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揚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暫行辦法(2003)

4722

  揚府發〔20**〕92號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揚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退役士兵的安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和《中華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以及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退役士兵是指從中華人民解放軍、中華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退出現役到本市安置的義務兵和士官。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退役士兵的安置。

  第四條 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進行。

  退役士兵安置機構設在民政部門,具體負責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日常工作,并負責有償轉移資金的收取,上繳財政專戶,確保安置任務的完成。根據城鎮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務,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落實企業單位的安置計劃,人事部門負責落實機關、事業單位的安置計劃;財政部門設立財政專戶,按“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管理;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做好免費公證、法律援助等相關法律服務工作;各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協助安置機構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五條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必須堅持從哪里來、回哪里去的原則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針。

  對在外省、市入伍的城鎮退役士兵,因在服役期間其父母雙方遷入我市居住,或入伍前父母一方已遷入我市居住,另一方在軍人服役期間遷入我市,原征集地無直系親屬,或因其它特殊情況,要求來我市落戶安置的,經市安置機構審核,報省安置機構批準同意后,可與當地的城鎮退役士兵一樣予以接收安置。屬本市入伍的,需跨縣(市、區)安置的,由市安置機構審批。

  對在外省、市入伍的轉業士官,要求來我市安置的,結婚滿2年,且配偶在我市常住戶口所在地(遷入需滿2年)有生活基礎,可易地接收安置。

  第六條 對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實行“自謀職業、安置就業、扶持就業”相結合的安置辦法。確立以自謀職業和安置就業并重的原則。重點做好轉業士官,城鎮復員士官,立功人員、傷病殘士兵和在艱苦地區服滿現役的、以及女性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第七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對原從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高校入伍的退役士兵,退役后回原單位復工復職復學;報到后即可辦理復工復職復學手續(復學具體時間由原高校確定),原工作單位已注銷、解散或破產的,由安置機構負責安置。

  第八條 退伍義務兵(含復員士官)自批準退出現役之日起30日內,持退伍(復員)證、部隊行政介紹信、家庭戶口簿和入伍通知書,到原征集地退役士兵安置機構報到登記。憑退役士兵安置機構開具的戶口介紹信辦理落戶手續。

  第九條 退出現役的轉業士官實行集中交接,并在省政府規定的時限內,持《接收安置通知書》第一聯和部隊行政介紹信報到登記。

  第十條 退役士兵回原征集地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接待,并負責城鎮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間的管理和組織科學文化知識及職業技能技術培訓。

  第十一條 城鎮退役士兵的就業安置,安置機構要會同勞動保障、人事部門,根據當地城鎮退役士兵總量、單位職工人數、經濟效益和用工需求等情況,科學合理制定安置計劃,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二條 推行“供需見面、雙向選擇”的安置辦法。在安置計劃下達后,各地安置機構可組織接收單位和城鎮退役士兵進行“供需見面、雙向選擇”。各接收單位必須根據當地政府下達的安置計劃,錄用退役士兵。安置機構憑城鎮退役士兵和接收單位的“雙向選擇”協議辦理安置手續。

  第十三條 鼓勵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符合分配工作條件的城鎮退役士兵,要求自謀職業,由本人向安置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并簽訂自謀職業協議由公證機關公證后,發給安置補償金,當地人民政府不再安排工作。

  (一)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安置補償金標準為:義務兵2萬元,一級士官2.5萬元(士官改義務兵退伍,按義務兵標準執行),二級士官3萬元,轉業士官4萬元。

  (二)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人員,在部隊獲榮譽稱號或立功授獎的,根據獎勵等級(如獲多次獎勵的,以最高獎勵為準)按安置補償金基本標準的比例相應增發補償金,標準為:榮立三等功的增發3%,二等功的增發5%,一等功的增發8%。

  (三)在艱苦地區服滿現役的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可適當增發補償金,具體標準由各縣(市、區)制定。

  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和創辦私營企業的,可享受我市下崗失業職工再就業的優惠政策。并在辦理證照時,各有關部門要簡化手續,優先辦理。

  (二)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按規定接續參加企業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其軍齡和待安置期間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并和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三)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到勞動保

  障、人事部門舉辦的勞動力或人才市場應招時,憑自謀職業協議書和公證書免收求職登記費、報名費和中介服務費;對在部隊取得大專以上學歷和自學成材的退役士兵,勞動保障、人事部門應積極推薦就業。

  (四)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檔案由勞動保障部門免費保管,黨、團組織關系由所在街道或鄉鎮接收管理。

