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建發〔20**〕66號
關于建立寧波市物業服務糾紛快速處理機制的指導意見
各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人民法院、司法局:
根據中央、省、市委關于構建和諧社會的戰略決策和《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為充分發揮調解工作在物業服務糾紛處理中的作用,探索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互銜接的物業服務糾紛調解工作新模式,著力解決目前物業服務糾紛逐年增多、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促進我市和諧社會建設,現就我市建立物業服務糾紛快速處理機制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以*理論、“***”重要思想和***為指導,按照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組織作用,形成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互銜接的聯動機制,依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暢通利益訴求渠道,依法、及時、有效預防和化解物業服務糾紛,營造和諧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工作原則
(一)平等自愿的原則。調解物業服務糾紛要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前提下進行調解。糾紛當事人一方申請調解,調解組織應積極做好另一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在征得雙方同意的情況下進行調解。
(二)依法調解的原則。調解組織應依法調解物業服務糾紛,雙方當事人有約定的應從約定。無約定的,應按照法律規定、政策文件或行業普遍認可的規范進行調解。
(三)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結合的原則。物業服務糾紛調解時,轄區物業主管部門應積極主動配合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共同參與調解,各縣(市)、區人民法院要積極配合和支持。調解委員會應向糾紛當事人講清政策依據和法律關系,提高調解的成功率,減少司法訴訟率。
(四)快速、簡便、經濟處理的原則。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受理調解物業服務糾紛時,應在3個工作日內對糾紛進行調解;當事人不同意由人民調解組織調解或人民調解組織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向轄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轄區人民法院應以簡易程序進行立案審理。對案情復雜,且社會影響較大的,也可以普通程序審理。
(五)預防與調解并重的原則。各級調解組織既要重視物業服務糾紛的調解,及時化解矛盾,又要注重物業服務糾紛的預防,做到定期排查物業服務矛盾,避免矛盾激化。
三、物業服務糾紛快速處理機制的機構設置及職責
建立市、縣(市)區、街道、社區四級物業服務糾紛快速處理調解組織體系。
市組建寧波市物業服務糾紛快速處理工作指導調解委員會,委員會由市中級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建設委員會、物業管理專業人士組成。負責物業服務糾紛快速處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整體協調;對全市物業服務糾紛快速處理情況進行調研,提出處理意見和指導規則;指導疑難糾紛的調解,參與重大疑難案件的研究和論證;組織調解人員業務培訓。
各縣(市)、區組建縣(市)、區物業服務糾紛快速處理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會由轄區人民法院、司法局、物業管理人士等組成。負責指導轄區內的物業服務糾紛快速處理工作,調解重大、疑難物業服務糾紛案件。
各縣(市)、區人民法院應指定專業法官或專業合議庭負責物業服務糾紛案件的審理。并積極支持和配合調解組織,提供法律法規咨詢,指導調解工作。對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案件可組織調解或者委托人民調解組織調解。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聯合有關部門,在依托已有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調解組織的基礎上,吸納物業管理部門及專業調解力量,組建物業服務糾紛調解組織,負責轄區內物業服務疑難糾紛的具體調解工作,同時指導社區居委會開展調解工作。
社區居委會應指定1人負責物業服務日常糾紛調解工作,對規模較大或矛盾突出的社區可建立物業服務糾紛調解組織,以預防物業服務糾紛為主,宣傳物業管理法規政策,調解物業服務糾紛。
四、快速處理范圍
物業服務糾紛快速處理的主要范圍:解決業主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糾紛;解決物業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爭議,如物業服務費欠費、物業服務企業違約行為或侵權行為引起糾紛等。
五、工作流程
(一)社區調解。物業服務糾紛的一方或雙方向所在社區居委會提出糾紛快速處理申請,社區居委會應及時組織調解;對調解不成功的,應及時上報屬地街道調解組織進行協調處理。
(二)街道調解。根據社區居委會上報的物業服務糾紛,街道物業管理調解組織受理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組織調解,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同時參與調解,必要時轄區人民法院派法官到現場指導和法律政策咨詢。對影響面廣、情況復雜的糾紛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及時向縣(市)、區物業服務糾紛快速處理調解委員會匯報。
調解時應做好調解筆錄和調解協議書的簽訂及相關資料建檔工作。
(三)立案審理。對街道物業管理調解組織調解不成功的,物業服務糾紛當事人可向轄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轄區人民法院可以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立案審理。
六、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各縣(市)、區相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建立調解組織機構。結合轄區實際,制定物業服務糾紛快速處理辦法,切實把物業服務糾紛快速處理工作作為維護社會穩定、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措施來抓。
