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臨時管理規約示范文本(20**版)
使 用 說 明
1、本規約為示范文本,適用于本市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使用人有關物業使用、維護、管理和物業服務企業選聘等涉及業主共同利益事項的約定和執行。
2、臨時管理規約是對全體業主、使用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自律性規范;是有效調整業主之間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基礎性文本。
3、本規約為房屋買賣合同的附件。購房人應當仔細閱讀本示范文本的內容,對規約條款及專業用詞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建設單位和市、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咨詢。
4、本文本中的示范條款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負責解釋。
臨 時 管 理 規 約
為了維護 (以下簡稱本住宅小區)全體業主、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規范物業服務企業選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等規定,結合本住宅小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約。
第一部分 物業的使用
第一條 (業主、使用人權利與義務)
業主是物業管理的責任主體。業主、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本規約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本住宅小區內,屬于建設單位所有、未銷售的物業,其共有部分應當納入統一管理。
第二條 (相鄰關系)
業主、使用人應當遵守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本規約約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噪音、維修、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第三條 (物業使用原則)
業主、使用人在物業使用中,應當遵守物業使用的相關規定以及本物業管理區域車輛停放、電梯使用、空調安裝、垃圾投放等管理制度和約定,不從事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規定的禁止性行為。
第四條 (物業裝飾裝修)
業主、使用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裝飾裝修物業:
(一)裝飾裝修房屋應當遵守國家、本市的相關規定以及本規約約定,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從事破壞房屋承重結構等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
(二)裝飾裝修房屋前,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并會同裝飾裝修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住宅裝飾裝修管理協議。
(三)如實填寫《房屋裝飾裝修(零星施工)登記備案表》,隨附房地產權證、業主身份證復印件,交至物業服務企業(小區管理處);屬于使用人裝飾裝修的,還需另附租賃合同、使用人身份證復印件和業主授權文書。同時,積極配合物業服務企業辦理施工單位和施工人員的出入憑證,積極配合物業服務企業對出入小區施工工具、裝飾裝修材料的查驗記載。
(四)在裝飾裝修房屋期間,配合物業服務企業對裝飾裝修房屋情況的現場巡查;
(五)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和公共場所;
(六)施工期間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避免施工過程中對相鄰業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響, 每日18時至次日8時以及法定節假日(含雙休日)全天,不得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進行敲、鑿、鋸、鉆等產生噪聲的裝飾裝修作業;在其他時間進行裝飾裝修作業的,應當采取噪聲防治措施,避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七)合理使用水、電、氣等共用設施設備,不擅自移裝、拆改;業主、使用人在裝修住宅中,應預留共用設備的檢修孔,方便共用設備的維修。
(八)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九)發現裝飾裝修企業、施工人員或物業服務企業有強制裝飾裝修行為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或相關部門報告。
第五條 (物業轉讓、租賃規范和違規行為的處置)
業主、使用人應當遵守國家、本市關于房屋租賃的有關規定,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物業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并履行治安、消防、衛生等方面的安全責任。
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時,應將本規約作為物業專有部分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的附件。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后,當事人應當于物業專有部分買賣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將物業專有部分轉讓或者出租情況向政府相關管理部門備案,同時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
業主轉讓物業,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結清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業主出租物業,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時,須將本規約作為物業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的附件。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后,雙方當事人應將物業轉讓或者出租情況以及通訊方式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居住房屋租賃,必須符合本市規定的房屋出租條件、最小出租單位、最低承租面積和租住人數限制等相關規定。業主、使用人不得將房屋用作集體宿舍出租;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原設計功能和布局;不得將一間原始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分割、分隔、搭建后出租,或按床位出租;不得將原始設計為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等非居住空間出租供人員居住。
業主、使用人有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物業服務企業可書面要求業主或承租人限期糾正。違法違規行為被有關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的,業主應當及時整改,或書面授權第三方機構代為整改,并采取臨時性措施,確保出租房屋使用安全。
第六條 (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的處置)
業主、使用人應當按照規劃管理部門批準或者房地產權證書載明的用途使用物業,不得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損害其他業主或使用人合法權益的,相關業主或使用人可以向物業服務企業、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設立的服務熱線投訴舉報;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書面要求業主或使用人限期改正。
第七條 (違法搭建的處置)
