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63號】泰安市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辦法
《泰安市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公布,自20**年2月15日起施行。
市 長
20**年1月9日
泰安市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以及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泰安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筑垃圾的處置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擴建、修繕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道路施工等,以及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涉及建筑垃圾有關的違法行為,由市城管執法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泰山景區范圍內的建筑垃圾違法行為,由泰山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市公安、財政、規劃、交通運輸、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泰安市城市市區以外、城市規劃區內的建筑垃圾,泰山區、岱岳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泰山景區有關部門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審查建筑垃圾處置手續,按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建筑垃圾管理有關工作。
泰安高新區管理范圍內的建筑垃圾管理由高新區管委會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其處置規劃、綜合利用等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鼓勵和支持建筑垃圾運至建筑垃圾處置場進行綜合利用。
第二章 處置核準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修繕、拆除及裝飾裝修工程等產生建筑垃圾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手續。
第七條 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手續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ㄖ幹煤藴噬暾垥?;
?。ǘ┙ㄖ诸愄幹梅桨?;
?。ㄈ┟鞔_處置場所,即與建筑垃圾綜合利用處置場的處置協議,或者經批準的建筑垃圾填埋、堆放等消納場所的使用協議;
?。ㄋ模┨幹脠龅膱龅仄矫鎴D、進場路線圖、設施設備等處置場基本情況;
?。ㄎ澹┡c取得建筑垃圾運輸許可的運輸單位簽訂的建筑垃圾運輸合同,雙方協商擬定運輸時間、路線、數量等;
?。┮婪☉斕峁┑钠渌牧?。
第八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申請進行審查,對施工現場和建筑垃圾處置場所進行勘驗,并就運輸線路、時間等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意見后,對符合有關規定的,為建設單位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手續,核準證上應當載明建筑垃圾處置場所、數量、方式等內容。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應納入建設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并按有關規定在行政服務中心集中辦理。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核準的方式和場所處置建筑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不得與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混放。
第十一條 市建筑工程管理機構負責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圍擋,主要道路進行硬化處理,建筑垃圾合理集中堆放,裸露的場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應采取覆蓋、固化或綠化等措施,不得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嚴禁凌空拋擲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不得占壓道路,確需臨時占壓的,應到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裝飾裝修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袋裝收集、定點堆放。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組織應當接受環境衛生管理機構的監督、指導,在轄區內設置圍蔽的建筑垃圾臨時堆放點或收集容器,并組織集中清運。
第三章 運輸管理
第十三條 運輸單位承運建筑垃圾應當向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如下材料,申請辦理建筑垃圾運輸許可手續:
?。ㄒ唬┚哂泻戏ǖ牡缆愤\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ǘ┚哂薪∪倪\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ㄈ┻\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以及相應的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ㄋ模┻\輸車輛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等監控設備;
?。ㄎ澹┮婪☉斕峁┑钠渌牧?。
第十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建筑垃圾運輸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依法辦理城市建筑垃圾運輸許可手續。
運輸單位必須憑城市建筑垃圾運輸許可手續承運建筑垃圾。建設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運輸許可手續的單位運輸。
第十五條 運輸單位承運建筑垃圾的運輸車輛應當逐車辦理建筑垃圾運輸手續,載明建筑垃圾的運輸時間、路線、數量、承載車輛、處置場所等內容。
在城區及其他交通限制區承運建筑垃圾的車輛,還應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通行手續。
第十六條 運輸單位承運建筑垃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S車攜帶城市建筑垃圾處置運輸手續;
?。ǘ┌凑找幎ǖ臅r間、路線和承載數量進行定時、定線、定量運輸,不得超限超載;
?。ㄈ┌凑沾_定的處置場進行傾倒;
?。ㄋ模┸囕v行駛及裝卸記錄儀等監控設備正常運行 ;
?。ㄎ澹┍3周囕v整潔、密閉裝運,不得沿途拋撒、泄漏等。
超限運輸的應當辦理道路運輸有關許可手續。
第十七條 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核發的建筑垃圾運輸手續,在施工場地、處置場所逐車查驗、統計或收繳運輸手續,配合公安機關查驗道路上建筑垃圾的運輸車輛,對不符合核準要求的,責令建設單位、運輸單位等說明情況,限期進行整改,并依法給予處罰。
鼓勵推廣建設施工場地、建筑垃圾處置場所設置電子監控、統計系統。
第十八條 建筑垃圾綜合利用處置場應對接收的各個建設單位、運輸單位的建筑垃圾數量分別進行計量、登記、統計,建立建筑垃圾臺賬,如實報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備案。
建筑垃圾綜合利用處置場不得擅自關閉或拒絕消納建筑垃圾,不得外運處置。
第十九條 市公安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城管執法部門、環境衛生管理機構等單位應當針對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建立聯合執法檢查機制,對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及運輸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建筑垃圾運輸違法違規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建筑垃圾運輸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四章 綜合利用
第二十條 除建設工程施工工地或低洼地區改造需要建筑垃圾進行回填等情況外,建筑垃圾原則上交由建筑垃圾綜合利用處置場進行處置和綜合利用。
第二十一條 建筑垃圾綜合利用處置場應當按照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的要求進行選址定點和建設,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建筑垃圾綜合利用處置場建設按照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優惠政策執行,其建設運營按規定實行特許經營。
第二十二條 建筑垃圾綜合利用處置項目應當列入科技發展規劃和高新技術發展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優先安排建設用地,并在產業、財政、金融等方面給予扶持。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和金融參與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項目,支持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研發機構和生產企業發展。
第二十三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市政工程設施、園林綠化設施等項目,應當優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鼓勵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工程項目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優先使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涉及建筑垃圾行為的監督檢查,建立專門的執法檢查制度,組織進行定期、不定期的執法巡查,依法查處涉及建筑垃圾的有關違法行為。
市建筑工程管理機構負責施工現場建筑垃圾管理,監督施工現場落實各項建筑垃圾處理措施,依法查處違反文明、安全施工管理的違法行為。
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配合市城管執法部門做好執法檢查工作,發現涉及建筑垃圾的有關違法行為及時予以制止,并移交給市城管執法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建筑垃圾行政執法管理的具體細則,并組織貫徹落實。
