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葫蘆島市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辦法

7716

遼寧省葫蘆島市人民政府
葫蘆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14號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遼寧省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縣(市)、區政府根據省政府批準的征地方案制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確定的青苗補償、地上附著物補償、被征地戶具體被征收土地面積等(不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爭議的裁決工作。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縣(市)、區政府在實施補償安置方案過程中發生的青苗補償、地上附著物補償、被征地戶具體被征收土地面積等其他爭議,由市政府裁決。市國土資源局受市政府委托,承辦依法由市政府裁決的征地補償安置爭議案件。
縣(市)、區政府根據省政府批準的征地方案確定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發生的爭議,由縣(市)、區政府協調,如協調不能達成協議,報省政府裁決。
縣(市)、區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做好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的協調、調查工作。
第四條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實行先協調后裁決,并遵循合法、公開、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期間,不停止征地方案的實施。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 當事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的,應自所在地政府制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內申請協調。
縣(市)、區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協調完畢。協調應遵循自愿的原則。協調達成協議的,縣(市)、區政府應制作《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書》,經爭議各方簽字后發生法律效力。協調達不成協議的,縣(市)、區政府應書面告知當事人申請裁決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自協調不成之日起15日內,可向裁決機關申請裁決。
第七條 對青苗、地上物補償、被征地戶具體被征收土地面積等有爭議,申請協調、裁決的,由其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他項權利人提出。
第八條 申請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三)縣(市)、區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四)經過縣(市)、區政府協調的證明;
(五)裁決機關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裁決申請的,代理人不得超過兩人,并應提交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九條 裁決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篇2:關于加快推進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通知(2006年)

  國土資發[20**]133號

  關于加快推進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

  全國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座談會之后,按照部的統一部署,各地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推進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建設,取得了一定進展。但是,一些地方對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還存在著畏難情緒,思想認識不到位,工作缺乏主動性,協調裁決制度建設尚未在全國取得突破性進展。為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快推進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及時化解因征地補償安置引發的矛盾和糾紛,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緊迫性和重要性

  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需要。當前,我國正處在"發展機遇期"與"矛盾凸顯期",各種矛盾和糾紛紛繁復雜,突出多變。尤其是隨著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因征地補償安置引發的矛盾和糾紛日益突出,已成為人民群眾日益關心的社會熱點問題。一些地方由于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不落實,致使許多因征地補償引發的矛盾和糾紛得不到及時處理,部分地方甚至發生了群體性事件,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全面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是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群眾利益訴求機制和權益保障機制的重要手段,對于引導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通過法定渠道化解征地矛盾,解決征地糾紛,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是實施土地管理法規、完善征地程序的客觀需要。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為解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確立的專門制度。20**年《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28號)又提出了“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的協調和裁決機制,維護被征地農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權益”。當前,隨著農民對征地補償的日益關注和補償標準的不斷提高,在實施征地中發生的矛盾、糾紛和沖突不斷增加,迫切需要啟動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程序,來解決矛盾,化解糾紛,這對于保證土地管理法規的順利實施、完善征地程序、切實強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實施征地中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具有重要意義。

  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是有效化解征地實施中矛盾和糾紛的有效途徑。在市、縣政府實施征地過程中,一旦發生糾紛,迫切需要上級政府進行協調和裁決,盡快解決矛盾,避免曠日持久的訴訟、*,甚至激化矛盾,形成群體事件。湖南、重慶和安徽等省(市)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試點,已經在化解征地糾紛、維護社會穩定,規范政府行為、完善征地程序,普及法律法規、保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國務院領導對試點取得的成效給予了高度評價,對國土資源部全面推進這項工作給予了充分肯定。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是法規有要求,現實有需要,實踐有經驗,應當加快進行。

  二、全面把握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基本內容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是一項具有自身特點、專門針對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設立的糾紛解決制度,必須堅持政府主導、公眾參與、重在協調的原則。各地在制定地方性的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辦法的過程中,要注意全面把握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基本內容:

