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臨時管理規約示范文本(試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監制
二〇一二年八月
說 明
1、本臨時管理規約文本為示范文本,由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定。臨時管理規約是自首戶業主入住之日起至業主大會成立期間,業主與業主、業主與建設單位等主體之間,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的約定。
2、根據《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或現房銷售前,應當參照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作的示范文本,制定臨時管理規約;第三十八條規定,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應當向買受人明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等內容。
物業買受人應當遵守臨時管理規約,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3、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依法享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的權利,并履行相應義務。
4、本文本中相關條款后都有空白行,供當事人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選擇、修改、增補或刪減。
5、本文本條款由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臨時管理規約
(名稱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物業名稱一致)
第一條 為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使用人在物業管理中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能正常持續進行,建設管理有序、服務規范、秩序良好、環境優美、文明和諧的物業管理區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臨時管理規約(以下簡稱“規約”)。
第二條
坐落位置: 市 縣(市、區) (路、街) (號)
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構成明細詳見《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附件二。
第三條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物業共用部位:
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隔震減震裝置等)、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筑物共有部位明細詳見《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附件三。
第四條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物業共用設施設備:
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發電機、電梯、天線、變壓器、配電箱柜、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管道、煤氣管道、消防設施、安防監控設施、空調設備、綠地、道路、路燈、溝渠、化糞池、垃圾轉運設施、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場(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用房等。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共用設施設備明細詳見《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附件四。
第五條 業主的共同利益
(一)屬于全體業主或相關業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單位、個人侵占、處分或者改作他用。
(二)業主對共有部分,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三)全體業主一致同意在業主大會成立前,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利用建筑物共有部分經營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規約的規定,并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統一實施。
(四)利用物業共有部分經營所得收益,屬于全體業主共有部分,按下列第 種方式分配:
1、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物業管理區域內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全部( )或部分( )補充專項維修資金,具體比例 ;
2、部分支付補充物業服務費用,具體比例 ;
3、 。
(五)屬于相關業主共有部分,按下列第 種方式分配:
1、按照相關業主專有部分占物業管理區域內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2、支付補充物業服務費用;
3、 。
(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至少每 年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全體業主共有部分、部分業主共有部分物業經營所得收益的收支情況,接受業主的監督。
(七)業主拒付物業服務費用、不繳存專項維修資金的,不得享有經營物業共有部分業主所得收益的分配。
(八)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專有部分,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第六條 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部分屬建設單位所有:
1、未出售的地下停車場(庫);
2、 ;
3、 。
第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調整)
確需要劃分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由業主代表或業主委員會向物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征求業主、居民(村民)委員會的意見,經相應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后進行劃分,并在相應區域內公告。
第八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規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九條 在業主大會成立前,由建設單位 依法通過 (協議、招投標)方式選聘的 (物業服務企業名稱),依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前期物業服務。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內容作為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訂立的物業買賣合同內容之一。物業買受人應當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十條 各業主同意,物業服務費采取 (包干制/酬金制)方式;按房屋建筑面積計算;已竣工驗收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全額承擔。建設單位與業主按照約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業的,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承擔。
物業服務收費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每年 月 日向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并接受審計監督;審計監督的實施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另行約定。
業主與使用人約定由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責任。
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專項服務、特約服務的,其費用由雙方約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物業服務項目及其收費標準。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應當保持相對穩定。有下列情形,需要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應當經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一)公共服務產品能耗價格調整的;