第二十五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設置、公布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違法行為投訴、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并對投訴和舉報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亂倒亂放建筑垃圾的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
第二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依法給予罰款等處罰:
?。ㄒ唬┪唇浐藴噬米蕴幹媒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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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唇浽S可擅自運輸建筑垃圾的;
?。ㄋ模╇S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ㄎ澹⒔ㄖ烊肷罾?、危險廢物的;
?。┦┕挝粚⒔ㄖ唤o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
?。ㄆ撸┢渌`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城管執法部門及其有關機構和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篇2:滁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辦法(2015)
滁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辦法(20**)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滁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安徽省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決定》和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13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網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等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 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容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是本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公安、交通、農機部門要確定機構和人員配合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依法履行職責,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和交通安全進行管理。
市規劃、國土、建設、工商、環保、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筑垃圾處置管理工作。
第四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五條建筑垃圾消納場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設置,并符合國家環保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負責建筑垃圾消納場管理,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建筑垃圾消納場管理細則。
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區內工程施工情況,制定建筑垃圾處置計劃,合理安排各類建設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六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應當在處置建筑垃圾前十五日內,向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建筑垃圾。
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在接到申請后,應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
第七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建筑垃圾運輸單位申請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應當按照《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具備以下條件:
1、提交書面申請(包括建筑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名稱、施工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土地用途證明);
2、有消納場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具有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類處置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5、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6、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第八條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九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消納場應按照規定設置施工圍墻(圍欄)、車輛沖洗設備、過水池等防污設施,并對施工現場出入口道路進行硬化,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條 居民應當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并堆放到物業服務單位或者社區居委會指定地點。建筑垃圾中轉站的設置應當方便居民。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建設單位在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時,應當明確建筑垃圾運輸和堆放責任,并督促施工單位及建筑垃圾運輸單位加強運輸車輛管理。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建筑垃圾裝卸管理人員和保潔人員,現場監督建筑垃圾裝運、車輛沖洗,及時清理散落、拋撒的建筑垃圾;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十四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安排垃圾運輸車輛集中停放,并加強運輸車輛管理,確保運輸車輛密閉、監控等裝置運行完好,防止建筑垃圾運輸途中揚散、拋撒、滴漏。
運輸車輛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按照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堆放場所進行運輸和傾倒,不得丟棄、遺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施工地點位于或行使路線途經大型車輛限制通行區域的,運輸車輛還應取得并隨車攜帶禁區臨時通行證。
第十五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依據國家、省有關規定核定。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有權向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舉報建筑垃圾違法處置行為。對查處建筑垃圾違法案件提供線索,并查證屬實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予以50元獎勵。
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應當建立建筑垃圾違法處置舉報的受理、核查、處理、督辦、移送和獎勵等制度,并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通信地址、電子郵箱、傳真電話和獎金領取辦法。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唇浐藴噬米蕴幹媒ㄖ?;
?。ǘ┨幹贸龊藴史秶慕ㄖ?。
第十八條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消納場未按要求采取有效揚塵防治措施,致使大氣環境受到污染的,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下罰款;對逾期仍未達到當地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可以責令其停工整頓。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ㄒ唬⒔ㄖ烊肷罾?;
?。ǘ⑽kU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ㄈ┥米栽O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垃圾運輸車輛未取得禁區臨時通行證,在限制通行區域行駛的,由市公安交警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建筑垃圾處置活動中,揚散、拋撒、滴漏的建筑垃圾污染道路、公共場所,需要立即清除,當事人不能清除的,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可以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應當事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并依法處理。代履行所需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解釋。
第二十六條 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篇3:邯鄲市建筑垃圾處置條例(2012)
邯鄲市建筑垃圾處置條例(20**)
