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物管中心鼓勵員工和業主參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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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管中心鼓勵員工和業主參與管理制度

  1、為了改進服務質量,提高工作效率,公司鼓勵各級員工和業主、住戶提出各種合理化建議,建議采納后視施行效果對建議人進行物資獎勵。

  2、員工和業主、住戶的建議范圍包括物業管理方法和手段,改進服務質量的措施,各種設備的使用與養護方法,節約能源與原材料的方式和如何增加經濟收益等方面,所有建議均可直接遞交公司經理或上級主管領導。

  3、公司適時召集有關人員開會講座各項建議,如有合理化建議即由相關部門負責人定出試行方案,并交公司領導審批后執行。

  4、合理化建議試行期根據具體情況分別定為15天和30天,期滿后由公司領導會同各部門負責人共同考證該項建議的實際運用效果,并核定獎勵等級,確定獎金數額。如合理化建議有明顯的建設性和實際效果,可不經試行期直接獎勵建議人。

  5、獎勵等級分300元、200元、100元、50元、30元五個等級,考證結束后立即發放,并記入員工檔案。

  6、員工的合理化建議記錄為員工晉級、年終評比和獎勵的重要依據,多次提出優質合理化建議的員工將被晉升提拔或給予特別獎勵。

篇2:成都市鼓勵外商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投資的若干規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

  第一條 為更好地吸收外商投資, 加速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的建設, 促進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根據《國務院關于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 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依法 批準在開發區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 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

  第三條 在開發區內設 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原則上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其出讓金以優惠價格計收。

  第四條 對在開發區內 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并已取得一定成效的外國投資者, 經批準可以在以下方面擴大投資和經營范圍, 或舉辦新的外商投資企業:

  (一)根據開 發區建設規劃,投資興辦服務性行業, (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投資經營房產開發業;

  (二)國家限制外商 投資的行業,凡符合成都市產業政策,60%以上產品出口并能保證外匯收支平衡的,可允許外商投資。

  第五條 經成都高新技術 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 認定為高新技術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 十年以上(含十年,下同)的,按下列辦 法計征所得稅。

  (一)從企業獲利年度起, 免征所得稅二年,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減免期滿后,凡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 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免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 企業因技術投入量大,高新技術產品推廣 的促銷費用高,繳納所得稅有困難,或稅 后留利低于同行業平均水平,經報請稅務 部門批準,還可給予一定期限的 減免稅優惠。

  (三)在二OOO年以前, 免征地方所得稅。

  (四)外商投資者將從企業 分得的利潤匯出中國境外免征匯出額的所得稅。

  第六條 外商投 資企業在開發區內自建或購置的自用新

  建筑屋,自建成購買之月起,免征房產稅八年。

  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 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在開辦初期納稅有困難的,經 向稅務機關申請,可批準在一定期限內減免工商統一稅。

  外商投資企業生產和出口產品, 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免征出口關稅。

  第八條 在開發區內新辦的外商 投資企業,除享受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優惠政 策外,經開發區管委會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 還可享受國務院《關于批準國家高新技術產業 開發區和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發[1991]12號)的優惠政策。

  第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用免稅 進口的原輔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加工的產品轉為內銷時, 對其所有的進口料件,補征關稅和工商統一稅。對其中國家 規定限制的料件,應向有關主管部門補辦進口許可證的申領手續。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為 履行其產品出口合同,需要進口的機器、設備、原材料、 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不再報請審批, 免領進口許可證,由海關實行監管,憑企業合 同或進出口合同驗收。

  第十一條 外籍職工的工資、 薪金所得,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 企業可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自行確定 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企業 所需職工,可在本市范圍內招收, 經當地勞動人事部門認可后也可到 市外招聘。被錄用的本市在職職工, 原工作單位應給予支持,允許流動。

  外商投資企業招聘、 招收、辭退或者開除職工,應報開發 區管委會備案。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 業的職工工資、獎勵、津貼等制度, 由企業自行確定。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 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需要借貸的短期周轉資金, 經開戶銀行或者其它金融機構審核同意 后,優先貸放。

  第十五條 外國投資者在開發區 從事能源開發、基礎設施建設以及非盈利為目的 的社會公益事業等,酌情給予更為優惠的待遇。 投資于開發區特別鼓勵的項目,報經市人民政府 批準后,可給予特別優惠。

  第十六條 海外僑胞、 臺灣同胞和港澳同胞在開發區內興辦獨資、合資或合 作經營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 在開發區內設立的非生產性機構,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山西省鼓勵外商投資辦法(1991)

