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陜西市業主管理規約(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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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陜西市業主管理規約(示范文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______________本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安全、公共環境和公共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營造安全、舒適、文明、和諧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根據《陜西省物業管理條例》及其他法律法規之規定,結合本物業實際,制定業主管理規約(以下簡稱本規約)。對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第二條 本規約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業主應遵守物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約,執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配合物業服務機構的物業服務活動,遵守本物業區域內物業管理的相關規章制度。同時,業主應保證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關人員遵守本規約和相關規定,合理使用物業。

  第三條 本規約由業主大會籌備組擬定;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表決通過,并自通過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業主委員會報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條 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負責監督業主對本規約的遵守。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管理規約一致。

  第二章 物業基本情況

  第五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

  坐落位置:陜西省---------(市、縣)---------區---------路(巷)---------號;

  物業類型:------------------;

  建筑面積:------------------;

  總 戶 數:__________。

  土地宗地號:__________

  物業及配套設施的產權清單: (見附件一)

  物業管理區域四至:

  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第六條 根據《陜西省物業管理條例》及其他法律法規之規定和物業權屬登記(或物業買賣合同)證明,業主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一)由單幢建筑物的相關業主或全體業主共用的部分(位),包括該幢建筑物的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墻面、公共門廳、公共走廊通道、公共樓梯間、水泵間、電表間、電梯間、電話分線間、---------、---------、---------等;

  (二)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設施設備,包括該幢建筑物內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排污泵、電梯、天線、冷暖設施、供電線路、照明設施、消防設施、避雷設施、燃氣管道、郵政信箱、通訊設施、有線電視線路、對講系統、---------、---------、---------等;

  (三)由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共有道路、圍墻、池井、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物業管理用房、綠地、---------、---------、---------等;

  (四)由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設施設備,包括照明設施、垃圾箱(房)、消安防監控系統、配電系統、鍋爐、化糞池、供水系統、公益性文體設施、---------、---------、---------等。

  (五)其他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物業。

  第七條 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權屬登記證明,以下部位和設施設備為建設單位所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單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設施設備的所有權,不得影響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八條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權屬登記(或物業買賣合同)證明,業主對本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以下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一)自用部位,是指門戶以內業主使用的房間、陽臺、天井、庭院以及室內墻面等部位;

  (二)自用設施設備,是指門戶以內業主自用的門窗、衛生潔具和通向總管的供水、排水、供熱、燃氣管道,電線以及水、電、氣戶表等設備。

  第三章 業主應履行的義務

  第九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業主應參加業主大會,協助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以及相關單位在物業管理方面的工作。

  (二)遵守本規約的各項管理規定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

  (三)配合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和管理規約實施的物業管理服務活動;

  遵守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依有關規定和規約訂立的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規章制度;

  (四)執行業主大會決定及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

  (五)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管理服務相關費用;

  (六)承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大中修及更新改造責任;執行業主大會制定的專項維修資金續籌方案;按照規定交存或者續交專項維修資金;

  (七)承擔自用部位、自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責任;

  (八)如果業主所有的房屋長期無人居住或使用,業主應在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登記,說明服務費等費用的支付方式;留下有效通訊地址,以便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送達有關通知、函件等;同時應關好門、窗、水、電、燃氣總閥門等,以確保安全;

  (九)業主應約定與使用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要求使用人遵守本規約的約定,并對其違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十)業主轉讓或出租所擁有的獨立房屋時,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和業主委員會;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十條 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第十一條 業主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以及業主委員會提供詳細有效的聯系地址、通訊方式;在聯系地址、通訊方式發生變更時,應及時通知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和業主委員會;若因業主原因導致的聯系中斷,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業主承擔。

  業主委員會及成員不得泄漏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住址、通訊等個人信息;同時業主委員會應與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在物業服務合同中就本款進行約定。

  第四章 物業的使用

  第十二條 業主使用物業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十三條 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系。

