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網絡科技股份公司合同管理辦法(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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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絡科技股份公司合同管理辦法(修訂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陜西**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權益,明確管理職責,防范法律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公司與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簽訂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所稱合同管理,是指對合同審閱、訂立、履行及變更、解除、終止等全過程的外部及內部管理事項。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部門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

  第四條 公司對外訂立合同,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 訂立合同,應該遵守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

  (二) 簽訂合同,應當確有必要;

  (三) 平等友好、公平協商、誠實信用原則;

  (四) 誰承辦、誰負責的原則;

  (五) 保守公司秘密的原則。

  第二章 部門合同管理職責

  第五條 部門職責

  經辦部門/經辦人對合同事項負主要職責,包括前期調研、談判、簽訂、履行事項負責,經辦部門應在嚴格考察合同對方主體資格、履約能力、資信等方面信息后,依據業務具體情況草擬或填充制式文本,并向公司法務清晰描述合同相關業務細節,協助法務進行合同文本修改;

  經辦人依據本辦法發起合同業務會簽及用章登記審批,經辦部門督促合同雙方簽訂與全面、適當履行,監督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合同履行中所產生的問題;

  經辦部門/經辦人應主動向法務及財務部門交付經雙方簽訂生效的合同原件,并可在權限之內對部門合同以申請審批進行查閱。

  第三章 合同審查與簽訂流程

  第六條 經辦部門指定合同事項經辦人完成合同業務會簽、用印登記審批、生效合同收回并提交合同原件歸檔部門進行存檔;

  所有草擬合同文本,都應當嚴格按照程序進行審查、業務會簽及用印登記審批,未完整履行上述手續的合同文書,不得用印。

  第八條 擬訂立合同,合同經辦部門在與對方溝通一致的基礎上,草擬或根據制式文本生成合同初稿,合同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條款:

  (一)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人姓名、聯系方式;

  (二)合作內容及方式、標的、數量、質量、規格、價款、等業務基本信息;

  (三)價款、賬戶信息、發票信息等

  (四)各方權利義務、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解決爭議的方法;

  (七)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八)授權代表人及簽訂日期(必備)。

  合同文本應當盡量使用公司制式文本或參照法務提供的示范文本。

  第九條 合同擬定后由經辦部門指定經辦人主導,先行以正式郵件形式提交法務部門進行文稿出審,初審后由經辦人發起合同會簽,合同會簽流程為:

  合同經辦人(發起)--經辦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財務部長--財務總監--法務專員--總經理--董事長(超過總經理辦公權限或其他重大項目合同合同業務審批需經此步驟)。

  1.經辦人在企業微信號內發起會簽,依據業務及合同內容對申請事項、申請部門、會簽發起人、審批流程及事項內容、附件進行完整填寫及上傳;

  2.經辦部門負責人對待會簽合同進行初審,確定合同內容與具體業務的一致性,再次確認該合同事項的必要性,審查合同會簽流程是否繼續向下進行,并簽署意見;

  3.分管領導對上述事項進行復審,確定流程是否向下進行,并簽署意見;

  4.財務(副)部長對合同價款、付款方式、開票方式等與財務管理相關的內容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

  5. 財務總監對本條第4、5款所涉及內容進行復審,并簽署公司財務管理部門最終意見;

  6. 法務對合同全文進行最終審核,綜合審核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合法合規性、法律風險等,并簽署意見;

  7. 總經理對上述全部事項進行最終審核,并簽署意見;

  8. 超過總經理辦公權限或其他重大項目合同須經董事長進行最終審核并簽署意見。

  上述9個條款內容具有順序性,未履行前款所述事宜,會簽不得向下進行。其中,前8款為會簽必要流程,在一切有關合同的業務會簽單上必須體現,否則將視為未會簽或無效會簽,不得用印。

  第十條 用印審批及合同簽訂、歸檔

  (一) 用印審批、

  履行完整會簽流程后,經辦人發起用印審批,登記及批準順序為:

  合同經辦人(發起)--經辦部門負責人--財務總監--總經理

  履行上述登記并經法務審查無誤后,方可用印。

  (二) 合同簽訂及交付存檔

  合同各方在經過業務會簽、用印登記審批的文本同一原件上蓋章后,即視為合同已簽訂;

  經辦人須在合同簽訂后3個工作日內將已簽訂合同原件交付公司法務及財務各執一份存檔,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在上述工作日內交付合同原件的,可申請延遲,最長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

