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常州市授予外國人榮譽市民稱號辦法(2007)

7358

  常政發〔20**〕80號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常州市授予外國人榮譽市民稱號辦法

  第一條 為了表彰和鼓勵外國人在本市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對外友好交流合作中做出的突出貢獻,充分調動其積極性,擴大本市對外影響,根據《江蘇省授予榮譽公民稱號條例》和《江蘇省授予外國人榮譽公民、榮譽市民稱號試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授予外國人常州市榮譽市民稱號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常州市外事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外事辦”)是本市授予外國人常州市榮譽市民稱號工作的主管部門。

  常州市榮譽市民審核小組由市政府辦公室、市外事辦、市外經貿局、市僑辦的主要負責同志組成,審核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外事辦。

  第四條 授予外國人常州市榮譽市民稱號,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并遵循外國人樂于接受的原則。

  第五條 常州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長期對華友好、遵守中國法律、為本市做出貢獻的外國人。常州市榮譽市民候選人需在本市工作2年以上;對具有特殊貢獻、特殊影響或特殊業績的候選人,可以適當放寬在本市工作年限和工作地點的要求。

  第六條 常州市榮譽市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積極引薦境外投資主體,為本市引進外資做出重要貢獻或長期在本市外資企業工作,為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為本市制定發展規劃,引進重大技術項目,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資源,創新管理體制,引進國外智力,培訓管理人員等方面提出建議被采納,并產生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三)在重要的科學研究、技術改造、工程建設和工農業生產項目中,提供關鍵技術,積極傳授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提出重要改進意見,為降低成本、縮短建設周期、提高工程綜合效益等做出重要貢獻的;

  (四)為本市無償引進先進技術、裝備,發展科技、教育、衛生、文化、體育和社會福利事業做出積極貢獻,捐贈或贊助款物數額較大的;

  (五)在

  幫助本市消化吸收先進技術,開發新產品,開拓外銷渠道,促進對外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發展開放型經濟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

  (六)長期堅持與本市友好交流合作,態度積極、熱情友好、成績突出的。

  第七條 授予外國人常州市榮譽市民稱號的申報和審批程序:

  (一)申請授予常州市榮譽市民稱號,由外國人在本市的工作單位或接待單位對其工作成果進行評定,提出申報材料;

  (二)常州市榮譽市民申報材料經主管部門審核蓋章后,報送市外事辦;

  (三)申報材料經常州市榮譽市民審核小組審核同意后,由市外事辦報市政府批準。

  第八條 授予外國人常州市榮譽市民稱號的授予儀式和宣傳報道:

  (一)常州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儀式以市政府名義舉行,由市長簽發常州市榮譽市民證書;市外事辦負責授予儀式的組織工作;

  (二)外國人接受常州市榮譽市民證書,應當親自到場參加授予儀式;

  (三)對獲得常州市榮譽市民稱號的外國人的事跡,可以適當進行宣傳報道,但事先應當征得其同意,報道內容須經市外事辦審核。

  第九條 獲得常州市榮譽市民稱號的外國人,不享有也不承擔中國公民或有關團體、單位組織章程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對他們仍應按外國人對待。

  第十條 本市舉行重大慶典活動,由主辦單位邀請常州市榮譽市民參加,并給予貴賓禮遇。常州市榮譽市民在本市工作和生活期間,享有一定的特殊優待(具體優待辦法由市外事辦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有關單位應當主動加強聯系與溝通,積極鼓勵和支持常州市榮譽市民繼續為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貢獻。

  第十一條 對于在本市投資開發并帶來較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而暫未授予常州市榮譽市民稱號的外國人,可采取其他適當方式進行表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1998年11月25日發布的《常州市授予外國人榮譽市民稱號辦法》(常政發〔1998〕132號)同時廢止。

篇2:上海市在滬外國人集體宗教活動臨時地點指定試行辦法(2007)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發布《上海市在滬外國人集體宗教活動臨時地點指定試行辦法》的通知

