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園區臨時管理規約范本(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本臨時公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第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本臨時公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對本臨時公約予以的書面承諾,表示對本臨時公約內容的認可。
第三條本臨時公約對建設單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第四條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臨時公約一致。
第二章物業基本情況
第五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業類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業管理區域四至:
東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
1、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筑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戶外墻面、屋面、、、等;
2、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設施設備,包括該幢建筑物內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電梯、冷暖設施、照明設施、消防設施、避雷設施、、、等;
3、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圍墻、池井、照明設施、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物業管理用房、、、等。
第七條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根據物業買賣合同,以下部位和設施設備為建設單位所有:
1、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單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設施設備的所有權,不得影響物業買受人正常使用物業。
第三章物業的使用
第八條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九條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系。
第十條業主應按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征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后,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第十一條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并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業主應按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
第十二條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
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裝飾裝修施工時間為_____________,其他時間不得施工。
第十三條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業主應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水、電、氣、暖等共用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條業主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物業管理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并按
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第十六條業主及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行駛和停車規則。
第十八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1、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
2、占用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擅自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設備;
3、違章搭建、私設攤點;
4、在非指定位置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
5、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發出超標噪聲;
6、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涂改、刻畫;
7、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8、______________________;
9、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動物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并應遵守以下約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物業的維修養護
第二十條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管理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的配合。
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的進行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修復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但無法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管理企業可向相鄰業主說明情況,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會或派出所或_______)的監督下,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事后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條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建設單位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二十四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拒絕修復或拖延修復的,業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按規定繳存、使用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五章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七條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授予物業管理企業以下權利:
1、根據本臨時公約配合建設單位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2、以批評、規勸、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臨時公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3、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設置公告欄,用于張貼物業管理規章制度,以及應告知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九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業主應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
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是物業服務活動正常開展的基礎,涉及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積極倡導欠費業主履行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
第三十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第六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業主違反本臨時公約關于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約定,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及其他損失的,其他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依據本臨時公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業主違反本臨時公約關于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導致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受損的,其他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依據本臨時公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建設單位未能履行本臨時公約約定義務的,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也可根據本臨時公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臨時公約所稱物業的專有部分,是指由單個業主獨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本臨時公約所稱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單個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屬于多個或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第三十五條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提前書面通知物業管理企業,并要求物業繼受人簽署本臨時公約承諾書或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承諾遵守本臨時公約。