  晉政第26號令

  頒布日期:19910717

  實施日期:19910717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外商投資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均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優惠待遇。

  鼓勵外商對煤炭深加工轉化和綜合利用、銅鐵和鋁冶煉加工、化工、機械電子、建材、輕紡、農林牧副開發項目、高技術項目和現有工業企業的技術改造進行投資,并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優惠待遇。

  第三條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所需要的煤、電、水、石油,計劃、交通運輸、電力、供水和供油部門制定具體措施,優先安排解決。

  第四條 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期滿后,產品出口企業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以按現行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先進技術企業,可以延長三年減半繳納所得稅。

  第五條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和城市房產稅十年。

  外商投資的其他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和城市房產稅五年。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生產所需物資,由各級物資部門負責組織供應,與國營企業同等對待,外商投資企業也可以進口或在境內自行采購。

  物資部門供應外商投資企業的物資,除進口的以外,計價和貨幣與國營企業同等對待。

  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免購電力債券。

  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電話初裝和電話使用、車輛養路、供應水電氣、貨物運輸、國內工程設計及施工、咨詢服務及

  廣告,收費標準與國營企業同等對待,以人民幣支付。收取外匯的,須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

  第九條 外商投資辦教育、文化、醫療衛生、環境保護等非經營性的社會公益事業,經省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可免收場地使用費。

  外商投資企業從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五年內免交場地使用費。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五年免交場地使用費滿后,還可以減半繳納場地使用費五年。

  外商投資企業的場地使用費按第二款規定減免期滿,應在國家規定的幅度內從低計收。繳納場地使用費的具體辦法由省土地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出口產品運輸,按規定時間由企業直接報送省經貿部門同意后納入全省出口產品運輸計劃,由省經委負責統一協調,鐵路部門依據計劃優先安排。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出口產品,免收地方能源基地建設基金。

  外商投資企業內銷產品運輸計劃,按行業歸口管理。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通過出口本企業的產品達到外匯收支平衡。如難以平衡,經省經貿部門批準,可自行出口或委托外貿公司出口不屬于出口許可證和配額管理的商品。

  外商投資企業接收的還債物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允許企業自行銷售。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生產出口產品(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需要的流動資金貸款,開戶銀行優先安排。

  允許外商投資企業在當地開辦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中自行選擇開戶銀行,經外匯管理部門同意也可在兩個以上銀行開戶。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自行確定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勞動工資計劃由企業決定,報勞動部門備案。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可從當地在職職工中招聘、借聘,或從城鎮非農業待業人員中招收,經當地勞動部門同意也可從農村招收或從外省招聘必需的技術人員。具體辦法由省勞動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的工資標準、工資形式、獎金、津貼以及獎懲制度,按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自行確定。

  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所繳納的退休養老基金和待業保險基金,從企業成本中列支。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依法自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企業管理方面的工作由各級經委歸口,組織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外商投資企業的基本建設計劃、中方職工檔案工資的管理和職稱的

  評定、企業的升級和優先產品的評比,由主管部門辦理。

  第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中方委派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和企業董事會聘用的中文經理、副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確需調動的應經企業董事會同意。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文投資單位,不得干預、限制外商投資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對在中方投資單位廠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供應電、水、氣以及其他方面應提供方便,收費應合理。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方人員,根據合同規定需要長期居留的,公安機關積極辦理居留手續。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方人員的醫療、出差、交通、通訊費用,可以用人民幣支付。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國內銷售商品執行國家定價或國家指導價有困難的,可自行定價,按價格管理權限,報物價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嚴禁對外商投資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進行攤派。對企業的收費,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購買車輛,不受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的限制。

  外商投資企業辦理車輛上戶手續,車管部門除審驗有關部門批準的企業合同設備清單、購車發票、海關驗放證明、車輛購置附加費證件、機動車保險證、企業登記、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外,不得再要求提供其他手續。經廣東、福建、海南省口岸進口的車輛,須有物資部發放的準運證。

  第二十二條 凡省市批的外商投資項目,審批部門在收到符合規定的項目建議書之日起15日內批復;在收到可行性研究報告之日起15日內批復;省經濟部門在收到合同、章程等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內批復;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收到注冊登記全部文件之日起10日內核發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發布前已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凡符合享受本辦法優惠規定的,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四條 華僑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在本省投資,除另有規定外,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山西省對外經濟貿易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 1987年發布的《山西省鼓勵外商投資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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