  (一)必須準確定位。協調裁決的范圍是針對被征地農民與實施征地的市、縣政府在補償安置方面的爭議。協調裁決不對經依法批準的征地合法性進行審查,不代替行政復議和訴訟。協調裁決的范圍主要有:對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對適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涉及的對被征土地地類、人均耕地面積、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認定有異議的;實行區片綜合地價計算征地補償費的地區,對區片綜合地價的適用標準和計算有異議的。

  (二)必須兼顧合法性與合理性。協調要以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級人民政府有關政策為依據,主要是對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實施過程進行合法性審查,同時兼顧合理性審查。合理性審查的標準是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各地要在對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調查、統計的基礎上,逐步引入中立的中介組織對被征地土地進行評估,進一步量化合理性審查的標準。

  (三)必須規范協調和裁決的程序。在程序設定上,首先必須貫徹協調前置、重在協調的原則,即當事人應當先向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市、縣人民政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協調。未經協調的案件,不能進行裁決。裁決機關受理裁決案件后,也要先行組織協調。經協調達不成一致意見的,依法作出裁決決定。協調意見書經雙方當事人(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簽字同意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其次要體現便民、高效和公開的原則。裁決機關接受裁決申請的方式要多種多樣,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都應當允許;協調和裁決都必須要有明確的時限要求,防止裁決案件久拖不決;協調和裁決的程序、過程和結果都要公開透明。

  (四)必須建立靈活多樣的協調裁決機制。各地要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大膽探索,按照居中協調和裁決的要求,積極探索靈活多樣、符合本地區特點、有利于化解征地補償安置糾紛的協調裁決機制。要借鑒國務院《信訪條例》確立的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有利于迅速解決糾紛的工作機制,在協調裁決工作中組織相關社會團體、法律援助機構、相關專業人員、社會志愿者等共同參與,綜合運用咨詢、教育、協商、調解、聽證等方法,依法、及時處理征地補償安置爭議。

  (五)必須依法告知當事人訴權。當事人對裁決機關作出的裁決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裁決決定中應當告知當事人訴權。

  三、切實加強對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組織領導

  明確職責任務,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領導,從思想上高度重視,要把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擺上重要的議事日程,專題研究部署,明確職責任務,主要負責同志負總 責,分管領導親自抓,建立健全領導責任制。要積極與當地政府溝通協調,爭取政府的支持,盡快確立起分工明確、相互配合、規范運作、權責一致的工作機制。部決定將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作為“完善體制、提高素質”活動的一項重要內容,作為考核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主要領導執政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指標。

  采取有效措施,實現四個到位。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涉及面廣,問題復雜,推行這項制度,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各地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努力實現機構、人員、經費、責任四到位。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機構編制比較緊張的情況下,要按照轉變國土資源管理方式,強化國土資源管理職能的要求,通過內部調劑,為協調裁決機構增加編制,充實人員。同時,各地也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通過協調裁決委員會制來落實裁決機構,即由分管法制工作的領導牽頭,聘請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國土資源監察專員、政府有關部門的領導和工作人員、土地估價師和律師等作為協調裁決員,對協調裁決案件提出處理意見。

  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年底到位。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切實做好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各項工作,確保20**年底前,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在全國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全面到位。部將加大監督檢查工作的力度,對全國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推行裁決制度的進行全面檢查,要以是否出臺裁決辦法、是否落實裁決機構和人員、是否依法受理和辦理裁決案件作為裁決制度是否到位的重要標志。

  總結交流情況,推廣先進經驗。20**年,部將召開全國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經驗交流會,總結、交流各地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中所取得的好的經驗和做法,認真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不斷完善制度建設,使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成為化解征地矛盾的有效途徑。

  加快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事關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事關社會穩定,事關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意義十分重大,任務相當艱巨。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以堅定不移的決心和眾志成城的信心,勇于擔當,勇于實踐,確保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全面到位。