第三十六條本臨時公約由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和每位業主各執一份。
第三十七條本臨時公約自首位物業買受人承諾之日起生效,至業主大會制定的《業主公約》生效之日終止。
承諾書
本人為___________
___________(物業名稱及具體位置,以下稱該物業)的買受人,為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本人聲明如下:一、確認已詳細閱讀______________(建設單位)制定的“______________(項目名稱)業主臨時公約”(以下稱“本臨時公約”);
二、同意遵守并倡導其他業主及物業使用人遵守本臨時公約;
三、本人同意承擔違反本臨時公約的相應責任,并同意對該物業的使用人違反本臨時公約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四、本人同意轉讓該物業時取得物業繼受人簽署的本臨時公約承諾書并送交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收到物業繼受人簽署的承諾書前,本承諾繼續有效。
承諾人(簽章)
年月日
《臨時管理規約(示范文本)》使用說明
1、本示范文本僅供建設單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參考使用。
2、建設單位可對本示范文本的條款內容進行選擇、修改、增補或刪減。
3、本示范文本第三條、第三十七條所稱業主是指擁有房屋所有權的房屋買受人,其他條款所稱業主是指擁有房屋所有權的建設單位和房屋買受人
篇2:寧波市西城春天臨時管理規約
寧波市西城春天臨時管理規約
一、根椐《全國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建設單位在銷售本物業前,制定本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二、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受建設單位委托所擬定的《業主臨時管理規約》,物業買受人予以書面承諾,表示對本《業主臨時管理規約》內容的認可。
三、本臨時規約對建設單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四、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臨時規約一致。
五、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基本情況:
1、物業名稱:西城春天;座落位置;高橋鎮宋家漕村;物業類型:多層住宅;
建筑面積:13600 平方米。
2、物業管理區域四至:東至;企業廠房 南至:望童路 西至:海曙區空地
北至:海曙區空地
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
1、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筑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戶外墻面、屋面等;
2、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設備設施,包括該幢建筑物內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照明設施、消防設施、避雷設施等;
3、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備設施,包括圍墻、池井、照明設施、共用設備設施使用的房屋、物業管理用房、小區智能化系統等;
4、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半地下室停車位、地面機械停車位權屬為建設單位所有。
七、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八、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系。
九、業主應按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征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后,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十、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并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業主應按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禁止行為。
十一、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和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裝修施工時間為7:00─19:00,其它時間及午休時間不得施工。
十二、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利的,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十三、業主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的位置的,應按物業管理單位指定的位置安裝,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十四、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行駛和停車規定。
十五、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1、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破壞房屋外觀,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及違章搭建;
2、占用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擅自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設備;
3、在非指定位置及室內排污管線傾到或拋棄垃圾、雜物;
4、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發出超標噪聲;
5、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懸掛、張貼、刻畫等;
6、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十六、業主對物業專用部份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利。
十七、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用部份時,業主或物業管理企業應時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的配合;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的進行造成物業損失及其他損失的,應負承擔賠償責任。
十八、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但無法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管理企業可采取應急措施。
十九、因維修養護物業或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道、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建設單位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二十、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二十一、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本物業保修責任。建設單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拒絕維修或拖延維修,業主或物業管理企業可以自行委托他人維修,維修費用及維修期間造成的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二十二、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服務活動中授予物業管理企業以下權利:
1、 根據本臨時管理規約配合建設單位制訂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備設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
制度;2、以批評、規勸、公示、暫扣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使用人違反本臨時規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二十三、建設單位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設置公告欄,用于張貼物業管理規章制度、告知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通知、公告等。
二十四、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采取包干制方式,地面停車位停車費納入物業管理成本,費用收入歸物業公司所有。物業服務費用是物業服務活動正常開展的基礎,涉及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并積極倡導欠費業主履行交納物業服務用的義務。