  (三) 合同查閱

  合同交付上述部門存檔后,經辦部門具有查閱權限的人經申請批準后可查閱公司法務處存檔的合同原件。

  1.查閱權限

  合同經辦人或經經辦人工作交接后的業務接管人,按照《合同管理辦法》規定,完成申請審批流程,可以查閱本人經辦或經辦人業務書面交接的相關合同;

  經辦部門負責人按照《合同管理辦法》規定,完成申請審批流程后,可以查閱本部門承辦的相關合同;

  分管業務副總按照《合同管理辦法》規定,完成申請審批流程,可以查閱所分管的業務部門承辦的相關合同;

  2.合同查閱申請審批流程

  上述有權限的公司員工在法務處填寫《合同查閱申請審批表》并經審查批準后可對已存檔合同進行查閱。

  第四章 合同履行與變更

  第十一條 合同簽訂后,合同經辦部門為該合同履行責任部門,該部門負責人為該合同主要責任人,合同經辦人為直接責任人。

  第十二條 合同經辦部門負責人根據合同內容,領導合同經辦人,監督并協調相關部門共同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第十三條 合同履行中,發現合同不完善的,合同經辦部門和經辦人要及時對合同內容進行補充,并盡快形成書面補充協議并進行合同業務會簽及用印審批。

  第十四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及時解除合同:

  (一)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

  (二)對方違約達到解除合同條件;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合同無法正常履行時,合同責任部門要及時與對方進行溝通,并向會簽審批各部門及時報告,形成書面合同履行補充條款或變更、解除合同;

  變更、解除合同的,一律采取書面形式,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審查與簽署。

  第十六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合同經辦人與經辦部門應當積極與對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運用法律手段維護我方合法權益;

  合同爭議發生后,在積極與對方協商的同時,合同經辦部門/經辦人應當將合同爭議情況及可能的后果分析報合同管理部門及主管領導。

  第五章 檢查監督

  第十七條 所有合同必須在事前簽訂。

  第十八條 各部門要建立部門合同管理臺賬,對本部門承辦的合同,根據不同履行期限,制定合同履行自查計劃,做好合同履行情況自查。

  第十九條 各部門應定期向合同管理部門報告本部門合同履行情況,報告的重點是:

  (一)本部門簽訂合同情況;

  (二)正常履行的合同情況;

  (三)履行困難的合同情況;

  (四)合同履行風險分析。

  第二十條 法務及財務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對合同問題多發點、法律關系復雜、標的額較大的合同履行情況組織進行監督檢查,并適時發布合同管理情況通報。

  第六章 責任與處罰

  第二十一條 任何人違反本辦法,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責任人/責任部門應賠償全部損失,同時公司將依據管理制度及相關法律法規對責任人實施處罰并保留通過法律手段追訴的權利。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所簽訂合同文本的具體份數按實際情況確定,公司至少留存兩份合同原件,由法務及財務部門保管。

  第二十三條 合同經辦部門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有義務全面收集、保存與合同有關的材料、文件,并連同合同原件一起交付存檔部門。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3日起施行,由法務部門負責解釋。

篇2:公司經濟合同管理辦法

  公司經濟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依法治理企業,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開展,規范對外經濟行為,提高經濟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歸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凡以公司名義對外發生經濟活動的,應當簽訂經濟合同。

  第三條 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設計、銷售、采購、借款、維修、保險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勞動合同。

  第五條 除即時清結者外,合同均應采用書面形式,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傳真件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 國家規定采用標準合同文本的則必須采用標準文本。

  第七條 公司由法律顧問根據總經理的授權,全面負責合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有關部門的合同訂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 與外界達成經濟往來意向,經協商一致,應訂立經濟合同。

  第九條 訂立合同前,必須了解、掌握對方的經營資格、資信等情況,無經營資格或資信的單位不得與之訂立經濟合同。

  第十條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方能對外訂立書面經濟合同。

  第十一條 對外訂立經濟合同的授權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業務委托兩種授權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別指定的重要人員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權方式,其他一般人員均采用業務委托的授權方式。

  第十二條 授權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顧問專門管理,需授權人員在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填寫授權委托書,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授權生效。

  第十三條 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經濟合同:

  1、單筆業務金額達一萬元的;

  2、有保證、抵押或定金等擔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樣要求的;

  5、合同對方為外地單位的;

  第十四條 經濟合同必須具備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方可加蓋公章或合同章。經濟合同可訂立定金、抵押等擔保條款。