業主、使用人在物業使用過程中,不得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不得將房屋內臥室、起居室等部位改為衛生間或廚房間;不得改變衛生間、廚房間的原始設計位置;不得改變房屋的基礎、承重墻體、梁柱、樓蓋、屋頂等房屋原始設計承重構件,以及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房屋與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的行為。
業主、使用人有違法搭建行為的,相關業主、使用人可以向物業服務企業、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書面要求業主或使用人限期改正。
第八條 (電梯的安全使用管理及安全隱患的處置)
業主、使用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明確的電梯安全使用管理規定,遵守安全使用說明和安全注意事項,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乘用明示處于非安全狀態的電梯;
(二)超過額定載荷使用電梯和乘用超過額定載荷的電梯;
(三)采用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或轎箱門;
(四)破壞電梯安全警示標志、報警裝置或電梯零部件;
(五)攜帶危險品乘用電梯;
(六)其他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學齡前兒童應當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電梯。
電梯故障或存在安全使用風險,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機構檢測,需要進行安全評估和修理、改造、更新并由檢驗機構或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出整改通知的,由全體業主或部分共有業主委托有資質的專業單位實施安全評估和修理、改造、更新,相關費用由全體業主或部分共有業主共同承擔,所需經費可按相關規定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也可由全體業主或部分共有業主自行籌集。
第九條 (空調的安裝使用管理及安全隱患的處置)
業主、使用人應當按住宅設計規范、住宅設計標準明確的要求安裝空調,安裝在統一專門用于安裝空調設備的座板和空調冷凝水排水管道或接納空調冷凝水的陽臺排水系統;不得在空調設備上增加其他負載,并定期對空調設備的安全進行檢查和維護。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業主、使用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一)空調設備超過設計使用期限的;
(二)空調設備安裝架和緊固件出現松動或者嚴重銹蝕的;
(三)物業服務企業告知空調設備安裝架和緊固件出現松動或者嚴重銹蝕的。
業主、使用人使用空調產生噪聲超過國家和本市有關環境噪聲標準的,應當停止使用,并采取維修、更新等有效措施,降低噪聲污染。
第十條 (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和隱患處置)
業主、使用人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依法依規安全使用和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設施設備;不得占用或封閉消防應急疏散通道、占用消防登高面;不得損壞消防設施設備,不得影響消防安全。業主有違反消防安全的行為被公安機關等部門責令整改的,應當按照要求及時整改。
第十一條 (車輛停放管理)
業主、使用人應當遵守本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機動車停車管理制度,聽從停車管理人員的指揮,按照規定或者約定交納車輛停放費用,如實向物業服務企業或停車管理服務單位提供有效的通訊聯系方式,為突發事件處置提供便利。
本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屬全體業主共有的機動車停車位共 個,其中設置固定停車位 個,不固定停車位 個,機動車停車位應當按照業主優先及業主首輛車優先的原則予以使用,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出租機動車停車位,業主應提供房屋產權證、車輛產權證等材料,辦理機動車停車位租賃登記手續。
機動車停車位收費標準如下:
(一)長期停車:每個每月 元,由物業服務企業與車位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
(二)臨時停車:每次 元,連續停放時間超過 小時的,按照每小時 元累計增收停車費(不滿1小時的按1小時計)。
有產權車位或與車位所有權人簽訂長期車位租賃合同(租賃期一年以上)且經過其同意的新能源汽車用戶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安裝自用充電設施。
車輛停放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不得妨礙消防設施的使用,不得擅自停放他人車位,不得影響行人和其他車輛的正常通行。對車輛違反本規約擅自停放經勸阻無效的,由物業服務企業強制拖離,因拖車產生的牽引車、臨時停放等相關費用,由違規擅自停車者承擔。
業主、使用人不得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屬業主共有的車位或道路上擅自設置地鎖。業主、使用人有擅自設置地鎖行為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勸阻;勸阻無效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書面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物業服務企業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 (垃圾分類管理)
業主、使用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其產生的生活垃圾進行戶內分類并分類投放;應當愛護垃圾廂房、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等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備。
如有違反上款行為的,由物業服務企業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上述行為人及其行為在公示欄中予以公示。
第十三條 (物業使用的其它約定)
業主、使用人在物業使用中,還應遵守下列約定:
(一) 寵物飼養: ;
(二) 陽臺封閉: ;
(三) 曬衣架安裝: ;
(四) 衛星電視接收設施安裝: ;
(五) 在公共區域進行文娛活動:
(六)
第十四條 (文明居住管理)
全體業主(使用人)應當自覺遵守《上海市民文明居住行為規范》,不得發生違反規范的不文明居住行為。違反規范且屬于公民物業使用領域征信范圍的,將被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二部分 物業服務企業的變更
第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變更的情形)
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另聘物業服務企業:
(一)物業服務企業違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達到的;
(二)物業服務企業書面提出解除合同;
(三)物業服務企業因解散、破產等原因無法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
(四)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屆滿,物業服務企業不愿繼續提供服務的。
第十六條 (選聘方案的制定)
建設單位應根據物業管理區域規模、實施物業服務的客觀需要、業主對物業服務的要求等,按照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擬訂物業服務企業選聘方案。
選聘方案確定后應書面通知業主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并按照物業管理招投標的相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合同的簽訂)
公開招標工作完成后,建設單位代表全體業主與中標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并將選聘結果書面通知業主,同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十八條 (無法及時選聘的處理)