(二)業主要求物業服務內容和物業服務等級變動的;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設備維修養護費用調整的;
(四)其他政策性費用調整的。
第十二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供水、供電、供氣等有關專業經營單位提供產品服務的費用,業主專有部分使用的,由業主承擔;物業服務企業使用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部分業主或者全體業主共同使用的,由相關業主共同分擔。
供水、供電、供氣等專業經營單位按照國家核準的價格、計量裝置的記錄和合同約定向產權分割后的最終用戶計收有關費用,用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交納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供水、供電、供氣、信息、環衛等專業單位的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應當公示委托合同,業主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相關供用合同、委托合同的約定向物業服務企業按時足額交納水、電、氣、信息、環衛等費用,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拒交上述費用。業主拖欠、拒交上述費用的,應按本規約的相關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后應當將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的所有權移交給組織安裝施工的專業經營單位,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接收并承擔維修、養護、更新和管理的責任。
專變(配)電、二次供水、燃氣調壓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的維護、保養等費用,由專業經營單位承擔,不得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發生故障或損壞時,專業經營單位應當及時進行維修、養護、更新,物業服務企業、業主應當予以配合。
專業經營單位可以將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等事宜委托給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照委托合同向專業經營單位收取報酬。
第十三條 各業主同意,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一)交付的房屋專有部分面積達到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 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數達到總套數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首套房屋交付已滿兩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數達到總套數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物業服務企業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內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到期前90天。
業主大會由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召開、籌備組的組成、首屆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產生、委員候選人的產生辦法等,按《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執行。
籌備組工作經費和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經費應當由建設單位承擔。
前期物業服務中,業主拒付物業服務費用、不繳存專項維修資金的,不享有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十四條 各業主同意,在物業使用和維護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本規約約定及業主共同決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效能發揮、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以及設施設備維修、房屋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維護、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第十五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使用人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本物業管理區域《房屋使用說明書》的約定,并按照下列規定使用物業:
(一)不得擅自將住宅、車庫或者其他附屬設施改變為餐飲、娛樂、辦公、倉儲等經營性用房。確需改變使用性質的,須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書面同意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依法改變住宅用房使用性質的,該業主須從該房屋取得使用性質改變批文或該房屋實際改變使用性質之日起,按照本商業物業服務費收取標準進行交納。
(二)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時,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工程開工前,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并與其簽訂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禁止的行為,不得影響相鄰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動配合物業服務企業依據有關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檢查;
(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施工期間應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避免施工過程中對相鄰業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響,晚間 時至次日上午 時和節假日,不得從事敲、鑿、鋸、鉆等產生嚴重噪聲的施工;
(四)業主、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由業主、物業使用人負責清理和外運。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外運的,應當在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中約定外運的費用。
(五)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應及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造成相鄰業主財產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六)安裝空調,應當按照房屋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未預留位置的,按照有關規定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
(七)合理使用水、電、氣、信息、環衛等共有設施設備,不擅自拆改相關管線、設備;
(八)使用電梯,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電梯使用管理規定。低樓層、底層業主/物業使用人雖然較少使用或不使用電梯,但應對電梯的使用、維護承擔與其他業主同等的責任,不得以使用較少或不使用為由不承擔或少承擔相關費用。
(九)不得擅自圈占公共廣場、道路和綠地,不在公共綠地種植蔬菜、花草樹木或搭花架等。
(十) 不得擅自使用公共場所、公用水電作任何商業或私人用途。
(十一)不在本物業的垃圾箱(站)翻揀垃圾;不晾曬、煎熬產生惡臭、刺激性氣味或嚴重煙塵的物質。
(十二)停放車輛,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內車輛停放有關規定; ;
(十三)封閉陽臺等應統一材料材質、顏色和款式, ;
(十四) ;
(十五) ;
(十六)法律、法規政策的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 業主、使用人在使用物業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等行為;
(二)違章搭建建筑物和構筑物等行為;
