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發[20**]133號
關于加快推進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
全國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座談會之后,按照部的統一部署,各地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推進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建設,取得了一定進展。但是,一些地方對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還存在著畏難情緒,思想認識不到位,工作缺乏主動性,協調裁決制度建設尚未在全國取得突破性進展。為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快推進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及時化解因征地補償安置引發的矛盾和糾紛,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緊迫性和重要性
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需要。當前,我國正處在"發展機遇期"與"矛盾凸顯期",各種矛盾和糾紛紛繁復雜,突出多變。尤其是隨著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因征地補償安置引發的矛盾和糾紛日益突出,已成為人民群眾日益關心的社會熱點問題。一些地方由于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不落實,致使許多因征地補償引發的矛盾和糾紛得不到及時處理,部分地方甚至發生了群體性事件,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全面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是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群眾利益訴求機制和權益保障機制的重要手段,對于引導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通過法定渠道化解征地矛盾,解決征地糾紛,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是實施土地管理法規、完善征地程序的客觀需要。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為解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確立的專門制度。20**年《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28號)又提出了“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的協調和裁決機制,維護被征地農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權益”。當前,隨著農民對征地補償的日益關注和補償標準的不斷提高,在實施征地中發生的矛盾、糾紛和沖突不斷增加,迫切需要啟動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程序,來解決矛盾,化解糾紛,這對于保證土地管理法規的順利實施、完善征地程序、切實強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實施征地中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具有重要意義。
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是有效化解征地實施中矛盾和糾紛的有效途徑。在市、縣政府實施征地過程中,一旦發生糾紛,迫切需要上級政府進行協調和裁決,盡快解決矛盾,避免曠日持久的訴訟、*,甚至激化矛盾,形成群體事件。湖南、重慶和安徽等省(市)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試點,已經在化解征地糾紛、維護社會穩定,規范政府行為、完善征地程序,普及法律法規、保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國務院領導對試點取得的成效給予了高度評價,對國土資源部全面推進這項工作給予了充分肯定。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是法規有要求,現實有需要,實踐有經驗,應當加快進行。
二、全面把握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基本內容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是一項具有自身特點、專門針對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設立的糾紛解決制度,必須堅持政府主導、公眾參與、重在協調的原則。各地在制定地方性的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辦法的過程中,要注意全面把握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基本內容:
(一)必須準確定位。協調裁決的范圍是針對被征地農民與實施征地的市、縣政府在補償安置方面的爭議。協調裁決不對經依法批準的征地合法性進行審查,不代替行政復議和訴訟。協調裁決的范圍主要有:對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對適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涉及的對被征土地地類、人均耕地面積、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認定有異議的;實行區片綜合地價計算征地補償費的地區,對區片綜合地價的適用標準和計算有異議的。
(二)必須兼顧合法性與合理性。協調要以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級人民政府有關政策為依據,主要是對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實施過程進行合法性審查,同時兼顧合理性審查。合理性審查的標準是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各地要在對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調查、統計的基礎上,逐步引入中立的中介組織對被征地土地進行評估,進一步量化合理性審查的標準。
(三)必須規范協調和裁決的程序。在程序設定上,首先必須貫徹協調前置、重在協調的原則,即當事人應當先向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市、縣人民政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協調。未經協調的案件,不能進行裁決。裁決機關受理裁決案件后,也要先行組織協調。經協調達不成一致意見的,依法作出裁決決定。協調意見書經雙方當事人(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簽字同意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其次要體現便民、高效和公開的原則。裁決機關接受裁決申請的方式要多種多樣,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都應當允許;協調和裁決都必須要有明確的時限要求,防止裁決案件久拖不決;協調和裁決的程序、過程和結果都要公開透明。
(四)必須建立靈活多樣的協調裁決機制。各地要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大膽探索,按照居中協調和裁決的要求,積極探索靈活多樣、符合本地區特點、有利于化解征地補償安置糾紛的協調裁決機制。要借鑒國務院《信訪條例》確立的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有利于迅速解決糾紛的工作機制,在協調裁決工作中組織相關社會團體、法律援助機構、相關專業人員、社會志愿者等共同參與,綜合運用咨詢、教育、協商、調解、聽證等方法,依法、及時處理征地補償安置爭議。
(五)必須依法告知當事人訴權。當事人對裁決機關作出的裁決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裁決決定中應當告知當事人訴權。
三、切實加強對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組織領導
明確職責任務,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領導,從思想上高度重視,要把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擺上重要的議事日程,專題研究部署,明確職責任務,主要負責同志負總 責,分管領導親自抓,建立健全領導責任制。要積極與當地政府溝通協調,爭取政府的支持,盡快確立起分工明確、相互配合、規范運作、權責一致的工作機制。部決定將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作為“完善體制、提高素質”活動的一項重要內容,作為考核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主要領導執政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指標。