因物業服務企業突然撤離等原因,建設單位無法及時另聘物業服務企業的,在另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可以采取以下 方式管理住宅小區:
(一)建設單位臨時自行管理;
(二) 請求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推薦專業服務單位臨時代管,建設單位與代管的專業服務單位簽訂臨時代管協議,明確臨時代管期限、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業主按臨時代管協議的約定支付物業服務費。
第三部分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組建
第十九條 (組建原則)
業主應當自覺接受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居(村)民委員會等相關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依法有序組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條 (籌備組的組建)
業主大會籌備組由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會同 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組建。
業主大會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成員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代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房管辦事處代表,物業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代表組成?;I備組中的業主代表,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推薦產生。
籌備組在業主委員會依法成立后自行解散。
第二十一條 (籌備組業主代表和業委會候選人條件)
籌備組業主代表和業委會候選人應當符合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規定的條件,業主委員會(以下簡稱業委會)由 人組成,任期為 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改正的,不得擔任籌備組業主代表、業委會候選人和業委會委員:
(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的;
(二)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
(三)破壞房屋外貌的;
(四)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的;
(五)欠交物業服務費的;
(六)欠交或未續籌專項維修資金;
(七)違反本規約有關房屋租賃使用規定的;
(八) 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物業使用禁止行為。
第二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的產生)
業委會委員候選人由籌備組通過 (召開業主代表、部分業主會議直接聽取業主意見/采取業主推薦)方式產生,并按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公告。
第二十三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事項)
籌備組應在成立之日起90日內,組織業主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表決通過如下事項,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一)表決通過《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小組的設立、業主委員會的組成、任期、罷免和補選等事項作出約定;
(二)表決通過《管理規約》,應當就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作出約定;
(三)表決通過《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應當就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以及公共收益歸屬等事項作出約定;
(四)選舉產生第一屆業主委員會成員。
第二十四條 (業主提交通訊聯系方式的義務)
各業主應當通過建設單位或者直接向物業服務企業提供聯系地址、通訊方式。 業主不提供或未及時提供聯系地址、通訊方式的,物業管理活動中相關資料按原預留聯系地址、通訊方式送達或投入物業所在地的該戶業主信報箱、房屋內為有效送達方式。
第四部分 物業的維修、養護和共有部分收益
第二十五條 (物業的維修和養護)
業主、使用人共同約定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維修養護物業:
(一) 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不侵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二) 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服務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配合。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修復并承擔賠償責任。
(三)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須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出書面申請,物業服務企業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 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書面決定;逾期不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業主、使用人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須在約定的時間內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四) 物業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隱患,已經或者即將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責任人應當及時應急維修;責任人不履行或者無法履行應急維修義務,且需進入物業內部應急維修的,授權物業服務企業可在公安機關或者居委會到場見證下實施應急維修,維修中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五) 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在保修期內出現的質量問題由建設單位在約定時限內解決。建設單位拒絕修復或者拖延修復等未按規定承擔保修責任的,業主、使用人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投訴,也可以按照物業保修金使用的相關規定進行修復。
第二十六條 (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業主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籌集和使用維修資金:
(一)按照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原未交納首期維修資金的業主,按以下第 項方式補建,補建的維修資金,由物業服務企業在收取物業服務費時予以代收:
1.根據房屋建筑面積,按 元/平方米一次性交納;
2.分 次交納,根據房屋建筑面積,按每次不少于 元/平方米交納。
(二)維修資金的賬務由物業服務企業代管;
(三)維修資金使用管理按照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四)在轉讓或者抵押物業時,應當同時向房地產登記機構提供已足額交納維修資金的相關憑證;
(五)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次籌集資金總額的30%時,按下列第 項方式續籌,再次籌集后維修資金余額,不得少于首期維修資金應交納的金額(首期維修資金建設單位和購房應交納金額的總和),再次籌集的維修資金,由物業服務企業在收取物業服務費時予以代收:
1.一次性交納;
2.分期交納,按 元/平方米逐月交納( 個月內一次性交納籌足)。
(六) 物業服務企業至少每半年向業主公布一次下列情況:
1. 維修資金收入、支出和結存的金額;
2. 利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共用部分從事停放車輛、設置廣告等經營性活動而獲取的收入和使用情況;
上述賬目公布信息張貼于小區公告欄及相關門牌幢出入口。
第二十七條 (共有部分收益的來源)
本住宅小區內物業共有部分收益一般包括:占用業主共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停放車輛所得的收益;電梯轎廂、單元門廳、走廊通道、外墻和公共場地戶外廣告收益;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游泳池等文體設施經營收益;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所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等。
第二十八條 (物業共有部分收益歸屬和分配)
本物業管理區域共有部分收益歸業主共有,禁止任何單位、個人侵占、處分或者改作他用。
業主對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本物業管理區域共有部分收益,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配。
第二十九條 (物業共有部分的公眾責任保險)
本住宅小區內物業共有部分公眾責任保險,由全體業主按其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大小承擔投保費用,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投保的,應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三十條 (未按規定交付有關費用的處置)
業主、使用人未按規定和約定支付物業服務費、停車費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督促其限期交付,業主逾期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欠交情況、注明欠交費用的業主室號進行催討;仍不交付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并可以按相關約定將相關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信息報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五部分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 規約的制定)
本規約由建設單位制定,在物業銷售時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買賣合同時,應當書面承諾遵守本規約。
第三十二條 (違約處理)
(一)業主、使用人違反本規約的約定,物業服務企業有權責令行為人限期改正。違法、違約行為構成相鄰妨害的,相鄰業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排除相鄰妨害,維護自身權益。
(二)業主、使用人未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住宅裝飾裝修管理協議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禁止施工人員、施工工具、裝修材料、家具物品等進入物業管理區域。
(三)
第三十三條 (連帶責任)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規約的,相關業主承擔連帶責任,但業主已經采取積極措施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規約的效力)
本規約自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首套物業銷售之日( 年 月 日)起生效,至業主大會成立并通過《管理規約》后終止。
第三十五條 (矛盾糾紛的調處)
各業主、使用人在物業使用中產生矛盾糾紛時,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同意由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居間調解處理。
在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組建過程中遇有矛盾沖突時,各業主同意提交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宅小區綜合管理聯席會議進行協調解決。
篇2:遵守《業主臨時規約》承諾書
遵守《業主臨時規約》承諾書
本人為“ZZ***”住宅小區棟單元號房屋的買受人,為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本人聲明如下:
一、確認已詳細閱讀《“ZZ***”業主臨時規約》(以下稱本《業主臨時規約》);
二、同意遵守并倡導其他業主及物業使用人遵守本《業主臨時規約》;并同意遵守“ZZ***”建設單位或建設單位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本《業主臨時規約》而制定的規章制度。
三、本人同意承擔違反本《業主臨時規約》的相應責任,并同意對該物業的使用人違反本《業主臨時規約》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四、本人同意轉讓該物業時取得物業繼受人簽署的本《業主臨時規約》承諾書并送交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收到物業繼受人簽署的承諾書前,本承諾繼續有效。
承諾人(簽章):
年月日
篇3:寧波市西城春天臨時管理規約
寧波市西城春天臨時管理規約
一、根椐《全國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建設單位在銷售本物業前,制定本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二、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受建設單位委托所擬定的《業主臨時管理規約》,物業買受人予以書面承諾,表示對本《業主臨時管理規約》內容的認可。
三、本臨時規約對建設單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四、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臨時規約一致。
五、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基本情況:
1、物業名稱:西城春天;座落位置;高橋鎮宋家漕村;物業類型:多層住宅;
建筑面積:13600 平方米。
2、物業管理區域四至:東至;企業廠房 南至:望童路 西至:海曙區空地
北至:海曙區空地
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
1、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筑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戶外墻面、屋面等;
2、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設備設施,包括該幢建筑物內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照明設施、消防設施、避雷設施等;
3、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備設施,包括圍墻、池井、照明設施、共用設備設施使用的房屋、物業管理用房、小區智能化系統等;
4、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半地下室停車位、地面機械停車位權屬為建設單位所有。
七、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八、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系。