(三)擅自改變房屋建筑及其設施設備外貌(含外墻、外門窗、陽臺等部位設施的顏色、形狀和規格);
(四)侵占、損壞樓道、公共園林綠地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等行為;
(五)擅自改變房屋、綠地使用性質等行為;
(六)隨意堆放、傾倒垃圾、雜物、高空拋物等行為;
(七)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異味、危險物質及敞放、敞養家禽、寵物,影響公共環境等行為;
(八)占用消防通道、封堵出入口通道等行為;
(九)超過規定標準排放噪聲或產生振動,影響居民生活的行為;
(十)影響市容觀瞻或本物業外觀的亂貼、亂掛、亂寫、亂畫、亂刻、亂涂、設立廣告牌等;
(十一)隨意停放車輛,鳴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十二)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墻上安裝遮陽光簾、遮篷、花架等其他結構,不按指定位置安裝空調外機且不進行滴水處理;
(十三)使用電梯時超載、運載粗重物品,在轎廂內吸煙、張貼、涂畫或損傷內壁;
(十四)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為;
(十五) ;
(十六) ;
(十七)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業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規定維修養護物業:
(一)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不侵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對專有部分的有關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的,應與物業服務企業就委托事項達成一致并自行支付相應費用。
(二)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服務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配合;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維修并承擔賠償責任;
(三)因業主專有部分出現危害安全、影響容貌、妨礙公共利益及其他影響物業正常使用情形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按建筑整體設計要求及時養護、維修、整治,相鄰物業業主應當提供便利;
(四)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須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申請,經書面同意后方可實施,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五)物業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隱患,已經或者即將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責任人應當及時消除隱患。責任人不履行或者無法履行應急維修義務,且需進入物業專有部位應急維修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在通知公安機關、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等3名以上人員到場見證下實施應急維修,維修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六)發生下列情況時,全體業主授權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組織維修、更新或者采取應急防范措施,同時由物業服務企業向物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經核準后其費用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事后應當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向全體業主書面說明費用使用明細賬目等情況:
1、屋面防水損壞造成滲漏的;
2、電梯、消防、安防等共用設施設備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
3、樓體外墻墻面有脫落危險,危及人身安全的;
4、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5、其他危及公共安全和物業使用功能的緊急情況。
(七)當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共有部分維修養護時,相關業主應予以配合;有造成本物業共有部分或其他業主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損壞的,由造成損壞的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物業保修期屆滿后,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的維護、維修、保養和管理責任,由業主共同承擔。共有物業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共有該物業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物業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為及時修繕小區公共設施設備,避免出現安全隱患、影響正常使用,由全體業主一致同意由物業服務企業報請轄區街道辦事處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由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費用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專項維修資金的開支范圍,執行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九條 (一)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和使用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專項維修資金應當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存入銀行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按幢立賬、按戶核算。
(三)業主轉讓物業時,其交存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予退還,一并轉讓給物業買受人。
(四)乙方每年至少公布一次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二十條 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專有部分時,須將本規約作為物業專有部分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的附件。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專有部分后,當事人應當于物業專有部分買賣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將物業專有部分轉讓或者出租情況和通訊方式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房屋出租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及物業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無論出租或轉租的,業主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房屋出租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原設計功能和布局,不得對房屋進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轉租,或將廚房、衛生間、不分門進出的客廳改成臥室出租或轉租。
對違反本規約出租或轉租的,物業服務企業可書面責成業主、使用人立即終止租賃行為。
業主轉讓物業專有部分,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結清物業服務費、物業服務資金、專項維修資金;出租物業,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二十一條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有效的聯系地址、通訊方式及緊急情況聯系人姓名、聯系方式,發生變更后應及時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二條 業主、使用人在物業使用過程中,有違反本規約物業使用禁止行為的,其他業主、使用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受侵害的相關業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業主、使用人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等相關部門、單位做好本物業管理區域內計劃生育、流動人口、寵物管理、治安消防、交通秩序、環境衛生等工作;對于相關部門進入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監督檢查、行政執法的,業主、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不得阻撓。
