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公司員工規章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增強公司員工主人翁責任感,提高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維護公司和員工的利益,避免發生事故,保證各項工作的順利完成,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作為公司基本準則,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三條 本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紀律
第四條 全體員工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紀律,愛護公物,團結協作,完成各項任務。
第五條 凡各單位(職能部門、分公司)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經分管副總簽字后到企管處審核、備案,報經有關領導批準下發。
第六條 勞動紀律
(一)全體員工須嚴格遵守班前班后點名的考勤制度。
(二)上下班須按時點名,不得早退、遲到。
第七條 請假制度
(一)員工有事須向有關領導請假。
(二)請假須寫請假條 ,禁止以其它方式請假。重病、意外事故等,須持相關證明事后補假。
(三)員工本人結婚或直系親屬(指有直接血統關系或婚姻關系的父母、夫妻、子女)喪事,準假三天,工資予以編制。
(四)凡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育齡婦女,休產假期為十八個月,任何人不得私自縮短產假假期或以其它理由、形式請長假休產假。
1、休產假時,須持有效診斷證明,到工會領取《產假申請表》,經所在單位、人力資源處簽章后,交工會備案。
2、凡已參加養老保險的休假人員,須及時按月度交納個人應交保險費,以連續計算保險交費年限。
3、休產假超過規定期限的人員,須提出書面申請(產假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年,即續假最長時間為半年),經工會研究決定后方可續假,否則按自動離職處理。
4、復工時,須到工會領取《產假復工申請表》,經工會簽章后,交人力資源處待工。
5、人力資源處組織已被接收的復工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復工人員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五)請病假三天以上者須持醫生證明,請病假三個月以上者,復工須持醫生健康證明。
(六)批假權限(停工權限同請假,請假簽字須逐級批準)
1、員工請假三天(含三天)以下者,由各部門主管(車間主任)簽字批準;
2、員工請假三天以上七天(含七天)以內者,部門經理(分公司經理)簽字批準;
3、員工請假七天至三個月(含三個月)者,由分管副總簽字批準;
4、員工請假三個月以上者,由總經理簽字批準。
(七)凡請假時間較長,所得工資不足以扣除個人應交養老保險費者,須到人力資源處辦理保險費預交或補交手續,以連續計算保險交費年限。
第八條 工作紀律
(一)上班時間,無部門負責人(車間主任、副處長級或以上人員)簽字批準的出門證不得出廠。
(二)因事晚來,須提前將車間主任、副處長級或以上人員簽字批準的證明交門衛。
(三)車間主任、副處長級及以上人員出入廠區,須由本人到門崗簽字。
(四)工作時間須做到“五不準”。
1、不準睡崗、脫崗、串崗;2、不準吃零食;3、不準打鬧、閑聊;4、不準干私活;5、不準自行組織文體活動。
第九條 組織紀律
(一)全體員工須無條 件服從組織分配,上級對下級負責,下級對上級負責。
(二)員工享有“六項權利”:
1、有了解所從事工作中潛在的危險和可能造成事故的權利;
2、有對危害生命安全的行為批評、檢舉、控告的權利;
3、有獲得保障自身健康、良好的勞動條 件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用具的權利;
4、有遇到生命安全侵害時緊急避險的權利;
5、有對班前不講安全拒絕上崗的權利;
6、有違章指揮拒絕作業的權利。
第十條 生產紀律
(一)須認真保質保量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任務。
(二)須認真如實填寫原始記錄,不準弄虛作假、隨意涂改。
(三)須嚴格執行工藝標準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章安全、消防、保衛
第十一條 安全、消防、保衛工作遵照每年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質量
第十二條 產品質量標準及檢驗等遵照質量體系運行的有關文件執行。
第五章來客管理
第十三條 對來公司聯系業務(工作)者,門衛首先與其業務部門電話聯系,經同意后填寫《來客登記》,并辦理貴賓證后方可進入辦公區。