  第十四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按設計用途使用物業,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本管理規約的規定改變房屋使用用途,不得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不得將沒有防水的房間改為衛生間或廚房。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規外,業主應在征得有利害關系的相鄰業主及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書面同意后,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將有關部門審批的資料送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后方可施工或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業主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房屋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則:

  (一)物業使用人或裝飾裝修企業對業主專有部分進行裝飾裝修,必須受業主書面同意或委托,由業主作為裝飾裝修最終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業主、物業使用人和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并按照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的管理協議辦理相關手續,交納裝飾裝修保證金,裝修完畢,按照裝飾裝修協議的約定退還裝修保證金。

  (三)業主應按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不得影響毗鄰房屋的使用安全和相鄰業主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主動配合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依據有關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檢查。

  (四)按規定時間清運裝修垃圾和搬運裝飾裝修材料,并在指定地點放置,不得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

  (五)施工時遵守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對施工人員、施工時間和裝修設備使用等方面的要求。施工人員應按規定辦理臨時出入證,規定裝飾裝修施工時間為________________,施工期間應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避免施工過程中對相鄰業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或工作造成的影響,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時間段,不得從事敲、鑿、鋸、鉆等產生嚴重噪聲的施工。

  (六)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立即停止侵害,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七)安裝空調,應當按照房屋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有關規定或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指定的位置安裝,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八)應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水、電、氣、暖等共用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改相關管線、設備。

  第十六條 業主及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 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制定的車輛行駛和停車規則。車輛停放服務費標準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停車場地占用費標準由業主大會制定。

  第十八條 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專有部分時,須將本規約作為物業專有部分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的附件。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業主將房屋出租時,應當告知并要求承租人遵守物業管理制度和本管理規約。業主轉讓物業時,本管理規約對物業繼受人具有同等約束力。

  (二)業主出租或者轉讓物業后,當事人應當于物業專有部分買賣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 0日內,將物業出租或者轉讓情況和物業使用人或者繼受人的通訊方式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

  (三)業主轉讓物業專有部分,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結清物業服務等相關費用,代收代繳的水、電、暖等費用,專項維修資金等。

  (四)房屋出租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及物業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無論出租或轉租的,業主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五)房屋出租必須符合本市政府有關房屋出租的相關規定。

  (六)對違反本規約出租或轉租的,業主委員會可書面責成業主、使用人立即終止租賃行為。

  (七)業主與承租方簽訂租賃合同時,應就物業管理服務相關費用的繳納義務進行書面約定,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服務相關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十九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在使用物業中,除應遵守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外,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房屋建筑及其設施設備的結構、外貌(含外墻、外門窗、陽臺等部位的設施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對房屋的內外承重墻、梁、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三)占用或損壞樓梯、通道、走廊、屋面、平臺、道路、綠地、物業服務用房、自行車房(棚)以及屬于業主共有的停車場(庫)等共有部分。

  (四)損壞或擅自拆除、截斷、改變、改造供電、供水、供氣、通訊、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設施設備;

  (五)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六)不按規定堆放物品、傾倒垃圾、污水或者拋擲雜物;

  (七)違反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含有放射性物質或超負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險物質及敞放、敞養家禽、寵物,影響公共環境、破壞綠地等;

  (八)踐踏、占用綠化地、損壞、涂劃園林建筑小品;

  (九)影響市容觀瞻或本物業外觀的亂貼、亂掛、亂寫、亂畫、亂刻、亂涂、設立廣告牌等;

  (十)隨意停放車輛,鳴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墻上安裝遮陽光簾、遮蓬、花架等其他結構,不按指定位置安裝空調外機且不進行滴水處理;陽臺外和窗外吊掛和晾曬物品,擅自張貼或安裝可通過外觀看到、有礙觀瞻的標識牌、廣告牌或標語等。

  (十二)使用電梯時超載、運載粗重物品,在轎廂內吸煙、張貼、涂畫或損傷內壁;

  (十三)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為;

  (十四) -------------------------------------;

  (十五) -------------------------------------;

  (十六)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動物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并應遵守以下約定:

  1、---------------------;