采取有效措施,實現四個到位。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涉及面廣,問題復雜,推行這項制度,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各地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努力實現機構、人員、經費、責任四到位。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機構編制比較緊張的情況下,要按照轉變國土資源管理方式,強化國土資源管理職能的要求,通過內部調劑,為協調裁決機構增加編制,充實人員。同時,各地也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通過協調裁決委員會制來落實裁決機構,即由分管法制工作的領導牽頭,聘請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國土資源監察專員、政府有關部門的領導和工作人員、土地估價師和律師等作為協調裁決員,對協調裁決案件提出處理意見。
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年底到位。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切實做好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各項工作,確保20**年底前,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在全國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全面到位。部將加大監督檢查工作的力度,對全國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推行裁決制度的進行全面檢查,要以是否出臺裁決辦法、是否落實裁決機構和人員、是否依法受理和辦理裁決案件作為裁決制度是否到位的重要標志。
總結交流情況,推廣先進經驗。20**年,部將召開全國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經驗交流會,總結、交流各地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中所取得的好的經驗和做法,認真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不斷完善制度建設,使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成為化解征地矛盾的有效途徑。
加快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事關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事關社會穩定,事關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意義十分重大,任務相當艱巨。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以堅定不移的決心和眾志成城的信心,勇于擔當,勇于實踐,確保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全面到位。
國土資源部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篇2:關于加快推進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通知(2006年)
國土資發[20**]133號
關于加快推進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
全國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座談會之后,按照部的統一部署,各地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推進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建設,取得了一定進展。但是,一些地方對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還存在著畏難情緒,思想認識不到位,工作缺乏主動性,協調裁決制度建設尚未在全國取得突破性進展。為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快推進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及時化解因征地補償安置引發的矛盾和糾紛,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緊迫性和重要性
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需要。當前,我國正處在"發展機遇期"與"矛盾凸顯期",各種矛盾和糾紛紛繁復雜,突出多變。尤其是隨著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因征地補償安置引發的矛盾和糾紛日益突出,已成為人民群眾日益關心的社會熱點問題。一些地方由于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不落實,致使許多因征地補償引發的矛盾和糾紛得不到及時處理,部分地方甚至發生了群體性事件,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全面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是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群眾利益訴求機制和權益保障機制的重要手段,對于引導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通過法定渠道化解征地矛盾,解決征地糾紛,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是實施土地管理法規、完善征地程序的客觀需要。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為解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確立的專門制度。20**年《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28號)又提出了“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的協調和裁決機制,維護被征地農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權益”。當前,隨著農民對征地補償的日益關注和補償標準的不斷提高,在實施征地中發生的矛盾、糾紛和沖突不斷增加,迫切需要啟動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程序,來解決矛盾,化解糾紛,這對于保證土地管理法規的順利實施、完善征地程序、切實強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實施征地中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具有重要意義。
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是有效化解征地實施中矛盾和糾紛的有效途徑。在市、縣政府實施征地過程中,一旦發生糾紛,迫切需要上級政府進行協調和裁決,盡快解決矛盾,避免曠日持久的訴訟、*,甚至激化矛盾,形成群體事件。湖南、重慶和安徽等省(市)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試點,已經在化解征地糾紛、維護社會穩定,規范政府行為、完善征地程序,普及法律法規、保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國務院領導對試點取得的成效給予了高度評價,對國土資源部全面推進這項工作給予了充分肯定。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是法規有要求,現實有需要,實踐有經驗,應當加快進行。
二、全面把握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基本內容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是一項具有自身特點、專門針對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設立的糾紛解決制度,必須堅持政府主導、公眾參與、重在協調的原則。各地在制定地方性的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辦法的過程中,要注意全面把握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基本內容:
(一)必須準確定位。協調裁決的范圍是針對被征地農民與實施征地的市、縣政府在補償安置方面的爭議。協調裁決不對經依法批準的征地合法性進行審查,不代替行政復議和訴訟。協調裁決的范圍主要有:對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對適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涉及的對被征土地地類、人均耕地面積、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認定有異議的;實行區片綜合地價計算征地補償費的地區,對區片綜合地價的適用標準和計算有異議的。
(二)必須兼顧合法性與合理性。協調要以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級人民政府有關政策為依據,主要是對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實施過程進行合法性審查,同時兼顧合理性審查。合理性審查的標準是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各地要在對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調查、統計的基礎上,逐步引入中立的中介組織對被征地土地進行評估,進一步量化合理性審查的標準。
(三)必須規范協調和裁決的程序。在程序設定上,首先必須貫徹協調前置、重在協調的原則,即當事人應當先向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市、縣人民政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協調。未經協調的案件,不能進行裁決。裁決機關受理裁決案件后,也要先行組織協調。經協調達不成一致意見的,依法作出裁決決定。協調意見書經雙方當事人(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簽字同意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其次要體現便民、高效和公開的原則。裁決機關接受裁決申請的方式要多種多樣,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都應當允許;協調和裁決都必須要有明確的時限要求,防止裁決案件久拖不決;協調和裁決的程序、過程和結果都要公開透明。
(四)必須建立靈活多樣的協調裁決機制。各地要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大膽探索,按照居中協調和裁決的要求,積極探索靈活多樣、符合本地區特點、有利于化解征地補償安置糾紛的協調裁決機制。要借鑒國務院《信訪條例》確立的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有利于迅速解決糾紛的工作機制,在協調裁決工作中組織相關社會團體、法律援助機構、相關專業人員、社會志愿者等共同參與,綜合運用咨詢、教育、協商、調解、聽證等方法,依法、及時處理征地補償安置爭議。
(五)必須依法告知當事人訴權。當事人對裁決機關作出的裁決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裁決決定中應當告知當事人訴權。
三、切實加強對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組織領導
明確職責任務,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領導,從思想上高度重視,要把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擺上重要的議事日程,專題研究部署,明確職責任務,主要負責同志負總 責,分管領導親自抓,建立健全領導責任制。要積極與當地政府溝通協調,爭取政府的支持,盡快確立起分工明確、相互配合、規范運作、權責一致的工作機制。部決定將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作為“完善體制、提高素質”活動的一項重要內容,作為考核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主要領導執政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指標。
采取有效措施,實現四個到位。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涉及面廣,問題復雜,推行這項制度,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各地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努力實現機構、人員、經費、責任四到位。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機構編制比較緊張的情況下,要按照轉變國土資源管理方式,強化國土資源管理職能的要求,通過內部調劑,為協調裁決機構增加編制,充實人員。同時,各地也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通過協調裁決委員會制來落實裁決機構,即由分管法制工作的領導牽頭,聘請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國土資源監察專員、政府有關部門的領導和工作人員、土地估價師和律師等作為協調裁決員,對協調裁決案件提出處理意見。
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年底到位。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切實做好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各項工作,確保20**年底前,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在全國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全面到位。部將加大監督檢查工作的力度,對全國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推行裁決制度的進行全面檢查,要以是否出臺裁決辦法、是否落實裁決機構和人員、是否依法受理和辦理裁決案件作為裁決制度是否到位的重要標志。
總結交流情況,推廣先進經驗。20**年,部將召開全國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經驗交流會,總結、交流各地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中所取得的好的經驗和做法,認真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不斷完善制度建設,使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成為化解征地矛盾的有效途徑。
加快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事關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事關社會穩定,事關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意義十分重大,任務相當艱巨。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以堅定不移的決心和眾志成城的信心,勇于擔當,勇于實踐,確保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全面到位。
國土資源部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篇3:遼寧省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辦法
遼政辦發〔20**〕85號
二○○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遼寧省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政府根據省政府批準的征地方案制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爭議的裁決工作。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裁決機關包括省政府和制定補償安置方案的政府的上一級政府。
因市、縣政府根據省政府批準的征地方案確定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發生的爭議,由省政府裁決。遼寧省國土資源廳受政府委托,承辦依法由省政府裁決的征地補償安置爭議案件。
市、縣政府在實施補償安置方案過程中發生的青苗補償、地上附著物補償、被征地戶具體被征收土地面積等其他爭議,由制定補償安置方案的政府的上一級政府裁決。
市、縣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做好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的協調、調查、裁決工作。
第四條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實行先協調后裁決,并遵循合法、公開、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期間,不停止征地方案的實施。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 當事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的,應自市、縣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批準該方案的政府申請協調。