第十四條 外來人員進入一般生產區,須經副總同意由相關人員陪同;外來人員進入特殊生產區,須經授權副總同意由相關人員陪同。
第十五條 員工上班時間不準會客,確有特殊情況者,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后,方可會客。
第六章標志牌管理
第十六條 員工標志牌由企管處統一管理,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私自制造、更改。
第十七條 如標志牌丟失補辦,須交費10元。
第十八條 全體員工出入廠區須佩戴標志牌。
第十九條 不準借(借給)他人標志牌。
第七章獎勵
第二十條 防止和排除事故有功或在搶險、防盜等方面,不顧個人安危,使公司利益免受損失者。
第二十一條 努力鉆研業務技術,在工作中有發明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且獲得較好效果者。
第二十二條 愛護公共財產,堵塞漏洞,節約資金等方面有顯著貢獻者。
第二十三條 通過各種形式勇于同違反本制度和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大膽揭發壞人壞事者。
第八章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紀”分為輕微違紀、一般違紀、嚴重違紀三種。
第二十五條 “違紀”處理方式分別為:口頭警告、書面警告、單位處分、公司處分四種。
(一)口頭警告:視情況給予口頭警告,違紀者如能認清錯誤,當場改正,不再進行任何書面處分。
(二)書面警告:查獲的輕微違紀者,如認錯態度不好,又不能誠心改正錯誤則以書面形式下到所屬單位,由單位負責人進行教育,不做任何罰款處理,單位須將處理意見返回相關單位備案。
(三)單位處分:一般違紀,相關單位查獲后,全權由違紀者所屬單位自行處理,視情況教育、罰款,并將處理意見返回相關單位備案。
(四)公司處分:嚴重違紀,公司須罰款處理。
(五)凡一個月內第二次違紀者,給予該違紀雙倍罰款。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由公司總經辦負責修改并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有公司總經理簽名蓋章后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自年月日開始施行。以前公司公布的制度與本制度相抵觸的,以本制度為準。
篇2:物業大廈員工工資發放制度
物業大廈員工工資發放制度
1.0 目的
規范員工工資發放程序,確保員工能及時、如數、安全地領取工資。
2.0 適用范圍
盛智物業管理公司員工的工資發放工作
3.0 工作職責
3.1行政部負責員工工資計算和《工資發放表》和《績效考核表》的編制。
3.2財務部負責 《員工工資發放表》和《績效考核表》的審核。
3.4總經理負責《工資發放表》和《績效考核表》的審批。
4.0程序要點
4.1財務部每月25日發放上月21日一本月20日的工資,遇節假日提前至節假日前發放;
4.2 財務部出納根據審批手續完整的《員工工資發放表》在每月25日前將員工工資表交公司開戶銀行發放;
4.3新入職的員工由財務部出納根據人事部提供的員工個人資料及身份證復印件向開戶銀行申請辦理工資代發存折;
4.4 新辦的工資發放存折原則上在25日前由員工本人到出納處簽名領取
4.5 存折原則上禁止他人代領,如有特殊原因確需他人代領的,代領人必須在領取時出具被代領人的書面委托書、代領人及被代領人的有效身份證原件,出納員將雙方身份證復印后留存;
4.6 員工可在每月25日到出納處領取工資清單;
4.7離職員工工資的計算與發放。
4.7.1離職員工憑審批手續完整的《員工離職表》到財務部結算工資。
4.7.2財務部會計根據《員工離職表》、《考勤表》依照員工工資計算公式在一個工作日內計算該員工工資。
4.7.3離職員工填寫領款單,報本部門、財務部、總經理審批后,到出納處領取工資。
篇3:某酒店員工義務制度
某酒店員工義務
一、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及酒店一切規章制度、管理細則。
二、遵循酒店利益第一的原則,自覺維護酒店的利益和形象,嚴格保守酒店秘密。
三、發現侵犯酒店權益行為或安全隱患須及時采取應急措施并向主管部門報告。
四、服從上級指揮,不推諉,不扯皮,不頂撞。
五、堅決貫徹"四小時復命制"。
六、加強學習,積極參加培訓和考核,不斷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切戒不良嗜好。
七、嚴格按各項安全操作規程操作,嚴禁違章作業,杜絕事故發生。
八、同事之間和睦相處,通力合作,共同提高,增強酒店的凝聚力。
九、各項工作記錄應保證真實準確,反饋信息及時有效。
十、一切公務活動所獲資料妥善保管,按規定上交歸檔。未經允許不得打印、復印個人資料。嚴禁拷貝酒店資料。
十一、員工由自身過失或故意使酒店遭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