經理助理批復意見。
5.2.3公司印章的用印原則:
公司、部門名章分別用于以各自名義行文時。
5.2.5用印方法:
A公司印章應蓋在文件正面;
B公司印章的蓋章處除有另行規定或文件形式無固定要求的之外,一般蓋于公司名稱、部門名稱的右側。
C蓋印文件必要時應蓋騎縫印。
5.3各類證照的管理
5.3.1各類證照包括各類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包括國稅、地稅)、收費許可證、收費價目表、統計登記證、衛生許可證、機動車停車場許可證、企業代碼證、無線電臺執照及有關榮譽證明等(無證書的獎牌需有照片存檔)。
5.3.2各管理處應指定專人對各類證照進行管理,并登記在《證照登記表》上。
5.3.3如因工作需要使用各類證照,使用人需填寫《證照領(借)用申請表》,經主管總經理助理同意后,方可使用。
5.3.4辦公室要確保公司各類證照的有效性,各管理處負責人須確保本部門各類證照的有效性,并指定專人辦理各類證照年審等相關手續或委托公司辦公室代為辦理。
5.3.5各部門在取得各類證照時,須報送復印件一份至辦公室,由辦公室登記備案(無證書的獎牌需有照片存檔)。
6. 支持性文件
無
7. 質量記錄表格
TJzzWY6.3-Z01-01-F1《印章種類及管理》
TJzzWY6.3-Z01-01-F2《各類租售合同/協議蓋章申請單》
TJzzWY6.3-Z01-01-F3《(項目)各部門、物業系統蓋章申請單》
TJzzWY6.3-Z01-01-F4《印章外借申請單》
TJzzWY6.3-Z01-01-F5《證照領(借)申請表》
篇2:某文化公司印章證照管理規定
文化公司印章證照管理規定
第一條:印章管理
1.各類公章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和保管。公章不得隨意存放,任意使用。
2.需蓋公章的部門或個人須說明蓋章的目的、用途、范圍,填寫《發文審批表》,經領導批準后,方可蓋章并填寫《公章使用登記表》。
3.各部門新刻或改制印章,須報公司總經理批準后方可辦理,并由行政部登記備案。
4.印章如遇丟失、損壞或被盜時,應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予以備案,并及時辦理補刻手續。
第二條:公司公章
1.因工作需要以公司名義對外發文、上報材料或有關資料需蓋公司公章的,須說明用途、范圍,經有關用章審批人批準后方能加蓋公司公章;
2.凡因特殊原因需借公章外出公干,須書面申請說明用途和特殊原因,并經用章批準人同意方可借出;歸還公章時,須將借用公章所蓋文件的復印件一并交付備查;凡發現借用公章加蓋其他文件或空白紙張或因此而發生問題,將嚴肅追究借用人的責任;
3.公章保管人外出時,應將公章交給總務處指定的臨時代管人保管,不得擅自交給他人代管代用。
第三條:公司公章、部門印章使用審批規定
1.以公司名義張貼、外發(公司以外)的各類文件需加蓋公司印章。
2.以部門名義張貼、外發(公司以外)的各類文件需加蓋部門印章。
3.各部門應指定專人對部門印章進行保管。
第四條:各類證照的管理
1.各部門在取得各類證照時,應同意交行政部進行存檔管理,并登記在《公章、證照登記表》上。
2.如需使用各類證照,使用人需經總經理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五條:印章使用審批規定
印章的審批使用應由總經理簽字后方可使用。任何個人和負責人嚴禁私自使用印章,一經發現公司將從嚴從重處理。因私自使用公章為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和損失賠償,并給予辭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