第二十四條 業主未按規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收交情況,并注明欠交費用的業主房門號進行催討;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 :
(一)依法向物業所在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健全管理制度,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各項服務工作,為業主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服務。
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服務中,授予物業服務企業以下權利: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本規約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制定必要的規章制度,并督促業主、使用人遵守、執行;
(二)采取勸阻、書面通知、上報政府主管部門等方式制止業主、使用人違反本規約的行為,具體措施的采取由物業服務企業決定;對業主、使用人違反本規約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制止無效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禁止施工人員、施工工具、裝修材料等進入本物業管理區域;
2、 ;
3、 ;
4、 ;
(三)向欠費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追繳物業服務費等各項費用。
(四)對業主共有車位,物業服務企業可根據業主大會的決議和實際情況決定采取固定或非固定車位等車輛停放模式,合理劃分停車區域。
(五)對室內向外拋擲物品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勸告、制止;
(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大件物品的搬出進行登記并向業主核實。
(七)占用共用部位應征得共有產權業主同意并知會物業服務企業,否則物業服務企業有權清理。
(八)對不按規定停放車輛的,物業服務企業應要求整改。
(九)由物業服務企業代表全體業主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承接查驗。
(十) ;
(十一) 。
第二十六條 前期物業服務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組織下,根據業主的共同決定依法另行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一)物業服務企業違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繼續從事物業服務活動,致使不能完成合同約定的服務事項和質量的;
(二)物業服務企業提出解除合同;
(三)物業服務企業因解散、破產等原因無法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
因物業服務企業突然撤離等原因,無法及時另聘新物業服務企業的,在另聘新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業主可以請求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定物業服務企業臨時代管;臨時代管期間的物業服務費用,按照臨時代管前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費用標準執行,并由全體業主按照其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擔。
第二十七條 業主、使用人違反本規約規定,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物業服務企業有權要求其改正;業主、使用人拒不改正的,應承擔以下違約責任:
(一)向全體業主或相關業主支付違約金 ;
(二)損害賠償;
(三) ;
第二十八條 使用人違反本規約的,相關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九條 業主之間因本規約發生的糾紛,協商不成的,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采取以下 方式解決:
(一)依法向物業所在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二)向物業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物業管理糾紛而引起的民事訴訟,其費用由參加訴訟的業主依法承擔;屬共同訴訟的,經業主授權,推薦訴訟代表人具體實施,訴訟費用由參加共同訴訟的業主依法共同承擔。
第三十條 本規約由建設單位根據四川省示范文本制定,建設單位在銷售商品房時應向商品房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
商品房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書面承諾遵守本規約。
第三十一條 本規約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各業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約束力。物業的所有人發生變更時,規約的效力及于物業的繼受人。物業使用人包括但不限于:業主及家人、租戶及家人、物業使用人的訪客、物業使用人的雇傭人員等。
本規約自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首套物業銷售之日( 年 月 日)起生效,至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依法召開并表決通過《管理規約》后終止。
第三十二條 本規約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附件,由建設單位和買受人各執一份;并由建設單位報送至物業轄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附件1:
基本情況
一、建設單位的基本情況
(一)企業名稱:
(二)注冊所在地:
(三)法定代表人:
(四)聯系電話:
(五)通訊地址:
二、物業服務企業的基本情況
(一)企業名稱:
(二)注冊所在地:
(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四)資質等級:
(五)聯系電話:
(六)通訊地址:
三、買受人的基本情況
(一)買受人姓名:
(二)身份證號碼:
(三)物業類型:
(四)建筑面積:
(五)座落位置: 幢 [座][單元] 號;
(六)聯系電話:
(七)通訊地址:
附件2:
承 諾 書
本人(單位)已詳細閱讀并理解 建設單位制定的本《臨時管理規約》,同意遵守本規約內的一切條款,如有違約,愿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特簽署本承諾書。
買受人簽章:
年 月 日
篇2:寧波市西城春天臨時管理規約
寧波市西城春天臨時管理規約
一、根椐《全國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建設單位在銷售本物業前,制定本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二、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受建設單位委托所擬定的《業主臨時管理規約》,物業買受人予以書面承諾,表示對本《業主臨時管理規約》內容的認可。
三、本臨時規約對建設單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四、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臨時規約一致。
五、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基本情況:
1、物業名稱:西城春天;座落位置;高橋鎮宋家漕村;物業類型:多層住宅;
建筑面積:13600 平方米。
2、物業管理區域四至:東至;企業廠房 南至:望童路 西至:海曙區空地
北至:海曙區空地
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
1、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筑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戶外墻面、屋面等;
2、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設備設施,包括該幢建筑物內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照明設施、消防設施、避雷設施等;
3、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備設施,包括圍墻、池井、照明設施、共用設備設施使用的房屋、物業管理用房、小區智能化系統等;