  第十四條 安置任務可實行有償轉移。在安置計劃下達后的15日內,凡自愿實行有償轉移的單位,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后,實行有償轉移,并在批準后的8日內將有償轉移資金劃到各地民政部門設立的過渡戶,并在收到款項15日內上繳財政專戶。

  每名安置計劃有償轉移標準為:

  (一)省屬單位、市屬自收自支事業單位8-10萬元。

  (二)市屬企業單位、縣(市、區)自收自支事業單位5萬元。

  (三)其他單位3萬元。

  第十五條 城鎮退役士兵在下達的安置計劃之外自行聯系到企業單位,并通過安置機構辦理安置手續的,視同計劃安置,不發給自謀職業安置補償金。

  第十六條 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到單位后,接收單位必須依規定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合同,可不約定試用期。非本人原因,所有接收單位2年內不得安排其待崗和下崗。

  第十七條 城鎮退役士兵分配工作后,其軍齡和待分配時間一并計算為所在單位的連續工齡,視為養老保險投保年限;在工資和福利待遇方面,享受所在單位同工齡、同工種的職工待遇。

  第十八條 城鎮退役士兵在待分配期間,由各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則發給生活補助費。

  第十九條 城鎮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地人民政府一律不負責安排工作。

  (一)無正當理由,3個月不到安置機構報到的;

  (二)不服從分配或接到分配介紹信后逾期3個月內不到所分配單位報到的;

  (三)弄虛作假,騙取或偽造傷殘、文憑、立功榮譽證明的;

  (四)待分配期間有嚴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受刑事處罰的;

  (五)占用農村入伍指標和非戶口所在地入伍的;

  (六)其他法定不予安置的;

  第二十條 對拒絕接收城鎮退役士兵,并且不愿實行有償轉移的單位,視情節作如下處理:

  (一)由當地政府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二)對拒不改正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規定處以罰款,同時每個安置計劃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交納有償轉移資金;拒不交納的,由安置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

  行。

  第二十一條 妥善安置農村退役士兵,對返回農村的退役士兵,各地人民政府按照《培養和開發使用軍地兩用人才發展規劃》的要求,結合當地實際,采取有效措施,安排好他們的生產、生活。鼓勵和扶持農村退役士兵自主創業。對自主創業的,可參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三)項規定給予適當扶持,發揮他們在農村建設中的骨干作用。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區)財政部門,對城鎮退役士兵的自謀職業補償金、待安置期間生活費及相關費用,由政府每年度通過財政預算予以安排和保障,并設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資金專戶,管理有償轉移金、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補償金和待安置期間生活費。

  第二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安置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自20**年7月21日執行,如國家有新的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揚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年7月22日印

篇2:揚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暫行辦法(2003)

  揚府發〔20**〕92號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揚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退役士兵的安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和《中華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以及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退役士兵是指從中華人民解放軍、中華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退出現役到本市安置的義務兵和士官。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退役士兵的安置。

  第四條 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進行。

  退役士兵安置機構設在民政部門,具體負責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日常工作,并負責有償轉移資金的收取,上繳財政專戶,確保安置任務的完成。根據城鎮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務,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落實企業單位的安置計劃,人事部門負責落實機關、事業單位的安置計劃;財政部門設立財政專戶,按“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管理;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做好免費公證、法律援助等相關法律服務工作;各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協助安置機構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五條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必須堅持從哪里來、回哪里去的原則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針。

  對在外省、市入伍的城鎮退役士兵,因在服役期間其父母雙方遷入我市居住,或入伍前父母一方已遷入我市居住,另一方在軍人服役期間遷入我市,原征集地無直系親屬,或因其它特殊情況,要求來我市落戶安置的,經市安置機構審核,報省安置機構批準同意后,可與當地的城鎮退役士兵一樣予以接收安置。屬本市入伍的,需跨縣(市、區)安置的,由市安置機構審批。

  對在外省、市入伍的轉業士官,要求來我市安置的,結婚滿2年,且配偶在我市常住戶口所在地(遷入需滿2年)有生活基礎,可易地接收安置。

  第六條 對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實行“自謀職業、安置就業、扶持就業”相結合的安置辦法。確立以自謀職業和安置就業并重的原則。重點做好轉業士官,城鎮復員士官,立功人員、傷病殘士兵和在艱苦地區服滿現役的、以及女性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第七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對原從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高校入伍的退役士兵,退役后回原單位復工復職復學;報到后即可辦理復工復職復學手續(復學具體時間由原高校確定),原工作單位已注銷、解散或破產的,由安置機構負責安置。

  第八條 退伍義務兵(含復員士官)自批準退出現役之日起30日內,持退伍(復員)證、部隊行政介紹信、家庭戶口簿和入伍通知書,到原征集地退役士兵安置機構報到登記。憑退役士兵安置機構開具的戶口介紹信辦理落戶手續。

