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發生緊急情況時,業主不在家,物業能否破門檢修
發生緊急情況時,業主不在家,物業公司能否破門檢修
案情
業主陳某住在三樓,四樓的鄰居李某放假期間外出。一天,陳某發現天花板開始滴水,意識到四樓鄰家可能漏水了。于是,他便向小區的物業公司反映情況。然而,物業公司稱:四樓住戶不在家,不能入室檢修。結果情形越來越糟,陳某的屋子里像下雨一樣,家中的天花板、家具、衣服、被褥等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其中一些財產受損相當嚴重,但物業公司仍堅持無法維修。
陳某沒有辦法,只好打110電話報警,在巡警的要求下,物業公司砸開四樓房門,入內維修。
四樓住戶回來后,對物業公司和陳某破門而入的行為感到很惱火,三方矛盾激化。于是,陳某將物業公司告到了法院。
陳某稱:物業公司明知四樓住戶家的水管爆裂而一直找借口不及時進行維修,以致自己的家中的天花板、家具、衣服、被褥等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損害。這一切損害系被告不作為所致,應承擔因此給自己造成的損失。
物業公司辯稱,四樓住戶不在家,公司無權破門而入。不能入室檢修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自己不應為此事負責任。
一、物業公司有權破門而入
《物業管理條例》第47條第1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從該法律規定可知,小區發生安全事故時,采取應急措施是物業公司的法定義務。該法律規定的應急措施即屬于緊急避險措施。
所謂緊急避險,是指為了本人或者第三人的人身或財產或者公共利益免遭正在發生的實際存在的危險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種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財產的損害行為。緊急避險行為因其保護的利益大于所造成的損害,具有正義合理性,所以被我國法律所認可。
《民法通則》明確規定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為抗辯的正當理由,可以以此主張具有正當性和合法性的侵權行為不承擔民事責任。緊急避險有如下幾個特征:
(1)緊急避險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民事權益
(2)緊急避險是對正在發生的侵害(或危險)采取相應措施;
(3)緊急避險施加于第三人,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財產的損失;
(4)緊急避險不得超過必要的限度;
(5)即使在必要的限度內的緊急避險,受害的第三人原則上也應從受益的一方獲得補償。
本案物業公司接到陳某的報告后,已知曉小區發生了漏水的安全事故,有義務立即采取應急措施消除危險。因漏水發生在四樓,且業主不在家,如果不采取應急措施,漏水造成的損害還將進一步擴大,進而威脅到整個建筑物的財產安全。所以,無論陳某是否向物業公司提出請求,物業公司均有義務采取緊急避險措施消除危險。
二、陳某的損失應當由誰來承擔
陳某的財產損害是由樓上漏水導致的,因此四樓的住戶李某是直接侵權責任人。李某必須對其漏水不存在過錯進行舉證,否則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本案物業公司接到陳某的報告后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損害的發生,應當對其不作為導致陳某損失擴大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依法向直接侵權人追償。
三、李某的損害賠償根據查明的漏水原因確定
《民法通則》第129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贝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6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他人損失的,如果險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行為人采取的措施又無不當,則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本案陳某的損害應當由誰來賠償,必須查明漏水的原因。如果漏水系因李某的過錯所致,李某應當對其因漏水造成的全部損害,包括物業公司因采取緊急避險措施給李某造成的損害,承擔全部責任。如果漏水是因自然原因引起的,陳某做為受益人應當給予李某適當的補償。物業公司做為緊急避險人,只要采取的措施未超過必要的限度,不承擔法律責任。
四、提示
物業管理區域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公司采取應急措施是法定義務,但因采取應急措施可能會對第三人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所以,物業公司采取的應急措施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同時,物業公司在采取應急措施時應當做好證據的收集與保全工作,以便在事后的糾紛中,能夠對其采取應急措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進行舉證。
篇2:安全生產事故案例:為趕進度不置換檢修時煤氣管道爆炸
安全生產事故案例:為趕進度不置換檢修時煤氣管道爆炸
1998年7月10日23時20分,河南省某化肥廠原料氣車間,因檢修10000m3大氣柜,倒換5000m3小氣柜,在煤氣管道抽加盲板過程中,由于煤氣管線內存有殘余煤氣,管道置換不徹底,發生一起煤氣管道爆炸事故,造成全廠2個系統(合成氨、甲醇)停車數小時,2名檢修工重傷,3名輕傷.