市、縣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協調完畢。協調應遵循自愿的原則。協調達成協議的,市、縣政府應制作《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書》,經爭議各方簽字后發生法律效力。協調達不成協議的,市、縣政府應書面告知當事人申請裁決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自協調不成之日起15日內,可向裁決機關申請裁決。
第七條 對土地補償費的補償標準有爭議,申請協調、裁決的,可以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因該次征地完全失地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再調地安置
對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有爭議,申請協調、裁決的,由被安置人員提出。
對青苗、地上物補償、被征地戶具體被征收土地面積等有爭議,申請協調、裁決的,由其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他項權利人提出。
第八條 申請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三)市、縣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四)經過市、縣政府協調的證明;
(五)裁決機關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裁決申請的,代理人不得超過兩人,并應提交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九條 裁決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住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申請裁決的具體事項;
(四)事實、理由與依據。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超過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期限提出協調、裁決申請的;
(二)對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使用分配有爭議申請協調、裁決的;
(三)經協調已經達成協議,又就同一事由申請裁決的;
(四)申請人撤回裁決申請后又就同一事由申請裁決的;
(五)市、縣政府已經依法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但申請人仍認為沒有保持其原有生活水平的;
(六)對省政府征地批復確定的補償安置標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有爭議的;
(七)本辦法實施前,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已經依法通過信訪、訴訟等其他途徑處理的。
第十一條 裁決機關應自接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5內審查完畢。符合條件,決定予以受理的,制作受理通知書,并發送申請人。不符合條件,決定不予受理的,制作不予受理決定書,報同級政府審定后,發送申請人。申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申請資料不齊全的,裁決機關應一次告知申請人補正。前款規定期限自資料補正齊全之日起計算。
第十二條 裁決機關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7日內,將裁決申請書副本發送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市或者縣政 府。
市或者縣政府自收到裁決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裁決機關提交書面答復和有關證據。逾期不提交的,不影響裁決的進行。
第十三條 當事人認為承辦人員與裁決申請事項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有權申請承辦人員回避。承辦人員認為自己與裁決申請事項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的,應申請回避。裁決機關對回避申請應及時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承辦人員的回避,由裁決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三章 調查和協調
第十四條 裁決機關應對裁決事項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并收集有關證據。裁決機關對裁決申請事項進行調查時,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被調查人應按照調查人員的要求提供有關文件和材料。調查結束后,調查人員應制作調查筆錄,由被調查人、調查人員分別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五條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前,裁決機關可視情況再次進行協調。裁決機關組織協調的,應當提前5日將協調的時間和地點通知當事人。裁決機關組織協調時,可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協助。
第十六條 協調應當制作筆錄,交當事人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蓋章。當事人認為對其陳述記錄有遺漏或錯誤的,有權申請補正。
第十七條 協調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并以當事人自愿為前提。協調達成一致意見的,裁決機關應制作協調協議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第四章 裁 決
第十八條 經協調,當事人對征地補償安置爭議未達成一致意見的,裁決機關根據調查的不同情況,分別提出如下裁決意見:
(一)省政府提出如下裁決意見:
1.市、縣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合法的,決定維持;
2.市、縣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達到
法定標準,但計算有誤的,決定變更;
3.市、縣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未達到法定標準的,決定撤銷該征地補償安置標準,責令市、縣政府在規定期限內依法重新確定征地補償標準。
(二)制定補償安置方案的政府的上一級政府提出如下裁決意見:
1.市、縣政府在實施補償安置方案過程中發生的青苗補償、地上附著物補償、被征地戶具體被征收土地面積等事實認定準確,標準合理的,決定維持;
2.市、縣政府在實施補償安置方案過程中發生的青苗補償、地上附著物補償、被征地戶具體被征收土地面積等事實認定有誤,標準不合理的,決定變更或撤銷。決定撤銷的應責令制定補償安置方案的市、縣政府在規定期限內重新調查確認。
第十九條 裁決機關應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90日內做出裁決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裁決意見的,經裁決機關負責人
第二十條 裁決機關應當自政府批準裁決意見之日起15日內制作裁決書,加蓋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專用章。
第二十一條 裁決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代理人的姓名、職務;
(二)裁決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三)裁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四)裁決結果;
(五)不服裁決,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裁決日期。
第二十二條 裁決機關應將裁決書送達當事人。送達按照有關規定可以采取直接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或者公告送達等方式。
第二十三條 裁決結束后,裁決機關將與裁決有關的全部材料立卷歸檔。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1999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以來,本辦法實施以前發生的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當事人能證明曾通過信訪、復議、訴訟等途徑向政府或相關職能部門申請解決,但政府或相關職能部門未受理的,可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60日內向市、縣政府申請協調。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