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致路人傷害,物業是否擔責?
案例
20**年7月15日上午8時許,牛某騎自行車途徑上海市常德路花園小區時,被B座門口臨時堆放的蛇皮袋內所裝建筑垃圾劃傷腿部,血流不止。牛某報警后被送至醫院救治,診斷為左小腿皮膚撕脫傷并血管神經肌腱損傷。蛇皮袋里的建筑垃圾是誰放的?裝修公司該不該擔責?物業有沒有相應的責任?面對賠償事宜一直不能協商一致,牛某向普陀區法院起訴,將該裝修業主王某、裝修公司及小區物業一同告上公堂。
法官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裝修公司在裝修房屋時將玻璃等尖銳垃圾等同于一般垃圾,未采取相應防護措施即堆放在小區道路旁,未確保安全,確有不當,應當負責部分責任。被告物業公司雖然指定了小區建筑垃圾的臨時堆放點,也設置了標牌,但未明確具體的堆放范圍亦未采取設立圍擋等必要的防護措施,未完全盡到管理職責,應當負責部分的責任。但同時,原告牛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小區騎行自行車違反了小區的非機動車禁止騎行的規則,自身亦有疏忽,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而被告王某作為業主,委托了具有相應資質的裝修公司進行施工,于合同中明確約定施工垃圾的清運責任,并向小區物業公司支付了保潔費、垃圾處置費等費用,對于原告所受損害并無過錯,不承擔責任。
律師分析
原告牛某的損害后果由多個可歸責的因素共同作用而成。裝修公司作為業主聘請的專業公司,是對材料的直接使用人與保管人,其應當盡到對建筑垃圾的處理義務,而其將建筑垃圾放置在公共區域,未盡到通行安全保障義務,給通行行人造成了損害,因此,裝修公司理應對受害者的損害負責。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物業公司作為小區公共區域的管理者,對可能影響業主安全的建筑垃圾有義務聯系其所有者、管理者進行清理,而本案中,物業公司并未履行其保障公共區域業主人身安全的義務,因此物業公司對牛某的損害是有過錯的,應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
對于牛某,其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明知小區不允許騎行非機動車的情形下仍然在小區騎自行車通行,違反小區有關業主安全的規定,其對其自身的損失也是有一定的責任的。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篇2:張家口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2009年)
河北省張家口市人民政府
政字〔20**〕155號
二○○九年十月十日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和《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十一屆省人大第11號公告)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 市建設局是全市建筑垃圾處置的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并具體負責中心城區(橋東區、橋西區、高新區)建筑垃圾的處置管理工作。
各縣,宣化區、下花園區和察北、塞北管理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的處置管理工作。
橋東區、橋西區、高新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域內無主建筑垃圾的清理工作。
市城管執法、規劃、房管、交通、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誰負責的原則,實行統一管理,集中處置。
第五條 建筑垃圾消納、處置、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置應納入城區發展規劃。
第六條 各級建筑垃圾管理部門根據本區域內的工程施工情況,制定建筑垃圾處置計劃,合理安排各類建設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15日內向建筑垃圾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辦理處置手續,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方可處置。
拆遷單位應攜帶拆遷管理部門出具的拆遷許可證向建筑垃圾管理部門提出處置建筑垃圾申請,獲準許可后,方可處置。
建筑垃圾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1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符合條件的,予以核準,發放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核準決定,將不予核準情況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施工現場所產生的建筑垃圾由施工單位負責處置,尚未開工的建設用地所產生的建筑垃圾由建設單位負責處置。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將建筑垃圾運至建筑垃圾消納場。
第九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申請建筑垃圾處置核準,需按有關程序完成前期審批手續后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提交書面申請(包括建筑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名稱、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合同);
(二)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使證;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拆遷許可證、施工圖紙和其他相關資料;
(四)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五)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條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第十二條 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并加強施工現場周邊和出入口環境衛生管理,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四條 居民應當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按物業公司或居委會指定地點堆放,物業公司或居委會負責清理,并委托有清運資格和能力的運輸單位有償清運。
第十五條 裝飾裝修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產生的建筑垃圾,由施工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負責處置建筑垃圾。
第十六條 運輸車輛的行駛路線和時間,由各級建筑垃圾管理部門會同公安交警部門確定,并由公安交警
部門簽發通行證。
第十七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和公安交警部門簽發的通行證,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十八條 運輸車輛應按規定的運輸路線和時間運行,運輸途中不得丟棄、遺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條 建筑垃圾運輸處置作業,應當遵循市容環境衛生作業規范和質量標準。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應有防撒落、飄揚、滴漏的措施,實行密閉苫蓋,不得帶泥上路。
第二十一條 工程竣工或房屋拆除后,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在十五日內將建筑垃圾全部清除,占道施工的應在工程完工后,同時清理場地,恢復原貌,并報建筑垃圾管理部門交驗。
第二十二條 各類建筑工程、規劃開發用地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有關單位應向建筑垃圾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單位應申報回填的項目及數量,由建筑垃圾管理部門統一安排調度。
第二十三條 建筑垃圾的運輸、處置實行收費制度。具體收費標準按照市政府規定標準執行。
各級建筑垃圾管理部門收取的建筑垃圾處置費用于消納場地的建設、垃圾的處置、設備更新、車輛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經費支出、零散建筑垃圾的清理及相關管理工作費用支出,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收費一律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
第二十四條 各級建筑垃圾管理部門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核發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核發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
第二十五條 各級建筑垃圾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作如下處罰:
(一)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單位處3000元以下罰款,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單位處3000元以下罰款,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單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處置建筑垃圾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或者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 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篇3:朔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2019年)
朔政發〔20**〕68號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朔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一、為了加強對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嚴禁工程渣土和拆遷垃圾亂堆亂倒,確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干凈整潔。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和《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特制定我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 辦法。
二、朔州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居民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建筑垃圾處置,適用本辦法。
三、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鼓勵單位和個人興辦城市環境衛生綜合性和專業性服務公司,負責建筑垃圾清運工作。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修繕或拆除時,必須在開工前攜帶相關執照,或工程計劃任務書,到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排放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后,(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將渣土或建筑垃圾按批準的時間和指定土場消納處置,并按規定交納處置費。
五、市區兩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垃圾實行統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核準取得許可,不準私自清倒或處置建筑垃圾。
六、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不具備建筑垃圾處置資質的單位和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 運輸的單位清運。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根據物價部門規定執行。
八、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過程中,必須隨車攜帶《準用證》按照規定的路線、時間運入指定的處置場地,嚴禁沿途丟棄、遺撒。
九、違反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