1.事故經過
該廠原料氣10000m3氣柜鐘罩,由于長期與水接觸使用,腐蝕嚴重,經多次檢修補焊防腐刷漆,以致軌道移動變形,接觸面不平滑。7月10日14時30分,大氣柜西部牛腿處鋼板突然撕裂(1000*300mm),氣柜從6500m3高度急劇下降,合成氨系統被迫緊急停車。由于大氣柜整修需要一周時間,為減少生產經營損失,決定從煤氣管道三通處加裝隔離盲板,將甲醇系統5000m3(小氣柜)倒換到合成氨系統,堅持合成氨尿素生產,甲醇系統停車。7月10日下午,廠有關領導、有關處室、原料氣車間共同商定大氣柜檢修以及倒換小氣柜加裝盲板方案,安排原料氣車間承擔倒換氣柜加裝盲板任務。要求:在抽加盲板作業之前,聯系氮氣對煤氣管道進行置換1.5h。當時由于氮氣緊張(甲醇系統、合成氨系統凈化都要用氮氣),置換煤氣管道氮氣停供,又因要求7月11日凌晨1時完成抽加盲板任務,所以作業時間較緊,沒有繼續置換,就于10日20時開始抽加盲板作業,22時分別卸裝2個法蘭口,在用刮刀、螺絲刀清理法蘭口時,23時20分突然發生爆炸,管道兩端盲板一塊炸飛70余米,一塊在管道內炸行30余米至彎頭處將管道擊破,管道三通盲板處,正在檢修作業的5名職工,2名被爆燃火焰燒成重傷,3名輕傷。
2.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按照化工抽加盲板作業規定,在易燃易爆系統抽加盲板,可以不置換作業,但必須系統卸壓并保持正壓,以防空氣吸入。此次抽加盲板,因氣柜破裂,無法保持正壓,因此必須進行置換,但因氮氣緊張不夠用,沒有將管道置換合格,消除部分殘余煤氣,是事故發生的主要直接原因。其次,當法蘭口打開后,由于夜間氣溫較低,管道內殘余煤氣冷卻,體積縮小,將空氣吸入管道,在法蘭口附近形成混合爆炸氣體。再次,由于檢修作業人員使用鐵質工具碰撞產生火星,引爆管道內爆炸氣體。
2)根本原因:
(1)檢修方案中,各項安全檢修措施沒有嚴格認真落實,由于時間緊工作量大,檢修中忽視安全,把“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拋之腦后,當成一句空話,各種動火證、登高證沒有起到監督作用,缺乏安全檢修意識。
(2)檢修作業人員,多年習慣性違章作業(化工易燃易爆設備檢修時,嚴禁使用鐵質工具,應使用銅質工具,避免產生火星)。檢修人員安全知識缺乏,在沒有安全措施做保障時,為了趕進度,盲目進行作業。
3.事故預防措施
(1)召開事故分析會,按照“四不放過”原則,查清事故發生原因,落實責任,用活生生的典型案例在全廠開展“遵章守紀,安全檢修”大討論,吸取事故經驗教訓,學習安全知識,掌握安全規章制度,嚴格禁止忽視安全的習慣性違章作業,樹立安全自我防范意識。
(2)抽加盲板檢修作業時,必須制定管道聯系和盲板流程圖,制定詳細的安全措施,落實具體事項,明確責任人,辦理抽加盲板動火分析,管道置換殘余煤氣必須合格。
(3)不許用鐵器敲打存有易燃易爆物質的管道,以防產生火星,必須用銅質工具,如無此防爆工具,必須涂以黃油、甘油杜絕產生火星。
(4)檢修作業人員要穿戴防毒面具,嚴禁穿帶釘鞋和攜帶火種,架空登高作業應系好安全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