  第九條 退出現役的轉業士官實行集中交接,并在省政府規定的時限內,持《接收安置通知書》第一聯和部隊行政介紹信報到登記。

  第十條 退役士兵回原征集地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接待,并負責城鎮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間的管理和組織科學文化知識及職業技能技術培訓。

  第十一條 城鎮退役士兵的就業安置,安置機構要會同勞動保障、人事部門,根據當地城鎮退役士兵總量、單位職工人數、經濟效益和用工需求等情況,科學合理制定安置計劃,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二條 推行“供需見面、雙向選擇”的安置辦法。在安置計劃下達后,各地安置機構可組織接收單位和城鎮退役士兵進行“供需見面、雙向選擇”。各接收單位必須根據當地政府下達的安置計劃,錄用退役士兵。安置機構憑城鎮退役士兵和接收單位的“雙向選擇”協議辦理安置手續。

  第十三條 鼓勵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符合分配工作條件的城鎮退役士兵,要求自謀職業,由本人向安置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并簽訂自謀職業協議由公證機關公證后,發給安置補償金,當地人民政府不再安排工作。

  (一)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安置補償金標準為:義務兵2萬元,一級士官2.5萬元(士官改義務兵退伍,按義務兵標準執行),二級士官3萬元,轉業士官4萬元。

  (二)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人員,在部隊獲榮譽稱號或立功授獎的,根據獎勵等級(如獲多次獎勵的,以最高獎勵為準)按安置補償金基本標準的比例相應增發補償金,標準為:榮立三等功的增發3%,二等功的增發5%,一等功的增發8%。

  (三)在艱苦地區服滿現役的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可適當增發補償金,具體標準由各縣(市、區)制定。

  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和創辦私營企業的,可享受我市下崗失業職工再就業的優惠政策。并在辦理證照時,各有關部門要簡化手續,優先辦理。

  (二)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按規定接續參加企業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其軍齡和待安置期間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并和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三)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到勞動保

  障、人事部門舉辦的勞動力或人才市場應招時,憑自謀職業協議書和公證書免收求職登記費、報名費和中介服務費;對在部隊取得大專以上學歷和自學成材的退役士兵,勞動保障、人事部門應積極推薦就業。

  (四)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檔案由勞動保障部門免費保管,黨、團組織關系由所在街道或鄉鎮接收管理。

  第十四條 安置任務可實行有償轉移。在安置計劃下達后的15日內,凡自愿實行有償轉移的單位,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后,實行有償轉移,并在批準后的8日內將有償轉移資金劃到各地民政部門設立的過渡戶,并在收到款項15日內上繳財政專戶。

  每名安置計劃有償轉移標準為:

  (一)省屬單位、市屬自收自支事業單位8-10萬元。

  (二)市屬企業單位、縣(市、區)自收自支事業單位5萬元。

  (三)其他單位3萬元。

  第十五條 城鎮退役士兵在下達的安置計劃之外自行聯系到企業單位,并通過安置機構辦理安置手續的,視同計劃安置,不發給自謀職業安置補償金。

  第十六條 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到單位后,接收單位必須依規定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合同,可不約定試用期。非本人原因,所有接收單位2年內不得安排其待崗和下崗。

  第十七條 城鎮退役士兵分配工作后,其軍齡和待分配時間一并計算為所在單位的連續工齡,視為養老保險投保年限;在工資和福利待遇方面,享受所在單位同工齡、同工種的職工待遇。

  第十八條 城鎮退役士兵在待分配期間,由各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則發給生活補助費。

  第十九條 城鎮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地人民政府一律不負責安排工作。

  (一)無正當理由,3個月不到安置機構報到的;

  (二)不服從分配或接到分配介紹信后逾期3個月內不到所分配單位報到的;

  (三)弄虛作假,騙取或偽造傷殘、文憑、立功榮譽證明的;

  (四)待分配期間有嚴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受刑事處罰的;

  (五)占用農村入伍指標和非戶口所在地入伍的;

  (六)其他法定不予安置的;

  第二十條 對拒絕接收城鎮退役士兵,并且不愿實行有償轉移的單位,視情節作如下處理:

  (一)由當地政府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二)對拒不改正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規定處以罰款,同時每個安置計劃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交納有償轉移資金;拒不交納的,由安置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