4、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半地下室停車位、地面機械停車位權屬為建設單位所有。
七、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八、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系。
九、業主應按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征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后,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十、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并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業主應按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禁止行為。
十一、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和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裝修施工時間為7:00─19:00,其它時間及午休時間不得施工。
十二、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利的,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十三、業主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的位置的,應按物業管理單位指定的位置安裝,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十四、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行駛和停車規定。
十五、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1、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破壞房屋外觀,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及違章搭建;
2、占用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擅自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設備;
3、在非指定位置及室內排污管線傾到或拋棄垃圾、雜物;
4、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發出超標噪聲;
5、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懸掛、張貼、刻畫等;
6、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十六、業主對物業專用部份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利。
十七、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用部份時,業主或物業管理企業應時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的配合;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的進行造成物業損失及其他損失的,應負承擔賠償責任。
十八、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但無法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管理企業可采取應急措施。
十九、因維修養護物業或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道、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建設單位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二十、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二十一、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本物業保修責任。建設單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拒絕維修或拖延維修,業主或物業管理企業可以自行委托他人維修,維修費用及維修期間造成的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二十二、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服務活動中授予物業管理企業以下權利:
1、 根據本臨時管理規約配合建設單位制訂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備設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
制度;2、以批評、規勸、公示、暫扣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使用人違反本臨時規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二十三、建設單位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設置公告欄,用于張貼物業管理規章制度、告知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通知、公告等。
二十四、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采取包干制方式,地面停車位停車費納入物業管理成本,費用收入歸物業公司所有。物業服務費用是物業服務活動正常開展的基礎,涉及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并積極倡導欠費業主履行交納物業服務用的義務。
二十五、業主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關于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約定,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依據本臨時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十六、業主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關于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導致全體業計共同利益受損的,其他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依據本臨時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十七、建設單位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約定義務,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向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也可依據本臨時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十八、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提前通知物業管理企業,并要求物業繼受人簽署遵守本臨時管理規約承諾書或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承諾遵守本臨時管理規約。
二十九、本臨時管理規約由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各執一份。
三十、本臨時管理規約自首位物業買受人承諾之日起生效,至業主大會制訂的《管理規約》生效之日終止。
承諾書
本人為“西城春天”住宅小區物業買受人,為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本人承諾如下:
1、確認已詳細閱讀寧波君恒房地產開發公司、寧波中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制訂的“西城春天”業主臨時規約;
2、同意遵守并倡導其他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本臨時規約;
3、本人同意承擔違反本臨時規約的相應責任,并同意對該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4、本人同意轉讓物業時取得物業繼受人簽署的本臨時管理規約的承諾書,并送交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未收到繼受人承諾書前,本承諾書繼續有效。
承諾人:
年 月日
篇3:寧波市水木清華住宅小區臨時管理規約