  國土資源部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篇3: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問題規定

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政府
長政發〔20**〕30號
長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
為了貫徹落實《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長沙市征地補償實施辦法》(市政府第103號令,以下簡稱《補償辦法》)、《長沙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長沙市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辦法〉的通知》(長政發〔20**〕12號)(以下簡稱《社保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順利進行,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關于實施主體和職責問題
(一)區、縣(市)人民政府和長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是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實施主體,其主要職責是負責本轄區內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實施、協調、監督和管理并設立征地辦公室,負責擬訂征地方案;發布征地公告;審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核準被征地農民轉為城鎮居民的人員名單;組織貨幣安置人員的住房建設;組織有關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合法性認定的復查;組織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協調處理好遺留問題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等工作;切實維護社會穩定(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確保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穩步推進。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和長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要對本轄區內的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全面負責,并建立項目負責人制度。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條例》和《實施辦法》、《社保辦法》的規定履行好各自職責。凡違反規定實施征地補償安置的行為,均屬違法行為,應予立即糾正,并由市紀檢監察部門實行責任追究制度,追究主要領導和項目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二)各區、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發布預征地公告;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發布征求意見公告和實施公告;進行調查登記并到現場核實;按標準編制征地補償概算;做好征地補償費用的管理和撥付;并在區、縣(市)人民政府領導下,配合相關部門做好被征地農民貨幣安置和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的復查等工作。
(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養老生活保障的納入和費用的發放以及基本生活補助費的發放等工作。
(四)民政部門負責做好被征地農民的社會救助和村務公開等工作。
(五)公安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審核被征地農民轉為城鎮居民的人員名單,并辦理轉戶手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暫時停辦征地公告發布后的戶

口遷入和分戶等工作。
(六)監察、審計等部門應當對征地補償費用的撥付和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和審查。
(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群眾工作,促進被征地農民支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協助國土部門做好征地補償登記、調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審核被征地農民轉為城鎮居民的人員名單;督促、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具體事項;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征地補償費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開等情況;協助處理征地補償糾紛及遺留問題。
各級各部門要嚴格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履行職責,積極主動、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不得違反程序拆遷,不得違反規定安置,確保全市征地補償安置政策的一致。要嚴格政策標準實施補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補償標準,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借口向建設用地單位索要費用。要嚴格征地補償資金管理,不得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之外設立征地補償資金賬戶,征地補償費用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發布前足額存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專用帳戶,未足額存入的,或者市轄區范圍內的征地補償費用概算未經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不得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不得實施拆遷騰地。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將納入對區、縣(市)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績效考核內容。對亂開政策口子,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等違法違紀行為,要嚴肅進行查處。

二、關于住宅房屋合法性認定等問題
被征地農民住宅房屋的合法性,除按《補償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認定外,根據我市的實際情況,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市轄區范圍內行政區劃調整前農民所建住宅房屋,按原在縣(市)農民建房標準認定其房屋合法性。
(二)市轄區范圍內行政區劃調整后農民所建房屋按市區農民建房標準認定其房屋合法性。
(三)確因政府規劃控制停辦了農民建房審批手續,且達到分戶條件的農戶而未批準建房的,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委會調查,確系他處無房、符合建房條件、有完善的生活設施且一直居住的農戶的住宅房屋,報區、縣(市)人民政府征地辦審查,在補交建房手續稅費后,按發布征地公告時農業人口(以戶為單位)人均不超過45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面積給予補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未經依法征用、征收的國營農場的建設用地及其建(構)筑物,征地時按土地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補償。

