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常州市關于頒發《關于在市區實行建筑垃圾密閉運輸的通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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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市政府關于頒發《關于在市區實行建筑垃圾密閉運輸的通告》的通知

  (常政發〔20**〕66號)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關于在市區實行建筑垃圾密閉運輸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有效防止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拋灑滴漏污染城市道路,減少揚塵污染,維護市容環境整潔,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規定,現就在本市市區實行建筑垃圾密閉運輸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市區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機動車輛,必須安裝和使用密閉運輸裝置,實行密閉運輸。

  二、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密閉改裝工作由市城管局會同公安、建設、物價、交通、質監等部門共同組織實施。需要安裝密閉運輸裝置的車輛應當到定點企業,按照規定的質量技術標準進行改裝。

  三、經過改裝的車輛經驗收合格后,應當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申請換發《機動車行駛證》和《道路運輸證》。

  四、自20**年7月1日起,凡未安裝密閉運輸裝置的車輛,不具備建筑垃圾承運資格,不予核發《建筑垃圾處置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核準一律不得從事建筑垃圾運輸。

  五、凡未安裝密閉運輸裝置的車輛,自20**年7月1日起不得在市區龍江路以東、滬寧高速公路以南、青洋路以西、新312國道以北區域范圍內運輸建筑垃圾;自20**年1月1日起不得在市區范圍內從事建筑垃圾的運輸。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常州市關于頒發《關于在市區實行建筑垃圾密閉運輸的通告》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關于頒發《關于在市區實行建筑垃圾密閉運輸的通告》的通知

  (常政發〔20**〕66號)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關于在市區實行建筑垃圾密閉運輸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有效防止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拋灑滴漏污染城市道路,減少揚塵污染,維護市容環境整潔,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規定,現就在本市市區實行建筑垃圾密閉運輸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市區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機動車輛,必須安裝和使用密閉運輸裝置,實行密閉運輸。

  二、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密閉改裝工作由市城管局會同公安、建設、物價、交通、質監等部門共同組織實施。需要安裝密閉運輸裝置的車輛應當到定點企業,按照規定的質量技術標準進行改裝。

  三、經過改裝的車輛經驗收合格后,應當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申請換發《機動車行駛證》和《道路運輸證》。

  四、自20**年7月1日起,凡未安裝密閉運輸裝置的車輛,不具備建筑垃圾承運資格,不予核發《建筑垃圾處置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核準一律不得從事建筑垃圾運輸。

  五、凡未安裝密閉運輸裝置的車輛,自20**年7月1日起不得在市區龍江路以東、滬寧高速公路以南、青洋路以西、新312國道以北區域范圍內運輸建筑垃圾;自20**年1月1日起不得在市區范圍內從事建筑垃圾的運輸。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惠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2009年)

  廣東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府〔20**〕43號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和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惠州市市區城市規劃區內(以下簡稱“市區”)建筑垃圾的排放、消納、回填、清運等處置活動。

  第三條 市區建筑垃圾排放,實行有計劃的統一排放管理。管理部門應當本著“方便排卸、就近就地、急者先排”的原則,安排、協調好排放工作。

  第四條 惠州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惠城區和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惠陽區人民政府、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惠陽區、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公路、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保、房管、公用事業、園林等部門,應當協同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居委會或住宅小區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協助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做好轄區或住宅小區內居民裝修房屋、修繕爐灶等產生的零星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職責:

  (一)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制定轄區建筑垃圾排放和行政管理措施。

  (二)定期公布轄區建筑垃圾消納場地的專業信息。

  (三)統一印制轄區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申請登記表格和環境衛生責任書。

  (四)核發運輸建筑垃圾車輛準運證、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五)統一調劑和作出建筑垃圾的排放和回填計劃,與建筑垃圾排放單位或個人簽訂環境衛生責任書,按市、區人民政府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建筑垃圾處置費。

  (六)管理固定或臨時的建筑垃圾消納場地。

  (七)對轄區的無主建筑垃圾,按屬地管理原則,協同有關部門督促責任區單位及時清運。

  (八)開展建筑垃圾清運、消納的有償服務工作。

  第六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向所

  在地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繳納建筑垃圾處置費,具體繳費標準由市、區物價部門核準。