  行。

  第二十一條 妥善安置農村退役士兵,對返回農村的退役士兵,各地人民政府按照《培養和開發使用軍地兩用人才發展規劃》的要求,結合當地實際,采取有效措施,安排好他們的生產、生活。鼓勵和扶持農村退役士兵自主創業。對自主創業的,可參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三)項規定給予適當扶持,發揮他們在農村建設中的骨干作用。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區)財政部門,對城鎮退役士兵的自謀職業補償金、待安置期間生活費及相關費用,由政府每年度通過財政預算予以安排和保障,并設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資金專戶,管理有償轉移金、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補償金和待安置期間生活費。

  第二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安置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自20**年7月21日執行,如國家有新的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揚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年7月22日印

篇3:山東省退役士兵安置辦法(2015)

  山東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令第287號)

  《山東省退役士兵安置辦法》已經20**年1月23日省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郭樹清

  20**年2月25日

  山東省退役士兵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退役士兵安置的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華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規定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士官。

  第四條 退役士兵安置堅持城鄉一體、多元安置、統籌兼顧、體現優待的原則。

  退役士兵安置實行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制度。

  第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責任和義務。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者聘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領導,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機制,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和教育培訓工作納入國防動員以及雙擁考核評比目標體系,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經費和專項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干部安置領導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級機構編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國有資產管理、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八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優待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應當遵守有關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規,服從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九條 對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接收與移交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對于符合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應當根據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中華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制定的退役士兵年度移交計劃進行接收。

  第十一條 退役士兵安置地為退役士兵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入伍時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退出現役后不復學的,其安置地為入學前戶口所在地;退出現役后復學的,其安置地為入伍時戶口所在地。

  第十二條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并享受與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一)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以在父母現戶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部隊有關現役士兵結婚規定且結婚滿二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準易地安置的。

  第十三條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本人申請,經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就業、醫療、生活的原則確定其安置地:

  (一)因戰致殘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雙亡的。

  第十四條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初級士官,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跨縣(市、區)易地安置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準;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易地安置的,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準。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中級以上士官,跨縣(市、區)易地安置的,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應當自批準退出現役之日起三十日內,持退出現役證件、部隊行政介紹信到安置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持接收安置通知書、退出現役證件和部隊行政介紹信,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的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缭O區的市易地安置的初級士官和服現役滿十二年以上的退役士官,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統一出具接收安置通知書。

  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應當到規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第十六條 退役士兵檔案由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移交給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辦理退役士兵檔案的接收、保管、查閱和轉遞工作,并建立退役士兵基礎信息數據庫。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檔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免費管理。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檔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移交給退役士兵接收單位管理。

  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檔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移交給相應的服務管理機構管理。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退役士兵檔案審核完畢且退役士兵報到后,為退役士兵開具落戶介紹信;退役士兵持落戶介紹信到指定的公安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辦理。

  第十九條 士兵被開除軍籍或者除名的,離隊時不予辦理退役手續,由入伍前戶口所在地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不享受退役士兵相關待遇。

  第二十條 退役士兵發生與服役有關的問題,由其原部隊負責處理;發生與安置有關的問題,由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第三章 自主就業

  第二十一條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業:

  (一)不符合安排工作或者退休、供養條件的;

  (二)符合安排工作條件,但退役時選擇自主就業的。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為退役士兵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搭建信息網絡平臺,采取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政策咨詢、就業推薦、專場招聘會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

  第二十三條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就業服務、小額擔保貸款、個體經營減免費用和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政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條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次性經濟補助。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標準由省人民政府民政、財政等部門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適時調整。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根據服現役年限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助。服現役年限從批準入伍之日起算,到下達退役命令之日止。服現役年限按周年計算后,剩余月數不滿六個月的按照六個月計算,超過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按照國家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接收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以及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并符合規定條件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稅費優惠政策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有勞動能力的殘疾退役士兵,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

  第二十七條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入伍前通過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不得違法收回或者強制流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其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包;承包的農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與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同等權利。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時戶口所在地落戶,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沒有承包農村土地的,可以申請承包農村土地,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應當優先解決。

  第二十八條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統一發給自主就業證書。

  第四章 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條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現役滿十二年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五級至八級殘疾等級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在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服現役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礙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三十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防義務均衡負擔的原則,分級負責符合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的工作安排,保障其第一次就業。

  第三十一條 省退役士兵安置計劃,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擬訂,由省人民政府下達。設區的市、縣(市、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根據上級退役士兵安置計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具體計劃,由本級人民政府下達。

  第三十二條 承擔安置任務的單位應當按照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計劃,及時接收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不得以勞務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財政支付工資的各類工勤輔助崗位遇有空缺時,應當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崗位條件的退役士兵。

  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在新招錄職工時應提供不少于招收聘用人員數量百分之五的工作崗位用于安置退役士兵。