  第十五條 對于合同標的沒有國家通行標準又難以用書面確切描述的,應當封存樣品,有合同雙方共同封存,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保管。

  第十六條 合同標的額不滿一萬元,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應當訂立而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必須事先填寫非書面合同代用單,注明本辦法所規定的合同主要條款,注明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理由,并經總經理批準同意,否則該業務不能成立。

  第十七條 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須注明合同對方的單位名稱、地址、聯系人、電話、銀行賬號,如不能一一注明,須經公司總經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簽字同意。

  第十八條 合同文本擬定完畢,憑合同流轉單據按規定的流程經各業務部門、法律顧問、財務部門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公司經理對合同的訂立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二十條 流程中各審核意見簽署于合同流轉單據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轉單據作為合同審核過程中的記錄和憑證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蓋章后留存并及時歸檔。

  第二十一條 對外訂立的經濟合同,嚴禁在空白文本上蓋章并且原則上先由對方簽字蓋章后我方才予以簽字蓋章,嚴禁我方簽字后以傳真、信函的形式交對方簽字蓋章;如有例外需要,須總經理特批。

  第二十二條 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第二十三條 合同蓋章生效后,應交由合同管理員按公司確定的規范對合同進行編號并登記。

  第二十四條 合同文本原則上我方應持單份,至少應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復印件由財務部、辦公室、法律顧問、具體業務部門等各部門分存,其中元件由財務部門和辦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條 非書面合同代用單也視作書面合同,統一予以編號。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 合同依法訂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條 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應根據合同編號各立合同臺帳,每一合同設一臺帳,分別按業務進展情況和收付款情況一事一記。

  第二十八條 有關部門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約困難或違約等情況應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

  第二十九條 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業務,應當拒絕付款:

  1、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采用非書面合同代用單的;

  2、收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

  第三十條 付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財務部門應當督促付款單位出具代付款證明。

  第三十一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先由具體經辦人員審核簽字認可,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后,再轉財務審核付款。

  第三十二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工程合同的有關技術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依照合同的訂立流程經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法律顧問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方可。

  第三十四條 我方變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雙方的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按規定經審核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五條 有關部門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在三天內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

  第三十六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復應符合公文收發的要求,掛號寄發或由對方簽收,掛號或簽收憑證作為合同組成部分交由辦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范圍。

  第三十八條 合同變更后,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九條 合同作為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條 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應當根據所立合同臺帳,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匯總各自的工作范圍內的合同訂立或履行情況,由法律顧問據此統計合同訂立和履行的情況,并向總經理匯報。

  第四十一條 各有關人員應定期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以及合同流轉單等)按合同編號整理,由法律顧問確認后交檔案管理人員存檔,不得隨意處置、銷毀、遺失。

  第四十二條 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并逐步將合同簽約率、合同文本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臺帳記錄等納入公司對員工和部門的工作成績考核范圍。

  第六章 責任

  第四十三條 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匯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四十四條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偉凡公司本部和各部門。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總經理。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生效實施。

篇3:某物業公司經營合同管理辦法

  某物業公司經營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廣州市**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業公司)經營合同管理,維護公司利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營合同是指由物業公司與其它單位或個人簽訂,并收取租金、合作酬金的各類經營性合同(包括《房屋租賃合同》、《商鋪租賃合同》、《車位租賃合同》、《千卉街市租賃協議》、《××合作協議》、《××承包合同》、《××施工合同》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物業公司簽訂的所有經營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分類

  第四條 第一類:標的物所有權屬為廣州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委托物業公司經營管理的產業,并由物業公司負責對外出租,收取租金而簽訂的合同。如《房屋租賃合同》、《商鋪租賃合同》、《車位租賃合同》、《千卉街市租賃協議》等。

  第五條 第二類:由物業公司利用公共場地出租,并收取一定租金,而簽訂的合同。如《租場協議》。

  第六條 第三類:物業公司與其它單位或個人簽訂的合作經營性合同。如《××合作協議》、《××承包合同》、《××施工合同》。

  第七條 第四類:標的物所有權屬為**花園業主,委托**地產出租、出售,由**地產收取中介費,協助簽訂的合同。如《房屋買賣協議》、《房屋租賃合同》、《商鋪租賃合同》、《車位租賃合同》等。