三、關于住房安置的有關問題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和長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是被征地農民住房安置的主體。鼓勵各區、縣(市)積極探索被征地農民的住房安置模式,可以采取由各區、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建設保障住房或者組織團購商品房,按規定的價格銷售給被征地農民;也可以采取貨幣補貼,由被征地農民自主購買商品房。團購商品房和貨幣補貼的實施辦法由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制定。建設住房按以下原則辦理:
(一)保障住房建設的報批。保障住房建設按長沙市經濟適用房建設的各項優惠政策執行。各級各部門要為保障住房建設的報批提供優質服務,開辟綠色通道,簡化程序,限時辦結。在各項手續的報批過程中,因人為因素影響保障住房建設審批造成建設延期的,將實行問責制,按職責分工追究單位和部門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二)保障住房建設用地指標的核定。保障住房用地指標由市國土資源

局核定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下達,市轄區內用地指標按被征地農業人口每人55平方米核定。原已按《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條例實施辦法》(市政府第60號令)規定審核且批準給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生活安置地,按該村原總人口與需要貨幣安置人口的比例,確定用地面積由區人民政府統一收回。保障住房建設用地使用國有劃撥土地。
(三)保障住房的分配及購買價格。購買保障住房必須是實行貨幣安置的被征地農戶,以戶為單位,由戶主申請,經區、縣(市)人民政府征地辦公室審查后確定,并予以公示。市轄區范圍內,保障住房按建筑面積每人80平方米由被征地農戶購買;另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建筑面積每人5平方米購買非住宅房屋,其經營收入作為新社區的物業管理費用支出。保障住房的購買均價按1200元/平方米計算。保障住房和非住宅房屋的申購、分配及具體實施細則由區人民政府根據各地實際另行制定??h(市)范圍內住房的分配面積和購買價格由縣(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報市征地辦備案。
(四)“半邊戶”和獨生子女購買保障住房問題?!鞍脒厬簟笔侵阜蚱揠p方有一方是農業人口,另一方是城鎮居民的住戶。對城鎮居民一方,經市住房保障局確認其沒有享受福利分房、貨幣分房或者沒有購買經濟適用房以及未享受其他住房補貼的,同意以戶為單位,增加一人購房指標(每戶最多增加一人);獨生子女戶憑計生部門的“獨生子女證”增加一人購房指標(每證增加一人)。市國土資源局同時核定增加人員的用地指標和核定相應的購房補助費給區人民政府。

四、關于貨幣安置的有關問題
(一)資金來源
1、被征地農民的社保資金來源按《社保辦法》執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按60元/平方米的標準在征地補償時收取。
2、由市國土資源局按被征地面積的6%—10%核定社保用地給區人民政府。已按市政府第60號令批準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產安置用地,按該村原總人口與需要貨幣安置人口的比例,確定用地面積由區人民政府統一收回,作為被征地農民社保用地。
3、征收原集體企業的土地和房屋,其補償費屬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權人,原企業留地指標按該村原總人口與需要貨幣安置人口的比例,確定企業留地面積由區人民政府統一收回。
4、住房建設采取高層建筑為主,節約出的土地和社保用地以及收回的原企業用地由區人民政府依法依程序進行市場化運作,其土地開發收益、出讓金以及增值部分全額返還給區人民政府,以解決團購商品房、貨幣補貼、住房建設和社保資金的不足。
(二)貨幣安置人員的確定
1、實行貨幣安置的人員數,嚴格按照《條例》第三十一、三十二條的規定依程序確定。
2、按照《補償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在20**年4月1日前已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的,該項目范圍內的被征地農民,仍按市政府第60號令的規定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安置,不納入貨幣安置范圍,在此之前雖已啟動拆遷,但未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的,按規定實行貨幣安置。
3、土地被征收且需要拆遷房屋的農戶,應首先納入貨幣安置范圍;房屋需拆遷而土地未被征收的農戶,也應納入貨幣安置范圍,其承包的土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土地被征收而房屋不需拆遷的農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調地使其繼續從事農業生產,但確不具備生產條件的也可納入貨幣安置范圍。
本規定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長沙市雨花區黎托新區征地補償試點辦法》(長政函〔

20**〕77號)同時廢止,原有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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