寧波市水木清華住宅小區臨時管理規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木清華住宅小區的管理,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所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據國家《物業管理條例》和浙江省、寧波市物業管理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約。
第二條 本臨時管理規約由寧波杉杉鴻發置業有限公司制定,經轄區物業主管部門備案后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
寧波杉杉鴻發置業有限公司在物業銷售前已將本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
第三條 本臨時管理規約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第四條 寧波杉杉鴻發置業有限公司與寧波中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臨時管理規約一致。
第二章物業基本情況
第五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 水木清華;
座落位置 位于鄞州區集仕港鎮望春工業園區;
物業類型住宅小區;
建筑面積約122779平方米。
第六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1、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筑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走廊、戶外墻面、屋面、公共進戶門等;
2、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圍墻、池井、照明設施、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物業管理用房等;
3、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約定的其他由全體業主共有的部分和設施。
第三章物業的裝修
第七條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將裝修項目、裝修部位、裝修時間等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是否需要報送備案等事項書面告知業主或者非業主使用人。在裝修過程中,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應:
1、交納裝修履約保證金和裝修垃圾清運費。
2、裝修房屋過程中,應當注意保護建筑物的墻、柱、梁等結構體系,防止危及房屋的承重、抗風抗震及抗滲水能力;裝修材料應分散堆放。
3、業主應按裝修協議的約定從事裝修行為,遵守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修的禁止行為。
第八條房屋裝修時應考慮到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突出體現物業保值增值的長期功能。各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裝修房屋時,應自覺遵守《寧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按規定進行裝修。同時接受房管部門或物業服務企業對裝修房屋活動的檢查、指導和監督,以免給物業整體設計帶來破壞而影響自身利益。
第九條在裝飾裝修中禁止下列行為:
1、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外貌(含外墻、外門窗、陽臺等部位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等;加裝外墻墻檐或公共進戶門;
2、對房屋的內外承重墻、梁、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3、擅自占用或損壞樓梯、通道、房屋、平臺、道路、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公用設施及場地;
4、違法搭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如:在房屋頂面上加層建房搭棚、安裝衛星接收器、燃油鍋爐);
5、擅自拆除、截斷、改變、連接、改造供電、供水、供氣、供暖、有線電視、通訊、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設施;
6、違反規定擅自開挖地坪、破墻開門;
7、將不具備防水要求的房屋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8、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
9、在樓面上鑿槽安裝各類管道,包括在樓面上鑿孔、打洞、砌墻或超標準增大荷載;
10、不得高空拋物;
11、不得影響市容觀瞻或擅自在本物業外觀亂搭、亂貼、亂掛、設立廣告牌等;
12、不得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13、室內不得制造超標準噪聲,包括大音量播放電視、音響,舉行喧鬧的聚會、舞會,機器設備噪聲等;
14、不得在公共場地、設施、綠化帶上晾曬衣物;
15、法律、法規及規章中禁止的其它行為。
第十條 對本物業外立面裝修,遵守以下規定:
1、保持原外立面設計狀態,不任意改變或安裝其他構件和設施;
2、陽臺不得私自封閉,如需封閉需經物業服務企業同意,并在保持原有建筑風格的基礎上,按統一式樣、規格、顏色封閉;
3、露臺不得違章搭建;
4、空調外機安裝在原設計位置或物業管理企業指定位置,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5、安裝防盜窗(柵)的,應將防盜窗(柵)安裝在窗內側;
6、晾衣架設置不得突出外立面;不安裝花架、雨蓬;
7、不得改變公共部位原有設計;
8、公共進戶門處不得擅自加裝門等設施;
9、沿街商鋪廣告牌按原有定位及尺寸安裝,不得另行安裝;
10、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
為保證業主的正常休息,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裝飾裝修施工時間如下,其他時間不得施工:
集中裝修期間07:00時——21:00時;
集中裝修期限后周一至周五07:30時——18:00時;
其中節假日施工時間為08:00時——12:00時
14:00時——18:00時,
進行高噪音、大灰塵、有異味裝修施工作業時間為
09:00時——11:00時,
14:00時——17:00時;
節假日不得從事敲、鑿、鋸、鉆等產生嚴重噪聲的施工。
第十二條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章物業的使用
第十三條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十四條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系。
第十五條業主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征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后,報有關
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第十六條 各業主、使用人在物業使用中,除遵守國家、省和寧波市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
1、私設攤點、跨門營業;在店鋪外的走廊上放置雜物等物品;
2、在非指定位置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和高空拋物;
3、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上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亂懸掛;
4、影響市容觀瞻的亂搭、亂掛、設立廣告牌;店面招牌的設置應符合物業的整體美觀并經相關職能部門審批后進行設置;
5、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等,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
6、踐踏、占用、擅自改變、破壞環境綠化用地(將綠化擅自改為私家花園);損壞園林建筑小品,在樹上刻畫、拉繩(鐵絲)曬衣服等;
7、聚眾喧鬧、噪聲憂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為;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七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行駛和停車規則。
1、22座以上客車、貨車(如有搬家等特殊情況,需經物業管理處同意后,方可進入)以及載有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的車輛禁止進入小區;
2、機動車輛在小區內行駛,時速不得超過 5 公里,禁止鳴號、試車、修車、練車;
3、機動車應在專門的車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蓋、人行道和綠化等場地停放;
4、使用停車位的業主,應承擔車位的綜合服務費或租賃費,且車位僅可作停放車輛之用,不得自行在車位上安裝任何設置;停放期間,防盜報警器應使用靜音,發生噪音應迅速解除;
5、有私家車位(庫)的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應將機動車停入私家車位(庫),不得停放于公共車位、公共通道及道路;若確有臨時性停車需要的,停放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裝卸貨、搬家等特殊情況除外)。