?。?0**年12月26日邯鄲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 20**年5月22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批準 20**年5月30日邯鄲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邯鄲市建筑垃圾處置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垃圾的管理,提高建筑垃圾處置水平,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筑垃圾的堆放、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受納、回收、利用等處置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工程管線等土地開挖、道路開挖、建筑物拆除、建筑施工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料、泥土(漿)及其他廢棄物。
第四條 建筑垃圾的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產業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峰峰礦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筑垃圾處置工作納入循環經濟發展中長期規劃,促進建筑垃圾的綜合、循環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辦理主城區內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并對全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進行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處置建筑垃圾的行為。
縣(市)、峰峰礦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建筑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運輸、建設、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協助做好建筑垃圾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對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企業的技術進步、節能改造項目,通過多種方式給予政策支持或資金補貼。
第八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廣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產品,并依據建筑垃圾產生量對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產品的使用比例作出規定。
建筑工程設計單位按照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產品的使用比例設計施工方案。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依照施工方案中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產品使用比例的要求進行施工。
不能進行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應當運至建筑垃圾指定消納場進行處理。
第九條 建設、施工單位應當采用符合國家建材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產品。依據有關政策規定,按比例返退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第十條 道路工程的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優先選用建筑廢棄物作為路基墊層。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竣工驗收時應當對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產品的使用比例情況進行公示。
第十二條 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開工之前,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提出處置核準申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建筑垃圾。
第十三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申請后五個工作日內核實建筑垃圾數量、種類,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核發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在排放建筑垃圾五個工作日前,攜帶相關資料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筑垃圾排放清運手續。
第十四條 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對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建筑垃圾及時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五條 綠化工程、市政工程、建設工程、低洼地及其他工程需要調劑使用建筑垃圾的,由受納單位持土地權屬證明等有效文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安排使用建筑垃圾。
第十六條 單位和臨街門店裝飾裝修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并及時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置申請,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業隊伍運至建筑垃圾處置場統一處置。
零星裝修或維修房屋等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堆放到物業服務企業或街道辦事處指定的建筑垃圾臨時堆放點,并及時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置申請。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社區或建筑垃圾臨時堆放點等公示便民服務措施。
第十七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泄ど虪I業執照;
?。ǘ┯泄潭ǖ霓k公場所;
?。ㄈ┯幸慌_以上專用裝載或挖掘機械和十五臺以上自卸車輛或合計核定載重量在二百噸以上的清運設備;
?。ㄋ模┻\輸車輛具有全密閉運輸裝置,安裝行駛記錄儀,裝載部分完整無缺,擋板嚴密,無破損,后馬槽設有鎖定裝置,外型,完好整潔,并在顯著位置噴有統一制式的運輸單位名稱及自編號;
?。ㄎ澹┚哂惺煜な腥莺铜h境衛生等有關法規、規章的管理人員和建筑垃圾清運的規章制度;
?。┓ㄒ?、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具備以上條件的單位,經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從事建筑垃圾運輸。
第十八條 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必須按照清運手續規定的時間、地點、路線運輸和傾倒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不準超期使用,不準租借、轉讓、涂改或者偽造。
運輸單位不得承運未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準處置的建筑垃圾。
建設、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審核批準的單位運輸。
第十九條 所有進出建設施工工地的車輛不得污染城市道路。
第二十條 建筑垃圾處置場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設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處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第二十一條 建筑垃圾的處置實行收費制度。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施工設計方案使用符合國家建材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產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未使用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產品的體積每立方米處一百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未及時處置施工過程中的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所有進出建設施工工地的車輛給城市道路造成污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清除,按污染面積每平方米處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拒不清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拒不支付費用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車輛密閉不嚴的,帶泥行駛造成道路污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采取補救措施,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一至六個月不得運輸建筑垃圾。
第二十七條 未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地點運輸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不足一噸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超過一噸處每噸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ㄒ唬⒔ㄖ烊肷罾?;
?。ǘ⑽kU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ㄈ┥米栽O置處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租借、轉讓、涂改、偽造或者超期使用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窗匆幎ê税l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
?。ǘΨ蠗l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核發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
?。ㄈ`反本條例的行為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ㄋ模┩婧雎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