九、業主應按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征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后,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十、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并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業主應按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禁止行為。
十一、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和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裝修施工時間為7:00─19:00,其它時間及午休時間不得施工。
十二、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利的,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十三、業主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的位置的,應按物業管理單位指定的位置安裝,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十四、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行駛和停車規定。
十五、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1、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破壞房屋外觀,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及違章搭建;
2、占用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擅自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設備;
3、在非指定位置及室內排污管線傾到或拋棄垃圾、雜物;
4、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發出超標噪聲;
5、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懸掛、張貼、刻畫等;
6、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十六、業主對物業專用部份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利。
十七、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用部份時,業主或物業管理企業應時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的配合;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的進行造成物業損失及其他損失的,應負承擔賠償責任。
十八、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但無法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管理企業可采取應急措施。
十九、因維修養護物業或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道、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建設單位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二十、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二十一、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本物業保修責任。建設單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拒絕維修或拖延維修,業主或物業管理企業可以自行委托他人維修,維修費用及維修期間造成的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二十二、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服務活動中授予物業管理企業以下權利:
1、 根據本臨時管理規約配合建設單位制訂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備設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
制度;2、以批評、規勸、公示、暫扣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使用人違反本臨時規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二十三、建設單位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設置公告欄,用于張貼物業管理規章制度、告知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通知、公告等。
二十四、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采取包干制方式,地面停車位停車費納入物業管理成本,費用收入歸物業公司所有。物業服務費用是物業服務活動正常開展的基礎,涉及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并積極倡導欠費業主履行交納物業服務用的義務。
二十五、業主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關于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約定,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依據本臨時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十六、業主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關于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導致全體業計共同利益受損的,其他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依據本臨時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十七、建設單位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約定義務,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向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也可依據本臨時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十八、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提前通知物業管理企業,并要求物業繼受人簽署遵守本臨時管理規約承諾書或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承諾遵守本臨時管理規約。
二十九、本臨時管理規約由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各執一份。
三十、本臨時管理規約自首位物業買受人承諾之日起生效,至業主大會制訂的《管理規約》生效之日終止。
承諾書
本人為“西城春天”住宅小區物業買受人,為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本人承諾如下:
1、確認已詳細閱讀寧波君恒房地產開發公司、寧波中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制訂的“西城春天”業主臨時規約;
2、同意遵守并倡導其他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本臨時規約;
3、本人同意承擔違反本臨時規約的相應責任,并同意對該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4、本人同意轉讓物業時取得物業繼受人簽署的本臨時管理規約的承諾書,并送交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未收到繼受人承諾書前,本承諾書繼續有效。
承諾人: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