  2、---------------------。

  第二十一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自覺維護物業的整潔、美觀和共用部位、通道的暢通及共用設備、公共設施的完好。

  第二十二條 當物業的專有部分出現影響他人正常使用的情況時,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及時維修,消除隱患。

  第二十三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增強安全防范意識,自覺遵守有關安全防范的規章制度,配合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做好防火防盜工作,維護家庭人身財產安全和本物業的使用安全。

  第五章 物業的維修養護

  第二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養護時,相關業主和使用人必須給予配合。

  第二十五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對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不得侵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或損害公共利益。

  第二十六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配合;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維修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須向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和業主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書面同意后方可實施,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二十八條 當物業出現危及安全、影響觀瞻時,業主、物業使用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應當及時維修,所需費用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 物業在使用過程中存在安全隱患,已經或即將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應急維修;責任人不履行或者無法履行應急維修義務的,且需進入物業專有部位應急維修的,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可在公安機關、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等三方中的兩方以上人員到達現場見證下進入物業內部實施應急維修,維修所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為防止水、氣泄漏或火災及發生上述災害獲得及時有效的處理,業主、物業使用人應主動向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預留家庭主要成員的緊急聯系電話。

  在不可預見情況下,如發生煤氣泄漏、漏電、火災、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協助公安機關執行任務的突發事件,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積極配合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對上述災害發生時采取的緊急避險措施。

  第三十條 物業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經業主委員會同意由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直接組織實施,費用按規定列支。

  (一)屬規定的急修項目;

  (二)物業發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

  (三)經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的危險房屋;

  (四)出現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標準規定必須維修房屋的情形;

  (五)物業維修、更新、改造費用在---------元以下;

  (六) --------------------------------------。

  物業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經業主大會同意或相關業主共同同意后,由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組織實施,費用按規定列支。

  (一)物業維修、更新、改造費用在---------元以上;

  (二) --------------------------------------;

  (三) --------------------------------------。

  第六章 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續籌

  第三十一條 業主應按有關規定交納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并及時續籌。

  第三十二條需要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應當按有關規定向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提出維修計劃和維修資金使用方案,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后,由業主委員會按照相關程序申請資金并監督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實施。

  第三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將維修資金使用方案、所需資金、工程進展以及資金劃撥等情況在建筑區劃內向全體業主或者相關業主公布;并每---------個月定期向全體業主或者相關業主公布一次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四條 當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或某幢、某單元的專項維修資金帳戶余額不足首次繳存的______時,由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按下列第---------項方式,向全體業主或該幢、該單元業主續籌維修資金:

  (一)一次性繳存;

  (二)按---------元/平方米逐月繳存;

  (三) ---------------------------。

  第七章 共有部位的經營管理和共同收益的管理分配

  第三十五條 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授予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以下權利: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本規約和物業服務合同,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并督促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執行;

  (二)以勸導、______、______、______等方式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規約、物業服務合同和管理規定的行為:

  (三)在物業區域內公布不遵守本規約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姓名及違約事實。

  (四)對拒不履行繳費義務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授權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采取以下措施:

  1、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六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方式。業主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相關費用。

  物業服務相關費用是物業服務活動正常開展的基礎,涉及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任何業主不得拖欠、延期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業主委員會應依法催促欠費業主履行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

  第三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負責監督本管理規約的實施。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

  第三十八條 屬于全體業主或相關業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單位、個人侵占、處分或者改作他用。

  第三十九條 利用物業共有部分經營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規約的規定,并經業主大會或者相關業主共同決定后,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統一實施。

  第四十條 利用物業共有部分經營所得收益,屬于全體業主共有部分,按下列第-------種方式分配:

  1、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統一歸集到市維修資金監管專戶;

  2、用于業主大會會議召開;

  3、用于業主委員會依法開展工作;

  4、用于彌補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費用的不足;

  5、---------------。

  屬于相關業主共有部分,按下列第------種方式分配:

  1、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統一歸集到市維修資金監管專戶;

  2、用于業主小組會議召開;