二十五、業主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關于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約定,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依據本臨時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十六、業主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關于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導致全體業計共同利益受損的,其他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依據本臨時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十七、建設單位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約定義務,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向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也可依據本臨時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十八、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提前通知物業管理企業,并要求物業繼受人簽署遵守本臨時管理規約承諾書或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承諾遵守本臨時管理規約。
二十九、本臨時管理規約由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各執一份。
三十、本臨時管理規約自首位物業買受人承諾之日起生效,至業主大會制訂的《管理規約》生效之日終止。
承諾書
本人為“西城春天”住宅小區物業買受人,為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本人承諾如下:
1、確認已詳細閱讀寧波君恒房地產開發公司、寧波中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制訂的“西城春天”業主臨時規約;
2、同意遵守并倡導其他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本臨時規約;
3、本人同意承擔違反本臨時規約的相應責任,并同意對該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4、本人同意轉讓物業時取得物業繼受人簽署的本臨時管理規約的承諾書,并送交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未收到繼受人承諾書前,本承諾書繼續有效。
承諾人:
年 月日
篇3:寧波市水木清華住宅小區臨時管理規約
寧波市水木清華住宅小區臨時管理規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木清華住宅小區的管理,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所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據國家《物業管理條例》和浙江省、寧波市物業管理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約。
第二條 本臨時管理規約由寧波杉杉鴻發置業有限公司制定,經轄區物業主管部門備案后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
寧波杉杉鴻發置業有限公司在物業銷售前已將本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
第三條 本臨時管理規約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第四條 寧波杉杉鴻發置業有限公司與寧波中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臨時管理規約一致。
第二章物業基本情況
第五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 水木清華;
座落位置 位于鄞州區集仕港鎮望春工業園區;
物業類型住宅小區;
建筑面積約122779平方米。
第六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1、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筑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走廊、戶外墻面、屋面、公共進戶門等;
2、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圍墻、池井、照明設施、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物業管理用房等;
3、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約定的其他由全體業主共有的部分和設施。
第三章物業的裝修
第七條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將裝修項目、裝修部位、裝修時間等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是否需要報送備案等事項書面告知業主或者非業主使用人。在裝修過程中,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應:
1、交納裝修履約保證金和裝修垃圾清運費。
2、裝修房屋過程中,應當注意保護建筑物的墻、柱、梁等結構體系,防止危及房屋的承重、抗風抗震及抗滲水能力;裝修材料應分散堆放。
3、業主應按裝修協議的約定從事裝修行為,遵守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修的禁止行為。
第八條房屋裝修時應考慮到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突出體現物業保值增值的長期功能。各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裝修房屋時,應自覺遵守《寧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按規定進行裝修。同時接受房管部門或物業服務企業對裝修房屋活動的檢查、指導和監督,以免給物業整體設計帶來破壞而影響自身利益。
第九條在裝飾裝修中禁止下列行為:
1、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外貌(含外墻、外門窗、陽臺等部位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等;加裝外墻墻檐或公共進戶門;
2、對房屋的內外承重墻、梁、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3、擅自占用或損壞樓梯、通道、房屋、平臺、道路、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公用設施及場地;
4、違法搭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如:在房屋頂面上加層建房搭棚、安裝衛星接收器、燃油鍋爐);
5、擅自拆除、截斷、改變、連接、改造供電、供水、供氣、供暖、有線電視、通訊、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設施;
6、違反規定擅自開挖地坪、破墻開門;
7、將不具備防水要求的房屋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8、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
9、在樓面上鑿槽安裝各類管道,包括在樓面上鑿孔、打洞、砌墻或超標準增大荷載;
10、不得高空拋物;
11、不得影響市容觀瞻或擅自在本物業外觀亂搭、亂貼、亂掛、設立廣告牌等;
12、不得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13、室內不得制造超標準噪聲,包括大音量播放電視、音響,舉行喧鬧的聚會、舞會,機器設備噪聲等;
14、不得在公共場地、設施、綠化帶上晾曬衣物;
15、法律、法規及規章中禁止的其它行為。
第十條 對本物業外立面裝修,遵守以下規定:
1、保持原外立面設計狀態,不任意改變或安裝其他構件和設施;
2、陽臺不得私自封閉,如需封閉需經物業服務企業同意,并在保持原有建筑風格的基礎上,按統一式樣、規格、顏色封閉;
3、露臺不得違章搭建;
4、空調外機安裝在原設計位置或物業管理企業指定位置,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5、安裝防盜窗(柵)的,應將防盜窗(柵)安裝在窗內側;
6、晾衣架設置不得突出外立面;不安裝花架、雨蓬;
7、不得改變公共部位原有設計;
8、公共進戶門處不得擅自加裝門等設施;
9、沿街商鋪廣告牌按原有定位及尺寸安裝,不得另行安裝;
10、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
為保證業主的正常休息,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裝飾裝修施工時間如下,其他時間不得施工:
集中裝修期間07:00時——21:00時;
集中裝修期限后周一至周五07:30時——18:00時;
其中節假日施工時間為08:00時——12:00時
14:00時——18:00時,
進行高噪音、大灰塵、有異味裝修施工作業時間為
09:00時——11:00時,
14:00時——17:00時;
節假日不得從事敲、鑿、鋸、鉆等產生嚴重噪聲的施工。
第十二條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章物業的使用
第十三條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十四條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系。
第十五條業主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征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后,報有關
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第十六條 各業主、使用人在物業使用中,除遵守國家、省和寧波市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
1、私設攤點、跨門營業;在店鋪外的走廊上放置雜物等物品;
2、在非指定位置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和高空拋物;
3、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上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亂懸掛;
4、影響市容觀瞻的亂搭、亂掛、設立廣告牌;店面招牌的設置應符合物業的整體美觀并經相關職能部門審批后進行設置;
5、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等,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