  第三十三條 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實行文化考試與檔案考核相結合的安置方式,公平、公正、公開安排退役士兵選崗就業。

  退役士兵檔案考核分值權重不得低于考試考核總分值的百分之六十。

  第三十四條 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在接收退役士兵的六個月內,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退役士兵年度內待安排工作期間,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

  第三十五條 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應當按時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一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并與退役士兵依法簽訂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合同存續期內單位依法關閉、破產、改制的,退役士兵與所在單位其他人員一同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單位裁減人員的,應當優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六條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和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時間計算為工齡,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三十七條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崗的,應當從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百分之八十的標準逐月發給退役士兵生活費至其上崗為止。

  第三十八條 對安排工作的殘疾退役士兵,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

  安排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退役士兵,按規定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

  第三十九條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

  (一)不按照規定時間到退役士兵安置部門報到且超過三十日的;

  (二)拒不服從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安排工作的;

  (三)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下達安排工作通知一個月內,未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辦理安排工作手續的;

  (四)辦理安排工作手續后,未按規定期限到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單位報到的。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五章 退休與供養

  第四十條 中級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滿五十五周歲的;

  (二)服現役滿三十年的;

  (三)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等級的;

  (四)經軍隊醫院證明和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核確認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

  因戰致殘被評定為五級至六級殘疾等級的中級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棄退休安置選擇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國家退休士官安置計劃,集中核查退休士官檔案資料、審定安置去向等,制訂全省退休士官接收安置計劃,下達退休士官接收安置任務。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的退休士官接收安置計劃,制訂本級退休士官接收安置計劃,下達退休士官接收安置任務,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退休士官接收安置手續。

  接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具的接收安置通知書后,相關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接收退休士官,并負責做好對其的服務、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條 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等級的中級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

  第四十三條 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的,由國家供養終身。

  國家供養分為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集中供養:

  (一)因殘疾原因需要經常進行醫療處置的;

  (二)日常生活需要護理,不便于分散供養的;

  (三)獨身生活,不便于分散供養的。

  在實行集中供養或者分散供養前,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移交退役士兵的部隊、殘疾退役士兵本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協商簽訂殘疾退役士兵供養協議,并報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簽發接收安置殘疾退役士兵通知書。

  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所需經費的標準,按照安置地縣(市、區)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和六十平方米建筑面積確定;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地方按照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六十平方米建筑面積確定。購(建)房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購(建)房產權歸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自行解決住房的,按照上述標準將購(建)房費用發給本人。

  第四十四條 符合退休、供養條件的退役士兵實行計劃交接,其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教育培訓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的組織領導。

  教育培訓工作堅持以促進就業為目的、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中等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為主體、以高等職業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為補充,本著退役士兵自愿參加、自選專業、免費培訓的原則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

  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 進行跨區域調整和統籌安排,組織退役士兵參加省內易地教育培訓。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可以通過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從師資力量、實訓設施、教學質量、就業渠道好的教育培訓機構中,確定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定點機構。

  第四十七條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一年內可以選擇在安置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承訓機構免費參加一次職業教育或技能培訓;教育培訓期限最短不少于三個月;期滿經考試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習(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并推薦就業。

  確有特殊原因當年不能報名參加培訓的,經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準后,可參加次年的短期技能培訓。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目標考核體系和教育培訓機構定期考核機制,加強對教育培訓機構的監督和指導。對未完成規定教育培訓任務和要求的定點教育培訓機構,取消其承辦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資格。

  第四十九條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報考成人高等院?;蛘咂胀ǜ叩葘W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待。

  第七章 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第五十條 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待安置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享受國家和所在單位規定的與工作年限有關的相應待遇。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會同同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配合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做好退役士兵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工作。

  第五十二條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出具的介紹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對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五十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當為退役士兵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咨詢等服務,及時為退役士兵辦理社會保險接續手續。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參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相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審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虛假鑒定、證明的;

  (三)未履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職責或者未落實退役士兵扶持政策措施的;

  (四)截留、挪用、侵占退役士兵安置專項經費的;

  (五)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六)其他違反退役士兵安置規定,損害退役士兵合法權益的。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對企業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數乘以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十倍的金額處以罰款,并對接收安置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一)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

  (二)未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非因殘疾退役士兵本人原因而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

  第五十六條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取消其相關安置待遇:

  (一)偽造或者非法獲取有關文件、證明材料騙取安置待遇的;

  (二)在政府安排工作的考試考核中弄虛作假的;

  (三)采取其他違法方式弄虛作假騙取安置待遇或者在安置工作過程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19*1月13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山東省實施〈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細則》(魯政發〔1989〕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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