  第三章 考核辦法

  第八條 公司所有經營合同均由立項部門經理按照公司制定下發的《合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負責起草,辦公室主任負責核稿,報公司總經理審批后方可簽訂。否則,扣罰立項部門經理、辦公室主任各100元。

  第九條 在洽談、簽訂合同過程中,侵占公司利益,假公濟私,收取回扣、提成等好處費;未進行公開招投標或招投標過程中弄虛作假,造成標的物招標價格明顯不實,給予直接責任人除名或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 在洽談、簽訂合同時,因把關不嚴,造成合同內容不全,條款不清、責任不明的,每處扣罰責任人200元,部門經理100元,主管領導50元。

  第十一條 在洽談、簽訂合同時,書寫錯誤、字跡不清的,每處扣罰責任人10元;公司領導發現的,每處扣罰部門經理30元。

  第十二條 房屋與商鋪的出租價格一般以面積的大小、租金的高低,并參照周邊相鄰單位的平均價格,結合市場的實際情況評定后,報公司總經理批準。未對房屋與商鋪的出租價格嚴格把關而造成損失的,扣罰合同洽談、簽訂責任人500元,部門經理500元,主管領導300元。

  第十三條 在簽訂《千卉街市租賃協議》時,須統一將千卉街市所有檔口公開招投標,按最高投標價格簽訂協議,報公司總經理批準。否則,扣罰合同洽談、簽訂責任人100-300元,部門經理100-300元,主管領導100元。

  第十四條 公共場地的出租價格為50-60元/ m2/天,否則,扣罰合同洽談、簽訂責任人50元,部門經理30元。

  第十五條 各類租售業務的中介服務費用須按《廣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標準》收取。否則,扣罰當值中介人員100元,部門主管50元,部門經理30元?;騻€人相關證件等資料的真實合法有效性。否則,扣罰合同洽談、簽訂責任人30元,部門經理20元。

  第十六條 在簽訂合同時,洽談、簽訂責任人須核實對方單位《營業執照》或個人相關證件等資料的真實合法有效性。否則,扣罰合同洽談、簽訂責任人30元,部門經理20元。

  第十七條 在洽談裝修、經營免租期限條款時,須按照**花園住戶手冊中《裝修管理規定》規定的裝修期限給予場地裝修施工或進場經營免租期限。否則,在公司領導未批準的情況下超期給予施工裝修或經營免租期限10天以內(含第10天)的,扣罰合同洽談、簽訂責任人100元,10天以上30天以內的,給予降工資一級,超期30天以上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八條 **地產當值中介人員未明確知會交易雙方責任與義務,造成投訴或直接損失的,除賠償損失外,扣罰直接責任人50-300元;降工資一級至開除的處分,扣罰部門主管100-300元,部門經理100-300元。

  第十九條 各類合同簽訂蓋章生效后1個工作日內由部門經理送交集團財務一分部備查。否則,扣罰部門經理30元。

  第二十條 合同洽談、簽訂責任人在合同簽約生效后1個工作日內,報部門經理簽發《內部通啟》,送達保安部、工程部、服務中心,否則,扣罰責任人50元,部門經理30元。

  第二十一條 各類合同在履行過程中,保安部、工程部、服務中心等相關部門負協助、配合、監督責任。否則,每項扣罰工程部經理、保安部經理、服務中心主任各100元。

  第二十二條 各類合同在到期或履行過程中,出現的任何一方有違約或變更條款,由部門經理負責續租、合同終止及解除、變更部分條款等事宜的洽談處理并報公司領導批準。否則,扣罰部門經理100-300元,后果嚴重的,給予降職降級。

  第二十三條 各類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由公司職能部門督導室、集團財務一分部負責監督與審查。因督導室督導不嚴,公司領導發現的,每次扣罰督導室相關督導員200元,督導室主任100元,主管領導50元。

  第二十四條 各類合同簽訂部門經理每月25日將各類合同簽訂考核情況報督導室復查。督導室每月不定期兩次對各類合同進行抽查,將抽查考核結果與各類合同簽訂部門考核結果匯總后于當月26日報集團財務一分部實施。各類合同簽訂部門經理不報或晚報的,每次扣罰50元,錯報、漏報的,每次扣罰100元,督導室主任不報或晚報的,每次扣罰50元,錯報、漏報的,每次扣罰100元。

  第二十五條 以上的違規行為,連續發生兩次,當事人加倍處罰;連續發生三次,作勸其離職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以上所扣款項均從當月獎勵工資中扣除,直至當月獎勵工資扣完為止。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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