第十八條業主在出租物業時,不得拆改衛生間、廚房及供電、供水、供氣等設施;不得在屋內增設衛生間、廚房等;不得改變車棚、車庫的使用性質;不得群租。
第十九條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寵物,應遵守有關養犬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應遵守以下約定:
1、在犬只外出時應為犬只戴防護口罩、佩束犬鏈,并由成年人牽領、看管,即時清除犬只排出的糞便。
2、因寵物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所造成的一切人身傷害或對公共財產、其他業主的財產損失的,由寵物飼養人負責。
3、遇重大疫情時,寵物飼養人應積極配合政府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的衛生防疫措施。
第五章物業的維修養護
第二十條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服務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的配合。
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的進行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修復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但無法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向相鄰業主說明情況,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會或派出所)的監督下,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事后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并做好善后工作,同時由此引起的損失由受益人負責。
第二十三條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綠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應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及社區居委會,并征得相關業主同意后報相關職能部門審批,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二十四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二十五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按規定繳存、使用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六章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六條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授予物業服務企業以下權利:
1、根據本臨時管理規約配合物業服務企業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2、以批評、規勸、公示、宣傳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設置公告欄,用于張貼物業管理規章制度,以及應告知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八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采取包干制方式。業主應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各項物業服務費。
業主未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并按合同或協議要求支付滯納金,業主逾期仍不交付的,業主委員會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欠交費用的業主姓名、樓座房號進行催繳;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九條業主在辦理交付手續后或在符合交付條件而由于業主自身原因延遲交付的,不論是空置或業主沒有入住使用,業主均應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全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之外的特約服務的,其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另行約定。
第三十條業主出租物業,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負連帶責任。轉讓物業的,業主應與物業服務企業結清各項費用。
第三十一條物業服務費用是物業服務活動正常開展的基礎,涉及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積極倡導欠費業主履行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
第六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 業主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關于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約定,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及其他損失的,其他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據本臨時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 業主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關于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導致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受損的,其他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據本臨時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未能履行本臨時管理規約約定義務的,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可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也可根據本臨時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臨時管理規約所稱物業的專有部分,是指由單個業主獨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第三十六條本臨時管理規約所稱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單個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屬于多個或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第三十七條 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提前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企業,并要求物業繼受人簽署本臨時管理規約承諾書或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承諾遵守本臨時管理規約。
第三十八條本臨時管理規約由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和每位業主各執一份。
第三十九條 本臨時管理規約自首位物業買受人承諾之日起生效,至業主大會制定的《管理規約》生效之日終止。
承 諾 書
本人為(物業名稱及具體位置,以下稱該物業)的買受人,為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本人聲明如下:
一、確認已詳細閱讀 寧波杉杉鴻發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單位)制定的“水木清華住宅小區 業主臨時管理規約”(以下稱“本臨時管理規約”);
二、同意遵守并倡導其他業主及物業使用人遵守本臨時管理規約;
三、本人同意承擔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的相應責任,并同意對該物業的使用人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四、本人同意轉讓該物業時取得物業繼受人簽署的本
臨時管理規約承諾書并送交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收到物業繼受人簽署的承諾書前,本承諾繼續有效。承諾人(簽章或簽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