  3、用于彌補相關區域的物業服務費用不足;

  4、------------------------。

  第四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業主小組應當至少每半年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全體業主共有部分、部分業主共有部分物業經營所得收益的收支情況,接受業主大會、業主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 業主拒付物業服務相關費用、不繳存專項維修資金的,不得享有經營物業共有部分業主所得收益的分配。

  第四十三條 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專有部分,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第四十四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有部分及公眾責任保險,由全體業主按其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大小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并由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代行辦理相關手續;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業主的家庭財產與人身安全的保險由業主自行辦理。

  第四十五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需要全體業主分擔的費用按下列第--------種方式分擔:

  (一)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二)業主大會決定;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六條 關于停車場的約定:

  (一)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由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提供管理服務:

  業主交納的車輛停放服務費,歸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所有。

  場地占用費,歸全體業主所有,其使用由業主大會決定。

  (二)本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建設單位所有的,可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

  第八章 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的選聘、解聘

  第四十七條 經全體業主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的選聘依法采取______________的方式,并由業主大會授權其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或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實施招標活動的相關事宜。業主大會決定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續簽合同的,經業主大會決定,可以不履行招投標程序。

  第四十八條 業主大會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應當按照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約定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選聘方式、物業服務合同的主要內容等進行表決。

  第四十九條 業主大會依法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須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同意。

  第五十條 業主大會與其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應當有業主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在場簽名并加蓋業主大會印章。

  第五十一條 因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突然撤離等原因,業主大會無法及時另聘新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的,在另聘新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之前,業主大會可以請求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指定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臨時代管;臨時代管期間的物業服務費用,按照臨時代管前的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費用標準執行,并由全體業主按照其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擔。

  第九章 違約責任

  第五十二條 業主違反本規約關于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約定,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及其他損失的,其他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可依據本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三條 業主違反本規約關于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導致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受損的,其他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可依據本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四條 業主違反本規約關于以上兩條之情形,造成其他業主或業主利益受到損害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可依法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

  第五十五條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規約的,相關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規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和每位業主各執一份。

  第五十七條 本規約自在首次業主大會上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條 本規約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議修改。修改后的管理規約,經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條 本管理規約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會議補充。

  第六十條 制定和修改的管理規約,按規定報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

  管理規約使用說明

  1、本規約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各類物業管理活動。當事人應當仔細閱讀本規約的內容,對規約條款及專業用詞理解不一致的,可向當地房產管理部門咨詢。

  2、本規約中相關條款后都有空白行,供當事人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選擇、修改、增補或刪減。

  3、本規約條款由____________負責解釋。

篇2:住宅小區業主管理規約(通過版)

  港城名邸業主管理規約(通過版)

  (本規約已由業主代表審閱通過)

  為加強港城名邸的管理,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根據國家和省、市物業管理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訂本規約。

  一、業主在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的物業時,應遵守物業管理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執行業主代表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決議、決定和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項物業管理制度,自覺服從業主委員會及物業服務企業的管理,積極配合物業服務企業的各項管理工作。

  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的約定,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

  1、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筑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戶外墻面、屋面、公共平臺、管道井等。

  2、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設施設備,包括該幢建筑物內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電梯、照明設施、消防設施、避雷裝置等。

  3、由全體業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包括道路、圍墻、綠地、照明設施、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物業管理用房等。

  三、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妥善處理供水、排污、通行、通風、采光、維修、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四、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并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未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裝修材料不得進入小區。

  五、業主應按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

  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并嚴格遵守裝修施工時間,以免噪音擾民。

  六、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七、業主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八、業主及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及扶梯,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電梯扶梯使用管理規定。

  九、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行駛和停放規定。

  十、業主應共同維護小區公共環境和公共秩序,注意以下行為:

  1、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堆放雜物等。

  2、小區內(含地下車庫)嚴禁隨意堆放、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以免影響公共環境衛生及對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影響。