  第七條需排放建筑垃圾的單位或個人應在排放前持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計算建筑垃圾排放量的圖紙等資料到所在地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報建筑垃圾排放手續。經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派員現場核實建筑垃圾種類、數量、運輸路線及消納場地,簽訂環境衛生責任書,辦理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后方可按規定排放。

  第八條 建筑垃圾的排放量以立方米為計算單位,不滿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計算,具體以拆遷挖掘、修繕施工預算和圖紙資料為計算依據。

  第九條 受納建筑垃圾的單位或個人,應在受納前持消納場的土地用途證明,計算建筑垃圾消納量的圖紙等資料到所在地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辦理建筑垃圾受納手續。

  第十條 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時,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頒發核準文件(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建設、施工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建筑垃圾,應當委托經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或者個人清運。

  第十二條 居民房屋裝飾裝修、修繕爐灶所產生的零星建筑垃圾需要排放的,應按照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場地排放,或者委托經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或者個人清運。

  第十三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將建筑垃圾倒在生活垃圾桶池、河涌、溝渠、道路、綠化帶、內街空曠地及其他非指定的場地。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所堆放建筑垃圾。確需臨時占用道路堆放物料的,應按臨時占道的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取得《臨時占道許可證》后方可臨時占用。

  第十五條 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需變更已批準的處置計劃或延長處置時間的,應將調整的處置計劃報經原審批的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審查批準,重新核發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十六條 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必須經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審驗并取得建筑垃圾車輛準運證后方可營運。

  無建筑垃圾車輛準運證的車輛不得運輸建筑垃圾。

  第十七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定的運輸時間、路線到指定的場地排卸。

  第十八條 接受建筑垃圾排放、消納、運輸任務的單位或個人不得將排放、消納、運輸任務再轉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第十九條 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應保持車容整潔,采取防揚撒、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禁止運輸車輛車輪帶土、不封蓋、超載、車廂破損等引起揚撒遺漏建筑垃圾污染道路和周圍環境的行為。

  第二十條 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應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車輛準運證,并自覺接受市、區市容環境衛生、公安交警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車輛準運證,不得轉借、出讓、涂改和偽造。

  第二十二條 建筑垃圾固定消納場的場地由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報市、區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部門審批同意后,有計劃地建設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損壞。

  第二十三條 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的場地,應按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受納建筑垃圾,定期進行清理,不得污染周圍環境衛生。

  第二十四條 自有消納建筑垃圾場地的單位和個人,如不在同一紅線范圍內自行消納而需運往同一單位的另一紅線內地塊進行消納的,應報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取得臨時受納許可證方可進行,并搞好場地環境衛生和接受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進入消納場地后,應服從場地管理人員指揮,按指定的地點排卸。

  第二十六條 施工場地與車輛出入口,應鋪設長20米~30米,寬3米~6米的硬底通道,并在通道上設有車輛清洗設備,車輛駛離工地前有專人沖洗干凈。禁止場地車輛帶土行駛,污染道路和周圍環境。

  第二十七條 單位自有場地或征用的低洼地、廢水塘、灘涂等需回填建筑垃圾的,應向所在地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統一安排并組織回填。建筑垃圾的回填量可按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計算。

  第二十八條 對執行本辦法有顯著成績,或對違反本辦法行為進行檢舉的單位或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或個人,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照《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和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公正執法。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建筑垃圾:是指建設、施工單位和個人對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進行建設、鋪設或拆除、修繕過程中所產生的工程渣土、棄土、棄料、余泥及其它廢棄物。

  建筑垃圾管理:是指對建筑垃圾的排放、消納、回填、清運等處置活動的管理。

  建筑垃圾固定消納場:是指經市、區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部門定點,由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管理的大型余泥渣土填埋場。

  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是指由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選用和審定或監督可進行回填的建設單位自有場地。

  第三十二條 各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痘葜菔谐鞘薪ㄖ芾磙k法》(惠府〔1997〕56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有效期至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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