6、踐踏、占用、擅自改變、破壞環境綠化用地(將綠化擅自改為私家花園);損壞園林建筑小品,在樹上刻畫、拉繩(鐵絲)曬衣服等;
7、聚眾喧鬧、噪聲憂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為;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七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行駛和停車規則。
1、22座以上客車、貨車(如有搬家等特殊情況,需經物業管理處同意后,方可進入)以及載有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的車輛禁止進入小區;
2、機動車輛在小區內行駛,時速不得超過 5 公里,禁止鳴號、試車、修車、練車;
3、機動車應在專門的車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蓋、人行道和綠化等場地停放;
4、使用停車位的業主,應承擔車位的綜合服務費或租賃費,且車位僅可作停放車輛之用,不得自行在車位上安裝任何設置;停放期間,防盜報警器應使用靜音,發生噪音應迅速解除;
5、有私家車位(庫)的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應將機動車停入私家車位(庫),不得停放于公共車位、公共通道及道路;若確有臨時性停車需要的,停放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裝卸貨、搬家等特殊情況除外)。
第十八條業主在出租物業時,不得拆改衛生間、廚房及供電、供水、供氣等設施;不得在屋內增設衛生間、廚房等;不得改變車棚、車庫的使用性質;不得群租。
第十九條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寵物,應遵守有關養犬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應遵守以下約定:
1、在犬只外出時應為犬只戴防護口罩、佩束犬鏈,并由成年人牽領、看管,即時清除犬只排出的糞便。
2、因寵物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所造成的一切人身傷害或對公共財產、其他業主的財產損失的,由寵物飼養人負責。
3、遇重大疫情時,寵物飼養人應積極配合政府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的衛生防疫措施。
第五章物業的維修養護
第二十條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服務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的配合。
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的進行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修復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但無法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向相鄰業主說明情況,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會或派出所)的監督下,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事后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并做好善后工作,同時由此引起的損失由受益人負責。
第二十三條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綠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應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及社區居委會,并征得相關業主同意后報相關職能部門審批,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二十四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二十五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按規定繳存、使用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六章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六條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授予物業服務企業以下權利:
1、根據本臨時管理規約配合物業服務企業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2、以批評、規勸、公示、宣傳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設置公告欄,用于張貼物業管理規章制度,以及應告知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八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采取包干制方式。業主應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各項物業服務費。
業主未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并按合同或協議要求支付滯納金,業主逾期仍不交付的,業主委員會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欠交費用的業主姓名、樓座房號進行催繳;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九條業主在辦理交付手續后或在符合交付條件而由于業主自身原因延遲交付的,不論是空置或業主沒有入住使用,業主均應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全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之外的特約服務的,其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另行約定。
第三十條業主出租物業,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負連帶責任。轉讓物業的,業主應與物業服務企業結清各項費用。
第三十一條物業服務費用是物業服務活動正常開展的基礎,涉及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積極倡導欠費業主履行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
第六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 業主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關于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約定,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及其他損失的,其他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據本臨時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 業主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關于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導致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受損的,其他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據本臨時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未能履行本臨時管理規約約定義務的,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可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也可根據本臨時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臨時管理規約所稱物業的專有部分,是指由單個業主獨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第三十六條本臨時管理規約所稱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單個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屬于多個或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第三十七條 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提前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企業,并要求物業繼受人簽署本臨時管理規約承諾書或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承諾遵守本臨時管理規約。
第三十八條本臨時管理規約由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和每位業主各執一份。
第三十九條 本臨時管理規約自首位物業買受人承諾之日起生效,至業主大會制定的《管理規約》生效之日終止。
承 諾 書
本人為(物業名稱及具體位置,以下稱該物業)的買受人,為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本人聲明如下:
一、確認已詳細閱讀 寧波杉杉鴻發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單位)制定的“水木清華住宅小區 業主臨時管理規約”(以下稱“本臨時管理規約”);
二、同意遵守并倡導其他業主及物業使用人遵守本臨時管理規約;
三、本人同意承擔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的相應責任,并同意對該物業的使用人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四、本人同意轉讓該物業時取得物業繼受人簽署的本
臨時管理規約承諾書并送交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收到物業繼受人簽署的承諾書前,本承諾繼續有效。承諾人(簽章或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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