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徐州市零售藥店設置實施辦法(2003)

4532

  徐藥監辦[20**]9號

  徐州市零售藥店設置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江蘇省零售藥店設置暫行辦法》及蘇藥監市[20**]1號文件精神,結合徐州市轄區內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市、縣(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江蘇省零售藥店設置暫行辦法》及本《實施辦法》的組織實施??h(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轄區內零售藥店的初審,市區、賈汪區零售藥店的設置由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直接受理。

  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零售藥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審批和發放。

  第三條 在本市轄區內設置零售藥店,必須經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并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憑《藥品經營許可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

  第四條 徐州市區三環路以內新設置藥店必須是大中型零售藥店(零售連鎖門店除外)。

  鼓勵新設置零售藥店或連鎖門店向城鄉結合部及鄉村發展。零售藥店間的距離不再作為受理、審批的依據。

  第五條 零售藥店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應具有藥學中?;蚱渌麑I大專以上學歷。

  第六條 大中型零售藥店質量管理工作負責人應是執業藥師或從業藥師。

  小型零售藥店質量管理工作負責人應具有藥師(中藥師)以上技術職稱。

  第七條 零售藥店營業場所和倉庫面積應符合以下標準:

  (一)大型零售藥店營業場所不得低于100平方米,倉庫不得低于30平方米;

  (二)中型零售藥店營業場所不得低于50平方米,倉庫不得低于20平方米;

  (三)小型零售藥店營業場所不得低于40平方米,倉庫不得低于20平方米。

  第八條 擬設置零售藥店的企業負責人、從事質量管理、驗收工作的人員及營業員須經專業或崗位培訓,并經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考試合格,取得崗位合格證書。

  第九條 零售藥店的申報程序及驗收標準按《江蘇省零售藥店設置暫行辦法》及《江蘇省零售藥店驗收標準》執行。

  第十條 已有藥店遷移經營地址,其條件不得低于遷入地區新開辦藥店要求。

  第十一條 自本《實施辦法》施行之日起,徐州市轄區內零售藥店設置均以《江蘇省零售藥店設置暫行辦法》及本《實施辦法》為準。

篇2:零售藥店管理制度(3)

  零售藥店管理制度(三)

  1.司藥人員收方后應對處方內容、病員姓名、年齡、藥品名稱、劑量劑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詳加審查后方能調配。

  2.遇有藥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禁忌處方等錯誤時,由配方人員與醫生聯系更正后再行調配。

  3.藥房人員應按照藥品性質、分類保管、注意溫度、濕度、通風、光線等條件,防止藥品過期失效,蟲蛀霉爛變質。

  4.中藥方劑需先煎后下、沖服等特殊煎法的藥物,必需單包注明。對需臨時炮制的中藥材,應切實按照醫療要求進行加工,以保證中藥湯劑的質量。

  5.處方調配需嚴格核對后方可發出。發藥人及核對人均需在處方上共同簽字。

  6.發藥時應耐心向病員說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項,不得隨意向病員介紹藥品性質及用途,避免給病員增加不必要的顧慮。

  7.調劑臺及儲藥瓶等應保持清潔,并按固定地點放置,用具使用后立即洗刷干凈,放回原處。

  8.注意安全保衛工作,防止貴重藥品人盜,設立消防設備,防止火災。

篇3:呼和浩特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呼政辦發〔20**〕112號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呼和浩特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本市醫療保險運行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定點零售藥店,是指經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資格審查,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處方外配和部分非處方購藥服務的零售藥店。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呼和浩特市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的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審查確定的原則是:保證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的品種和質量;引入競爭機制,合理控制藥品服務成本;符合呼和浩特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區域規劃,合理布局;方便參保人員就近購藥。
第五條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以參保人員聚居區為重點進行審定,每個區域和定點醫療機構周邊設置定點零售藥店,其服務半徑不低于150米;新增的定點零售藥店與已定點的零售藥店相距應在200米以上;住宅較密集的區域或商業中心區設置距離和定點零售藥店的數量可適當縮短和增加。
第六條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審查、確定和監督管理,藥品監督、物價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定點零售藥店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申請定點零售藥店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并專業從事藥品零售業務(不含藥品專柜),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年檢合格,正式營業超過三個月以上;
(二)已通過《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GSP認證);
(三)營業場所應整潔、寬敞、明亮,提出定點申請的零售藥店,獨立藥店設在市區的營業面積必須在200平方米以上;設在社區內的營業面積必須在80平方米以上;設在二環路以外的營業面積必須在160平方米以上;連鎖經營的配送中心倉庫面積必須在500平方米以上;
(四)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有健全和完善的藥品質量保證制度,能確保供藥安全、有效和服務質量,無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五)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內的藥品備藥率在80%以上;
(六)須配置滿足醫療保險應用系統要求的微機和讀卡器等專用設備和專用網線,做到專機專用,不得與外網連接和裝載其它軟件,并配備具有相應技術資格的使用和維護專(兼)職人員,人員要做到相對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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