  滬府發〔20**〕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發布《上海市在滬外國人集體宗教活動臨時地點指定試行辦法》,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八日

  上海市在滬外國人集體宗教活動臨時地點指定試行辦法

  (20**年2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滬府發〔20**〕4號發布)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障在滬外國人宗教信仰自由,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實施細則》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以下簡稱市宗教事務部門)是本市在滬外國人集體宗教活動臨時地點的主管部門。

  區縣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宗教事務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在滬外國人集體宗教活動臨時地點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集體宗教活動場所的規定)

  在滬外國人集體宗教活動,應當在由區縣宗教事務部門認可的經依法登記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以下簡稱寺觀教堂)內舉行;必要時,可以在市宗教事務部門指定的臨時地點舉行。臨時地點一般應當安排在符合消防、治安、衛生要求的公共場所。

  在滬外國人集體進行宗教活動,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在滬外國人在寺觀教堂或者臨時地點集體進行宗教活動時,區縣宗教事務部門對于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情況可以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臨時地點的申請)

  在滬外國人集體宗教活動需要在寺觀教堂以外的臨時地點舉行的,應當由組織外國人集體宗教活動的召集人(以下簡稱召集人),向擬舉行活動地點所在的區縣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臨時地點的理由;

  > (二)申請地點的具體地址;

  (三)召集人的姓名、國籍、職業、年齡、來華身份、在本市的服務處所、居留證明等材料;

  (四)參加集體宗教活動的人數、國籍;

  (五)集體宗教活動的時間、規模、活動方式、活動經費來源;

  (六)自我管理的相關制度;

  (七)本宗教的經典、教義教規和歷史沿革資料。

  第五條(臨時地點的指定)

  區縣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地點等有關情況征求相關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公安、衛生等部門的意見后,報市宗教事務部門審核。

  市宗教事務部門在收到區縣宗教事務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在征求相關市級宗教團體的意見后,作出指定臨時地點的決定。同意指定臨時地點的,應當作出同意指定的書面決定。不同意指定臨時地點的,應當作出不同意指定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六條(臨時地點有效期)

  臨時地點的有效期自指定之日起計算,最長為一年。

  臨時地點的有效期滿仍需繼續舉行活動的,召集人應當于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市宗教事務部門提出延期申請。市宗教事務部門應當根據召集人的申請,在臨時地點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

  第七條(變更)

  召集人發生變更,或者集體宗教活動的時間、方式等發生變更的,召集人應當向市宗教事務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召集人義務)

  召集人應當督促參加集體宗教活動的人員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在進行集體宗教活動時,不得妨礙周圍居民、單位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

  召集人應當將參加集體宗教活動的人員變動情況、各項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等,定期向所在區縣宗教事務部門報告。

  第九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3:大同市留宿客運外國人規定

同政發〔1991〕79號
頒布日期:19911119
實施日期:19911119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九日通過)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適應對外開放的需要,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保障來同外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留宿、客運外國人的主管機關是大同市公安局。市政府外事主管部門、旅游、工商行政管理和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機關協助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中有關留宿外國人的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和處所
(一)經營接待旅客住宿的賓館、旅店、飯店、客棧、招待所等(下稱旅館);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
(三)居民住所。
第四條本規定中有關拉運外國人的規定適用于:
(一)本市機動車輛;
(二)在本市運行的外地機動車輛。

第二章留宿管理

第五條旅館留宿外國人須領取《外國人留宿準許證》。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經常性留宿外國人須申領《外國人留宿準許證》,并只準留宿與本單位有工作關系的外國人。
第六條申領《外國人留宿準許證》,應向大同市公安局提出申請。經大同市公安局和大同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分別審查同意后,由大同市公安局核發。
第七條留宿外國人單位的處所,必須符合衛生防疫和消防安全標準。
第八條留宿外國人的旅館須建立治安保衛責任制,經常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相關文章

MM1313亚洲国产精品无码试看|91久久偷偷做嫩草影院免|国产原创剧情经理在线播放|国产精品亚洲А∨无码播放麻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