  3、愛護公共環境,不踐踏、損壞小區內綠地和花草樹木,占用綠化用地。

  4、不在房屋外墻面安裝吊欄、安全護欄,不能在高層和主要道路兩側房屋立面設置曬衣架。

  5、不在建筑物、構筑物、樓梯、走廊、通道、玻璃、樹木及其他公共部位上,亂設廣告牌匾和亂張貼、涂寫、刻畫廣告。

  6、嚴禁在綠化帶或業主私家花園、其他公共場所擅自種植蔬菜等。

  7、不飼養家禽、家畜。

  8、不得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及違反法律、法規、政府規定禁止的活動。

  十一、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動物、寵物應遵守《江陰市養犬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十二、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的書面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十三、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服務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的配合。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的進行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修復并承擔賠償責任。

  十四、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事先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及相關部門同意,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十五、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十六、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授予物業服務公司以下權利:

  1、根據本規約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2、以批評、規勸、公示、法律訴訟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規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十七、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時,

  應當將業主規約內容、物業服務費用標準等事項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并自物業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轉讓或者出租情況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十八、業主、使用人對物業服務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可直接向業主大會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也可向業主委員會提出,遇有涉及公共利益的爭議應通過業主委員會協調解決,或提交業主代表大會或業主大會表決。

  十九、業主、使用人不得以不滿意物業服務等理由拒交物業服務費,因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職責造成業主損失的,業主可以個人身份要求物業服務企業賠償。

  二十、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互助互愛,和睦相處,共同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

  二十一、違反本規約造成其他業主、使用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由當事人負責賠償。

  二十二、本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及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物業使用人違反本管理規約的規定,相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業主、物業使用人更換時,本管理規約繼續對新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有效。

  二十三、本管理規約自20**年10月8日起實施。

  港城名邸業主委員會

  20**年10月8日

篇3:家具城業主管理規約(初案)

     家具城業主管理規約(初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和《吉林省物業管理辦法》的規定,為維護**家具城全體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公共環境秩序,保障物業安全與合理使用,制定本管理規約,對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本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第一章 物業基本情況

  業主委員會名稱:**家具城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管理區域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座落位置: 明仁南街42號 ;

  建筑面積: 13800平方米 ;

  物業管理區域: 一樓至四樓:

  第二章 業主的權利

  第一條 依法享有對自己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權利;

  第二條 依法享有合理使用商場公用部位、公用設備設施的權利。

  第三條 有權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對商場的物業管理提出建議、意見或批評。

  第四條 業主有權依法組織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有權提議召開和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享有表決權、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未履行職責時,有權罷免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

  第五條 有權提出制度和修改業主委員會章程、業主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第六條 業主有權通過業主大會選聘、解聘物業服務公司。有權監督物業服務公司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第七條 有權對商場物業管理的公共事項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 有權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對商場內各種違反物業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制止、糾正。

  第九條 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章 業主的義務

  第十條 業主按照物業合同的約定按時繳納物業服務費和在經營中產生的其它各項費用及其相關的管理費;

  第十一條 業主出租轉讓商鋪時,告知承租人買受人遵守本約定。

  第十二條 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相關的其他義務的規定

  第十三條 業主需要裝飾裝修商鋪,應事先告知業委會,并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業主應按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

  第十四條 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

  第十五條 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業主應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共用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七條 業主及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貨梯,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行駛和停車規則。

  第十九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1、禁止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

  2、禁止占用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擅自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設備;

  3、禁止拉拽顧客,罵人、打架、斗毆、詆毀、傳播、誹謗他人等不文明行為。

  第四章 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條 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授予業主委員會以下權利:

  1、根據本管理規約,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2、以批評、規勸、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管理規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本業委會管理區域內,業主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

  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是物業服務活動正常開展的基礎,涉及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業主委員會應勸導欠費業主履行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

  第五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業主違反本管理規約關于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約定,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及其他損失的,其他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據本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業主違反本管理規約關于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導致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受損的,其他業主可依據本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其他事項

  本公約自首次業主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本公約應

  

  當報物業所在地區行政主管機關備案。

  本公約由業主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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