(二)加強宣傳,主動引導。各級調解組織要通過多種形式宣傳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幫助廣大業主、居民提高物業管理知識水平,樹立正確的物業管理消費觀念。同時,要主動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物業服務工作,促進物業服務企業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三)落實專人,密切配合。各縣(市)、區人民法院應指定1名法官或相應的法庭負責物業服務糾紛案件的審理;各縣(市)、區司法局要指定1名人員負責指導各街道、社區的人民調解工作;各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要指定1名工作人員來專門負責物業管理的政策解釋和行政調解工作。同時,各部門要密切配合,在市、縣(市)、區兩級物業服務糾紛快速處理調解委員會的指導下,發揮街道、社區的熟悉民情民意的基層優勢,全面開展并落實物業服務糾紛快速處理工作,確保取得實效。
(四)建立制度,注重預防。市、縣(市)、區物業服務糾紛快速處理調解委員會應建立定期會議制度,研究和部署物業服務糾紛快速處理工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要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組織召開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代表、物業服務企業參加的聯席會議,了解小區物業管理情況及矛盾動態,有針對性的組織開展糾紛預防和調解工作。,
(五) 開展試點,全面推廣。各縣(市)、區可結合實際,制定、創新適合本地區的物業服務糾紛快速處理辦法,同時要在年內選擇一個基礎條件較適合的街道進行試點,通過試點、總結經驗,而后全面推廣。轄區人民法院、司法局屬地街道辦事處、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密切配合,積極探索物業服務糾紛調解新模式,努力調解和減少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共同創建和諧社會。
寧波市建設委員會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寧波市司法局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篇2:醫院處理醫患糾紛工作辦法(3)
醫院處理醫患糾紛工作辦法(三)
為切實加強我院醫療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正確處理醫患糾紛,構建和諧醫患關系,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院實際,特制定我院處理醫患糾紛工作辦法。
一、工作目標:本著"預防為主、教育疏導、重在調處、依法處置"的原則,采取多種手段,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醫患糾紛,促進醫患關系和諧,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為人民群眾營造良好的就醫環境。
二、成立醫患糾紛專業調解領導小組。
組 長:z
副組長:z
成 員:z
下設辦公室,設在醫務科。
主 任:z(兼)
成 員:z
三、實施辦法:
(一)各科室建立健全醫患糾紛登記報告制度,一旦發生醫患糾紛應立即向科主任報告,科主任及時報醫務科,醫務科報院領導小組負責人,院領導小組在必要時再報至市醫患糾紛專業調解委員會。
(二)醫務科在接到醫患糾紛報告時,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院領導小組負責人匯報,并向患者通報、解釋。
(三)對醫患糾紛的發生經過,當事科室要寫成書面材料上報至醫務科,醫務科在調查核實后形成書面材料上報至院領導小組。
(四)醫患糾紛的處理:
1、與患者及家屬的協調溝通:
(1)首先由當事人和科主任向患者及其家屬耐心解釋和說明原由,以取得患方的理解和諒解,患方不理解時要充分告知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及方法。
(2)科室沒有解決的醫患糾紛,由當事科主任將患方帶到醫務科,與醫務科一道進行協調處理,當患方提出經濟補償要求時,應囑患方寫出書面材料后改日面議。
(3)當事科室及醫務科對患方的處理情況及結果,及時向院領導小組負責人作詳細匯報,要如實匯報是否存在醫療差錯及醫療服務不周等問題,以便領導決策。
(4)醫院內部協調溝通沒有解決的醫患糾紛或發展為"醫鬧"時,報市醫患糾紛專業調解委員會處理。
2、對本院當事人和相關科室的處理:
對發生醫患糾紛的科室及當事人,醫院將進行嚴肅處理和責任追究。
每發生一起給予當事人罰款100元,所在科室罰款300元的處理,因補償等問題導致醫院經濟損失時,由當事人和科室承擔2-5%的費用。如有醫療差錯(包括醫療服務不周)的確切證據導致的醫患糾紛,醫院將視情節給予當事人通報批評、處分、停止處方權或扣除1-2個月績效工資等處理,如因補償等問題導致醫院經濟損失時,視情節由當事人和科室承擔5-10%的費用。如果確定為醫療事故,嚴格按上級有關規定處理,如因補償等問題導致醫院經濟損失時,由當事人和科室承擔10-20%的費用。
篇3:房地產集團公司經濟糾紛處理規定
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經濟糾紛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城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經濟糾紛的處理工作,本著“實事求是、公正合法”的原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中的經濟糾紛,是指公司在經營活動中,與合作方或經營業務相關當事人在合作、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意見爭執。
第三條 綜合管理部為公司經濟糾紛處理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公司經濟糾紛的處理,負責律師的委托和手續辦理,負責指導、協助各分、子公司經濟糾紛的處理工作。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項目公司、專業公司遵照執行,參股項目公司、專業公司參照執行。
第二章 處理程序
第五條 各職能部門發生經濟糾紛時,應及時將經濟糾紛的詳情向分管副總經理匯報,并將事情經過、初步處理意見及相關的證據、資料報公司綜合管理部匯總。
第六條 綜合管理部應及時對上報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行政副總經理審定。
第七條 綜合管理部應根據行政副總經理審定的意見,進行糾紛的處理工作,并隨時將糾紛處理的進展情況向綜合管理部負責人及行政副總經理匯報。
第八條 在協商無效的情況下,應做好仲裁或訴訟的準備。在進入仲裁或訴訟階段前,必須向總經理和董事長匯報。根據領導的指示,在尊重事實、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有理有據地開展仲裁或訴訟工作。
第九條 各分、子公司在處理經濟糾紛時,應將事件經過及處理方案報公司綜合管理部備案。如糾紛處理進入到司法程序,各分、子公司應將有關材料收集、整理后報公司綜合管理部,由綜合管理提出處理方案協同處理,并報總經理、董事長審閱。
第十條 糾紛處理結束后,具體經辦部門應寫出糾紛處理報告,說明糾紛產生的原因、處理經過、最終結果及經驗教訓,報行政副總經理審閱后,交公司綜合管理部統一歸檔處理。
第三章 獎 懲
第十一條 糾紛處理過程中,因員工責任心原因而使公司財產及聲譽受到損失的,公司應追究當事人的經濟及行政責任;為謀取私利而與對方當事人惡意串通,使公司遭受重大損失的,公司在追究當事人經濟及行政責任的同時,應提請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凡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表現出色,為公司挽回或減少各類損失的員工,公司應給予精神或物質、方面的獎勵。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